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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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四不停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人:***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

桂花煤矿“一停四不停”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川安监【2013】117号和宜市安办发〔2013〕33号,2013年5月11日泸县桃子沟煤矿事故惨疼教训,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确保停产整顿期间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桂花煤矿矿长张万伦于6月3日组织矿委会对停产期间“一停四不停”制定方案,希各相关人员严格按方案措施进行执行。

一、停工期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张万伦(矿长)

副组长:李光大(技术负责人)

成员:秦林高(生产矿长)、孙井刚(安全矿长)、

沈景强(机电矿长)、矿安全员及瓦斯检查员等。

二、职责

1、组长:负责全矿停产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2、副组长:全面负责停产期涉及安全管理处理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进行贯彻。

3、成员:负责停产期具体安全处理工作,完成停产期自己工作内容的职责。

三、停产期间的工作安排

1、严格执行:“一停三不停”即停产整顿期间停止井下一切

采掘活动,只进行矿井通风、排水、检查瓦斯,认真做好停电的准备工作。

2、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有一人二十四小时在矿负责全面工

作。

3、风机房、监控室、炸药库、检身房、瓦检员、电工、安全

员、带班矿长、五科五队必须根据矿井停产整顿需要留足相关人员。

4、井下巡查人员安排:每班1名矿级领导、3名瓦检员、1

名安全员、1名电工对井下进行通风、检查瓦斯、顶板、排水等工作情况,井下巡查人员名单如下:

四、检查人员,下井人员行走路线:

主平硐→+462mB2煤层运输巷→人行上山→4112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41121采煤工作面→4112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回风下山东回风平巷→41122掘进工作面回风→41122掘进工作面→+462mB2煤层运输巷→+462m水平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北回风石门→三采区回风上山→西风井→返回

五、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技术措施:

1、停工期间,矿井主通风机保持正常运转。由机电科提前组织

对机电设备检查与维护,保证双回路供电,风机能够正常切

换。

2、停工期间,保证排水系统:排水沟畅通无阻。

3、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监控室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发

现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管理人员。指定专职瓦斯检查员定人定点对该区域瓦斯、密闭按规定进行检查。另安排巡回瓦斯检查员对各巷道,机电硐室、避灾硐室、进风、回风地点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留矿人员必须熟悉矿井情况,熟悉本矿应急救援预案,

了解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保证24小时在矿值班。

2、井下上班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互相合作,不得单独行动。

安全员、瓦检员巡检时必须结伴而行。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检查,并做好记录。

3、加强井口管理,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严防外来人员误

入井内导致事故发生。

4、必须对井下各系统、各环节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

时汇报。

5、机电工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一旦主要通风机出现故障,

立即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修,并及时撤出井下人员,恢复通风20分钟后,瓦检员对井下所有通风巷道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向矿值班人员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下井安全隐患巡查小组,必须对所有巷道和掘进工作面

的顶板、背帮接顶、支护、瓦斯、详细检查。立即汇报矿值班人员,严禁冒险通过。下井安全检查时严禁独自一人进行检查,对巷道变形、垮塌严重地段,必须确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7、严禁擅自进行一切井下整改作业,对井下发火、瓦斯积

聚地点,巷道垮塌严重影响通风等危急安全情形,记录在案。

立即报告乡镇安办和县安监局,制定措施报请安监局总工办审查同意后指导处理。

8、所有压风、供水装置,认真检查一遍,保证能够正常使

用。

9、所有值班人员不得酒后下井,检身人员做好检查工作。

10、井下停送电由专职电工负责。

桂花煤矿停电、停风及恢复送风、送电的

安全技术措施

一、主要通风机临时停风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根据停电时间长短,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二、停风独头巷道恢复通风、送电时,应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独头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经常保持运转,临时停工时,也不得停风,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电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人员立即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挂明显警标牌,严禁人员入内。

2、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外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1米处瓦斯浓度超1%,应采取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3、独头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采取专门排放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排出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限制送入独头巷道中风量的方法有: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或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风量;

(2)、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指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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