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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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工程保险费由工程责任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对于工程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必要买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工地财产)与第三者险不是是强制投保的,但是建筑工程意外险(建筑工地工人的意外险)是安监局要求必须购买。

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属于工程保险的一种。

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包括:1、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清理受灾现场的费用。

此外,还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工程项目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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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险方案解读
(一)方案解读
12.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额的10%) 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10)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1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总保险金额的10%) 13)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15)安装试车条款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二)理赔服务流程
出险报案
1
调查取证
3
保险赔付
5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 生后应立即拨95518向保险 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对事故的前 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 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有关损 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依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进 行赔付、结案。
现场查勘
——(工程一旦停工,施工现场缺乏管理,等于危险性质及状况已有所改变 ,而与施工情况不同)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间接损失) (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工程领域,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方的利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成为了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顾名思义,是对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广泛保障的一种保险。

它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乎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意外事故,像火灾、爆炸、坍塌等;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例如盗窃、恶意破坏等。

从工程开工前的场地准备,到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作业,再到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建筑工程一切险都发挥着作用。

比如,在施工期间,如果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工地的设备损坏、材料浸泡,或者一座正在建设的大楼因为意外的火灾而遭受损失,只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这些损失都可以通过建筑工程一切险得到赔偿。

此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包括对工程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物料等的保障。

想象一下,施工现场的塔吊因为故障倒塌,不仅造成自身的损坏,还影响了工程进度,这时候保险就能为修复塔吊和弥补工程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提供资金支持。

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在建筑工程中,为了保障因工程施工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立的保险。

这里的“第三者”指的是除了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被保险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

比如说,建筑工地上的一块砖头掉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或者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这些情况都可能引发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赔偿费用将由工程项目的相关方自行承担,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有了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了工程项目相关方的经济负担,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实际的保险操作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都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工程施工保险资料

工程施工保险资料

工程施工保险资料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某城市地铁线路工程,线路全长约XX公里,共设有XX个站点。

工程主要包括隧道工程、轨道工程、车站建筑工程、电气化工程等。

工程总投资约为XX亿元,预计施工周期为XX年。

工程地点位于某城市,施工过程中将涉及到地下管线、建筑物、交通道路等方面的保护。

为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降低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特申请办理工程施工保险。

二、保险方案1. 保险类型: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2.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实际投资额及施工合同额确定4. 保险费率:根据工程风险评估及保险公司要求确定5. 保险责任:(1)建筑工程一切险:涵盖建筑工程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安装工程一切险:涵盖安装工程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因工程施工过程中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投保资料1. 工程批准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2.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 工程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

4. 工程投资证明:包括工程预算书、投资估算表等相关投资资料。

5.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保险理赔流程1. 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查勘现场,确认保险责任。

3.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4.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受益人共同办理理赔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赔偿支付等。

五、注意事项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投保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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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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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四)理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正本、批单; (2)出险通知书; (3)索赔申请书; (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 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提供设计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 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 时); (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 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8)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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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特别约定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特殊 的保障内容,如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特别约定。
03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 一部分,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的特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 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起始时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结束。
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工程已完工且未发生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保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
0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 容
续保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经保险 公司同意后可继续投保。
0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法律责任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救助费用,如救援、医疗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容 •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 投保与理赔流程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例分析
01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第6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资料课件

第6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资料课件
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在工地期间的 自 然磨损、氧化和锈蚀等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 损失,不是不可预料的,故不属保险责任。
但若锈蚀、氧化是由于工程险责任承保的风险所 致,如经暴风雨后出现锈蚀,则应负责。
1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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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因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 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 的费用
l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 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l 这些运输工具属公共运输性质,活动范围不限于工 地, 责任不易控制。 发生的损失不属建工险的保险责任,应投保机 动车辆、船舶和飞机保险。
1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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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九)除非另有规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 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 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第一节 概述
l 建筑工程保险 属财产保险范畴,它是在 火灾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及意外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 种综合保险。
从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建 筑、安装工程保险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具有许 多特点。
9/2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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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的价值逐渐增大
l 保险标的的价值随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工程 越接近完成,保险金额越大。
虽然整个工程未完工,保险期限未终止, 但对部分签发 完工验收证书的 自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时责任终止, 以先发 生者为准。
此时,该项目的所有人应另行安排财产保险。
1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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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质损失部分的特别除外责任
由于建筑标的不同,其遭受的风险必然有异。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如:
包括:
有隧道、基坑、围堰等工程的特殊工程,除上述承保 一般工程需要订立的除外责任外,保险人一般都使用特别 除外责任条款以限制自己的责任,使保险合同建立在公平 合理的基础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一种保护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类型。

它旨在提供保护和赔偿工程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程期保险和运营期保险。

工程期保险是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期间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本身的保护,包括工程的物质损失、设备损坏和其他工程所承受的风险。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项目期间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保障。

运营期保险是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提供保障的保险类型,主要包括建筑物损失险和责任险。

建筑物损失险是对建筑物本身的保护,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

责任险是对第三方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可能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保障。

购买建筑工程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项目的风险和损失,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在购买建筑工程保险时,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并综合考虑项目的特点、风险和保费等因素进行选择。

总之,建筑工程保险对于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和减少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保险类型之一。

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并提供安心和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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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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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击此建处编筑辑工母程版标一题切样险式 ----产品介绍
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及与工程有关的工
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及与工程有关的工作
人员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4、领有公共行驶执照的车、船造成的损失。 5、协议赔偿或即使无协议也应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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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人
工程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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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三击保此额处确编定辑母版标题样式
——按工程总价(预算 价或承包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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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资料: (1)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 (2)施工合同 (3)施工进度表; (4)工程量清单 (5)投保单盖章 (6)被保险人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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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险责任范围与建工险基本相同, 承保标的以设备安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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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机具及设备 ——投重置价值
清除残骸费用 ——设定限额如保额的
10%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地震洪水暴风雨) ——一般为物质损失保险的80%
单三击保此额处确编定辑母版标题样式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 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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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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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目标
成功源于对信念的执着!!! 成功在于对机遇的把握!!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项目本身的风险以及与第三方相关的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特点、保障范围以及申请步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念及特点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筑业主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全面保障,旨在防范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的各种风险。

它涵盖了工程设备的损坏、施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自然灾害等多种风险,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和修复支持。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完全保障:建筑工程一切险涵盖了工程项目从起始到完成的全过程,对工程本身以及相关的材料、设备等进行综合性的保障。

2. 多种风险:建筑工程涉及到的风险较为复杂,包括自然灾害、技术事故、偷盗破坏等多方面的问题,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特点就是可以应对这些多变的风险。

3. 经济赔偿: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完成工程建设。

4. 灵活选择:建筑工程一切险分为不同的险种,投保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

二、第三者责任险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除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造成的责任进行保障。

在建筑工程中,第三者责任险有以下作用:1. 保护第三方权益: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作用就是为施工单位或业主提供赔偿,使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促进和谐稳定: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施工单位或业主能够充分履行社会责任,让各方安心,促进建筑工程的和谐稳定进行。

3. 减少纠纷风险:一旦发生第三方纠纷,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风险,保护施工单位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设备的损坏:包括施工设备的损坏、机械故障、技术事故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 伤害和物质损失;
3.1)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 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 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 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 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 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累计赔偿限额。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
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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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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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 及恶意行为
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或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 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讲,这种风险是意外的、突然的,并 且是难以控制的,因此,属保险责任。
但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 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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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只有 机器损坏险才予以承保,不属建筑工程险的责任范围。
但是,如由于不可预测的外来原因导致机器的损 失,仍属建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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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此类费用属被保险人应正常支付并负担的费用,不属保 险责任。
这种缺陷是指材料使用时必须是通过正常技术水平无法鉴 定或不能发现的,否则,将是故意行为。
工艺不善
指工艺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尽管原材料本身无缺陷,但由 于工艺水平不过关,结果导致施工物料本身损失发生,施工方 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
由此而引起的事故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其委托的设计师进行设计的,设计错误引起的 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
因此,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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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 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 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和费用
第六章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第三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 第四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第五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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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建筑工程保险
属财产保险范畴,它是在火灾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及意外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 种综合保险。
保险期限的长短,一般由投保人根据需要或工程合同期限 确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以年为单位的年度保险或以月 为单位的短期保险,到期续保。
而建筑工程保险不以年为单位计算,是以工程实际的工期 为计算单位,在工程完毕交付使用后即告责任终止,转入 财产保险, 不存在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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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4.盗窃
指一切破门而入的偷窃或暴力抢劫的总称。
盗窃必须发生在保单上列明的范围内,强 窃、劫持或偷窃行为均属盗窃范畴。
对被保险人来讲是一种意外的损失,所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属保险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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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建筑工程的设计通常是被保险人自己或由
这里指的是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 产本身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概不负责。
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此项损 失及费用。
如已造成损失,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 的损失。
对其本身,仍应由被保险人向供货方或制造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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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机 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一般不将承保的危险种类全部列出,仅概括地 说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 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任何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除保单所载除外责 任以外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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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 险造成的损失。
1.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本项保险责任是指飞机、飞船和飞行物体如人造 卫星、陨石及碎片等的坠落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
至于吊车、行车等操作不慎所造成的坠毁损失, 则不属本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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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原材料缺陷
指所用的建筑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 属制造商或供货方责任。
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
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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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事故
建工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
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 炸。
从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建 筑、安装工程保险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具有许 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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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的价值逐渐增大
保险标的的价值随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工程 越接近完成,保险金额越大。
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特殊性,保险金额 的确定方法不同于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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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不可预料的,故不属保险责任。
但若锈蚀、氧化是由于工程险责任承保的风险所 致,如经暴风雨后出现锈蚀,则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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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 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 的费用
工程是由人设计、制造、安装、施工的,潜在 的存在着作业中的过失、错误等人为因素较强 的危险。
同时,危险的大小还与施工人员的技巧、熟练 程度等技术水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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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可能有多家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往往涉及 多家,一般有工程所有人(业主)、承包商、分包商、 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方,贷款银行等。
凡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的关系方,即保险标的的所有 人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损失承担修复义务的单位 或承担危险的有关各方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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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及不存在续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不是按年计算,而是根据 预定的工程施工工期天数来确定,自工程动工之日起或建 筑、安装项目的材料、设备卸至工地时开始,至工程竣工 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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