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之欧阳音创编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之欧阳音创编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之欧阳音创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根据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

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

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

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

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

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

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

为。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师带徒管理制度

师带徒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班组操作技能队伍建设,提高操作技能人员素质,规范操作技能人员“师带徒”管理,结合我矿“师带徒”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师带徒”培训工作原则 1、坚持工种对口原则; 2、坚持分层次培训原则; 3、坚持培养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 二、师傅条件 1、师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本工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知识,技能水平高、技术全面; (2)岗位业绩突出,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发问题; (3)一般应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资格; (4)一般在本岗位工作二年及以上,具备指导培训对象的条件和能力。 2、师傅选定程序

(1)个人申报或单位指定; (2)单位意见; (3)分管领导意见; (4)考核确定。 3、徒弟选定程序 (1)个人申报或单位指定; (2)单位意见; (3)分管领导意见; (4)考核确定。 三、培训协议 1、徒弟应与师傅签订培训协议。 2、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内容、目标、协议期限、师傅职责、徒弟职责等。 3、各工种专业的培训,首先由师傅编制培训方案,报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培训目标: 系统掌握本工种专业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达到较高水平,能够创造性地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难题。 5、协议期限:根据新工人实际情况而定。 6、师傅职责: (1)承担对徒弟的全面培养工作,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目标和学习书目,监督检查徒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

(2)耐心、细致地指导徒弟学习,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及时帮助徒弟解决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技术本领和自身所长传授给徒弟。 (3)在传授技艺的同时,要把优良作风和安全生产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知识等传授给徒弟,培养徒弟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的思想作风和刻苦钻研、知难而进的学习态度。 (4)定期检查徒弟的工作、学习情况,协助做好对徒弟的考核评价。 (5)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实现培训目标。 (6)及时总结徒弟的进步和不足,每月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反映徒弟各方面表现的工作小结,协议期满后提交一份培训总结。 7、徒弟职责: (1)按照制定的培训目标努力学习,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圆满完成培训计划。 (2)尊敬师傅,虚心请教,服从指导,勤问、勤记、勤练。经常向师傅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每月向部门和师傅提交一份工作小结,协议期满,提交培训总结。 (3)在学习技艺的同时,要学习师傅的优良作风,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各项规章制度知识。

项目关键成果管理办法

项目关键成果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6日

一、目的 明确项目开发全过程各项重要环节,规范各环节输出成果的编制内容、完成标准及 审批流程,提高整体开发业务工作质量,降低项目运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阳光新业所有开发项目及代管代建项目。 三、术语/定义 关键成果:在开发过程中,体现前阶段工作总结,作为后续工作依据和基础的成果 性文件。 四、部门职责 4.1城市开发公司 负责组织编制关键成果文件,负责与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接、沟通,并负责关键成 果文件在城市开发内部完成审批; 4.2商业管理中心 4.2.1.负责组织编制及确认与商业关键成果文件; 4.2.2.负责督促及检查商业关键成果文件的执行情况; 4.2.3.负责参与商业相关关键成果评审会。 4.3项目管理中心 4.3.1.负责建立关键成果管理体系,并对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统筹、督促与公示; 4.3.2.负责组织集团层面关键成果文件评审会,并完成审批工作。 4.4集团其他职能部门 4.4.1.负责对属于本专业主责范围内的关键成果编制时间、内容的完备性与规范性、成果 执行情况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4.4.2.参与相关关键成果文件的评审会。 五、工作程序 5.1项目各阶段关键成果的定义、完成时间、审批流程等内容,详见附件1《项目关键 成果汇总表》; 5.2各关键成果应按照统一模板格式进行编制,编制过程中,可参考以往项目的范本内

容; 5.3关键成果编制完成后,应由主责部门发起审批,无需集团审批的关键成果,完成内 部审批流程,即可展开后续工作;需集团审批的关键成果,应报送集团项目管理中 心,由项目管理中负责完成集团审批流程; 5.4集团各职能部门应对属于本专业主责范围内的关键成果编制时间、完备性、规范性 及成果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与主责部门沟通,要求改正; 5.5关键成果完成确认后,应由主责业务部门,按照《项目关键成果汇总表》的要求将 关键成果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相关部门及人员; 5.6集团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关键成果的统计,每月底前完成统计,做好《各项目关键成 果跟踪台账》(参见附件2),并放入集团项目管理月报予以公示。 5.7对编制质量较好的关键成果文件,可作为公司知识成果(模板、范本),指导其他 项目关键成果的编制工作。 六、支持性文件 6.1《投资与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6.2《项目(预)启动会工作指引》 6.3《项目经营策划书操作指引》 6.4《项目整体开发计划书操作指引》 6.5《项目经营决策委员会工作指引》 6.6《项目总结管理办法》 6.7《项目设计管理流程》 6.8《项目概念设计管理指引》 6.9《建筑方案设计管理指引》 6.10《设计单位选择及合同管理办法》 6.11《项目建造标准编制指引》 6.12《景观设计操作指引》 6.13《精装修设计操作指引》 6.14《项目开发工程合约管理流程》 6.15《合约规划编制指引》 6.16《目标成本管理流程》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浅析我国的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黄小梅1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保险产业的更快更大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保险企业资金的快速增长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还比较低。站在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角度上,考虑了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加上我国2012年出台的保险投资“13项新政”提出,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亦可列入保险资金的委托范围。我认为我国的保险公司应采用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模式。 关键字:保险资金;运作模;委托投资模式 1[作者简介] 黄小梅(1993-),女,贵州铜仁人,本科在校生,研究方向:保险投资。

Analysis of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Huang Xiaomei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With the rapid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On the objective to promote a faster and great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On the one h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n the fast-growing capital, on the other hand,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Ye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investment benefits of insurance funds is still relatively low. Standing on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insurance funds perspective,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reality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coupled with our 2012 introduction of insurance investment. "13 New Deal" proposed in addition to the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qualified securities companies,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nd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may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authorized scope of insurance funds. I hold a firm view that our insurance company should be entrusted to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mode of operation.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Mode of operation,,entrusted investment patterns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1目的及意义 为了规范新产品开发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原则 2.1 新产品开发是公司技术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科技含量的环保型新产品,搞好产品的更新换代是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2 新产品的开发应坚持“以自主开发为主,与合作开发相结合;以技术创新为主,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原则。 2.3 公司新产品的开发管理由总工统一负责协调,技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新产品的开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3 新产品的范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属新产品。 3.1 采用新材料、新能源、新原理、新结构开发,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3.2 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环保、节能领域的产品。 3.3 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有重大改进或更新换代的产品。 3.4 引进并消化吸收的产品。 3.5 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4新产品开发的计划管理 4.1 开发方向和可性行分析报告

4.1.1 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公司产品的发展方向,结合公司技术设备力量的现状和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的立项、程序报批后,并经总裁批复,董事会讨论,确定新产品的开发方向。 4.1.2 总工提出的新产品开发方向,应广泛征求专家委员会专家和相关部门 的意见后上会确定。 4.1.3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确定的开发方向,制订调研计划报总工批准,落实调研任务。负责收集资料,组织调研并在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草拟可行性分析报告,报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评估,并经总裁办公会研究批准后通过。 4.2 新产品开发计划的编制 4.2.1 技术中心中主管开发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公司新产品开发研制 计划任务书,报总工程师审核。(详见《产品开发计划制定流程》、《产 品开发计划程序文件》) 4.2.2 开发研制计划,按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编制,明确部门和人员责任 与权力,力求时间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明确人员、资金、物资等方 面的要求,以保证开发研制计划如期实现;同时也便于公司的组织协调和监 督检查。 4.2.3 开发研制计划,应密切结合公司实际,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科 学求实,努力创新。在保证开发研制进度的同时,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4.2.4开发研制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4.3 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实施

师带徒管理办法

(一)师带徒管理办法 1、“师带徒”中徒弟的范围: 矿新招收及新从事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岗位的员工。 2、带徒师傅的资质认定: (1)若徒弟是新招入的采、掘员工,师傅必须具备在采掘工作面岗位作业有一年以上工作年限。 (2)带纯技术工种徒弟的,师傅必须具备从事该技术岗位二年以上工作年限。 (3)带特殊工种徒弟的,师傅必须具备持有效特殊工种证件,且从事该特殊工种岗位二年以上工作年限。 (4)师傅必须熟知所带徒弟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做到按标准言传身教。 (5)带徒师傅由连队兼职培训管理员负责按规定认定推荐,报劳资科审定备案。 3、师带徒期限及带徒费标准 根据确定的师带徒工种岗位的工作繁简程度及技术含量,由矿确定带徒期限和带徒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4、师徒合同的签订 (1)矿新从事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岗位的员工特别是新招收的员工,连队必须主动为其指派师傅,并签订《师徒合同书》(详见附件二),凡应签而又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按每差一人次给予兼职培训管理员或连队负责人100元计算处罚。 (2)签订师徒合同后,由连队报劳资科鉴证盖章,并作为师带徒效果考核的前提;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不纳入考核和兑现带徒费的范围。(3)采、掘工作面本班组集中作业的,一个带徒期内允许师傅同时带1至2名徒弟,均按规定分别签订师徒合同。 5、师傅、徒弟的职责与权利 (1)师傅在带徒期间,必须将徒弟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应 知”、“应会”内容按要求传授给徒弟。 (2)在带徒期间,师傅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教徒弟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对徒弟实习操作中存在问题及时纠正指导。 (3)在带徒期间,师傅要对徒弟的安全负责。 (4)师傅有权利制止徒弟违章作业,有权利更有义务改正徒弟违章操作。 (5)徒弟必须自觉听取和接受师傅的指导,尊重师傅,勤学好

项目管理制度(修改版)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甘肃六建集团天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管理水平,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在满足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使公司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各项工程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形式 第三条公司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为项目式组织形式。 第四条公司针对所承接的具体工程项目的性质,设立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经理部由工程公司办公会议决定。项目经理部是公司为履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设立的临时机构。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对工程项目各项指标的执行、实施、控制,并接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检查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对项目经理部提供技术、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科代表公司对项目经理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或控制。 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授权权限内行使对工程项目实施负责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第八条项目管理的方式是目标管理。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

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包括需要完成的明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安全目标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项目综合管理 第九条公司经营科应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上报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 第十条经营科根据合同性质分送到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分管项目副总应根据项目类型推荐项目经理人选,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劳资科应根据项目经理的建议,结合项目情况拟订项目经理部组建方案,推荐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科是完成工程项目各项目标的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分别对项目经理部进行项目交底工作。交底的内容包括: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建设单位及其有关的联系人、地址、通讯方式、技术经济标书编制情况、技术方案等,提出物资采购、工程分包、工程组织等要求;对于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公司有关部门应提出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定要求。公司各部门就项目经理部提出的问题应进行答疑,当时不能明确答复的问题,应在交底后一周内答复项目经理部。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的承诺及公司对项目进度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工程项目网络计划的调整必须得到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对合同文件进行熟悉和研究,了解合同谈判的背景、中标条件及合同条款的内容,研究制定执行合同的策略、重点及注意事项。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问题完整版综述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问题

目录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3)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历程追踪 (3) 三、保险资金规模及运用的国际比较 (5) (一)国内外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分析 (5) (二)国际保险业资金管理模式 (7) (三)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 (8)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启示 (8) 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10) 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13) 六、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20) (一)保险公司方面 (20) (二)监管者方面 (23)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可以用来投资运作的资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权益资产,即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 二是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等。这些准备金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来源; 三是其他资金,比如,承保盈余。另外,保费收入与赔款之间的时间差所形成的资金,在决算形成利税和盈余上交或分配前,也是保险公司金来源之一。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历程追踪 从 1949 年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始,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规范的演进历程。1949-1958 年这段时期,保险资金属国家财政资金,全部存入银行,息上缴国库。1979-1984 年这段时期,国内保险业刚刚恢复,保险资金依然按规定全部存入银行。因此,1984 年以前我国并不存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 (一)试点起步阶段(1984~1988 年)。1984 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允许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2)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1.目的和作用 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它对企业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使新产品开发能够严格遵循科学管理程序进行,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统筹规划部负责新产品的调研分析与立项等方面的工作。 2.2技术研发部负责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移交投产等方面的管理。 2.3物控部、生产部、质管部应在整个开发过程中给予支持和配合。 3.新产品开发的前期调研分析工作 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必须在进行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查后,对产品的社会需要、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科学预测及经济性的分析论证。 3.1 调查研究: 3.1.1 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3.1.2 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及使用情况。 3.1.3 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利,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3.2 可行性分析: 3.2.1 论证该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3.2.2 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2.3 论证该产品发展所具备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外购外协配套等)。 3.2.4 初步论证技术经济效益。 3.2.5 写出该产品批量投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 产品设计管理 产品设计时从确定产品设计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 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4.1 技术任务书: 技术任务书市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设计部门向上级提出的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存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设计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的最佳总体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工作原理、系统和主体结构,并由设计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规则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定)。现对其编写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4.1.1 设计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a. 国内外技术情报:在市场的性能和使用性方面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在产品品种方面填补国内"空白". b. 市场经济情报: 在产品功能、特点、形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能力。 4.1.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发表时间:2010-11-23T16:03:00.62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7月下旬刊供稿作者:孙伟[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资金运用范围窄 孙伟(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本文从域外对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出发,通过研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状,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关键词:保险资金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0 引言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我国近年来尽管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但是还是无法完全适应飞速变化的经济现实,所以有必要对相关域外制度进行考察,完善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 1 域外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考察 1.1 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化 日本资金运用的范围①购买有价证券;②购买不动产;③购买金钱债券;④现金抵押贷款;⑤有价证券抵押贷款;⑥存款及储蓄; ⑦金钱、金钱债券、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等的信托;⑧购买黄金;⑨其他。最引人注目的新设规定是保险公司除了上述不动产等固定业务外,还可以从事“附属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或代行其他保险公司的事务;债务保证、国债等的承销等。这些规定也为保险资金运用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德国相关法规认可的资金运用范围:①以国内土地或准土地为抵押的贷款,或相同土地或权利的土地债;②已在国内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的贷款;③已在联邦或各邦债务注册处登记的贷款;④附质押或转移担保的贷款;⑤股票;⑥保单贷款;⑦购买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国外债券;⑧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等。 1.2 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 日本对保险资金各种运用方式的比例限额:①国内证券,不超过资产的30%;②不动产不超过总资产的20%;③以外币支付的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30%;④由金融厅长官和大藏省大臣确定的债券、抵押贷款、抵押、有价证券,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同时规定对同一业者提供的抵押贷款、债务保证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寿险公司还可以承保有上述金融监督厅长官承认范围限制以上的资产。 德国保险企业资产投资的比例限制:①投资于国内债券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②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与认许资产的20%;新成立公司投资于外国公司股票不超过保证金与认许资产的10%;③投资于股票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认许资产的25%;④现有建筑物或计划于其上建筑的国内土地不超过认许资产的5%。 1.3 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 不少国家和地区注意从法律规范上对保险资金运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保险业法实施细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 2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状 2.1 监管过于严格,资金运用渠道少 。由于过分强调安全性原则,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一般只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上,投资结构单一。 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也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收益率。首先,债券市场还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①债券品种少,结构单一。期限上目前我国发行的国债多是3-5年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和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几乎没有;从种类上国债比例大,而企业债券比例少,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难以找到与之匹配的债券投资品种以满足自己的需要;②债券流通市场不完善。我国债券大部分为针对大众发行的计帐式国债,且没有上市流通,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要求得不到满足。其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重要渠道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份额在可运用资金中所占比例不高。 2.2 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现代监管体系及其运转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重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同时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点还在监管机构、条款费率的审批、手续费标准的管理等方面,而对关系行业稳定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指标体系以及信用评级制度都未建立,造成监管部门无力对保险公司业务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监督效力弱、效率低。 2.3 监管法规滞后,欠缺系统、科学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根据现阶段保险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从属法则,缺少能有效运作的保险单行法律细则如保险投资法、反保险不正当竞争法、证券交易法等;其次,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主要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层次过低,透明度不够,不利于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同时,我国政府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适用不同法律,对中资保险机构实行歧视待遇。 3 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设想 3.1 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确立多元化的资金运用渠道 3.1.1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且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通讯、电力等,带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1.2 在完善投资工具的基础上,允许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严格的公司债券与股票投资以及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

师带徒管理制度(通用版)

师带徒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02

师带徒管理制度(通用版) 为提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水平,培养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技能的人才,适应煤矿有理论缺实践的状况,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师傅的要求 (1)从事井下一线工作6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 (2)各专业技术骨干或业务负责人。 (3)近三年无违章记录人员。 (4)责任心强,善于传、帮、带。 2、新招入矿的各类实习生、新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协议,否则不得入井。

3、师傅的主要责任是将专业技能、优良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工作经验进行传授,完成《师徒协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4、师带徒期限为四个月,到期后进行考核,徒弟能够达到独立作业水平。 5、师带徒协议签订后,每月给予“师”100元的带教津贴。 6、每名师傅最多只能带3名徒弟,并负责期间的安全责任。 7、在实习期间,师傅发生“三违”行为的,立即解除师傅的带徒资格,三年内不得聘用。 8、实习期内,徒弟不听从师傅管教的,由师傅上报到安全培训科进行处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项目管理手册[(完整版)]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经理部的各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局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项目的执行力,提高项目的创效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成本等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手册。 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局各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专用名词) 3.1 工程材料:指用于工程中的钢筋、预应力钢材和锚具、水泥、砂、石、石灰、粉煤灰、沥青、矿粉、外加剂等材料。 3.2 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计划:针对特定的产品、项目或合同,规定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3.3 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可以单独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工程。 3.4 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5 分项工程: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3.6 关键过程: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重大影响,施工难度大、工艺新、质量易波动并起关键作用的过程,如软基处理、台背回填、基础工程、路基排水、路面工程、模板支架、砼拌制、砼浇筑养生、支座安装、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等。 3.7 特殊过程:指该过程的施工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或试验而得到充分验证的过程。常见的有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后张法)、钢筋焊接、钻孔灌注桩等。 3.8 重点工程:指局内年度确定为监管重点的工程。 3.9 安全重点工程:指局内年度确定为安全监管重点的工程。 3.10 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结合施工单位的实际编制

的文件。是施工单位对投标工程重点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为完成工程所配备的设备、人员、资金、组织机构以及进度计划的策划。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应简明扼要、清晰、施工方案重点突出、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安全。工期、安全、质量、环保应符合业主的要求,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 3.11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中标进场后,在施工单位对编制的初步性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基础上,为按期、保质、安全、经济、有效地完成工程任务,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详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需要的人员及组织形式、机械设备及资金等。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全面的施工策划,直接指导施工,具有具体、详细、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其中施工计划是核心内容。 3.12 施工方案:以分项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分项工程施工活动每步骤的安全、技术的综合性文件,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材料、技术资料、文明施工、冬雨期施工等技术措施。 3.13 安全技术措施:指施工方案或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中对事故预测预控所采取的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指导安全施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 3.14 技术交底:是施工企业极为重要的一项技术管理工作,使参与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与工人熟悉和了解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环保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明确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之间的责任,以便更好的施工。 3.15 设计交底: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就设计意图、图纸要求、技术性能、施工注意事项及关键部位的特殊要求等进行技术交底。 3.16 工程变更:简单地讲,工程竣工图与签订合同时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不同的内容就是工程变更。一般有工程技术标准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地质水文条件引起的变更以及其他施工自然条件引起的变更。 3.17 “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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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1. 确保新产品开发遵循既定流程,以最正确之方向、最经济之成本、最快之速度、最优化之设 计进行,达成公司经营目标。
2. “质量是设计出来的,质量是制造出来的”,籍由适当之设计规划、设计审查、设计验证、设计 确认,确保新产品符合既定之标准,满足客户需要。
二. 范围
1.适用于本公司自行设计与开发之新产品;其中新机种的开发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流程来规范运 作;改型产品的开发可视情况对某些流程之运作进行删减调整,其具体运作流程以其“新产品 开发进度管制表”进行管制。
3.本程序将産品设计开发与工艺设计开发整个过程分爲以下的 5 个阶段:産品策划阶段、産 品设计阶段、工艺开发阶段、试产阶段、量产阶段。
三. 定义
1. 新产品:新产品分为新机种和改型两类,新机种是指在外观或功能上相对于原有之常规产品 有重大改进与突破,或本公司从未生产过的全新的产品;改型是指在不改变核心结构的前提 下对相关特性做改变,以符合不同客户、市场的需求.
2. SOP:作业标准书 3. SIP:检验规范书 4. SNP:包装规范书
四. 权责
1. 项目工程师:主导新産品整个项目开发的推进,为具体工作推展的责任人。 2. 项目小组:整个新产品设计开发及生产试作等各项具体工作执行的团队。
五.内容
1.新产品开发管制作业流程图
流程图 新产品开发提案
权责单位
相关说明
产品企划阶段开始


相关单位
1)经市场需求调查、竟争对手分析、新产品销 售前景预测等作业完成且可行后提案,需注明 产品开发提案单 详细要求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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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新产品开发介绍会

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目录 前言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述 (3) (一)保险资金 (3)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4) 二.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4) (一)安全性原则 (5) (二)收益性原则 (6) (三)流动性原则 (6) 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认识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承诺当特定的事件或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是集中大多数人的同类风险,再将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购买保险的人身上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性。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和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年均增长35。08%的速度迅速发展。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非常熟悉的生活话题。 如果把整个保险行业比作一个人生命的话,那么保险资金无疑就是这个生命的血液。畅通无阻的血液循环是一个健康生命的前提,保险资金良好的运用则是一个现代化保险体制的先决条件,它与承保业务一起被看作为保险公司继续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两大业务基础。保险资金运用对增保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市场竞争力、经营的稳定性及提高保险利润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呆板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会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变差,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血液循环不畅,会影响到他的健康成长。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由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也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本文正是对以上原则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论述,抛砖以引玉。

师带徒”管理办法

“师带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技能操作队伍建设,提高技能操作人员素质,规范技能操作人员“师带徒”管理,结合公司“师带徒”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师带徒”培训工作原则: 1.坚持分层次培训原则; 2.坚持工种对口原则; 3.坚持培养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师傅条件 第三条师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本工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知识,技能水平高、技术全面。 2.岗位业绩突出,解决过生产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取得较好的效果。 3.具备指导培训对象的条件和能力。 4.一般应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资格。 第三章徒弟层次 第四条第一层次:热爱本职工作,有很强的责任心,谦虚好学、工作勤奋;有较丰富的技能操作实践经验,能综合分析和解决一些生产过程中的难题;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资格。

第五条第二层次: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独立顶岗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经验;具备初、中级工资格。 第六条第三层次: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章培训协议 第七条徒弟应与师傅签订培训协议。 第八条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目标、协议期限、师傅职责、徒弟职责等。 1.培训目标: (1)第一层次:系统掌握本工种专业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达到较高水平,能够创造性地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难题。 (2)第二层次:在掌握本工种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以“一专多能”为培训重点,技能操作水平明显提升,能综合分析和解决一些生产难题。 (3)第三层次:熟悉本岗位基本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完成日常操作。 2.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3.师傅职责: (1)承担对徒弟的全面培养工作,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目标和措施,监督检查徒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 (2)耐心、细致地指导徒弟学习,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及时帮助徒弟解决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技术本领和自

企业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 项目管理办法二〇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运行管理,明确目标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业务运行规则,提高运营效率,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业务运行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所经营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定义:项目获取、勘察设计、签订合同、材料采购、组织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全部由工程事业部人员完成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相关财务制度及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或部门,公司有权撤换其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置。 第五条项目规模:合同额50万元以下定义为小型项目,50万元及以上定义为大型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计划 第六条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的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各工程部自行获取的项目,由工程部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其他渠道获取的,或合同额超过300万元的,或国际项目,需由分管领导确定

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项目利润率:项目原则上保证净利润率不低于8%,否则需经工程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由各工程部负责整理,档案必须完整,小型项目必须保证合同流程符合规范,大型项目必须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及ISO9000体系要求,否则所有项目不得进行结算。项目全部执行完毕后,项目档案(含电子版)移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市场行为规范 第十条所有项目实行报备制度(见《公司项目报备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受公司统一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法违纪,不得损坏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是在招标方注册的登记人及公司法人代表惟一委托授权人,负责行使投标及谈判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投标文件的编写,必要时,项目经理可提请部门经理组织专题讨论或约请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写,相关部门必须按照专题会的要求,如期、保质地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相关文件,根据项目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的开发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公司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公司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条公司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四条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工作有: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 由研发中心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公司(研发中心)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 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 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二章产品研发管理 第七条公司产品研发是指从确定产品研发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第八条技术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研发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研发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研发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原理、产品结构,并由研发人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订),其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研发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1)部、省安排的重点任务:说明安排的内容及文件号; (2)国内外技术情报:在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性上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产品品种上填补国内“空白”。 (3)市场经济情报:在产品的形态、型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力; (4)公司产品开发长远规划和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详述规划的有关内容,并说明现在进行研发时机上的必要性。 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3. 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修改和改进意见。 4. 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指标。 5. 产品主要结构叙述: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基本外形,轮廓尺寸及主要材料的布局位置,并叙述主要材料的结构。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暂行办法》法规原文-保险从业考试.doc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原文- 保险从业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 2

4 5 6 7 他眼中,这个世界只剩下丑恶,原本善良的心蒙上了一层黑暗的纱。 刑满释放后,冉阿让因一张黄色通行证遭到了各种不公的待遇,他已经没有了法律的束缚,却因曾经犯过法而被这个社会排挤,变得无人问津。后来,他遇到了卞福汝主教,这位特立独行的天使,没有因冉阿让的身份而对他投去厌恶的目光,而是敞开心扉接纳他,逐渐感化他,让冉阿让的灵魂得到了救赎,从而救赎了一位又一位深陷悲惨深渊的人。 冉阿让终于弃去了心中的黑暗,像主教那样用爱去对待每一个人,救赎了许多灵魂。他在蒙特伊城开设工厂,让无数穷苦之人从困境中看到希望;他救济悲苦的芳汀,将她送入医院;他拯救寄人篱下的珂赛特,悉心教育和照顾她;他不计较与沙威曾经的过节,将他释放;他不顾自身安危,在战场上救下了马吕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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