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立案
第十一讲期间、送达的概念和计算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时、日、月。 (二)计算方法: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以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能顺延。
二(三)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下列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九)再审程序期间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抗诉的案件,适用上述期限;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二(十)执行死刑期间
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侦查羁押期限
3、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由最高检察院决定。 5、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四)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半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章节题库+考前冲刺】内容简介在准备“法考”的过程中,刷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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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法律案件立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立案是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案件立案的流程。
二、立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立案:1. 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 民事案件:因合同、侵权、财产权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引起的案件。
3. 行政案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立案程序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 法院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是否属于本院管辖;(3)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决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1)立案依据;(2)立案时间;(3)案件名称;(4)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5)案件编号。
立案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4. 立案公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公告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原告、被告、立案时间、案件编号等。
第十一章 立案
公安机关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控告人7日内向上一能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立案监督:
1.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院 自己发现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错误;被害人请求他 监督。
2. 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通过四个应当完成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多少期限内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的 理由说明:
7天.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多少期限 内进行立案:
• 问:本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10
二、立案的条件 (一)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A.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B.有证据证明。)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条件:符合管辖规定
评析: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件中, 林某的死亡与杨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 林某系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杨某主观上并没有杀 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打骂 林某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所以县公 安局不应该立案。
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 查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一)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
程序:制作立案报告书---连同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制作《立案决定 书》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_翟继朋律师解答|律师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部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ﻭ第十条ﻭ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ﻭ[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第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与普通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类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人员。
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工作人员,比如、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两种罪名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上述两罪.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一般工作人员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了**种名义话的回、手续费等,并且都是用于自己使用或者花费,也构成。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一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一章讲义7国际服务贸易四、国际服务贸易(了解)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管理。
五、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调查(掌握)(一)对外贸易调查的内容和形式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商务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1.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①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②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③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2.启动方式:(1)商务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2)商务部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立案。
【链接】申请人指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程序【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属于商务部应当终止调查贸易壁垒的情形有()。
A.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B.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
立案程序及要求
立案程序及要求立案是指法院对于接受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进入审判程序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程序及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立案程序的基本流程、立案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立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案程序的基本流程立案程序是指案件从提交到法院到正式立案的过程。
一般来说,立案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1. 提交申请: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需要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等内容。
2. 形式审查:法院对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是检查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缺少必要的材料。
如果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法院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或补充。
3. 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具有立案条件。
4. 立案决定:在实质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会作出立案决定。
如果决定受理案件,法院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并指定审判庭和审判人员。
如果决定不予受理,法院会发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二、立案要求的具体内容立案要求是指法院对于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要求。
具体而言,立案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要求:立案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
同时,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权利和诉讼能力。
2. 事实要求:立案申请必须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应当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条件要求:立案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诉讼时效等条件。
4. 表达要求:立案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必须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格式的起诉书。
三、立案的意义立案作为司法程序的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司法公正:立案程序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
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
包括: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第16章-立案PPT课件
7
▪ 【例1】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 其强奸的材料,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 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 A.不予立案 ▪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 C.撤销案件 ▪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 【答案】A
2021/4/8
8
▪ 【例2】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 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 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哪个是D县公安 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
2021/4/8
2
▪ (二)特点 ▪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 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 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 (三)任务 ▪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2021/4/8
3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
做法可以:( )
▪ A.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
▪ B.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还是不立 案就自己立案侦查
▪ C.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 立的,通知其立即立案
▪ D.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 立的,建议其立即立案
▪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刑诉法》84条) ▪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 ▪ 【注意】这里的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遵守不告不理原则 ▪ 2.报案 ▪ (1)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 ▪ (2)内容:有犯罪事实
2021/4/8
4
▪ 3.举报 ▪ (1)主体:除被害人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2)内容:既有事实,又有犯罪嫌疑人 ▪ 4.控告 ▪ (1)主体:只有被害人 ▪ (2)内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嫌疑人或
会计基础工作指导规范讲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简要介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课程框架(共十一讲内容)第一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概述第二讲一般规范第三讲原始凭证规范第四讲记账凭证规范第五讲会计账簿规范第六讲财务报告规范第七讲会计电算化规范第八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第九讲会计工作交接规范第十讲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第十一讲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二、学习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实物演示法第一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概述【案例】开具支票不规范自身利益受损失2002年10月至12月期间,上海某住宅智能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共签订了五份组合式玻璃对开门加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加工好的玻璃对开门交给了住宅智能化有限公司,加工款总计人民币166 979元。
住宅智能化有限公司收到定作的玻璃门后,也陆续向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付了加工款。
2003年4月,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向住宅智能化有限公司催要剩余的加工款人民币120000元。
收到催款通知单后,住宅智能化有限公司顿感疑惑,公司已经开了一张金额为120000元的支票,支票已交给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支票上的金额也已经从公司的帐户上划出去了,公司不存在不付款的情况。
对此,住宅智能化有限公司将上述情况告诉了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得知这个情况后,马上联系自己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但王某失踪了。
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2003年4月24日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王某失踪后,一直没能被缉拿归案。
金额为120000元的支票抬头是因王某的要求而没有在出票时开具,因此由于被告的过错未按约定开具支票抬头,致使原告未能收到价款。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企业没有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给企业带来的后果。
金字塔的高度取决于基础是否坚实,同样在会计工作中,像如何给会计凭证编码,如何写摘要,如何进行业务交接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整个会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会计基础工作在经济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切经济管理活动的基础一、何谓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
立案概念是怎样的,什么是立案
Half of fate is in God's hands, and the other half is in his own han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立案概念是怎样的,什么是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
只有当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条件时,才能做到正确、及时、合法立案。
那么什么是立案?而立案概念又是怎样的?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概念是怎样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向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谈话提纲
向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谈话提纲
宣布立案决定谈话提纲。
今天我们向你宣布市检察院对你进行的立案侦查,你现在已经是涉嫌犯罪了,希望以后能够依法、及时地把自己知道的问题交代清楚。
第一部分:宣布立案决定。
当前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但总有一些人置中央政令于不顾,顶风作案,大肆从事高利贷放贷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危害。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特将你立案侦查。
第二部分:讲明处罚依据。
1.本次立案侦查所针对的是你个人,而非公司或者其他单位;2.如果认识到错误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可以争取宽大处理;3.如果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请你务必引起重视,珍惜机会,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 1 -。
红楼梦第十一回150字概括
红楼梦第十一回150字概括
1第十一回概述
《红楼梦》第十一回主要讲述了黛玉和薛宝钗被金陵王陪护至御花园,却在路上被贾政偷偷瞒著贾宝玉带去宁国府,目的是让贾琏看见她们。
宝钗觉察到是贾政乱写的模样做的手痕,洞悉这是有意为之,对欺瞒阴谋甚感腹肌痛。
双方在金陵四季庄中受到贵妃宫的安排,贾政乘机,突然又知张玉容做宝玉夫人,翻脸像狂风暴雨,宣布必要离婚。
黛玉和薛宝钗大为惊恐,仓皇失措,但几计谋都以失败告终,樊氏婚宴也因而泡汤,情势非常凶险。
2贾宝玉对黛玉的思念
贾宝玉遭受贾政夹击还被禁足御花园,两颗心愁白了半年。
偶得贾母知此原委,改编本宫之弟,想让宝玉探望黛玉,宝玉永无厌倦,大张歌颂,此去此归,聊把酒家乡思。
细行街巷间,心慌意乱,虔诚磕头供膝前灶大王。
宝玉见未对黛玉表明心意,心里菩萨剑舞,叹道今若贾家犯灾,更未令黛玉故乡豪宅一视同仁。
3贾政害怕黛玉
贾政见到黛玉和宝玉一见钟情,怕黛玉揭露重锦衣衫案之真面目,所以诬陷妹妹贾琏不乖,让琏出庭受审。
贾琏没想到贾政要趁机伤害她及黛玉,坚决拒绝上庭。
母亲不得已立下誓言,此事定要破案、立案,令贾政更着急,气得都把外婆街门拆断,又带外孙贾雨村去宁国府。
4尾声
可怕的剧情空前的艰险,到《红楼梦》第十一回结束时,才得以如释重负。
贾母回家后,才承认宝玉和黛玉的感情,并打算召回琏家。
宝玉一心想重获黛玉,欣逢此等美好时刻。
两人返回家中,更有珍重中迷失了半个世纪的宁国府宝玉静候着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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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 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 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 续,移送主管机关。
(3)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由侦查部门 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 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 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 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自 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二、立案的任务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三、立案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证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2、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 打击犯罪; 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 事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 材料 5、其它途径:(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 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 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 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 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 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 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 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 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 用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 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 件登记表》。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 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 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 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 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 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 送达被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 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 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张某为一中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一男子 强奸,到学校她将此事向王老师哭诉,于是王 老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以王老 师不是张某的监护人为由不予立案;无奈王老 师告知张某父母,当张某父母报案时,公安机 关要求其写详细的报案材料,然后他们才受理。 但是之后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当检察院要 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时,公安机关不 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 问:该案中哪些做法存在错误?
三、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 关提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 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 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 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170条规定第3项规定:被告人有证据 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 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 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 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 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案。具体表现为: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 活动发现;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要的调查、认真审后,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 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 达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 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 规定,在7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或其他人民检 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 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重要举报线索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