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参照模板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精品模板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项目介绍本着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建筑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下属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原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牵头发起,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建筑时报社三家决定合作编写《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一书。
编写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2008年7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工作,包括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组织委员对起草《指引》工作进行报名,三方商谈确认合作细节,完成《指引》的框架设计,正式签署《合作协议》.2008年11月14日,《指引》起草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市律协召开,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周吉高主任及部分委员、施工行业协会龚一民副秘书长及部分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建筑时报《建筑法苑》栏目孙贤程主编等12人参加。
会议对《指引》框架进行了讨论,并对起草工作作了具体分工。
这次会议标志着第二阶段(材料收集、实地调研阶段)的开始。
这一阶段主要做了三项工作:参与起草人员提供起草所用文章、案例(点评)及其他材料;建筑时报提供了公开发表的案例及文章;周吉高、杨向荣、鞠恒与施工行业协会郑坤明分别至中铁二十四局、建工集团、城建集团、金鹿建筑、隆盛建筑、泛华建设、中建八局等单位进行了调研,与企业法务主管人员作了沟通,详细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方法,收集了起草素材。
2009年12月28日,编委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第二阶段收集和调研获取的素材进行向起草人员进行介绍和分发,对编撰体例进行讨论。
其间,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对因研究会调整出现起草人空缺的章节重新作了安排。
至2010年8月,《指引》初稿完成.全稿共116条。
此为第三阶段(起草阶段)。
2010年8月至11月为编委会评审阶段。
《指引》初稿交各编委分头评审,各编委提出了初步评审意见.11月5日至6日,召开了《指引》会稿会议,编委、起草人员共25人分三组对初稿进行全面的审查、修改、补充、完善。
房地产完整的佣金提成方案
房地产完整的佣金提成方案目录一、总则 (2)二、销售流程与管理 (2)2.1 销售准备 (3)2.2 客户接待与需求分析 (4)2.3 房源推荐与价格谈判 (5)2.4 签约与房款收取 (6)三、佣金计算与支付 (8)3.1 佣金基数 (8)3.2 佣金比例 (9)3.3 支付时间节点 (10)3.4 支付方式 (11)四、销售激励与考核 (12)4.1 激励政策 (13)4.2 考核指标 (14)4.3 考核周期 (15)4.4 奖惩措施 (16)五、团队管理与培训 (17)5.1 团队组建 (18)5.2 培训计划 (19)5.3 绩效激励 (20)六、附则 (21)6.1 解释权归属 (22)6.2 修订与更新 (22)七、附件 (23)7.1 销售合同样本 (24)7.2 客户服务标准 (25)7.3 合同范本 (26)一、总则本房地产佣金提成方案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佣金分配和提成制度,以确保公平、合理地激励经纪人提高业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及相关人员。
本方案的核心原则是根据经纪人的业绩和贡献来确定佣金提成,以激发经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具体内容包括佣金比例、提成计算方法、佣金支付时间等。
本方案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经纪人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方案的规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销售流程与管理在销售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详细的销售策略和计划。
销售团队需进行产品知识培训,熟悉项目特点、优势及定位,以便向潜在客户准确传达信息。
销售团队需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热情接待来访客户,并详细解答客户咨询。
销售团队需具备专业的房地产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购房咨询和服务。
对产生购买意向的客户,销售团队需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变化,并向上级汇报。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
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某公司合同管理合规操作指引(2024示范模板)
某公司合同管理合规操作指引(2024示范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适用本指引。
公司所出资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公司所出资企业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公司不直接持有股权,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备忘录或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等。
订单是采购方向供货方发出的定货凭据。
订单上约定了标的物品种、价格、质量、数量、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内容,经双方达成合意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归档以及监督检查等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规范合同文本,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全面评估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三)有效监控过程,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保证合同履行全过程处于可控状态;(四)及时处理纠纷,依法最大限度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挽回损失。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严格把控合同审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实现合同全流程管理,强化合同履行控制,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实行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方案设计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模式第三节股权转让模式第四节资产转让模式第五节方案设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第三章股权转让模式的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办理股权转让意向阶段的法律业务第三节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部分尽职调查基本规范第二部分尽职调查前的准备第三部分尽职调查的方法第四部分尽职调查内容第五部分尽职调查报告第六部分律师从事尽职调查工作应注意的事项第四节股权转让合同起草、谈判、签署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起草第二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第三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第四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政府审批第五节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第四章资产转让模式的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办理资产转让意向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1第三节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四节资产转让合同起草、谈判、签署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的起草第二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的谈判第三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的签署第五节律师办理资产转让合同履行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注意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在意向阶段的注意事项第三节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的注意事项第四节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的注意事项第五节在合同草拟、谈判阶段的注意事项第六节在合同履行、交割阶段的注意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一节声明第二节特别说明事项第三节附件附件一:股权转让模式下的尽职调查详细内容附件二: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尽职调查详细内容附件三:股权转让模式下的纳税说明附件四:资产转让模式下的纳税说明附件五:国有股权转让程序附件六: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问题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的服务行为并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为年轻律师熟悉、参与该业务提供指导,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在总结相关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本省律师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2.概念界定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5.本操作指南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二章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商品房认购(预订)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2.认购(预订)协议基本内容3.定金的处理第三节商品房销售广告1. 广告审查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四节商品房预售1.商品房预售条件2.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3.无证预售的风险第五节商品房现售1.商品房现售条件2.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第六节商品房买卖合同1.签约前审查2.签约时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4.面积差异的处理5.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6.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7.预购商品房的转让8.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9.诚信失守的惩罚第七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1.商品房的代理销售2.商品房的包销第八节商品房买卖的贷款1.商品房买卖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或保险合同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地的条件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4.商品房住房贷款额和期限5.非居住房屋贷款6.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1.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定义2.商品房的交付要求3.交付时应提供的文件4.商品房的保修责任5.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第十节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1.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2.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2.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3.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第三章二手房(存量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定义3.适用范围第二节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中介合同1.概念界定2.房地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资格的审查3.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程序4.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5.房地产中介的收费6.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第三节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臵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8.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9.律师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第四节二手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3.维修基金的交割第五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1.审核贷款、抵押协议2.审核担保、保险协议3.公积金贷款的限制4.非住宅房屋贷款5.二手房出让人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第六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1.保证交易安全的方法2.委托监管的操作第七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4.律师代办登记第四章商品房抵押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对商品房抵押的调查与审核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审查2.抵押商品房的权属审查3.律师要审查所涉商品房有无下列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第三节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3.涉外商品房抵押的公证4.抵押合同的变更5.抵押合同的终止6.贷款抵押率7.抵押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8.抵押商品房的保险9.权利凭证的保管第四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1.抵押登记的效力2.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3.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4.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第五节最高额抵押1.以商品房设定最高额抵押2.最高额债权的特定化3.变更限额和期间的,清偿顺位后移第六节抵押的效力1.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3.商品房转让与抵押效力4.抵押商品房的拆迁5.抵押物拆除改建的限制6.查封与抵押效力7.抵押权的保全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5.注意优先购买权6.价款的清偿顺序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第五章商品房租赁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出租人与出租房屋1.出租人2.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4.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5.境外人士租赁房屋的限制第三节租赁合同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3.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的内容并核实4.不定期租赁5.承租人的解约权6.出租人的解约权第四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1.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2. 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第五节商品房售后包租1.售后包租的定义2.售后包租登记备案的问题3.售后包租的限制4.售后包租合同中应注意的特别事项第六节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1.房屋转租的定义2.转租的前提条件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4.转租期限的限制5.转租的限制6.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定义7.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条件8.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的办理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主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或参考。
2024年度房产过户买卖法律认证协议样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房产过户买卖法律认证协议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过户房产的基本情况1.1 房产位置1.2 房产面积1.3 房产所有权证号第二条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卖家基本信息2.2 买家基本信息第三条房产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3.1 房产交易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房产过户手续及时间4.1 过户手续4.2 过户时间第五条房产交付及交付时间5.1 房产交付5.2 交付时间第六条房产质量及保修6.1 房产质量6.2 保修期限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10.1 履行地点10.2 履行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11.1 合同期限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3.1 继承13.2 转让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过户房产的基本情况1.1 房产位置: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具体门牌号为X。
1.2 房产面积:该房产总面积为平方米,包括间卧室、间浴室、间厨房、间客厅等。
1.3 房产所有权证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卖家基本信息2.1.1 卖家姓名:X2.1.2 卖家身份证号:2.1.3 卖家联系方式:X2.2 买家基本信息2.2.1 买家姓名:X2.2.2 买家身份证号:2.2.3 买家联系方式:X第三条房产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3.1 房产交易价格:房产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万元整。
3.2.1 首付款: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X万元整作为首付款;3.2.2 贷款: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将贷款金额支付给卖方;3.2.3 尾款: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贷款机构放款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XXXX)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标准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效劳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撤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撤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根本原那么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阔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那么:〔1〕忠诚负责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效劳。
〔3〕勤勉敬业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关于公司房屋租赁工作难点问题法律风控指引(含租赁业务相关模板)
企业房屋租赁工作难点问题法律风控指引2021年12月于优先购买权的分析思路,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与房屋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或承租人承租的部分占比50%以上的,承租人对整体享有优先承租权,反之则仅及于原承租部分。
2、承租人的诚信程度、履约能力、房屋的租赁用途是否构成同等条件?考虑到租赁合同是长期持续性的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任程度有一定要求,且房屋的使用方式对房屋价值有较大影响,与一次性的买卖合同有所区别。
因此除了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租期、特殊身份关系外,承租人的诚信程度、履约能力及房屋的租赁用途也不容忽视,需综合各个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
如果承租人在过去的履约过程中存在多次或重大违约情形,影响双方的信任程度,法律虽未规定此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同等条件”,无法行使优先承租权。
3.如何保障和行使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通知内容应包括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租期等续租核心条款。
承租人欲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应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该合理期限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中关于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的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行使。
4.如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被侵害,承租人有何种救济途径?出租人侵犯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这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
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具体来说, 包括承租人为续租支出的合理费用、承租人无法续租导致的经营损失、承租人另行租赁的租金差价等。
5,公司作为出租方进行公开招租时,对于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注意哪些问题?(1)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在普通房屋租赁中,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租期等续租核心条款的义务。
2024年物业公司工作总结参考模板(3篇)
2024年物业公司工作总结参考模板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万千。
这一年来,我在公司各级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服务中心的积极努力下,在发现、解决、总结中逐渐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忙碌的____年快到了。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万千。
这一年来,我在公司各级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服务中心的积极努力下,在发现、解决、总结中逐渐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管家服务。
自____、____年____月推出“一对一管家服务”以来,无论日常工作遇到什么问题,对各项工作概不负责。
追查和执行是否属于自己的岗位,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惯性,以健全的状态进行工作,大幅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据记录统计,在实施“一对一管家式服务”的同时,还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
主要培训“客户大使服务规范”、“交房接待员服务规范用语”、“仪态礼仪”、“谈话礼仪”、“客户礼仪”、“应对礼仪”、“举止行为”等。
训练后以现场仿真和日检的形式进行评价。
例如“笑容、问候、规范”等。
我们从平时的成绩到月底进行奖惩,大幅提高我的服务水平,得到业主的认可。
二、规范服务流程,物业管理走向专业化。
随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越来越健全,人们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物业管理不再满足局限性的现状,正在走向专业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方向。
在小区日常管理中,我们严格管理,加强巡视,发现小区内违法操作和装修,我们从管理服务的角度善意劝说,立即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制定相应的修改措施,如:我们立即发出修改通知书,立即进行修改。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专业知识对房地产经理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没有经验。
市场环境逐渐形成,上轨道还需要很长时间。
这些客观条件决定了我们员工不断学习,学习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动态,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益处。
呼叫是与业主交往最频繁的部门,员工素质的高低代表着企业形象,公司将继续做好员工培训,提高我们的整体服务水平,有我们培训的主要内容(1)良好的礼仪训练,规范仪容仪表;好的形象使人感到愉快,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行业,接待业主的来访,我们热情的微笑服务,态度亲切,即使业主有感情,我们的周到服务也会削减它,帮助业主解决这个问题。
2024年房地产出纳工作总结(四篇)
2024年房地产出纳工作总结构建了坚实的财务基础。
一、圆满完成____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在____年初,财务公司积极应对,接受了农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严格审计与鉴证工作。
通过对____年度财务报表的全面梳理与精心编制,我们顺利完成了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任务,为____年财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重构并优化财务核算流程在财务总监的亲自指导与规划下,财务公司组织各行业财务人员深入研讨,结合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制定了科学、有效的成本核算流程,以实现对成本与费用的精准控制。
财务总监更是亲自深入一线,进行业务调研,设计核算程序图,并亲自检查落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强化财务检查与整改监督针对第一季度财务总监发现的____个财务核算共性问题,财务公司迅速响应,组织财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整改要求,并严格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在第二、三季度联合财务检查中,我们又发现了____个共性问题,并逐条提出整改意见。
财务总监与财务公司经理多次深入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与指导,目前存在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四、高效调度资金,保障生产建设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资金需求显著增加。
在资金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总经理亲自挂帅,全力筹措与调度资金。
我部积极响应,积极完成各银行系统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成功筹措并合理安排调度资金。
本年度,我们共完成贷款转贷与新增贷款多笔,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我们还加强了与村镇、公司内部的资金往来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与高效利用。
五、积极构建和谐外部财务关系我们注重与外部各方建立良好的财务关系。
本年度,财务公司妥善处理了各单位的往来款项收支事宜,并与银行、税务机构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们还圆满完成了对统计、工商、建设等各部门相关资料的申报工作。
六、正视问题,持续改进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财务工作距离财务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为:财务工作仍停留在事中记账、事后算账的阶段,对事务发展的预见性不足;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不够主动深入;会计工作中存在待改进之处;管理工作形式化、表面化现象依然存在;部门间沟通不足导致信息掌握不全面等。
房产经纪人业务操作细则(2024版)
房产经纪人业务操作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1 业务范围与职责1.1.1 房产经纪业务范围1.1.2 房产经纪人的职责1.2 客户服务与沟通1.2.1 客户接待与咨询1.2.2 客户信息管理与保密1.2.3 沟通渠道与反馈1.3 房源信息收集与管理1.3.1 房源信息收集渠道1.3.2 房源信息整理与更新1.3.3 房源信息共享与保密1.4 房源推广与销售1.4.1 房源推广策略1.4.2 销售渠道与客户拓展1.4.3 销售合同签订与跟进2.1 房源带看与陪同2.1.1 带看时间与安排2.1.2 陪同看房服务与沟通2.1.3 客户需求反馈与跟进2.2 交易流程协助2.2.1 交易流程咨询与指导2.2.2 交易文件准备与审核2.2.3 交易双方协调与沟通2.3 交易风险管理2.3.1 风险识别与评估2.3.2 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2.3.3 风险应对与处理3.1 业绩考核与奖励3.1.1 业绩考核标准与方法3.1.2 奖励政策与发放3.1.3 业绩统计与反馈3.2 培训与发展3.2.1 培训内容与安排3.2.2 职业技能提升与交流3.2.3 职业发展规划与支持4.1 合同签订与履行4.1.1 合同签订流程与要求4.1.2 合同履行监督与协调4.1.3 合同变更与解除4.2 违约责任与赔偿4.2.1 违约行为与责任4.2.2 赔偿标准与计算4.2.3 违约处理流程与要求4.3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4.3.1 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4.3.2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4.3.3 法律咨询与协助5.1 保密条款5.1.1 保密信息范围与内容5.1.2 保密期限与泄露责任5.1.3 保密协议的签订与履行5.2 知识产权保护5.2.1 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5.2.2 侵权行为与责任5.2.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维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业务范围与职责1.1 房产经纪业务范围经纪人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规定,开展包括二手房买卖、租赁、抵押贷款等在内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业务合规检查工作指引
为加强营销业务线合规管理,强化过程监督,提高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制定本指引。
通过常态化、多层级、多种形式的合规自检,使营销业务开展可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事前要求及预警、事中监督及管控、事后总结及调整。
(一)合法性标准:各地区公司开展的营销业务工作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规标准:各地区公司开展的营销业务工作应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三)合理性标准:各地区公司开展的营销业务工作应满足公司对于业绩的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总部、各区域公司、各地区公司进行营销业务合规检查及自查工作。
建立营销业务合规检查常态化运营机制,对区域、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情况进行收集、统计、整理;对各区域公司、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及改进;不定期对各区域、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性进行抽检,每半年汇总一次各区域、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性抽查/自查报告,对各区域、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工作开展进行评价。
对区域所辖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情况进行收集、统计、整理,对地区营销业务合规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及改进;不定期对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性进行抽检,每半年汇总一次区域内各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性自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检,给出整改意见,会签后报送总部营销管理部。
每年进行一次区域内营销业务合规工作的评比、总结。
组长:地区公司营销分管领导小组成员:地区公司营销策划部、财务资金部、人事行政部指定人员。
对本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工作持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改进工作;每半年对地区公司营销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区域公司营销策划部。
(一)营销费用投放及使用合规检查按照《营销费用管理办法》,根据检查期间内的月度营销费用计划、营销费用投放管理流程,对月度营销费用投放请示与实际发生的时间先后性、相符性,是否存在拆单规避招投标等事项进行检查。
(二)招投标合规检查按照《营销业务招标管理办法》,对检查期间内单项营销费用发生过程中的招投标流程进行合规检查。
2024年度房地产法律法规培训
2024/3/24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 统。
20
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及配套的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 卫生和相关秩序等;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各项服务 的具体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房屋维 修、设备养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 、秩序维护等方面。
2024/3/24
规划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等,明确各 类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审批程序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 规划部门审批后取得规划 许可证。
9
违规用地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规用地行为
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改 变土地用途、超占面积等。
2024/3/24
处罚措施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 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等。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和监管手段
加强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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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01
常见违法行为
2024/3/24
02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03
31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 捂盘惜售、炒买炒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2024/3/24
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遵守当地政策规定。
2024/3/24
03
住房公积金使用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可以用于偿
2024年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2024年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原则1.3 合同适用范围第二章:经纪服务内容2.1 服务项目2.2 服务范围2.3 服务标准第三章:委托人与经纪人3.1 委托人资格3.2 经纪人资格3.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四章: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4.1 服务费用构成4.2 费用计算标准4.3 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五章:服务流程5.1 服务前期准备5.2 服务实施过程5.3 服务后期跟进第六章:信息保密与知识产权6.1 信息保密义务6.2 知识产权保护6.3 保密信息的界定第七章:合同变更、续签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续签规定7.3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责任的界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法律适用与管辖第十章:其他约定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通知与送达方式第十一章:签字栏委托人签字:经纪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1.2 合同原则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纪服务活动。
第二章:经纪服务内容2.1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买卖、租赁代理,市场调研,房产评估,法律咨询等。
2.2 服务范围明确服务的具体区域、类型及服务对象。
2.3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委托人与经纪人3.1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经纪人资格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并在合法注册的经纪机构执业。
3.3 双方权利与义务3.3.1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委托人有权获得约定的经纪服务,并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2024年不动产业务咨询与服务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不动产业务咨询与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服务内容1.3 业务领域1.4 费用1.5 期限第二条:服务范围与内容2.1 咨询服务2.2 市场调研2.3 数据分析2.5 其他服务第三条:合同的有效期3.1 起始日期3.2 终止日期3.3 续约条款第四条: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4.1 服务费用4.2 支付时间表4.3 支付方式4.4 税费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1 咨询方的权利与义务5.2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保密条款6.1 保密信息6.2 保密期限6.3 泄露后果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7.3 违约解决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管辖法院第九条:可转让与分包9.1 可转让条件9.2 分包条款第十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0.1 法律适用10.2 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合同修改与终止11.1 修改条件11.2 终止条件11.3 终止后义务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附则13.1 合同附件13.2 附件效力第十四条:完整性与独立性14.1 合同完整性14.2 独立性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本合同甲方为(甲方全称),乙方为(乙方全称),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开展2024年不动产业务咨询与服务活动。
1.2 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市场分析、竞争情报分析、投资决策建议等咨询服务。
1.3 业务领域本合同所指的不动产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市场、商业地产、土地市场等。
1.4 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
1.5 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BPM业务流程管理)房地产销售业务流程及作业指引(全套)
(BPM业务流程管理)房地产销售业务流程及作业指引(全套)2.2.6享受权限外特殊折扣的客户(关系客户、内部员工等)由营销部提交《销售折扣审批表》经总经理最终审批同意后,备案至财务管理部。
2.2.7签订合同须携带的资料及费用如下:1)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护照原件、港澳台人士回乡证或台胞证、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等。
2)《认购书》原件。
3)已交付房款的凭证原件。
2.2.7合同必须为业主本人签署,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出具经公证的有效授权委托书。
不满18周岁无签字权,如产权管理机关有要求,则需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监护人公证,监护人凭此公证书代为办理。
2.3.合同签订注意事项2.3.1如客户提出变更时,由销售支持受理后按【销售变更作业指引】执行。
2.3.2销售支持请客户确定认购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地址、联络电话。
2.3.3销售支持根据房款收据,核对应付房款,按揭客户确定首期款、贷款金额、年限、贷款银行、贷款类别等。
如客户需改变付款方式,则请客户先在销售现场完善手续后,再进行合同签署手续。
2.3.4销售支持核对认购书与买卖合同中的房号、面积、房价、已付款、按揭款,若面积需要补差的,请客户在现场办理手续后再签约。
2.4.完善合同签约后续工作2.4.1合同内容复核: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准确性,必须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仔细复核,将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降到最低。
2.4.2合同盖章:客户签好的买卖合同须由行政专员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备案登记后交客户1份。
2.4.3签约后合同相关资料及成交信息必须及时、详尽地录入相关统计表。
2.4.4完成买卖合同签署后,由销售支持负责办理按揭手续,并填写《客户资料交接表》。
2.4.5已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生的变更事宜,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解决,按【销售变更作业指引】规定执行。
2.4.6一次性付款客户可即时确认,并可同时发放交付通知书;按揭客户在收到银行放款确认单后确认,以便后续环节经办人按时发放交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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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六条本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本人可申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
第七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4、公司章程;(通用)5、董事会名单;(通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二)业务法律文件: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第十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第三章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第十二条业务范围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出具法律意见书;2、代理仲裁;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5、代理房地产交易;6、代办房地产抵押;7、代理房屋租赁;8、代理房屋拆迁;9、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
第十三条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2、发出律师费报价单;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6、进行必要的调查;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8、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1、受托事项;2、受托时间;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5、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7、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涉及本市重大项目或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
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要的,可提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
第十四条代理仲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请委托人书面确认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5、起草合同;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解释重要条款。
(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1、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2、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干涉当事人的纯商业条件。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
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
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漏。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合同见证业务(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确定律师收费;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事项;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经营文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各方复印件存档;4、要求各方(自然人除外)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5、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6、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7、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的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8、留存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9、亲自目视各方代表(如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10、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11、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业务指引》第十六条审查卖方预售、出售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房管部门有需要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
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由买楼方签字确认。
(三)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须要求卖方(发展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文件;2、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6、有效期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资金来源证明;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
(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十八条代理房地产转让(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1、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2、属于预售房屋,应要求售楼方提供权属证明书或本《业务指引》第十七条(三)所规定的法律文件;3、代理收楼的应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售楼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相核对。
4、转让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律师应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共有等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附着的情况。
第十九条代理房地产抵押(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2、债的合同或凭证;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抵押人内部审批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在银行办公场所内,或担保公司办公场所内、或房地产交易场所内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也不得在上述地点代表抵押权人或担保人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四)审查有无限制和法定不准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二十条代理房屋租赁(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须要求出租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它证明文件;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3、租赁许可证。
(三)审查出租房屋有无被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房屋拆迁(一)一般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房地产拆迁业务时,律师须要求拆迁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在有效期内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委托拆迁的委托书及拆迁资格证;3、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4、拆迁公告;5、永迁房的产权证明;6、临时安置房的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第四章诉讼业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诉讼一、房地产诉讼的主要类型:(一)房地产合作纠纷房地产合作者之间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条款含义纠纷、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纠纷等,如无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房地产拆迁纠纷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应注意,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当事人因履行拆迁协议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买卖(转让)纠纷1、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合同而在质量、装修标准、期限、面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买卖任何一方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发证照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房地产租赁纠纷1、房地产租赁双方因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条件、房屋维修等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2、涉及转租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当事人;3、国家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