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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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外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确保税务资信等级,防范财税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海盛公司,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办理规定与流程
第三条概念。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第四条原则与有效期限。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经证》,《外经证》申请下来的当月必须至所属国税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五条准备资料。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外经证申请表》、《外经证情况说明》、外经证申请表因政策变动或税务局、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办理流程。由申请办理人员提供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合同原件交至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准备《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经证情况说明》、《外经证申请表》并对上述材料复印件、情况说明、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至机构所在地税务局
(临港经济区国税局)办理《外经证》,办理完毕后通知申请办理人员领取《外经证》,申请办理人员在认真阅读本办法后签认领取外经证,并由财务人员登记《外经证管理台账》。
第七条申请办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所属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将完税凭证、外经证、需补缴的税款交至财务人员后,由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并登记《外经证管理台账》,外经证无论开票与否,必须在60天内归还海盛公司财务人员。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司财务计划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外经证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财务序列人员完成外经证办理事宜。
第九条申请办理外经证业务的单位必须落实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申请办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均应承担责任。责任人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外经证业务移交手续,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条办理外经证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台帐,并及时进行录入、登记工作,收取相关费用、办理续期、核销手续。
第四章追责与处罚
第十一条外经证超期的处理。如申请办理人员未按期限交回外经证的,需视具体情况进行责罚。公司内部人员采取绩效考核,分包商等公司外部人员采取暂停支付工程款或现金处罚的形式。
第十二条外经证原件的遗失处理。如分包商等公司外部人员未能妥善保管外经证原件,致使外经证原件遗失的,一经发现将处以
5,000元/份的处罚。如出现外经证原件多次遗失或影响海盛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税务资信等级的,在上述罚款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追罚。罚款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至财务计划部,否则将停止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如公司内部人员未能妥善保管外经证原件,致使外经证原件遗失的,采取绩效考核或现金处罚并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该管理办法制定、解释、修改权归海盛公司财务计划部,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国家或公司的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2、《外经证情况说明》;3、《海盛公司外经证管理台账》。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