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防止未达帐项长期存在,公司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财务部为公司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或向个人收购物资应支付的价款;3、公务借款;4、结算起点(指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备用金管理备用金是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预付给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的备用款项。
备用金采用定额管理、先借后用,及时报销的方法。
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半年至少与财务部结帐一次,结帐后重新申领,不允许只领不结、长年挂帐。
五、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六、使用现金不得有下列情形:1、结算起点以上可用支票结算或拒收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2、用白条充抵现金;3、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4、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七、公司间各项经济往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
财务部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状况,保证银行帐户内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八、公司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故意套取银行信用。
九、银行结算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按《支付结算办法》办理。
十、对于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未达帐项,出纳人员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未达时间超过两个月的,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进行清查,并及时处理。
十一、支票的管理1、使用支票实行登记管理。
支票领取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名。
业务往来单位亲自来办理结算时,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在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应当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
1.3 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2 监督机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来源与规模3.1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
3.2 资金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四、资金使用对象4.1 使用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4.2 申请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融资需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程序企业提交担保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批流程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监督机构进行复核。
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六、资金管理6.1 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管理机构。
6.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6.3 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资金回收与监管7.1 回收机制明确资金回收的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资金。
7.2 监管措施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违规处理8.1 违规认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8.2 处理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呼政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1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7日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0〕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担保是由担保中心对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取融资性、非融资性服务提供担保,并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担保中心应当按照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原则,利用政策性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领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扩大中小企业政策受惠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章申请担保企业的来源和条件第四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来源:(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中小企业;(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商务局、其他机构等推荐的中小企业;(三)直接向担保中心申请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政策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项目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年以上;(二)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资料完整,管理规范;(三)具有融资需求和履约能力;(四)有纳税记录(政策性免税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经营状况良好,与同行业比较成长速度相对较快,经营期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六)能够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为了满足其资金需求,银行普遍推出了中小企业贷款产品。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信用状况相对较弱,因此银行需要依赖抵(质)押品来提供贷款。
为了更好地管理抵(质)押品,并保证贷款的安全性,需要制定一些实施细则。
二、抵(质)押品的定义抵(质)押品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具有交易价值的资产或财产权利,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弥补借款人的支付能力不足的财产。
三、抵(质)押品的种类1.抵押品: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银行将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设定抵押权。
2.质押品: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动产抵押贷款的,银行将在相应机构登记设定质权。
3.其他担保品: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其他形式的财产抵(质)押的,银行将在相关部门登记设定相应权益。
四、抵(质)押品管理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金额等因素,对抵(质)押品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进行风险分析,确保风险可控。
2.公正公平原则:银行应对抵(质)押品进行公正评估,并明确评估准则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合理。
3.安全可靠原则:银行应确保抵(质)押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防止抵(质)押品被冒用、伪造或受损。
4.保密原则:银行应对抵(质)押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五、抵(质)押品管理流程1.抵(质)押品登记:借款人提供抵(质)押品后,银行应对其进行登记,并确保抵(质)押品的证明文件完整和有效。
2.抵(质)押品评估:银行应对抵(质)押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价值,并记录在抵(质)押品登记册中。
3.抵(质)押品变更:若借款人需要变更抵(质)押品,应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核后,变更登记。
4.抵(质)押品维护:银行应定期检查抵(质)押品的状况,防止抵(质)押品被损坏或减值,若发现抵(质)押品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操作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坚守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资金来源与流向管理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风险补偿金、担保手续费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资金运用应以保证金、存款等低风险方式为主,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适度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高效和透明。
资金运作应遵循诚实信用、责任管理、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防控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管理信息,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共享,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五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运作的审计、风险控制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制度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报告表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风险评估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指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下列简称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缺失与风险操纵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下列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缺失,与激励融资担保风险操纵较好的担保机构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西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并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与依法纳税,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1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要紧用于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包含下列两个方面:(一)代偿缺失补偿,即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缺失给予一定无偿补助。
(二)担保风险操纵激励,即对担保风险操纵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
第六条担保代偿缺失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代位偿还该贷款,经追偿后确认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实际净缺失。
代偿缺失=(担保责任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反担保物变现额。
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包含企业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担保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向企业追偿收回的资金。
代偿缺失确认后,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应在以后年度的代偿缺失中减除。
第七条担保风险操纵激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担保机构严格按照自身制定的担保评估制度与反担保制度办理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当年未发生代偿缺失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策性担保业务除外),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操纵激励。
财企[202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款项划转第四节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控制第五节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以上是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下面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稳健、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七条投资人应当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履行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八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原则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遵循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管理、监督和反馈机制;(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五)协议生效和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九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商议和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投资人有权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其聘用的外部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三)担保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担保资金的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担保资金由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申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申请企业应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担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本旨在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管理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2.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定义和范围2.1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担保机构基金、担保机构委托管理的担保资金等。
2.2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资金投资等方面。
3.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3.1 政府拨款政府拨款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政府可以通过拨款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
3.2 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担保资金,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4.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运作4.1 资金划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合理的比例划拨合适的担保资金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4.2 资金去向监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去向监控机制,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5.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投资5.1 低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担保资金的投资中应优先考虑低风险投资,确保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5.2 风险分散投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根据资金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将担保资金进行风险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6.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图- 附件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划拨申请表格- 附件三: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报告7.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担保机构基金:担保机构用于担保资金管理的基金。
- 中小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指企业法人、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
- 政府拨款: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
- 资金去向监控: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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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Ⅹ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ⅩⅩ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ⅩⅩ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l、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O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
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
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
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祥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