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的执法手段_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_解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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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9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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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为了纠正财政违法 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实施财政行 政监督,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 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名誉等 形式的法律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警告、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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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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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处分前提是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 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 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人身自由 罚、行为罚(停产停业吊扣执照等)、财产罚(罚 款等)、申诫罚(警告等)。
民政府有权审批设立。
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4撤职,是一种撤销国家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 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处理的,仍系国家 公务员。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失, 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5开除,是解除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关系的一种纪
律制裁方式,是最为严厉的行政纪律制裁方式。国家公务员被开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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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三款)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 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 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2019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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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四款)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 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 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注释]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注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注释](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第一篇:《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年11月30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5年2月1日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50%以下B、10%以上30%以下C、1至2倍D、10万元以下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B、省财政厅 C、财政部 D、省人民政府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10%以上30%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B、县公安局C、省检察院D、省人民银行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B、三日C、7日D、三个月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内的有()。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8、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A、可以B、不需要C、必须D、应当9、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A、省人民政府B、省财政厅C、财政部D、国务院10、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分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分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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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 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 理于2004年11月30日签发,以国务院 令第427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 行。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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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处分条例》在法律法规中所处的位置 :
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的实施机关
(财政监督执法主体)的执法权。
财政专员办是在中编办[1998]7号文件内规定的职
权范围(七项职能)、审计特派办是根据《审计法》第
十条规定的授权开展工作。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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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办七项职能P:
⒈监督检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 的情况;
即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也不得重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开除
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
2在019年国6月家7日 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感谢你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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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处分条例》的基本框架:
大体上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明确了立法目的和
明确了执法主体。 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十条列示了具体的财政违法
⒋财政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手段、方法不断翻新, 通过“立法”纠正违法行为的呼声很高。
⒌《暂行规定》已经满足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 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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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暂行规定》的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
二是《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只适用 于国有单位,《处罚处分条例》适用于所有单位 和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2011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国家财政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国家财政权威、稳定国家财政秩序。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以依法严明的标准行使财政管理权力,健全机制,完善违法行为和纪律处分的标准,确保公共资金支付合法,纠正谎报虚报,打击滥用公款,加强财政管理,促进完善会计制度,全面提升财政工作管理水平。

《条例》共六个章节,29条,主要规定财政违法行为以及处罚和处分的依据,包括:预算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税收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会计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处罚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正式调查处罚、处分,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员或单位吊销有关资格证书,处以罚款、取消其有关资格,追究责任和其他适当的处罚。

此外,《条例》还明确,特别重大的财政违法案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裁判。

为了更好地强化财政监管,保护国家财政秩序,做到违法必究,《条例》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并以及时、公正的态度,进行处罚。

实施《条例》,将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权威,严肃查处非法支付公款的行为,坚持反腐倡廉,保护公共利益,努力实现国家财政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财政环境。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使用公款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政府部门也将更加注重财政的合理使用,有效地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的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将有效地促进国家财政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财政环境,使得财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体系,最终实现财政创新发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目录:一、前言二、关于«处分奖励条例»中执法主体的效果三、国度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和奖励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立功的刑事责任八、行政处分应遵照的原那么一、前言1、«处分奖励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奖励条例»〔为方便表达,以后简称«处分奖励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以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犯财政法规的处分奖励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一切触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团体:既包括财政部门自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支出职能的部门。

财政支出的运用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度为了完成其管理职能的需求,仰仗着国度的政治权利停止的国民支出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度的发生和开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

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团体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一致的要求和规则,这些要求和规则就是一系列触及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

财政触及的面宽,不是几团体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上下不一,思想境界、看法水平、任务才干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效果,为了防止出现效果,于是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遭到制裁。

3、«处分奖励条例»的立法目的:«处分奖励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白规则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度财政经济次第,制定本条例〞。

说明了有违犯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度的财政经济次第,因此才需求制定本条例。

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研究的几个问题

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研究的几个问题

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研究的几个问题
青敏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427号令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施行).是财政部门和审计
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执法手段和处理、处罚种类、它的实施,对于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和明确.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青敏
【作者单位】四川省审计厅,61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相关文献】
1.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J], 康伟
2.财政部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评估工作 [J],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之二:贯彻《条例》中几个问题的解答[J], 赵骏
4.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J], 康伟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之四如何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裁措施 [J], 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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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根 据 需 要 . 国 务 院 可 以 依 法 调 整 财 政 部 门及 其 派 出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财 政 部

正 式施 行 。与《 暂行 规 定》 相比, 《 条 例》 具
有 六 个 方 面 的 特 点 :一 是 明 确 了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的 行 政 执
统称 监 察机 关 )或 者任 免机 关 依 照人 事
管理 权 限 . 依 法 给 予行 政 处 分 。 重点 内容解 读 :
本条 是 关 于财 政行 政执 法 主 体 及其
权 限 的规 定 。 ( 一)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的 一 般 性 规 定
六 是严 格 了财政 行政 执 法程 序 。因此 , 为
权 限
主体 中最 重 要 的一 类 。行 政 执法 权 作 为
5 2财政监督 C Al Z HE NG J I A NDU 2 0 1 7 1 1
监 督广 角
行 政 管理 的重 要手 段 , 应 当 由行 政 机关 行 使 , 但 并
不 是任 何行 政机 关都 可 以行使 行政 执 法权 。 只有 经 法律 、 法规 和 规 章 的明 确授 权 , 即依 法取 得 特 定 的 行 政执 法权 的行 政 机关才 能行 使行 政 执法 权 。 行 使着 对 财政 违 法行 为 的监 督 职能 。 1 9 9 8年 的 财 政部“ 三定 方案 ” 规定 , 财 政 部设 立 财政 监 督 司 . 即
及 有 财政 违 法行 为 的个人 .属 于 国 家公 务 员的 。 由 监 察 机 关 及 其 派 出机 构 ( 以 下
根据 不 同的 违法 主 体 . 详 细 列举 了 1 6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
一、 立法目的和背景
二、“暂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三、《处罚处分条例》的几个特点 四、《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解读
4
一、立法目的和背景
立法目的: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财经秩序。
5
立法背景:
⒈财政法制建设不健全和滞后,影响和妨碍了财政 监督向高层次、深领域、全方位发展的进程; ⒉财政、审计机关等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 制约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⒊执法部门存在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影响 了财政监督的成效。 ⒋财政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手段、方法不断翻新, 通过“立法”纠正违法行为的呼声很高。 ⒌《暂行规定》已经满足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 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5月
1
该“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 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 于2004年11月30日签发,以国务院令 第427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 行。
2
《处罚处分条例》在法律法规中所处的位置 :
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地方性政府规章、特区文件
22
第二条
(第四款)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 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 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 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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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责令改正;
二是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三是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是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是追回有关的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测试题答题人:得分:阅卷人:一、单选题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5年2月1日 B.2010年3月1日C.2010年5月1日D.2010年6月1日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A.法院 B.检察院 C.审计部门 D.公安局3.()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A.市级 B.省级 C.县级 D.乡、镇级4.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A.命令 B.授权 C.工作计划 D.工作安排5.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A.市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直接责任人员C.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7、《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A、健全财政职能B、规范财政监管C、规范财政收支D、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8、按《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只限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

A、中央B、省级以上C、市级以上D、县级以上9、《条例》的执法主体为()。

A、财政部门B、审计部门C、监管部门D、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10.《《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A、69 B、70 C、80 D、901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的规定执行A、国家机关B、企业C、金融机构D、行政部门12、国家公务员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还应当给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降级或者撤职处分B、警告C、罚款D、记过13、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A、行政B、刑事C、经济D、民事14、为了( ),制定本条例.A、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B、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C、纠正财政违法行为D、纠正财务违法行为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精神,加强财政系统监管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稳定。

一、违法行为范围1. 支出违法行为:包括超过预算支出、未经批准的特殊开支、违规报销、重复报销等违法行为。

2. 预算违法行为:包括编制、调整、执行和管理预算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 内部控制违法行为:包括不落实预算制度、复杂的内部控制体制、信息不透明等违法行为。

4. 会计违法行为:包括会计处理、信息公示不完整、虚构信息、伪造会计凭据等违法行为。

二、处分原则1. 处分须依法。

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法给予惩处。

2. 处分须公正。

处分决定必须公正、透明,不能有任何利益交换的情况。

3. 处分须合理。

定性、定罪、量刑必须公正、合理、科学。

三、处分程序1. 立案审查。

案件一经发现,应当即立案审查,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形成初步查证材料。

2. 报告上级。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可以指定专人听证和复审。

3. 确认处分。

对于初步查证明确,案件有足够证据,情节严重的,应当听证等程序,确认处分。

4. 处分执行。

对于已经确认处分的,应当及时执行,按照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上级财政部门。

四、处分措施1. 责令改正。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简单地责令改正错误。

2. 警告处分。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处分。

3. 撤职降级。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干部,可以采取撤职、降级等处理方式。

4. 处以罚款。

对于经过恶意违法行为的人员,可以采取罚款,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5.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限制公职。

对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的干部,可以采取此类处理方式。

五、结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贯彻信任责任、执法公正、震慑预防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财政系统的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奖罚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壹月三十日第壹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于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于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能够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的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仍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仍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与内容解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与内容解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与内容解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文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针对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处分措施,以加强财政监管,维护财政秩序,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以下是条例的详细讲解。

一、违规支付行为1.超额支付超额支付指财政单位违反财政会计制度规定,支付超过预算安排或事先批准、核定的金额。

一旦发现超额支付行为,财政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一般应承担经济处罚,并要求追回超额支付款项。

2.支付无根据或虚报报销行为支付无根据或虚报报销行为指财政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无法提供合法依据或者虚报报销事项。

此种行为将会受到财政部门的严厉处罚,责任人将承担经济责任,并要求追回无根据或虚报的款项。

3.私分财政资金私分财政资金是指财政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纪律,将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公款旅游、购买高档礼品等私人享受。

对于私分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回私分财政资金。

二、偷逃税行为1.偷逃税款行为偷逃税款行为指纳税人采取欺诈手段,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正常申报和支付税款。

一旦发现偷逃税款行为,财政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逃避的税款。

2.虚报减免税款行为虚报减免税款行为指纳税人故意虚报减免税所需的资料和情况,以获得不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虚报减免税款行为,财政部门将予以处罚,并追缴减免的税款。

三、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挪用财政资金是指财政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将财政资金转移或用于其他与财政支出无关的用途。

对于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要求追回挪用的财政资金。

四、其他违法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贪污公款、非法运营财政资金、侵占国有财产等违法行为。

对这些违法行为财政部门都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非法获得的财产。

【财政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法主体及财政违法行为种类_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_解读之三

违法主体及财政违法行为种类_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_解读之三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有财政违法行
为的, 依照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
定执行。但是,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
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依
照条例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7) 单位。主要体现在第九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处罚处分
条例》所称“ 单位” , 包括国家机
政收入;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
核拨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收纳、划
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
专户资金;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
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擅自
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
资金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
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该种行为适用
组织贷款;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或
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该种违法
行为主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
《处罚处分条例》从第三条至
中国财政·
2 0 0 5 年第5 期4 3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具体规定了1 6 类财政违法行为, 这

些财政违法行为是从实践中发生的
几百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归蜘概括
出来的, 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
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第一部分总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以第427号总理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处罚规定》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处罚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

《处罚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多部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处罚规定》中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已明显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

二是《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由于《处罚规定》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当时的经济主体还比较单一,只对国有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有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也存在财政违法行为。

因此,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也应予以规范。

三是《处罚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发展。

《处罚规定》发布实施17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行政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翻新。

对这些新出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难以规范和调整。

四是《处罚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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