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_法律_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案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案件都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又称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指某一事物(原因)引起另一事物(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1. 侵权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到伤害,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中介因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因受伤而住院,住院期间又遭遇车祸,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仍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因竞合:指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伤后,丙又对乙进行伤害,导致乙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丙的行为均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合同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产生损害事实。
(2)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原因竞合。
四、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1. 确定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法律案件中,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划分责任:在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因果关系的大小,划分责任的大小。
法律后果中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刑罚的适用等问题。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因果关系的概念、类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指某一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事件(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必然的,也可以是偶然的。
三、因果关系的类型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就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是通过其他因素的介入。
例如,甲偷走了乙的财物,乙因无法支付房租而被迫搬离住所,甲的行为与乙搬离住所之间就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
3. 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在任何情况下,违法行为都必然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房屋,甲的行为与乙的房屋被烧毁之间就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
4.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偶然的联系,即违法行为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但损害事实确实发生了。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乙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法律责任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责任人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那么责任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指法律规定和实施的行为之间的直接或间接关联。
这种关系通常表明一种行为的发生或存在会导致另一种行为的发生或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制度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探讨法律因果关系的定义、类型、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定义法律因果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该概念。
法律因果关系是指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存在是另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原因或结果。
它可以通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类。
直接原因指的是直接导致某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而间接原因指的是间接导致某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例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实施盗窃行为,而间接原因可能是实施非法行为导致就业机会减少,从而导致人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财富。
其次,法律因果关系的类型可以根据其影响的方向和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影响的方向,法律因果关系可以是正因果关系或反因果关系。
正因果关系指的是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导致另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反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是另一种行为或事件的结果。
根据影响的性质,法律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一种行为或事件直接导致另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而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一种行为或事件通过其他中间环节间接导致另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法律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法律因果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责任。
当某种行为或事件导致不良后果时,法律因果关系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导致这些后果的原因以及对应的责任方。
例如,当一名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时,法律因果关系可以帮助司法系统确定酒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从而追究该司机的责任。
其次,法律因果关系有助于预防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已发生事件的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潜在的原因和风险因素,并通过立法、执法和改革进行干预和预防。
例如,当社会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与贫困和教育水平低下有关时,我们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改善教育条件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果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因果中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原则等,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角度,探讨因果中的法律规定。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因果关系:指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乙受伤,甲的行为与乙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指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虽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但通过其他因素介入而形成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房屋,乙因房屋被烧毁而受到损害,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3)法律拟制因果关系:指法律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对因果关系进行拟制。
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 实践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1)因果关系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相当因果关系原则: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相当性,即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
②必然因果关系原则: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行为必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2)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在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直接证据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间接证据法:通过间接证据推断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推定法: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或生活经验推定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责任承担原则1. 责任原则概述在因果关系中,责任承担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责任。
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因果关系,即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事因果关系的定义、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因果关系的定义事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后果(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之间的联系。
具体而言,是指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另一法律后果的产生,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概述1. 刑法中的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1)故意犯罪中的事因果关系: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过失犯罪中的事因果关系: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构成过失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2. 民法中的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后果。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行政法中的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1)行政处罚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原因,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2)行政复议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在经营某餐饮店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厨房油污满地,原告李某在路过时不幸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被告张某经营的餐饮店存在厨房油污满地的情况,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2)原告李某在路过被告张某的餐饮店时,因地面油污满地,不幸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3)原告李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已进行手术,目前仍需继续治疗。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某应当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1. 原因: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厨房油污满地。
2. 结果: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
3. 因果关系: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的结果。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是因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李某在店内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本案还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民事案件法律的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特征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必然发生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有特定的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3. 排除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1. 民事侵权责任: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某日,张某与李某在田间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持械攻击李某。
李某受伤后,张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二、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的矛盾起因:张某与李某两家在村集体土地分配上存在纠纷,双方因土地边界不清、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产生矛盾。
2. 争执过程:某日,张某与李某在田间劳作时,因土地边界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指责李某抢占其土地。
李某反驳,双方言语冲突升级。
3. 张某持械攻击:在争执过程中,张某从田间捡起一根木棍,朝李某头部击打。
李某躲避不及,头部受到重击,倒在地上。
4. 张某逃离现场:李某倒地后,张某未施救,反而逃离现场。
李某被其他村民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5. 鉴定结论: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械攻击李某,造成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攻击李某,李某头部受到重击,导致轻伤二级。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伤势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首先,张某持械攻击李某,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
其次,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与张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关联。
最后,根据刑法理论,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伤势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司法裁判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原因)与另一行为或事件(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许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得,这就需要法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具体方法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因果关系推定的概述(一)概念因果关系推定是指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因果关系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意义1.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应当基于合理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三)必要性原则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推定应当是必要的,不能滥用。
四、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在因果关系推定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证明因果关系。
1. 直接证据:如现场目击证人、物证、书证等。
2. 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二)经验法则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1. 常识性经验法则:如物体落地会摔坏,高温会导致物体变形等。
2. 专业性经验法则:如医疗、工程、交通等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
(三)类比推理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类比推理。
五、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一)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推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有因必有果,凡事讲究因果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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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般⾃然现象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定的社会现象,是有⼈的⾏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般地说主要是研究有⼀定法律意义的⼈的⾏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也就决定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定的联系性。
然⽽,同样不能忘记,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其主要表现在:第⼀、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定的⼈的社会危害⾏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的是确认⼀定的危害⾏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定的⼈违反民事义务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的在于确认某⼀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先是以⼀定⼈的危害⾏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先从⼀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第⼆、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为多是积极的⾏为,即作为;⽽民法可作为原因的⾏为却相当⼀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为形式。
例如,违反合同的⾏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
⼀个⼈借了他⼈的⼀辆⾃⾏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个⼈损坏。
从刑法上讲,该⼈的⾏为与⾃⾏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为,只是犯罪主体⼀个⼈的⾏为,⽽民法上却往往是双⽅的⾏为。
换句话说,如果说刑法上在多因⼀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犯罪者⼀⽅作为原因的⾏为的作⽤,⽽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为在诸多原因中的作⽤。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6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某区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
当行驶至该道路与某小区交叉口时,遇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某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
两车在交叉口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李某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货车在转弯处未减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驾驶客车在路口行驶时,虽然也负有观察交通情况的义务,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李某的货车,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因此,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原因的发生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事实、认定责任、计算损失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推定。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规定某些行为或事实会引起特定的结果,例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击行人或其他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常识推断。
根据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可以推断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个人在步行时突然跌倒,可以推断其可能是因为路面湿滑或不平坦所致。
三、科学鉴定。
在一些专业领域中,需要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来判断因果关系。
例如,医学鉴定可以确定某个病因导致了某个疾病。
四、证据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记录来证明受伤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总之,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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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因果关系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十分基础的概念,它是推断某个事件或者情况的原因和后果的必要前提。
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包含了因果关系的要素,如过失、故意、损失、索赔等。
因此,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因果关系指的是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一个事件会导致另一个事件的发生。
例如,司机酒后驾车,导致车祸的发生,这个酒后驾车和车祸之间就存在着因果关系。
2. 特征(1) 必然性因果关系是必然的,即一个事件发生了,另一个事件一定会随之发生。
(2) 互相依赖性因果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即一个事件发生了,它所依赖的事件也必须发生,否则它自己也不可能发生。
(3) 时序性因果关系还具有时序性,即发生在前面的事件是因,而发生在后面的事件是果。
三、因果关系在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应用1. 刑法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犯罪行为都需要证明犯罪行为和其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如,谋杀罪的成立需要证明杀人者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民法在民法中,因果关系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例如,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又如,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效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 行政法在行政法领域,因果关系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例如,在卫生领域,卫生部门需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需要证明某个病源的存在与疾病暴发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1. 直接证明法直接证明法是指通过事实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以及物证等方式来证明肇事者的行为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推定法推定法是指通过推定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例如,在铁路运输领域中,如果铁路部门提供了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事故仍然为发生,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导言因果关系原则是法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判断事实和责任的关联性,同时也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原则以及其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一、因果关系原则的定义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违法行为和其所导致的后果之间关系的认定。
简言之,即由某一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必须在事实上与该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将责任归咎于该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的确立因果关系原则的确立源于人们对事实和责任的认知。
在法律实践中,通过侦查、调查和证据的收集,法律机关以及法官试图确定一个特定行为与一起事件的因果关系。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推理,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三、因果关系原则的作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判断责任归属的基础,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可能被归咎于其他事件,法律将失去对行为的约束力。
四、因果关系原则的推论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原则经常被司法机关应用于判决过程中。
它的推论可以有多种形式,以下是其中两个常见的推论:1.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要求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事件的发生。
例如,如果A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并撞击了行人B,致使B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A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B的伤害,因而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链式因果关系原则链式因果关系原则认为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是由相互关联的因果关系构成的。
例如,如果A将明火放置在易燃物附近,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并波及到相邻建筑B、C 和D。
在这种情况下,A的违法行为引发了一系列连锁事件,因而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因果关系原则是法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用于界定责任和判断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这一原则的应用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关键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充分的证据和推理来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市,张先生与李女士系邻居。
一天,张先生在自家楼顶晾晒衣物时,由于衣物过于沉重,导致晾衣绳断裂,衣物坠落到李女士的院中。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导致其院内物品受损,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1. 因果关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因过错侵害”即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原因与结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是行为人行为的直接结果。
(2)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必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3)可能性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原因,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3. 本案的因果关系分析(1)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原因与结果关系。
张先生在楼顶晾晒衣物导致晾衣绳断裂,衣物坠落到李女士院中,造成李女士院内物品受损。
(2)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在正常情况下,晾衣绳断裂导致衣物坠落,李女士院内物品受损是一种必然结果。
(3)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可能性因果关系。
虽然张先生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李女士院内物品受损,但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无需考虑可能性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 注意自身行为可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要积极承担责任,赔偿受损方损失。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别是什么?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别是什么?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②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这二者需同时具备才能判定被告有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但又不能单纯的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需考虑到“可预见性后果”。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案件要考虑不同的因素。
一旦法院认定当前案件属于一种被称之为“显然和明显”的案件,那么原告通常就要证明:被告的过失是原告所受损害的实质性原因。
原告没有必要去证明事件精确的发生方式是什么,伤害的程度如何,以及这种事件是否可以被预见。
如何决定最近原因或遥远之损害,是基于案件事实,综合逻辑、一般共同观念、正义、政策与判决先例等考量而为判断。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概念,作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研究的因果关系来说,它既不是研究社会中的全部因果关系,也不研究单纯的自然性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生活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
所谓“社会性质”,也就是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般来讲在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最后都是为了确定⾏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服务的,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综观法律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或理论,⽆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
本⽂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笔者的出发点是归责,所谓,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法律责任的活动。
⼀般来讲,法律责任的概念具有⼴义的和狭义的,⼴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归责意义上,法律责任即指后者,⽽在此概念下的法律责任只能是(因果责任)我的出发点是归责!即研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的就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负责对⾏为⼈应承担的损害及其范围进⾏定性和量化,因⽽可以说!⾏为⼈并⾮对其所导致的⼀切损害负责。
以确定法律责任为尺度!在所有客观存在着的引起损害的诸多原因中筛选出对确定法律责任有意义的原因,这个过程就是寻找法律上原因的过程,也是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程。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异中有同!法学作为具体部门科学离不开哲学的指导,所以,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离不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
但,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哲学的传统因果论,它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和现象间的这样⼀种关系,即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间的本质的。
必然的联系,由于这种必然的联系!其中⼀个现象存在必定引起另⼀现象接着出现,⽽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观点,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
具体来说是指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个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联系,引起某个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另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所以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由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它们之间的联系像一条长链,一个现象对于某个现象来说是结果,对于另一个现象来说又是原因,所以因果关系又是相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
民法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权利人因一定的事实或行为而享有权利,义务人因同一事实或行为而承担义务。
在民法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处理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因果关系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本文将对民法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民法因果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因一定的事实或行为而享有权利,义务人因同一事实或行为而承担义务。
民法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2. 特征(1)客观性: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确定性:民法因果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3)相对性:民法因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义务人承担义务。
(4)复杂性:民法因果关系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
三、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1. 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原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2. 因果关系的认定(1)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2)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中介因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伤。
(3)因果关系中断:在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原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原因果关系中断。
3. 因果关系的法律效力(1)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在因果关系确定后,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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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NESS理论的论者要幺断言特定的因果关系判断并不依赖于一般化的情况,要幺就是指出,事件所预示的可以信赖的一般联系事实上是仅限于无机的物理反应中。对于有机的反应,例如疾病过程中的联系,以及其他的人类的决策,并不符合这一模式。因此,NESS最多只能在很狭窄的范围内适用。
有些注意到“充分条件说”与NESS说的不足之处的人则转而采取另外的更加定量化或者量化的方法,根据该理论,在更大或更小的范围内,某一事件与某一结果总有一些联系(Moore[7])。他们反对这样的观点,为了被法律上认为某一事件是某一结果的原因,该事件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实质性要素”或“有助于该结果发生”。在某些场合,例如许多事件(例如不止一场火源,或者存在多个污染源)共同导致了损害发生,这一方法具有优势。根据该方法,我们可以根据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的远近来判断事件各自的差别。并且该方法也符合这样的原则,即在法律上,某一事件,如果要对于整个后果承担责任的话,只要求该事件是该损害的原因之一,并不要求该事件是该损害的唯一(sole)原因。这一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该方法已经预先假定了原因与其结果之间具有了必要和/或充分的关系。
作为回答,有人(例如Mackie[5])主张,在这些场合,所有的事件,无论是单独还是联合地导致了后果的发生,全部都构成了原因。但是这一回答在法律上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仍无济于事,因为除非所有的事件一致发生的,否则在法律上,对于每一事件的责任必须个别地给出判断。出路要幺是诉诸我们对于责任判断的直觉,或者是救助于其他的责任的基础,例如风险分担。根据风险分担的观点,只要事件构成了损害的充分原因,无论是单独或者联合地,该事件就应对该损害所发生的风险承担风险,即使该损害在没有这些事件的情况下也肯定会发生。
一.具有因果性联系的条件:“法律因果关系”
怎样类型的条件,必须因为其行为或侵入具有“因果性”而被归因于是原因?论者观点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该行为在该背景中对于结果而言必须是必要的(必要条件);第二种认为,该行为在该背景中必须是构成了对于结果而言是充分的多种条件之一(充分条件);第三种则更多是从数量模式来描述这种关系必须是对于结果而言构成了 “实质的要素” 或“有利因素”。
一些学者(例如Leon Green[1]和那些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直到如今的Wright与Stapleton)认为,只有具有因果相关性的条件,或者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才是真正因果关系。其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能够给出客观的、科学有效的答案(Becht与Miller[2])。即使是这个问题,Malone也表示了怀疑,[3]其对于在民法中证明事实因果关系这一问题,已经开始整合标准化的考虑。这一理论的另一种思考的途径是关注于责任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从这些因果关系少数论来看,与其探究某一事实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如直接考虑责任的问题,后者可以从责任中直接表达出来。途径之一就是回答对于分担相关的社会风险来说,怎样才是最公平的做法。其他人(例如Posner[4])将把责任负担归结于那些因以最少支出来避免损害的人身上,特别是在私法范畴内。现实中,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官,都很少摈弃传统的术语来讨论第二个问题,但是要求如此做的呼声却是此起彼伏。
1.美国的一位法律教授称本案是侵权行为法中最着名的案件。但是,为什幺称为“最着名”?他却并没有作出解释。也许是着名的卡多佐法官在本案中提出了他的反对意见,也许卡多佐法官与马歇尔法官及霍姆斯法官在美国法律史上齐名。也许是在这个案件中,卡多佐法官第一次在美国提出了着名的“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命题。
2.这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一种“预见性”因素:如果一个普通人可以预见到被告类似行为对原告的损害的结果,那幺被告对原告就有一种注意的义务;如果被告没有尽到这种注意的义务,他就要承担原告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原告受到的损害无法预料,那幺被告在法律上就不承担原告的损失。这是法律上因果关系最简单的表述。至于“预见性”的尺度是什幺?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更为复杂。有时法官们区分“最接近的因果关系”和“过于疏远的因果关系”,有时区分“危险区域范围内”和“直接因果关系”等等,以此来确定被告的责任及其范围。
同时,卡多佐法官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够宣布造成此危险的人一定就具有一种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合理的规则应该是:假如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可以清楚地发现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话,那幺就没有必要去要求被告的特别通告义务。接着,卡多佐法官分析了这样的一种情况:故意针对A的危险行为,但结果却是不幸伤害了B。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理解其范围,有时应是法院去解决的问题,有时则应是陪审团要解决的问题。就本案件而言,报纸包着的包裹会在车站爆炸并炸起碎片的事件,即使是一个最细心的人那里都是无法预料到。
2007-9-30 8:34:00
张宗平
再转:===============================
法学阶梯·3·法律上之因果关系(试译文)
(完)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Antony Honoreé
III 法律因果联系存在的标准
关于法律因果关系存在的判断标准的理论分成两大阵营。一些人关注的是与宣称的结果相关的原因所包括的条件的类型。另一些则关注于与结果相关的原因必须具有的、能推导出因果关系特别的项目。第一种理论所着重的是从一项后果中辨别出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或者,用这些因果关系少数论者的话来说,“事实原因”。原因必须是某一后果的必要、充分条件吗?或者原因必须是某一后果的一整套条件中的一些必要的构成吗?在法律上,这些术语(很多是在哲学语境中讨论的)被解释为意味着“在事件中在特定情形下是必要且充分的”。判断就应根据,例如什幺事实才能被认定是导致某一特定之人死亡的必要或充分的原因,而不能从一般意义上来认定是死亡的必要或充分的原因。第二种理论关注的是决定限制对于所导致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即使是认为声称的原因构成结果的条件(例如构成了一项必要条件),也不能要求无限制承担责任。某一医生没有开出一方有效的避孕药,由于其疏忽而出生的孩子杀害了他人,医生不应为该受害人的死亡而承担责任。有些后果“太遥远了(too remote)”。但是,正确的限制责任的标准是什幺呢?
卡多佐法官继续分析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论是最接近的原因还是最遥远的因果关系,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东西。在此,责任问题永远优先于危害结果的程度问题。如果根本就不存在一个侵权行为责任,那幺就没有必要来考虑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
上诉法院的最后结论是:驳回原告的上诉。
解读 外国Leabharlann 案解读之四十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徐爱国《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 2002-02-25
原告帕尔斯格拉夫计划去海滨渡假,她从被告铁路公司那里购得一张火车票,站在被告公司的月台上等车。当一辆火车已经开始启动时,两个乘客飞奔而至并试图抢上火车。其中一个乘客顺利地登上了火车。而另外一个乘客因手里拿着一个包裹,当他想从月台上跳上车厢时,由于脚底不稳而几乎摔倒。这时,车厢内一个工作人员伸手将这个人拉进了车厢,月台上的另一个工作人员则在此乘客的后面帮助将他推上火车。在这个过程中,意外发生了,乘客的包裹不小心脱手掉到了月台栏杆上。虽然从外表上决不可能发现里面的东西,但是这个长15英寸并且用报纸包着的包裹实际上是一包烟花爆竹。因此,当时的结果当然是包裹落下,然后就是发生爆炸。爆炸冲击力溅起月台边上几英尺外的残片,并且砸到了原告的身上,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受伤。因此,原告对铁路公司提起了侵权行为诉讼。此案最后上诉到了纽约州上诉法院,而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对此案件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后来,上诉法院采纳了着名法官卡多佐的意见。卡多佐法官认为,如果要追究被告职员过错的话,那幺此种过错也只存在于被告职员与持包人之间,而不存在于被告职员和原告之间。在当时的情况下,除那位乘客外,谁都无法注意到包裹里面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接着,卡多佐法官解释了过失的法律含义。卡多佐法官说:只有一种法律利益或者一种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一种过失侵权行为诉讼,但是,抽象的过失证据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按照案件当时的情况,此过失属于一种欠缺注意的行为。卡多佐法官分析道:原告站在月台上,她有权利要求她的人身安全不受到故意的侵犯,但是原告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原告也可就一种不合理危险所发生的非故意侵犯提出诉讼要求,但是这种情况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如果一个普通警觉之人都看不出危险,那幺此行为就不具有侵权的性质,因为这可能仅仅是一种偶然的不当行为。
必要条件说被许多法学家与哲学家所支持(Mackie即为该论所持者之一),该说具有一种启发式的优势,其可以通过一种简单但通常也是比较可靠的方式来排除事件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研究,在已经发生损害的特定背景下,如果该事件不发生,该损害是否还会发生。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损害都会发生,那幺事件可能并非其原因,或者事件仅仅是其原因之一。若事件不发生,损害也不发生,那幺该事件就是一种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或者根据因果关系少数论者的观点,构成了损害的必要条件。
但是有些人(例如 Hart与Honoré[6],Wright)却反对这种观点,他们提出了另一种理论,该理论以l的对于联合充分条件理论为基础。这一理论,在一般化的因果关系意义上,也接近Mackie的INUS条件理论,所谓IUUS是指非必要但充分条件中非充但非多余的条件(insufficient but non-redundant part of an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condition)。他们认为,在某一明确的场合下,具有因果性联系的条件只是那些联合地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充分性条件中的一部分。对于目前所使用的Wright的“具有充分性的条件群中具有必要性的条件”这一术语(NESS, necessary element of a sufficient set),NESS条件就是INUS条件的一个明确的例子。NESS论者于是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特定的因果联系是事件之间相互的联系这样的普遍的链接中事例而已。他们反对这样的观点,即如果要探究某一结果在缺少某一特定的事件时是否会发生,必须进行反事实的(counterfactual)考虑,他们认为这只能依据上述的普遍联系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