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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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1、xxx 例会制度
2、xxx 安全生产督促制度
3、xxx隐患排查制度
4、xxx 安全信息及事故报告制度
5、xxx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xxx节假日和汛期值班制度
xxx 例会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市供销社全体机关干部;
三、时间、地点
例会时间于每月一次,例会地点市社五楼会议室;
四、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2、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环保专业知识及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交流经验、沟通工作信息;
5、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下一步安全工生产点;
五、会议要求
1、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
2、主持人须在会议前和相关人员拟定好会议议程等,不能毫无准备的召开会议;
3、每一次会议内容要进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包含:会议时间、议题、主持人、记录员、与会人员、缺勤人员、详细会议内容、商议结果等;
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手机设置在无声或震动状态下。
xxx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
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
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xxx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人员;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实际,落实以下安全排查责任人:
1、各企业责任区内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企业法人;
2、闲置房、危房、用房、公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各企业法人;
3、小超市设施设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小超市承包人员、小超市经理;
4、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校警值班人员;
第三条,排查人员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条,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经常留意观察,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
第五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自己能处
理的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或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市社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收集好有关资料;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八条,人保科要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其它机关干部是一岗双职,要尽到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责任。
梅河口供销社安全信息及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报告:
(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二)一次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安全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第四条事故信息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半小时内向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二)生产经营单位通过110 或直接报派出所的安全事故,属地派出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同时报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即时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三)市社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初步调查的事件性质在2 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