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戴帽摘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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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两个文件有关S、ST和*ST的规定,可以知道:S指“未完成股改”,如S仪化,S上石化等。*ST指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指被交易所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人们常说的“戴帽”实质就是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而“摘帽”实质就是交易所撤销对上市公司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
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两个交易所的规定,我总结了戴帽和摘帽条件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戴帽:对上市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齐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4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 公司可能被解散;
6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7 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8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ST摘帽:撤销对上市公司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对其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和2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可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2 对于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 对于7,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4 对于5,8,的情形已经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ST戴帽:对上市公司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5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7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8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ST摘帽:撤销对上市公司实施的“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对其实施的“其他特别处理”:
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和2情形已经消除,并且同时满足: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可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2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3的情形已经消除的,可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3 上市公司认为4,5,6情形已经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4 对于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公司董事会决议说明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或相应审议程序已追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另外,对于退市风险警示1和其他特别处理1,在处理期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特别处理:
1 根据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置产且已实施完毕;
2 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时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统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 本次购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为正值;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5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ST戴帽:对上市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3 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4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 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7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8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9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ST摘帽:撤销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对其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和2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3和4项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3 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4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6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收购人应当向本所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并公告;
5 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认为其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6 上市公司认为第7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ST戴帽:对上市公司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6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