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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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一切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风险规避与风险补偿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实务中,在保险责任及相关问题方面经常出现困惑与纠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来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方式分为几种,分别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2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3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

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此外,实务中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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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物质损失责任

建工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实务中出现纠纷问题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意外事故部分,因此,这里主要解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意外事故责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这也是保险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如题所述,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原因主体,为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等的坠落,至于工地吊车一类机具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不属此项保险责任。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事故

原材料缺陷是指建筑材料质量未达标,而且是正常检查手段无法检测出的,否则视为故意行为;工艺不善是指原材料无问题,工艺未达到相应标准,导致施工物料出现损失。前者制造商或供货商应承担部分责任,后者施工方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两者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属于本项保险责任。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

之于被保险人,上述行为具有意外性与突然性,无法有效控制,因此属保险责任。但若是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过失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盗窃

盗窃或暴力抢劫,这对被保险人都是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因此属保险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保单列明的范围内,且事件发生后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报警立案追查。如盘点时发现短缺,不属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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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除了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及领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实现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所谓第三者,不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关系方或雇员,而是除此类人员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刑事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必须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随被保险人的擅自承诺或付款等,保险人可拒绝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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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物质保险责任与第三者保险责任之外,除外责任也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设计通常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设计师设计,造成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且这种错误本身具有必然性,造成损失难以预测,因此须将这种损失除外。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上述情形造成的如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失是一种必然损失,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不属保险责任。但若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致,如暴雨后的锈蚀,则应负责。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上述情形的责任应为制造商或供货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部分费用,但若因此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则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机器设备自身原因出现的损失,对应的是机器损坏险,不属建工险责任范围。但若因不可预测的意外原因造成机器损失,仍属建工险保险责任范围。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上述费用属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上述票证难以衡量判定其价值,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故不属保险责任。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盘点时的短缺无法判定为盗窃,不属保险责任。

(8)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领有执照的公共运输工具,活动范围不局限于工地,责任难以划分,如若投保,只能限定为没有公共行使执照的工地用运输工具。

(9)除非另有规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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