无追索权明保理合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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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再保理合同

无追索再保理合同

无追索再保理合同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一、定义与解释1.1 保理商:指具有保理业务资格和能力,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1.2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的一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融资。

1.3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应付账款的对象。

1.4 应收账款:指卖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向买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1.5 无追索权:指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后,除非卖方存在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否则保理商不得向卖方追偿。

二、合同内容2.1 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据此向卖方提供融资。

2.2 保理商在收到卖方的应收账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卖方提供融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______年。

2.3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向保理商支付融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

2.4 保理商在无追索权的前提下,不得向卖方追偿,但卖方存在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的除外。

2.5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保理商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2.6 保理商应在融资款项到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融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四、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 卖方存在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保理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条款。

保理业务是指一种金融服务,其中一方(被保理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另一方(保理商)。

无追索权是指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在债务人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返还购买的应收账款。

2. 合同概述2.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被保理人通过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来获取融资,并确立保理商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无追索权的权益。

2.2 合同双方本合同由两个主要方面组成:•被保理人:指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一方。

被保理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拥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

•保理商:指购买被保理人应收账款的一方。

保理商应具备相关金融牌照,并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应收账款。

2.3 无追索权条款根据本合同,保理商购买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后,一旦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购买的应收账款。

3. 无追索权条款详解3.1 返还义务根据本合同,被保理人有义务向保理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并保证应收账款没有被抵押、转让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被保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3.2 无追索权本合同明确规定,一旦保理商购买了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并且债务人无法支付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所购买的应收账款。

3.3 确保措施保理商有权要求被保理人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务及经营状况的信息,以确保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收回性。

被保理人同意提供这些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3.4 违约责任如果被保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被保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理商有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已购买的应收账款。

4. 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条款。

通过无追索权条款,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已购买的应收账款。

被保理人应承担真实提供可信度和可收回性的应收账款的义务,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定义 (2)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第九章担保 (10)第十章情势变更 (11)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第十四章其它 (13)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保理合同中的风险与对策

保理合同中的风险与对策

保理合同中的风险与对策保理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尤其在企业资金周转和流动性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在保理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针对这些风险,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对策,以保障自身利益,实现融资目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理合同中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保理合同的基本概念保理是指企业将其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后,代为收回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这一过程通常伴随着服务费用及利息等支出。

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种形式。

无追索权保理意味着在客户违约时,企业无法向银行或保理商追索款项,因此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二、保理合同中的主要风险(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方或买方未能按时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损失。

在保理合同中,买方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的回收。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不可忽视。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失误或系统故障导致损失的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操作环节非常复杂,需要多个步骤,如合同签署、账款管理、催收等。

如果在这些环节中出现差错,可能导致资金滞留甚至损失。

(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合同的不规范性以及企业在法律纠纷中可能面临的责任。

在保理合同中,条款不清晰、解释不一致等情况都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对企业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四)市场风险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行业景气度下降等,都可能影响到企业的销售和现金流,从而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收。

三、针对主要风险的对策(一)增强信用审查在进行保理交易时,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过往交易记录和信用评级等。

通过了解客户的真实经营情况和信誉度,能够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专门人员负责审核和跟踪保理合同,提高操作流程的透明度,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引言2. 定义3. 保理业务3.1 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的权益转让给保理商,并配合保理商进行核对和管理。

债务人需按时履行应收账款的收款义务,确保应收账款的证实和真实性。

3.2 保理商的责任3.2.1 保理商有义务对债务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验证,并根据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3.2.2 保理商有权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追索,以及代表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协商和处理。

3.3 保理费用及利息保理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理费用和利息,具体费用和利率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4. 无追索权条款4.1 债权人在承购债权后,无权要求债务人对应收账款承担无条件支付的义务。

4.2 若发生对应收账款存在贷款、抵押、赔偿等纠纷导致无法回收的情况,债权人不得要求保理商承担任何责任。

5. 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偿还全部应收账款及相关费用之日终止。

5.2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予以纠正,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执行适用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条款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本合同旨在明确保理商与债务人在国内保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无追索权的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

附:签署人信息甲方(保理商): [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乙方(债务人):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

有追保理与无追保理的差异分析

有追保理与无追保理的差异分析

《民法典》将“保理合同”作为新增典型合同纳入合同篇中,为保理行业的发展扫除了三大障碍:一是未来应收可做保理;二是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保理人;三是从权利转移不因未登记受影响。

控制了三大风险:虚构应收账款风险、基础交易变更风险、双重融资风险。

本文拟通过《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窥有追保理和无追保理的逻辑差异。

一概念探究《民法典》中虽出现了有追保理和无追保理,但并未明确其概念,综观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仅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单从概念来看,有追保理与无追保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足额收回应收账款时,能否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即保理人是否自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二操作逻辑无论是否有追,保理业务的前提都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其区别主要在于应收账款受让后的业务操作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有追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而无追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的应收账款债权中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结合《九民纪要》中关于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来看,有追保理业务更倾向于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就应收账款作了让与担保,具备一定的担保功能,而无追保理则是保理人买断应收账款,债权人退出应收账款中原债权人地位,转为保理人承继其应收账款项下全部权利,并承担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为典型的债权转让。

由此便知,有追保理与无追保理适用的其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逻辑,有追保理业务中保理人的授信对象是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就具备一定的担保功能,无追保理业务中保理人的授信对象其实是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是债权真实、完整的转让。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2024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2024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合同背景本文将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并介绍其中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无追索权。

2. 合同基本内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相关保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2.1 签约方保理业务合同明确了参与合同的签约方身份和责任,一般包括:•供应商:指出售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企业或个人,也是保理业务的转让方。

•保理商:指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实体,也是保理业务的收购方。

•买方:指购买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也是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转让条件和方式:明确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时间和条件,以及转让后的权益和义务。

•融资额度和费用:规定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融资额度,以及相应的融资费用和费率。

•付款条件和方式:约定买方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资金结算方式:规定资金结算的方式和周期,包括融资款项的划付和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后果,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3. 无追索权条款无追索权是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一种常见条款,指保理商在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后,无权向供应商追索买方未支付的账款。

3.1 条款说明该条款明确保理商在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后,无权向供应商追索因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导致的账款亏损。

•分散风险:由于保理商无权追索供应商,供应商不必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大大减轻了供应商的经济压力和风险。

•简化操作流程:无追索权条款消除了供应商在保理业务中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生产和销售,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

•增加融资灵活性:无追索权条款增加了供应商通过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灵活性,提高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效率。

3.3 条款风险尽管无追索权条款对供应商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风险:•买方违约:如果买方违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编号:甲方: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租赁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租赁合同”指以甲方为出租人、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作为承租人所签订的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出租人”指甲方,同时也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租赁债权转让的租赁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项下还存在承租人(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承租人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出租人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租金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有权拒绝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自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租金而言,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租金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用于收取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的账户,如甲方作为应收租金的收账代理人,则指定账户为甲方以其名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模版

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模版

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编号:xx保理字第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服务合同(无追索权)甲方(作为原债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作为保理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负责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1鉴于:甲方愿意将其针对特定债务人之以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予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单独为甲方或与乙方洽定之买方保理商共同为甲方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特签署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本协议中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见附件1。

第一条保理融资额度及坏账担保额度(一)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条件如下:(请在适用的条款前“□”中划“√”,下同):□1. 乙方同意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有效期内及该合同所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不时调整确定给予甲方的保理融资额度,用于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该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

□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给予甲方金额的保理融资额度,额度币种为,额度有效期为,用于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该保理融资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3.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针对不同债务人的保理形式、保理融资比例、买卖方关联额度等具体业务条件见本协议附件2。

(二)乙方为甲方核定的针对不同债务人的坏账担保额度、坏账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及坏账担保比例等具体业务条件见本协议附件2。

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就合格应收账款在坏账担保额度内向甲方提供坏账担保。

2.在坏账担保额度有效期内,如甲方向乙方转让的针对特定债务人的合格应收账款超出乙方针对该债务人核定的坏账担保额度,则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暂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但当任何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被债务人偿付或发生金额扣减被乙方贷记时,则该超出部分中未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将按照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如到期日相同,则按照发票号次序)转为已核准应收账款,但转化的应收账款金额不超过被偿付、扣减或被贷记的金额。

浅谈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之差别

浅谈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之差别

浅谈有追索权保理和⽆追索权保理之差别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卖⽅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申请,保理公司受让其对买⽅的应收账款,买⽅回款不正常或买⽅到期不付款时(不论何种原因),卖⽅均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责任。

⽆追索权保理是指卖⽅申请,保理公司受让其对买⽅的应收账款,如买⽅因信⽤问题⽽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公司承担坏账担保责任。

⼆者之间主要差别如下:⼀、追索权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使追索权。

⽆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约定,⼀般⽽⾔,只有在买⽅发⽣信⽤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享有追索权。

所以,⽆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追索权。

⼆、出表之差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企业转移了⾦融资产所有权上⼏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确认该⾦融资产。

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乎没有转移,不能终⽌确认,即不能实现出表。

⽆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乎已经转移,可以终⽌确认,即能够实现出表。

三、会计记账之差别卖⽅转让应收账款时会计记账如下:有追索权保理:借:银⾏存款财务费⽤贷:短期借款⽆追索权保理:借:银⾏存款财务费⽤坏账准备(如有)其他应收款(企业预计将发⽣的销售退回、折让、现⾦折扣款)贷:应收账款以上是对有追索权保理和⽆追索权保理差别的简单梳理,谨恭⼤家参考。

以后我们也会在这⾥分享更多保理知识,欢迎⼤家关注。

中核⾦控专注于各种形式的保理业务,主要客户群体为:AA评级以上的上市公司、国企、央企,围绕核⼼企业,提供:1、应收账款融资;2、“1+N”反向保理业务;3应收账款“出表”;4、商业银⾏结构化信贷投放业务。

欢迎垂询,接洽项⽬。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合同简介本合同由(甲方)(简称“保理商”)与(乙方)(简称“被保理方”)签订,旨在规定双方在国内保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无追索权的约定。

2. 合同背景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国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保护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得以签订。

3. 定义和解释•国内保理业务:指保理商向被保理方提供的融资业务,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和融资,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

•保理商:指提供国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

•被保理方:指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或个人。

•无追索权:指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承担偿付责任。

4. 无追索权的约定4.1 被保理方确认,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理商在向其提供融资的同时放弃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

4.2 被保理方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无需承担应收账款的支付责任,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也无需对其承担偿付责任。

保理商与付款人之间的偿付义务由保理商自行承担。

4.3 无论付款人是否履行支付义务,保理商均无权追索被保理方。

5. 知识产权保护5.1 被保理方保证其转让的应收账款没有任何权利限制或纠纷,并且具备可转让和可供保理的合法权利。

5.2 被保理方承诺,如因其原因导致保理商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争议,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

5.3 被保理方同意保理商有权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争议等。

6. 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6.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7. 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7.2 双方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前言本文档为一份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模板,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在签署合同前,请双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确保了解并认可合同上的所有条款。

合同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双方需要遵守合同规定。

一、合同定义1.1 债务人:指保理客户。

指其因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或合同履约等事由所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1.2 债权人:指保理商。

指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因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或合同履约等事由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人。

1.3 应收账款:指债务人因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或合同履约等事由而应收的未到期或已到期但尚未清偿的款项的权利。

1.4 明保理:指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与其买方采用明示方式告知其买方,其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已经向保理商出售,并且要求其买方将应付款项付至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二、保理业务规定2.1 保理方式本合同为明保理业务。

2.2 保理期限保理期限自买方应付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至债务人获得全部应收账款的时间止。

2.3 保理服务内容保理商应向债务人提供代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协助债务人催收账款,提供预付款或透支服务等保理服务。

2.4 保理费用保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5 无追索权通过明保理方式所出售的应收账款,除非债务人出现欺诈等特殊情况,否则不再向债权人追索。

三、业务流程3.1 业务前期:(1)订立本合同;(2)双方确认交易的主体、品种、价格和质量等的交易条件;(3)债务人向保理商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应收账款清单、合同等材料,保理商通过审核确定是否可以提供保理服务。

3.2 业务中期:(1)协助债务人收集货款清单,并通过该清单向其买方明确告知其包括应付款项在内的全部应收账款已被出售给保理商。

(2)买方付款至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3)保理商确认收到买方资金并向债务人发放预付款或透支款。

3.3 业务后期:(1)债权人已经完全收回应收账款本息后,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债权和账款得到全部偿还,合同解除。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框架协议)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框架协议)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协议编号:甲方(卖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保理商):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鉴于:1、保理商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保理公司。

2、卖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已与买方(见下文定义)签署了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性法律文件(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卖方将《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相关的保理融资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1、买方: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具体为卖方提交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中所列的买方。

2、卖方: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交易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签署的销售合同和/或服务合同。

4、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债权):指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卖方对于买方享有的债权。

5、发票:指卖方就其向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而开立的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或者保理商认为可以接受的其他发票。

6、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买卖双方确认并经保理商同意的最晚付款日。

7、保理融资:指保理商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8、等额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全部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扣减折价金额后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即保理商实际支付金额。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保理商实际支付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价金额,折价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价率×折现/360。

9、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指保理商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按本协议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保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保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保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以下是 6 条关于保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1. 嘿,你知道吗?保理合同啊,就好比是企业的资金救星!比如说,企业 A 有一堆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着急得不行,这时候保理商出现啦,把这些应收账款买走,企业 A 立马就能拿到钱啦!这可真神奇啊!保理合同其实有好多种分类呢,比如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就像是给企业不同等级的保障呢!2. 哇塞,保理合同可是个很重要的东西呢!好比一家公司B 资金流转困难,这时候保理合同就像一场及时雨呀!像有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就像光明正大的支持,大家都知道;暗保理就有点偷偷摸摸的感觉呢,悄悄地进行。

这不就是给企业提供了多样的选择嘛!3. 哎呀呀,保理合同呢,就像是给商业世界开的一扇窗!比如公司 C 面临着账期太长的问题,愁眉苦脸的。

嘿,这时候保理合同来啦!有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呢,融资保理那就是直接给企业送来钱,让企业乐开花;非融资保理也能帮忙处理很多麻烦事儿啊!你说是不是很有意思?4. 嘿呀,保理合同可是个宝贝啊!比如说,企业 D 被欠款弄得焦头烂额,保理合同就像救命稻草出现啦!从分类上看,还有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就在咱自己国家里打转,国际保理呢就像把触角伸向了全世界呀!这多刺激呀!5. 哇哦,保理合同不简单哦!就像给企业雪中送炭一样。

企业 E 资金紧张得不行,幸好有保理合同来帮忙。

其中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呢,正向保理是常见的那种,反向保理就好像是反过来运作,让人眼前一亮呢,是不是很新奇?6. 哈哈,保理合同那可是很厉害的呢!像企业 F 面临资金困境,它就像一束光啊!而保理合同的分类还有很多呢,什么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就像是一个人在战斗,双保理那就是两个人一起上呀,是不是超有趣呢?总之呢,保理合同就是企业的好帮手,能帮企业解决好多资金方面的难题呢!。

什么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什么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什么是⽆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实质上是单纯的债权转让,保理⼈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767条的规定,当事⼈约定⽆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的部分,⽆需向应收账款债权⼈返还。

 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相⽐,⽆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以下特征:(1)救济途径单⼀,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债权;(2)风险与利益并存,⽆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风险⾼,但保理⼈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的部分,⽆需向应收账款债权⼈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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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2015年1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

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

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

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在本合同中,仅指商务合同买方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原因,未按期足额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未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

十二、商务合同交易风险: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就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合法性及/或有效性及/或乙方履行商务合同等事项发生贸易争议或主张其他形式抗辩,致使甲方获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或其他障碍而使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未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

乙方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商务合同交易风险。

如发生商务合同交易风险,甲方有权向乙方就未受偿应收账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追索。

在本合同项下,凡是非由于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导致的甲方应收账款未完全或部分实现,即视为商务合同交易风险。

十三、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其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在约定期限内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四、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

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因商务合同项下发生贸易争议/交易纠纷或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即出现商务合同交易风险)而导致买方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本合同所称无追索权,并非指甲方对乙方完全无追索权,仅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因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导致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甲方无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作为权利人,在买方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买方的追索权。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十五、应收账款回购:指乙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下从甲方处购回买方未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权利亦同时转让回乙方。

十六、保理特户:是指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应收账款款项的账户,账号为:。

十七、商务合同付款日:指依据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

十八、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赊销期。

十九、保理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商务合同付款日加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的期间。

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日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二十、宽限期:指甲方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商务合同付款日)的延迟期间。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为应收账款付款到期之日起个工作日。

二十一、融资期限:指甲方向乙方发放融资款项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届满日的期间。

融资期限根据融资日距应收账款付款日的期限加宽限期合理确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保理期间。

二十二、融资逾期:指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买方仍未足额付款时,即为融资逾期。

二十三、国内保理费用: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保理手续费。

保理手续费指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二十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甲方和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商务合同买方的行为。

二十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应收账款净额一、根据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见附件商务合同清单),乙方向甲方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

二、本合同所转让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净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元整。

第三条融资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融资可采用以下方式:一、贷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的《》(合同名称)(一)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向乙方发放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融资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元整。

融资起始日期以甲方实际融资发放日为准,融资届满日至年月日止。

(二)融资利率为,以融资款为基数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收,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计收融资利息:(壹)预收方式,指甲方在发放保理融资款时直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预先扣收预计的融资利息。

采用预收方式时,可根据甲方预计保理融资天数与实际融资天数的差异,对预收的利息进行多退少补。

(贰)实收方式,指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到期时一并收取。

采用实收方式时,若收款金额不足以偿还保理融资本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补足。

逾期利率为融资利率上浮%。

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二、其他融资方式: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内向乙方提供其他融资方式,具体融资方式为:,融资款的发放及计息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编号为的《》(合同名称)进行约定。

第四条国内保理费用除融资需要向甲方支付融资利息、逾期利息之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国内保理费用,甲方有权在融资款发放时一并扣收,也有权在收到买方付款时直接扣收。

一、保理手续费本合同保理手续费按以下第方式计收:(壹)根据应收账款商业发票金额的%收取。

(贰)根据应收账款净额的%收取。

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利息及本条约定的国内保理费用为乙方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在发放融资款时一并扣除上述款项则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

在贷款方式下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仍应以本合同本三条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在其他融资方式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款仍应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

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意并无条件接受该条款约定。

三、融资款发放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自融资款发放给乙方起,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即转让给甲方。

第五条融资款发放先决条件乙方满足甲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款: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合法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公司文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财务文件;如果存在抵押/质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照甲方要求交给甲方收存;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为实现应收账款转让所必须的单据及凭证、应收账款附属权利的所有权单据及凭证以及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单据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单据及凭证:(一)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已到达商务合同买方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已寄送的公证材料或证明商务合同买方已签收的邮寄文件、经甲方认可并符合行业惯例的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已到达商务合同买方的其他材料;(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甲方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乙方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甲方的事由。

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甲乙双方作为共同通知方通知商务合同买方,并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已到达商务合同买方的证明材料交甲方收执。

第七条应收账款归还一、甲方在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付款并扣除以下款项及费用后立即划入乙方指定账户:(1)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2)甲方未获得支付的融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3)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国内保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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