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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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
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
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
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
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
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
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
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
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
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
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
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