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论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198-01
摘要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企业销售大幅回落,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尤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的企业甚至面临生存的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加剧、欧美市场需求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的隙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更应该积极进行出口退税方法的税收筹划,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关键词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经测算,出口退税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出口成本将增加一个甚至多个百分点,很多微利企业面临着亏损的危险。因此,在当天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更应该运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出口退税进行有效的筹划,通过提高退税收益,缩短资金占用,加速资金流转以降低出口成本,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生产型出口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
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依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过上述两类企业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却有本质的不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来讲,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在财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为更明确地说明因出口退税方式不同为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现举例进行说明:
假定东方集团为位于甲市市区,下设有生产型企业a公司和外贸型企业b公司,当月出口销售额为5000万元,内销销售额2000万元,产品成本为5600万元(即毛利率为80%),当期进项税额为5000×17%=850万元,适用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东方集团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的出口退税办法:
方式一:通过a公司自营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则当月出口退税计算为:
当期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40-[850-5000×(17%-15%)]
=-41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41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5000×15%-410=340万元
当期应纳附加税=340×10%=34万元
东方集团公司税收净流入=410-34=376万元
方式二:通过a公司按销售价格卖给b公司,由b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同时,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2000)×17%-850=340万元
a公司应纳附加税=340×10%=34万元
b公司当期出口退税=5000×15%=750万元
东方集团公司税收净流入=750-340-34=376万元
方式三:通过a公司按成本价格卖给b公司,由b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同时,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5600 /(5000+2000)×5000+2000]×17%-850=170万元,
a公司应纳附加税=170×10%=17万元
b公司当期出口退税=4000×15%=600万元
东方集团公司税收净流入=600-170-17=413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比较,前两种方式中东方集团公司税收净流入都是376万元,而第三种方式比前两种方式得到更多的税收净流
入,多流入部分为413-376=37万元,该金额正好是由两部分构成:(1)出口销售中增值部分与征退税额之差二者的积,即(5000-4000)×(17%-15%)=20万元。
(2)出口销售中增值部分应纳的附加税(或免抵税附加),即(5000-4000)×17%×10%=17万元。
假设其他数据不变,将上例中的出口收入改为6000万元,内销收入改为1000万元,依据上述方法,仍可求出按第三种方式将比前两种方式增加税收净流入(6000-6000×80%)×(2%+17%×10%)=44.40万元。
按第三种方式增加的税收净流入,可总结为通用的结论性公式为:
增加的税收净流入=(外销金额-生产企业向外贸企业的开票金额)×(征退税额之差+1.7%)
比较上述三种方式,方式一和方式二得到的税收净流入是一致的,但方式一的优势在于,不用缴纳增值税,不占用企业的资金;方式三虽占用的资金较方式一多,但能得到更大的税收净流入。由此可见,不管出口型集团公司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方式一的做法;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方式三的做法以得到更多的退税,而方式二是最不可取的,既占用企业的资金,又不能取得更多的税收净流入。
而且,企业在筹划出口退税方式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所得税等
因素的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方案,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大的收益和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