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释
新《保险法》解读
修订前: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 修订后: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第22、23、24条)
(三)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范 围
修订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 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修订后: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第95条)
(四)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是明确规定了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将原保险 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二是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删除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 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三是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的原则,负 责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此外,明确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 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106、107条)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解读新《保险法》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
旧条文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 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新条文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 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与范围
旧条文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新条文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修订)》 保险法(修订) 评析
1
规范保险经营, 规范保险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旧条文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 …… 新条文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中)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十一条(人身保险中) ……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 解读:新条文考虑到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不同,丰富了对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分别在财产保 解读 险和人身保险的章节中对保险利益的主体做出规定;其次,从保险利益享有的时点也在财产、 人身保险合同中做出规定,从而明确了保险利益在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新保险法解读
2009年2月28日
新保险法解读
¶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一、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对保险业的依法 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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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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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 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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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3.明确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 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 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 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 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寿险事业几大利好:
¶ 保险法再次提位,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 监管的严格必定会致使市场竞争的合理性 ¶ 权责的详尽规定使法律纠纷减少 ¶ 对人身险地位的提高使更多的人认识寿险 ¶ 对一线人员的重视使公司业务发展加快 ¶ 时效的明确能解开客户的疑义,给客户建立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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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12处 改 动 , 动率 达 8 , 历 在投保 时必须具 有保 险利益 , 3 改 4 在 只 作 出明确 说 明。应 当说 , 这是一
在保 险实践 次法律修改 中, 以算 得上 改动 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条 比较重要 的规 定 , 可 保 幅度较 大 的一 次 。 在 这 次 《 险 时对保 险标 的具 有保 险利益 , 保 否 中 , 险 业 务 员 几 乎 很 少 主 动 向 法》 修订 中, 对原条款直接修改 的 则 无 权 向保 险人 索 赔 。
新《 险法 》 第 4 保 在 2条第 2 如 果 转 让 标 的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增 诱保 、 骗保的几率。同时 , 可让投 款 中规定 :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加 , 险 人 收到 通知 3 受 保 0日内可 以
保 人 做 到 明 明 白 白投 保 , 免 因 同一 事件 中 死 亡 , 不 能 确 定 死 行 使 合 同解 除权 。 避 且 误解 导 致 对 保 险 的偏 见 , 社 会 亡 先 后顺 序 的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推 险业 的健康 发 展非 常 重要 。 条 款 的效 力审 查 概 率 很 高 , 法 因 为 没 有 明确 死 原 8 、扩 大 了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原法对 保 险 资 金 的使 用 限制 上造 成 更 多 负 面 影 响 , 对 于 保 在 先 。这 类 情形 在 实践 中 出现 的 渠道 这 3 、强 调 了对 保 险 合 同 免 责 亡 的顺 序 , 以 在 司法 实 践 中处 非常严格 , 上是 银行存 款 和购 所 基本 理 的方 式各 异 , 利 于司 法统 一 , 买政府债券、 不 金融债 券等, 只有极 新《 险法 》 第 1 保 在 9条 中规 有 损 司法 审判 的权 威 性 。如 果从 少 的部 分 资金 可 以进 入 资本 市 场 定 了免 责 条 款无 效 的两 种 情 形 , 情 理角 度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运作 。新 《 险法 》 推 保 允许 保 险资 金 是 对 司法 实 践 的补 充 。事 实 上 , 是否具有合理性 , 依然存在争议 。 可以买卖债券、 股票、 证券投资基 保 险合 同作 为 民事 合 同 的 一 种 , 同法 中关 于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 当 6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保 险 事 金 、 投资不动产 以及 国务 院规定 的 其他资金运 用形 式 , 大大 拓宽 了保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最高院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4
2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即便是10月1日之 前生效的保险合 同,当事人的权 益同样可以受到 新保险法的保护
此外,在新旧过渡期间,对于新《保险法》 此外,在新旧过渡期间,对于新《保险法》 所约定的各项时效要求均从10月 日起算起 所约定的各项时效要求均从 月1日起算起
• 10月1日之后生效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 • 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但符合任意一种情况的,也适用新《保险 法》 - 对于10月1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 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于10月1日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 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 的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于10月1日前, 10月1日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 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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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投保人/客户来说, 对于投保人 客户来说,保险合同适用于新版或 客户来说 原版《保险法》主要意味着以下的利益差异… 原版《保险法》主要意味着以下的利益差异
旧《保险法》规范 •无 新《保险法》规范 •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 金的责任 • 保险人30日内作出理赔核 定, 10日内支付赔款,3 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 受让人自然承继被保险人 的权利和义务
新《保险法》部分操作时效 1. 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责任 的时效为30日 2. 保险公司得知解除事由 后,行使解除权的时效 为30日 3. 保险公司发现解除事由 的时效为2年 4. 保险公司针对保险标的 转让引起的加费或解除 合同的时效为30日 旧《保险法》对应操作时效 1.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 核定 2.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无 时效限制 3. 保险公司发现解除事由 无时效限制 4. 保险公司得知保险标的 转让后,同意继续承保 后,依法变更合同 即便保险合同在2009 年10月1日前生效, 2009 年10月1日后,保险公司 在保险责任核定时效、解 除合同时效及保险标的转 让引发的加费或解除合同 时效均按新《保险法》进 行操作,其时效自2009年 10月1日起开始计算。
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
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新保险法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保险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升级,其中寿险部分条款涉及到了寿险产品设计、基本定义以及理赔等方面。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在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订立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保险费的支付义务。
其中,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准确、完整地告知被保险人有关风险情况和有关事项,并与被保险人达成共识。
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人对未经其告知的不诚实、不准确的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费的支付方面,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期限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在约定的宽限期内提示被保险人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警示,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保险责任的确定在新保险法中,寿险部分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的确定。
其中,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造成后,故意隐瞒、欺骗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
三、保险金的给付在新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的给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保险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给付。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保险事故的事实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可以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如果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其支付保险金,要求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并赔偿因迟延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金的给付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法解读
保险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 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相信政府相信党
历届政府的五年计划都是提前完成的,新一届中 央政府上任后更是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充满展 现了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 我们应该抓住机会,立即行动,迅速做大团队, 提高收入。吸引更多有素质、有责任心、有能力 的有识之士加盟平安,为更多的人提供创业机会, 带领更大的团队迎接保险业全新的财富浪潮!
保险法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一、新保险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一句: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 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句话反映出立法者希望 保险业能为社会公益 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到了现代,保 险作为社 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 病、死的全 过程,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安全 保障,更成为一 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于是保险的功能扩展到了社会 管理领域。
二、国务院为什么这么大力气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1、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逻辑在于,保险业必须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 献。从需求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重启,政府 转型加速,“花钱换机制”,要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市场,转交到 社会,由市场和社会“代行”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深 刻影响着保险业的供给模式,通俗的说,就是政府瘦身之后,发现这些活由 保险业来干能“花小钱办大事”。 2、从可行性来看,近年来,多次的自然灾害,不论台风、地震,还是车祸、 爆炸,保险公司总是惯性般的冲在了第一线,比着赔款、比着服务,这虽然 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有少许“违和”,但是却实实在在的解决了燃眉之急。 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大病保险试点的成效,实打实的给了国务院信心。
保险法司法解释4全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4全文根据最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4》,本文对其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保险法律适用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保险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兼顾发展和稳定等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章保险义务第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并提供必要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七条保险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合理且公正。
第八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合理请求,应当及时作出理赔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保险费和保险费调整第九条保险费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确定,并及时交纳。
第十条保险人不得擅自调整保险费率,如确需调整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章保险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险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解释。
第十三条本解释作为具体应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4全文》,整个法律文本共分为七章,从总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义务、保险赔偿、保险费和保险费调整、保险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系统地规范了保险行业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权益。
本解释强调了保险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要求保险费的合理确定和保险赔偿金额的公正确定。
此外,对于保险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4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介绍如下:
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保险利益的内涵和范围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利益的内涵和范围,将其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应享有的利益。
其中,被保险人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利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扩大保险利益的范围
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范围方面做出了一些扩大,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规定了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在理赔方面的义务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保险人应及时理赔,不得拖延、无理拒赔或者降低赔偿金额。
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总之,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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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2日 8点16分来源:新华网关键词: 保险法【本文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法律对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摘要】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昨日,本市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
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本文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任。
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本文摘要】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本文摘要】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本文摘要】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对该争议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有了明确说法。
廓清被保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对该争议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有了明确说法。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
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本文摘要】对于人身保险涉及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赔问题,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
对于人身保险涉及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赔问题,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
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