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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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7]14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07]145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了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到2010年,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运行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建立完善重点耗能行业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

(三)对进入重点用能企业的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限定值和能效标识建立长效节能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节能对标管理“领跑者”试点

从5大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 11家重点用能企业作为“领跑者”(见附表1),开展节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与国际、国内和省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相比较,从而使本企业得到不断改进,进入赶超一流企业、创造优秀业绩的良性循环过程。制定云南省企业节能对标管理指南,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建立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

建立五大重点耗能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统一我省企业节能对标管理标杆。

(三)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

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对标管理。

1.建立完善能耗限额对标管理相关制度。修订《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据此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耗限额节能监察,督促能耗超标的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工艺,强化节能管理,逐步降低工业产品单位能耗。制定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

2.强化节电监察管理。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 (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每2至4年进行1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对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3.加强能源计量对标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计量进行监察,促进企业完善能源

计量。

4.实施高耗能生产能力对标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高耗能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节能监察,严格实施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制度。

(四)抓好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对标管理

对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下列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主要用能设备开展节能对标管理工作:电力≥100kW;煤炭、焦炭≥1t/h;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0.5t /h;重油、渣油≥1t/h;煤气、天然气≥100立方米/h;蒸汽、热水≥ 7MW;水≥1t /h;其他≥29.26GJ/h。

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效鉴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在试运行期间,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对用能设备能效运行指标进行鉴定。不符合能效运行指标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2.对在用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效普查测试。采用企业委托政府补贴的方式,依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能企业在用的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能效普查测试,促进企业对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进行对标管理。

(五)开展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对标管理

1.对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能效限定值对标管理。根据能效国家标准(见附表2),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节能监察,推进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合理使用。

2.开展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对标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开展能效标识节能监察,以保证终端用能设备和产品的高效使用。

三、组织实施

(一)2007年,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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