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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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 活动发现;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 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后,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 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 达人民检察院。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 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 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 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 用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 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 件登记表》。
2、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 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 规定,在7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或其他人民检 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 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重要举报线索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 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 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 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 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任务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三、立案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证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2、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 打击犯罪; 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 事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 材料 5、其它途径:(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 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 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 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 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案。具体表现为:
二、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 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 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 续,移送主管机关。
张某为一中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一男子 强奸,到学校她将此事向王老师哭诉,于是王 老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以王老 师不是张某的监护人为由不予立案;无奈王老 师告知张某父母,当张某父母报案时,公安机 关要求其写详细的报案材料,然后他们才受理。 但是之后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当检察院要 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时,公安机关不 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 问:该案中哪些做法存在错误?
三、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 关提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 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 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 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170条规定第3项规定:被告人有证据 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 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 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 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 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 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控告人的 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 送达被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 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 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3)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由侦查部门 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 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 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 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自 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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