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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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

1.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生产部门:配合完成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综合办公室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全管理部。

六.作业环境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各生产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安全管理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

3.各生产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各生产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现场改善活动。

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2.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综合办公室门应及时通知各生产部门,并会同生产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八.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综合办公室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2.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3.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4.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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