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动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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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未开工证明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由(建设单位全称)开发建设的项目,截至目前(年月日)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尚未开工建设,符合《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六条的规定。

特此证明。

(此证明在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受理施工许证办理申请前十日内有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公章)(公章)(公章)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签字)(签字)(签字)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内容如下: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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