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
逛商场搜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商场作为城市商业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在商场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逛商场搜身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大型商场,消费者张某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以“涉嫌盗窃”为由进行搜身。
在搜身过程中,张某的手机被保安查获,手机内含有若干购物记录。
商场方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遂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张某并未盗窃,遂将其释放。
张某认为,商场保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搜身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遂将商场告上法庭。
二、法律分析1. 消费者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本案中,商场保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张某进行搜身,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商场保安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2. 商场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其保安人员有维护商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商场保安人员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商场保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搜身,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
商场作为雇主,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保安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过程中,如遇到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商场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进行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某购物中心发生一起无差别暴力袭击事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怀不满,携带刀具进入购物中心,对商场内无辜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袭击,造成多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当场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对购物中心内的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
(二)案件原因1. 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其产生极端情绪,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 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加快,部分人群心理压力增大,容易引发心理问题。
此外,社会不良风气、网络暴力等因素也可能对个人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案件处理(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受害人的处理1. 受害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受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学生的心理素质。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案例一:火灾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的商场时间:2007年6月10日地点:某市一家大型商场事件描述:2007年6月10日,某市的一家大型商场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了多人伤亡。
当时商场内人员众多,火灾迅速蔓延,烟雾弥漫,许多人被困在商场内无法逃生。
由于商场内没有足够的应急出口和防火设施,造成火势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多人丧生或受伤。
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警示标识。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消防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商场还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保证人员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律师点评:该商场发生的火灾事故导致了多人伤亡,主要原因是商场没有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必须承担起确保顾客安全的责任。
根据《消防法》,商场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配备足够的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商场未能履行这些职责,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悲剧。
案例二:旅游景点发生死亡事故时间:2009年8月26日地点:某省著名旅游景点事件描述:2009年8月26日,某省著名旅游景点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一名游客在游览时意外坠入景区内的湖泊中溺水身亡。
据目击者称,景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这导致了游客无意中进入危险区域。
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旅游法》,旅游景点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景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防护栏、警示牌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景区还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视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该旅游景点发生的游客死亡事故是因为景区未能履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根据《旅游法》,景区有义务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商场失火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大型商场于2021年6月1日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商场内一家美容院电气线路短路引发。
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和商场经营者对事故责任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美容院作为商场内的经营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引发火灾,应当由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商场应当赔偿受害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受害者残疾,商场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受害者死亡,商场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商场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商场存在过错。
4. 商场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火灾事故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受害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商场意外坠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商场、购物中心等商业设施日益增多。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商场意外坠亡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商场意外坠亡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给商场经营者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商场意外坠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有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商场意外坠亡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意外坠亡事件中,如果商场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因过错导致受害者坠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意外坠亡事件中,商场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商场意外坠亡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处理商场意外坠亡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商场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因过错导致受害者坠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法在商场意外坠亡事件中,如果商场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故意伤害他人或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他人坠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商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
商场摔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原告)于2021年10月1日到乙(被告)商场购物,在逛商场时,甲在商场内一斜坡处摔伤,造成腿部骨折。
甲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事后,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乙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在乙商场购物时,在商场内一斜坡处摔伤,乙商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斜坡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甲在摔伤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甲因摔伤休养了两个月,未能正常工作,因此产生了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甲在商场内摔伤,乙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1. 甲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应当由乙商场承担;2. 甲因摔伤休养两个月,按照其工资水平计算,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3. 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受伤程度、医院诊断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决为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商场赔偿甲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共场所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商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本案还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2.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3. 加害人的过错程度;4. 社会舆论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上因素,最终判决乙商场赔偿甲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启示本案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消费者提供了以下启示: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避免发生意外事故;2.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发生意外伤害;3. 发生意外伤害后,受害人应及时就医,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
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在城市的一家大型购物中心,一名购物者在商场内购物时发生了被盗事件。
购物者称其手提包在商场内的一些店铺内被盗取,损失了一部手机、钱包和一些重要的身份文件。
购物者向商场方寻求赔偿,并认为商场方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一、商場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职责是确保顾客在商场内购物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商场经营者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确保商场内的监控和巡逻系统正常运行,并在有需要时调用警察支援。
2.落实完善的安保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逻、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加强保安员培训等。
3.提供合理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引导顾客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
4.合理规划商场布局、加装防盗门、摄像头等设施,以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二、案件分析:1.是否属于商场安全保障范围:商场安全保障的范围包括商场内的店铺、公共通道和停车场等。
购物者的被盗事件发生在商场内的店铺内,符合商场安全保障范围。
2.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购物者提供的证据可以判断,商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以下问题:a.商场内没有足够的监控摄像头,不能提供有效的监控记录;b.商场内的安保人员对店铺内的顾客进行巡逻检查不够频繁,未能发现或阻止盗窃行为;c.商场内的店铺缺乏安全措施,如防盗门等。
三、商场应承担的责任:商场作为安保部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购物者的被盗事件与商场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责任相关。
商场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购物者损失的经济损失,包括手机、钱包和身份文件的价值。
2.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赔偿购物者的精神损失和因此给购物者带来的其他合理损失。
3.检讨商场安保措施的不足,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保人员的巡逻频率,完善监控系统,并在店铺内加装防盗门等设施,提高商场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商场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商场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监控系统:商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控设施进行加装和改进,确保商场内各个区域都能被有效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大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大一学生李某与同学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争执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受伤严重,构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李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王某受伤,仍然故意持刀刺伤王某,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动机与目的从案件背景来看,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争执源于琐事,并非涉及重大利益。
李某在争执中持刀刺伤王某,显然是出于报复心理,其犯罪动机与目的是为了伤害王某。
3.犯罪手段与情节本案中,李某在争执中持刀刺伤王某,手段残忍,给王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4.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受到重伤,给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给王某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2.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王某因李某的犯罪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王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因此,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法律案例分析甲商场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商场是一家位于我国某市的大型综合性商场,以其商品种类丰富、价格合理、服务周到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一次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乙在某商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人身受到伤害。
乙认为甲商场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商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概述1. 事实经过乙于2018年3月10日进入甲商场购物,购买了一款某知名品牌的洗发水。
在回家使用过程中,乙发现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头皮出现严重过敏症状。
乙随即到医疗机构就诊,经诊断为“接触性皮炎”。
乙认为,甲商场销售的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遂向甲商场提出赔偿要求。
甲商场认为,其销售的洗发水系从正规渠道购进,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三、案例分析1. 甲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乙在甲商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人身受到伤害,甲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1)甲商场应退还乙购买洗发水的货款。
(2)甲商场应赔偿乙因治疗接触性皮炎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3)甲商场应赔偿乙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甲商场在赔偿乙后,可以向洗发水生产厂家追偿。
安全每日一案例
安全每日一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安全问题时刻都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重要事项。
每天都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以下是一则关于安全案例的描述,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
今天我们来谈论的是一位女士在购物中心的安全问题。
这位女士名叫小红,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
某天,小红和朋友一起去购物中心逛街,享受周末的放松时光。
她们逛着逛着来到了一家品牌专卖店,看中了一款漂亮的包包。
小红喜欢这款包包的设计,于是决定购买下来。
在结账的过程中,小红忽然发现自己的包包不见了。
她慌乱地四处寻找,但无济于事。
她意识到可能是自己在购物中心的时候不慎遭遇了小偷。
这一瞬间,小红感到无比后悔和焦虑。
她明明知道在公共场所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但在疏忽大意之下还是发生了这样的意外。
经过询问和调查,小红最终确定了丢失包包的确是被小偷盗走了。
她立刻报了警,并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小偷,成功将包包找回。
但这一次的案例给小红敲响了警钟,让她意识到了自己在安全防范方面的不足。
购物中心作为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小红学到了一些有关安全防范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要时刻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轻易将贵重物品放在外露位置。
其次,要警惕周围的人群,注意防范可能的小偷行为。
再次,购物时最好选择正规可信赖的商家,避免在一些偏僻或不安全的地方购物。
通过这次安全案例的经历,小红对自己的安全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她也将更加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并将所学到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身边的亲朋好友。
安全每日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希望每个人都能学习到更多有关安全防范的知识,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谐。
愿大家都能远离危险,平安健康地生活下去。
大型购物中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是一家集购物、餐饮、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繁华地段。
近年来,购物中心因其便捷的交通、丰富的商品种类和优质的服务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购物中心因与商户、消费者等发生的法律纠纷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购物中心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纠纷起因2019年5月,购物中心内的一家知名服装品牌商户(以下简称“商户”)发现,其店铺门口摆放的促销宣传牌被另一家商户(以下简称“侵权商户”)擅自复制并用于宣传。
商户认为侵权商户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购物中心提出投诉。
购物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对侵权商户进行了调查,确认侵权事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商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商户和购物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侵权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 购物中心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图形、图案、模型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
本案中,侵权商户未经商户许可,擅自复制并使用其店铺门口的促销宣传牌,构成对商户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购物中心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购物中心作为侵权商户的雇主,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侵权商户和购物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商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著作权侵权和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1.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侵权商户未经商户许可,擅自复制并使用其店铺门口的促销宣传牌,侵犯了商户的著作权。
商场经营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场、超市等商业业态日益繁荣。
然而,在商场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侵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大型商场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商场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大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位于我国某繁华商圈,经营面积达10万平方米,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
2018年5月,商场内一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因商场内货架倒塌,导致其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轻微脑震荡。
消费者随后向商场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商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货架倒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商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场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消费者受伤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素综合考虑。
3. 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消费者因商场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有权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商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责任。
商场在与供应商、消费者等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侵权纠纷。
超市日常安全未遂事故案例分析
超市日常安全未遂事故案例分析
2021年6月,某超市举行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周边居民。
因参与人数众多,在扶梯平台上不幸发生踩踏事故,导致刘大爷受伤。
事后,刘大爷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8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组织管理不当导致发生踩踏事故致使刘大爷受伤,应对刘大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在参加人员众多的聚集活动,除经营管理者应对到场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消费者自身亦应有防范踩踏事件发生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本案中,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在人多拥挤时乘坐扶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现场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某超市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2162元,刘大爷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超市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者,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应尽到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安全保障问题愈发严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有潜在的风险,还会对个人、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针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至关重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企业等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下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影响。
例如,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个人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等。
在中国法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未能履行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三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1.湖南省某船厂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3名作业人员被焊接物砸中身亡。
船厂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被依法罚款。
2.江苏省某大型建筑公司在进行高空施工时,未对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导致从高处坠落致使工人受伤。
该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义务,被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3.广州某快递公司将高价值物品寄送时未作密封防护,导致运输途中财产缺失。
快递公司因未履行保密义务被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受到相应处罚。
总的来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时刻注意安全保障,切勿忽视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部门也应加大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处罚。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也应当依法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
两小孩商场无意相撞,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
两小孩商场无意相撞,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原创实用版】目录1.两小孩商场无意相撞的事件概述2.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3.案例分析:小孩在商场内受伤的责任认定4.家长和商场在保障儿童安全方面的责任5.结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义和启示正文两小孩商场无意相撞的事件概述在商场中,两位小朋友在玩耍时不慎相撞,导致双方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事发后,双方家长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有责任看管好自己的孩子,确保他们的安全。
案例分析:小孩在商场内受伤的责任认定在类似案例中,如果小孩在商场内受伤,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如商场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等。
根据过往判例,商场和家长通常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家长和商场在保障儿童安全方面的责任作为家长,在带孩子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充分注意孩子的安全,确保他们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受伤。
此外,家长还应教育孩子遵守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避免因孩子的过错导致他人受伤。
商场在保障儿童安全方面的责任则包括: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确保商场内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对商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和整改等。
结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义和启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义在于,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各方加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家长和商场都应加强对儿童安全的关注,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家长在带孩子外出时,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而商场则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8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导致其在使用机器时遭受严重伤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遂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案件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医疗鉴定报告、劳动合同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予以立案。
二、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及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到庭,并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1)张某提交的证据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劳动合同,证明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②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在工作中遭受伤害;③医疗鉴定报告,证明其伤残等级为十级;④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某科技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
(2)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某科技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证明公司对安全生产有明确的规定;②事故发生时现场的安全检查记录,证明公司已尽到安全检查义务;③张某在工作中的考勤记录,证明张某在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
3.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落实,未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导致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搜身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北京市某大型商场发生了一起因商场搜身引发的纠纷。
消费者张女士在该商场购物时,因怀疑自己购买的某品牌化妆品为假货,被商场保安怀疑并要求搜身。
在搜身过程中,张女士的手机被查封,并在商场内部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审查。
张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严重侵犯,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经过1. 张女士购物被怀疑张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款某品牌化妆品,在结账时,商场保安突然怀疑该化妆品为假货。
保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要求张女士配合搜身。
2. 搜身过程在商场保安的监督下,张女士被带到商场内部一处偏僻的角落进行搜身。
在搜身过程中,保安查看了张女士的随身物品,包括手机、钱包等。
随后,保安以涉嫌偷窃为由,查封了张女士的手机,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3. 调查过程在商场内部,张女士被要求提供身份信息、购物凭证等,并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审查。
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归还手机,但商场方面以调查需要为由拒绝。
4. 纠纷升级在审查过程中,张女士的手机突然响起,保安以涉嫌偷窃为由,将张女士的手机查封。
张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严重侵犯,遂将商场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隐私权与搜身权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播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商场保安对张女士的搜身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2. 商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商场保安对张女士的搜身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3. 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女士在搜身过程中,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有权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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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经营场所或附属区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商场?顾客自己?还是侵权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场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法律规定的商场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似乎要强于顾客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那么,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前述几类主体又应当如何分担责任?笔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几起案例对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注:本文中的案例都是以顾客确实存在人身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事实与商场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探讨前提)基本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1]一、非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案例一:顾客温女士在商城门前广场参与商场组织的兑奖活动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律分析:正如前文提及,当顾客在商场内发生人身伤害时,是顾客自己还是商场应当对顾客人身伤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2]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3]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而从过错的证明责任和推定上来,无论是商场还是顾客的过错往往都由商场来举证,而且在举证不足时的过错推定上,处于商场和顾客所处地位以及相互间利益的权衡,法院往往倾向于由商场承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存在一般过错或不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和解。
在顾客医疗费用大部分通过医疗保险承担的情况下,商场承担了其余部分的医疗费和一定的赔偿费用。
案例二:王先生夫妇带着年仅二岁的女儿到商城购物,后两人只顾挑选、试衣,完全忘记了女儿的存在,而二岁女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自己跑到电动扶梯处摔倒并被电梯夹缝夹断小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律分析:案例中王先生夫妇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受害人还是侵权人,即在未成年人收到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若损害结果的发生兼受父母监护不力行为的影响,那么父母监护不力的行为是看做受害人的过失行为[4],还是看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5],这对判定父母在此类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文案例,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侵权人按比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已屡见不鲜,但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有过失行为的监护人,究其在案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却莫衷一是[6]。
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赵正诉尹发惠的批复来看,最高院认为“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明第三方侵权者尹发惠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是由于赵正父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于赵正父母之监护不力行为视同受害方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但从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来看,更偏向于将监护人置于被害人的法律角色,而不是将其认定为侵权的第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避免冒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
因此,在案例二中王先生夫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而且,商场在小女孩受伤和送医过程中尽到了较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电梯定期安检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时配合将伤者送医等),应当大大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和解。
商场对王先生做出了一定的补偿。
案例三:顾客张先生在商场电动扶梯边摔伤,商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张先生送医救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定期维保,电梯处贴有安全告示,顾客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及时送医等),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7],由商场和张先生公平分担损失。
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发生的顾客人身损害,一方面,商场很难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出于对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和利益权衡的考量,也可能让商场承担公平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四:顾客鲁某某在商场摔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在路经商场门口时,看到一小孩正在门前斜披上撒尿,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
法律分析:见笔者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与鲁某某人身侵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人身侵权的责任方是第三方和原告本人。
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承认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是由一小孩在出口斜坡处撒尿直接引起,该小孩撒尿与被告摔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为该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
另外,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自己知道商城出口处为斜坡,并发现了小孩的撒尿行为,理应在通过时更加小心谨慎,但原告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
二、被告无需对原告摔伤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和清理应当对原告摔伤承担一定责任。
但对商场经营而言,无论安保还是清洁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因为小孩撒尿和原告摔伤基本处于同一时间,被告工作人员在得知原告摔倒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原告送医。
被告已尽到了商城经营中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
三、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都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的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原告撤诉。
案例五:供应商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并将顾客打伤。
法律分析:供应商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权行为,应由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商城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件结果:供应商对顾客做出赔偿并道歉。
案例六:供应商员工韩某被商城消防设备砸伤后,起诉供应商要求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供应商未替员工缴纳社保),同时,又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侵权赔偿能否同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8],供应商为韩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当承担韩某的工伤保险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9]规定:受伤员工既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被侵权人不得再向侵权第三人重复主张。
即两种权利救济方式只要能够完全覆盖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即可,不允许重复赔偿。
商场内非人为的意外伤害,商场对供应商员工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争议焦点即本案例是否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
笔者认为商场对供应商员工不构成第三人侵权。
理由:韩某是供应商指派到商场工作的,也就是说,商场就是韩某的工作场所(此种用工形式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因此,韩某在自己工作场所遭受非人为的意外伤害,完全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而不构成商场对韩某的第三人侵权。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工伤保险与人身侵权赔偿竞合时,不允许重复赔偿;商业人身保险与人身侵权赔偿竞合时,可以重复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商场如何规避顾客人身损害风险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商场同样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后的及时救济(如报警、送医、劝架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减少工作人员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心力负担,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同时注意保留证据,注意视频等证据的保全,还原顾客或第三人可能存在的过错,诸如如快速奔跑、追逐打闹、违背基本常识使用电梯等。
另外,购买适当的公众责任险也是很好的选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转嫁和规避此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条有二层含义: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电梯漏电、物品坠落、地面显滑未警示等,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消费者在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皮包被小偷盗窃、遭受他人欧打等,管理人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完全相同的。
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直接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是先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人才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