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固废资源的综合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该标准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包括固废的分类、处理、转化和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3.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方面的环保标准。
4.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要求,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措施、工艺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标准。
5.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要求,包括从固废产生到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质量管理、生产计划、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标准。
6.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方面的标准,评价标准包括综合评价标准和单项评价标准等。
7.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对从固废产生、处理、利用到排放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提出了监测频度、监测方法、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标准。
通过建立完整的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可以促进工业
固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般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二、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定义《固废法》中关于固体废物的定义如下: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
3. 产生源管理(1)源头减量:企业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分类收集:企业应当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放。
(3)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途径处理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4. 处理设施建设(1)处理设施选址: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2)处理设施运营: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5. 处理设施运行管理(1)处理设施排放: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处理设施监测: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6. 非法排放与倾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7. 罚则违反《固废法》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 总则《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2023年固体废物管理规范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固体废物管理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固体废 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力度,促进固体废物管理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同时,政府还应当支持开展固体废物 管理领域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成果,推动固体废物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环境影响评估
1.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评估
介绍固体废物根据其来源、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类的方法与标准,以及固体废物影响环境的评估方法,包括采集 样品、实验分析、数据统计等,以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能够科学准确地评估其环境影响。
2.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的环境影响评估
探讨不同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如焚烧、填埋、回收利用等方式,考虑对空气、水体、 土壤、生态系统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从而合理选择适合的处理与处置方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 源头分类
固体废物可按照其来源进行分类,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建筑废弃物等。源头分类可以帮助我们了解 不同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废物的生成和排放。
4. 专项分类
针对特定种类的固体废物,如电子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可以制定特殊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这些 专项分类的目的是防止这些特殊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并促进其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理。
TEAM
固体废物管理规范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演讲人:Lucy 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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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废物分类与分级管理 废物收集与运输要求 废物处置与利用技术 废物监测与环境评估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与规范
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与规范固体废物的处理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合理的规范与标准制定对于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与规范。
一、固体废物分类与管理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是确保固体废物处理达到环保标准的基础。
根据不同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固体废物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物以及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应通过回收再利用来减少资源浪费,有害废物则需要受到特殊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二、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标准1. 废物存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前需要进行存放,合理的废物存放标准可以保证废物不会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存放的场地应选在远离居民区和水源的地方,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以防止废物渗漏进入土壤或地下水。
2. 废物运输标准废物的运输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
运输过程中,废物应妥善包装,以避免泄漏污染环境。
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并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确保废物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3. 废物处理标准废物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量来确定。
对于可回收物,应采取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减少资源的消耗。
对于有害废物,应采用专门的处理设备和工艺,确保有害物质被有效分解或中和,以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三、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规范1. 排放与废物处理的监测与控制固体废物处理的监测与控制是环保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废物处理场应设立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废物排放情况,并定期进行废物处理的质量检测。
同时,还需要建立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紧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并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 废物处理场的规范建设废物处理场的规范建设是确保固体废物处理符合环保规范的关键。
处理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场内应进行合理划分,设置符合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处理设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确保废物处理过程安全稳定。
3. 废物处理人员的素质与培训废物处理人员的素质与培训是固体废物处理的环保规范的保证。
固废现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废现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固废产生者”)。
第三条固废现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废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固废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废产生者的责任第五条固废产生者应当依法申报登记产生的固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六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建立健全固废管理制度,明确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七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对产生的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进行标识。
第八条固废产生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第九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固废产生者应当建立固废处理台账,记录固废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章固废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收集、运输工具,并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固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固废及时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四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进行固废处置。
第十五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固废处置台账,记录固废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废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废产生者、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工业固废堆场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堆场标准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的堆放和处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一般工业固废堆场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一般工业固废堆场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选址与布局1.一般工业固废堆场应选址在距离居民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至少一公里的地方,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堆场应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包括废物接收区、分类贮存区、处理处置区和辅助设施区等。
3.堆场周围应设置绿化带和排水系统,防止废物泄漏和雨水冲刷导致的二次污染。
三、设计与建设1.堆场应具有防雨、防渗、防风等功能,确保废物在堆放和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2.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防止废物与土壤直接接触,减少污染物的扩散。
3.堆场应设置围堰和导流设施,防止废物泄漏和扩散。
4.堆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堆场的运行安全。
四、管理与运营1.堆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堆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确保堆场的规范运行。
3.堆场应定期对废物进行分类、鉴定和处理,确保废物的合规处置。
4.堆场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等信息,方便追踪和溯源。
五、安全与环保要求1.堆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和环保法规要求,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证书。
2.堆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环保监测,确保堆场的运行安全和环保达标。
3.堆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物自燃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堆场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六、结论与展望一般工业固废堆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的堆放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选址与布局、设计与建设、管理与运营以及安全与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一般工业固废得到合规处置,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将不断提高为创建更加美好的环境做出贡献。
一般固废标准(一)
一般固废标准(一)
一般固废标准
引言
•固废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为了规范固废处理和管理,制定了一般固废标准
标准的必要性
•保护环境:固废对环境有潜在的危害,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减少固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的固废处理能够回收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标准可以减少废弃物对公共卫生的威胁
标准的内容
1.分类管理
–根据固废的性质、来源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有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固废采取专门的处理方法2.处置要求
–对不同类型的固废确定处理要求,包括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根据固废的危险程度和易腐性等属性,确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3.环境保护要求
–规定固废处理过程中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防止污染和减少排放等
–保护环境是固废处理工作的重要目标,标准要求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监管与处罚
–标准明确了固废处理过程中的监管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固废处理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标准的执行与推广
•依靠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推动,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组织专家评审,定期修订和完善一般固废标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固废处理从业人员的标准意识和技能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固废处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推动社会共治
结论
•一般固废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努力,推动固废处理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完整word版)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完整word版)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引言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国家规范性标准,统一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要求,促进环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环节,包括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回收利用等。
定义1. 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不具备直接利用价值,需要排放或处置的物质。
2. 收集:指将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单位或个体处收集起来,集中储存或进行初步处理的过程。
3. 运输:指将收集好的固体废弃物从收集点运送至储存、处理或回收利用的地点的过程。
4. 储存:指将固体废弃物按照一定要求储存,以待处理或回收利用的过程。
5. 处理:指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式进行减量、转化或处置的过程。
6. 回收利用:指将固体废弃物经过一系列处理过程,得到可再利用的物质或能源的过程。
要求1. 收集:- 收集应满足防止固体废弃物外溢的要求;- 收集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居民或单位投放固体废弃物;- 收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备固体废弃物装载和运输的功能;- 运输途中应保证固体废弃物不会泄漏、飞散或造成环境污染;- 运输路线应选择安全、环保、便捷的方式。
3. 储存:- 储存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的要求;- 储存场地应具备防火、防水、防异味等功能;- 储存时间应尽量减少,及时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4. 处理:- 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 使用的处理设备和工艺应具备高效、安全、环保的特点;- 处理后的固体废弃物应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5. 回收利用:- 回收利用过程应通过科学的工艺进行,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回收利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监督与管理1. 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固体废弃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2. 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并配合国家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武汉危固废标准
武汉危固废标准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数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武汉市的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标准。
二、武汉危险废物标准2.1 制定依据制定武汉市危险废物标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武汉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处理符合国家要求。
2.地方生态环境局的研究和调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本地区的危险废物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调查,以便更好地制定相应的标准。
2.2 标准内容针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武汉市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废物的分类和鉴别: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征,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提供鉴别方法,以便正确处理和处置。
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明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的要求,包括容器的选择、贮存环境的要求等,以确保危险废物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3.危险废物的运输:规定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和包装要求等,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和污染。
4.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明确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以确保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为了保证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武汉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建立监测和监控系统:武汉市建立了危险废物的监测和监控系统,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和处置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武汉市加强了对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
3.提高意识和知识:武汉市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加了公众和从业人员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认识和知识,提高了处理水平。
三、武汉固体废物标准3.1 制定背景针对固体废物处理的要求,武汉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制定标准的背景主要有以下两点:1.提高环境质量: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固体废物的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最新固废处理 标准和规范
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年6月6日);(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5)《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16)《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1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9)《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2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二、固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2)《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3)《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7)《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 142号(10)《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1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实施日期:2015-10-01即将实施(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1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1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1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1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7)《焚烧厂、垃圾场管理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9.15(18)《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19)《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三、排水标准规范(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2003年3月;(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修订,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固废的处理与处置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一、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指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单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来源从原始人类活动开始,就有固体废物的产生,那时固体废物主要是粪便、动植物残渣。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产生了许多含有毒有害元素和人工合成物质的废渣,特别是含有汞、铅、砷、氰化物等的有毒有害废渣。
三、固体废物的分类1、固体废物的分类有很多,按化学性质分,可分为有机固体废物和无机固体废物。
2、按照污染特性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
(1)一般固体废物是指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易燃性、易爆性等独特性质,对环境和人体会带来危害,须加以特殊管理。
(3)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核燃料生产、加工、同位素应用、核电站、核研究机构、医疗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产生的废物。
3、根据固体废物的来源可分为工矿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工矿业固体废物成分:废石、尾矿、金属、废木、沙石、矿渣、沥青、化学药剂、陶瓷、一般危险废物、化学药物等。
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产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被法律、行政法规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其主要成分为:厨余物、废纸屑、废塑料、废编织物、废金属、废建筑材料、给排水污泥及农业生产、畜禽饲养等产生的废物。
第二节固体废物的危害及污染控制一、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露天存放或置于处置场,其中的有害成分可通过环境介质——大气、土壤、地表或地下水等间接传至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新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文档题目】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摘要】本文对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法律的重点内容、具体条款解析以及相关注释。
同时,针对该法律的执行实践,本文还提供了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本文的目的是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全面的参考,以促进固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带来了重大挑战。
为了加强固废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进行了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于年月日正式颁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对该法律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法律。
二、重点内容解析1. 法律的定义和目的(第X条)在本节中,法律对固体废物的定义以及法律的宗旨进行了界定,并对固体废物和固废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
2. 固废管理责任(第X条到第X条)本节主要规定了固废的产生单位、管理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在固废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3. 固废管理计划与报告(第X条到第X条)本节规定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编制固废管理计划,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计划内容、报告要求和报告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4. 固废处理和处置(第X条到第X条)本节详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式,包括固废分类、固废填埋、固废焚烧、固废回收利用等。
此外,本节还对固废处理和处置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5. 法律责任与处罚(第X条到第X条)本节界定了违反本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并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版全文(附件一)2. 相关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附件二)3. 固废管理计划示范文本(附件三)(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或删除附件内容)四、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废:指废弃物中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管理原则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责任制度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负责。
第五条固体废物分类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六条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制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等,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固体废物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固体废物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培训和教育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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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整理现行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1)《xx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4)《xx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6)《xxxxxx》(2011年3月1日起施行);(7)《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8)《国务院批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9)《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加强垃圾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科(1991)663号);(10)《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与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建(1992)667号);(1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12)云南省建设厅发布《关于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13)国家计委等《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2002年9月10日);(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5)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6)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17)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002);(19)《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1993);(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6年1月1日前执行该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2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云建村函〔2014〕37号)(2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2013年度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云建村函〔2014〕196号)等。
(30)《云南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级整体推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纲要》;(31)《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政策文件汇编》;(32)《云南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规划(2013年—2017年)》;(33)《云南省镇(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导则》等。
二、固废行业技术标准规范(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3)《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4)《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8)《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10)《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2011);(11)《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CJ/T16~21-1999);(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1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1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1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17)《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18)《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19)《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2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8;(21)《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368-2011;(22)《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2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2012;(25)《聚乙烯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2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2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2001);(28)《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抓斗起重机技术要求》CJ/T 432-2013(2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30)《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实施日期:2015-10-01即将实施(3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3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3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 18750-2008(34)《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GB/T 25032-2010(35)《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GB/T 29152-2012(36)《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2012-2012(37)《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JB/T 10249-2001(38)《垃圾焚烧尾气治理袋式除尘器用滤料》JB/T 11310-2012(39)《大型垃圾焚烧炉炉排技术条件》JB/T121-2015,实施日期:2015-10-01即将实施(40)《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4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42)《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368-2011);(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三、给水、排水标准规范(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已有修订征求意见稿)(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6)《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2010)(7)《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7号令,已作废;现用建设部第156号令)(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10)《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1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2014年版)(1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5)《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6)《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28:2002)(17)《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9)《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2011 (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2)《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2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四、建筑、结构标准规范(1)《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5)《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2009(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1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14)《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13.2013年5月1日实施(16)《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18)《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T 50001-2010);(19)《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 T 50105-2010)。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年5月1日实施(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实施五、电气部分标准规范(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14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