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一)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与现行2006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在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精-源自央企]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精-源自央企]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https://img.taocdn.com/s3/m/7630fee6dd3383c4bb4cd29e.png)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集团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公司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二)公司向银行贷款;(三)公司股利分配;(四)公司内部委托贷款;(五)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六)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七)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八)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九)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十)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大额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原则(一)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二)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总监、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三)预算管理原则。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一)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二)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银行贷款事项;(三)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四)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五)10万以上(含1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六)100万以上(含1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消费需求的增长,大额贷款成为了许多人实现梦想和满足生活所需的选择。
然而,大额贷款涉及巨大的风险和责任,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对市场和借款人的影响。
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大额贷款涉及庞大的资金流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甚至系统性风险。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行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大额贷款通常涉及较高的利率和长期的还款周期,借款人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
而如果借款人缺乏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容易陷入欺诈和失信的陷阱。
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可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杜绝不法行为,提高借款人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三、主要内容1. 客户资格审核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贷款业务时,应该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包括收入状况、信用记录、资产负债表等方面的评估,避免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大额贷款。
2. 利率控制大额贷款通常伴随较高的利率,为了避免利率过高导致借款人无法负担,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最高贷款利率的上限,以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3. 还款方式及期限针对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应明确还款方式和期限,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金流动状况合理设定还款计划,以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4. 监管机制管理办法应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大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对市场和借款人的影响1. 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2. 提升借款人信任度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将直接影响其对大额贷款的需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12•【文号】汇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10月12日汇发[2004]1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法规,加大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采集方案、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在收到此文件后,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银行;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3.1 资金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3.2.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3.2.2 公司向银行贷款;3.2.3 公司股利分配;3.2.4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3.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3.2.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3.2.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3.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3.2.9 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3.2.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原则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4.3 预算管理原则。
5.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5.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5.2 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公司向银行贷款;5.3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5.4 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5.5 20万以上(含2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5.6 500万以上(含5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大额支付系统顺利运行,防范系统风险,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支付系统各直接参与者。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是特指直接参与者在规定时间不能筹措资金以满足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需要时,由人民银行向其提供的高于一般再贷款利率的惩罚性贷款。
第四条 北京市大额支付系统高额罚息贷款的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第五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在其清算账户存有充足资金,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六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第七条 在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任一清算账户存在排队等待清算的业务时,支付系统自动进入清算窗口时间;清算窗口开启时间一般为30分钟,在此期间,缺款行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排队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 清算窗口开启30分钟后,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支付系统将缺款行清算账户排队等待清算的所有大额支付业务自动退回,其他必须当日清算的业务(如错帐冲正业务、支付系统收费业务、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等)继续排队等待清算。
第九条 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后,若清算账户仍存在排队等待清算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该清算账户排队业务的资金需要量,向该清算账户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十条 俟所有排队业务清算完毕后,清算窗口关闭,支付系统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章 高额罚息贷款的管理第十一条 高额罚息贷款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第十二条 高额罚息贷款发放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接受高额罚息贷款清算账户的余额状况,将高额罚息贷款本息主动扣收。
如次日余额不足扣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利息按日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接受高额罚息贷款的直接参与者应在高额罚息贷款发放的第二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领取高额罚息贷款相关记账回单。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保护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股分制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大额贷款管理原则第四条银行应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合理开展大额贷款业务,妥善管理大额贷款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条件、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评估贷款风险,确定借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大额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大额贷款不良率合理控制。
第三章大额贷款审批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贷款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杜绝“关系贷”。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借款人准入标准,明确贷款审批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对借款人进行身份验证、信用评估、经营情况评估、担保评估等,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担保方式。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根据政府政策和市场情况,灵便选择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大额贷款担保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担保物的登记、监管和评估,确保担保物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可靠性和担保意愿,避免借款人恶意违约而导致银行损失。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对同一担保物或者同一担保人的贷款额度进行控制,防止信用风险集中。
第五章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大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五条银行应定期对大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持续跟踪和监测贷款风险,防范风险暴露。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规范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催收、清收逾期贷款。
第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对大额贷款业务进行风险综合评估,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为切实防范大额贷款风险,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安徽省联社《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支行(部)要切实增强风险管理认识,加强大额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含大额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严格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
各支行(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单户(含集团客户)贷款授权额度。
第四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坚持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要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合行总部对每一笔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坚持“三查”制度,对风险进行全过程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大额贷款授信制度。
合行总部要按照分散风险、差别授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授信制度。
对同一客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表内外信贷业务,要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有条件进行信贷额度授信,原则上不得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发放抵(质)押贷款要有足额的抵(质)押物作保障;对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要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审查和监督,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相互担保套取信贷资金。
农村信用社对法人客户的授信应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贷款。
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资料。
不提供者不予贷款。
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不得对分公司发放贷款。
对关联企业贷款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辖区信用社不得直接发放关联企业贷款。
第八条严格落实大额贷款管理责任。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学校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大额资金概念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校办产业投资、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方式流转等的资金。
备用金提解除外。
大额资金按照经费性质划分为经常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进行管理,并对仪器设备支出等特别款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分项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各附属单位。
二、资金管理原则第三条按照“预算为据、程序严谨、集体会签、流动监督、按期统报”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管理。
第四条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凡不符合审批正规程序的,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业务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拨付。
三、各类经费收支管理第六条经常经费的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实行综合全面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与拨款(1)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对应拨预算款项与已到帐款。
对已到款项及时准确入账,保证预算执行的时效性。
预算外收入及时入账,按期上缴。
(2)在教委批复的年度预算指导下,结合校内各部门预算,编制学校校内预算。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经学校批准的预算进行项目拨款。
2.预算执行各部门日常经费大额资金支出需遵守以下规则:(1)划拨部门预算经费严格按照本部门预算范围进行开支。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816f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e.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x省分行额度类消费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x银行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额度类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高额循环授信项下,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多种合法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根据是否以房屋抵押,分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高额抵押循环授信项下,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循环授信项下,以信用方式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其中,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在循环授信项下,以个人工资账户作为质押,向我行(或邮政)代发工资客户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属于个人信用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的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机构、岗位、人员相关设置要求按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x年版)》及《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简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额度类消费贷款的贷款对象需具备良好信用记录和稳定收入来源,符合《消费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随文同发)第一至五类客户(自雇人士除外)要求的,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200万以上;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自雇人士除外)要求的,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符合第一至四类客户(自雇人士除外)要求且为我行代发工资单位正式员工的,可以申请个人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
额度类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我行规定的标准之下。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6.0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2日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贷款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1fa340700abb68a982fbdf.png)
大额贷款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贷款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
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研究,并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贷款报批表》,经联社相关部门审查后,并尽快将《报批表》交诉委会审议。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
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
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第条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 1 —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第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一节贷前管理第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第条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第条业务发起单位(各分社、支行或直营业务部门)负责贷前管理.第条用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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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
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
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财产共有人出据同意贷款的承诺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末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大额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4.根据大额贷款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担保需提供的资料:1.抵、质押物明细表;2.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动产抵押物的原始复印件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财产共有人出据的同意担保承诺书;4.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
第四章大额贷款调查第十二条信贷部门是大额贷款的最初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大额贷款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帐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第十三条对自然人大额贷款,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参照客户统一授信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
第十五条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调查分析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5.结论。
是否同意此项大额贷款;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3.担保情况;4.收入来源;5.还款来源;6.结论。
对是否同意办理此笔大额贷款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对大额贷款调查意见经全体信贷人员讨论通过、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报送总经理、董事长审查、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大额贷款资料由调查人员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章大额贷款审查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大额贷款的审查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资料审查:所需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是关联企业;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四)客户经营状况的审查:1.客户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客户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2.客户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生产技术有保障,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一客户单户企业所有贷款不得超过企业的资产总额。
4.客户在发放贷款的公司辖区内经营;(五)信贷风险审查:1.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评价确定客户的风险程度;2.客户贷款是否超过客户资产总额;3.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而被取消贷款资格;4.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六)贷款项目效益审查。
对客户经营预测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七)担保手续审查。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50%以内和不动产抵押物权益价值的70%以内;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第六章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第十九条大额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按信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大额贷款会审第二十条大额贷款必须实行会审制,由公司信贷人员参加,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进行集中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方法。
会审成立若干会审小组,各小组由2名以上信贷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实行交叉会审。
第二十二条大额贷款会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通过会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风险,如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致使形成风险造成损失,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会审内容:(一)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审批登记簿、借款合同、贷后检查情况、展期还款申请书和协议、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回执等贷前、贷时、贷后全过程资料及要素的完善情况;(三)是否建立专户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四)贷款到期收回情况;(五)贷款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报告;(六)对上级批示及建议的执行情况;(七)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进行会审的每笔大额贷款经会审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后转移保管,主要罗列贷款过程不合格的所有事实,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对会审问题处理:(一)完善贷款各项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二)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贷款管理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确保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四)限期收回“三违”贷款。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20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