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案例
教师法典型案例
教师法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教师法典型案例:
1. 师德失范案例:一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恶言相向、侮辱学生,甚至对学生进行体罚,违反了师德规范中的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等要求。
2. 学术不端案例:一位教师在科研过程中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等准则。
3. 校园暴力案例:一名教师在校园中殴打学生或同事,违反了师德规范中的和平共处、团结协作等原则。
4. 教学失职案例:一位教师在教学中缺乏耐心和责任心,经常迟到早退、放任学生自学,违反了教师敬业精神、关爱学生等要求。
5. 性骚扰案例:一名教师对学生进行言语或身体的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中的纯洁自爱、保护学生等原则。
这些案例都是教师法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展示了不符合师德规范的行为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这些案例的曝光和处理,能够促进教师的行为规范和教育环境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相关典型案例(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作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基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教育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生陈某的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了体罚。
陈某的父母发现后,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案例分析: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学生的体罚,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对教师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教师形象,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其参加相关教育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同时,学校对李某进行了停职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公开道歉。
启示:此案提醒广大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同时,也警示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案例二:教育公平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地两所小学因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学生入学存在不公平现象。
部分家长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设置歧视性入学条件。
”此案中,两所小学在入学条件设置上存在歧视性因素,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所小学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判决两所小学改正错误做法,并赔偿部分学生及家长的经济损失。
法律保护教师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队伍日益壮大,教师权利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我国,教师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一些教师的合法权益却遭受侵害。
本文将以张某诉某教育局案为例,探讨法律如何保护教师权利。
二、案例简介张某,男,35岁,某中学教师。
2010年,张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2011年,学校以张某教学成绩下滑为由,将其解聘。
张某不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张某被解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遂作出撤销学校解聘张某的决定。
但学校仍坚持解聘张某。
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具备解聘张某的法定事由,以及教育局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
四、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张某被解聘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学校不具备解聘张某的法定事由。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张某被解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学校解聘张某的决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教育局作出的撤销学校解聘张某的决定,并要求教育局依法处理。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未依法行使解聘教师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解聘教师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本案中,学校以张某教学成绩下滑为由解聘张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因此学校不具备解聘张某的法定事由。
2. 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法律法规精选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教育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本文精选几个教育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一:教师侵害学生权益案1. 案情简介2018年,某小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李某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家长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得知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教育行政处罚案1. 案情简介2019年,某中学教师王某因违规补课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取消其教师资格。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非法办学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专业设置等;(二)擅自招生、招录学生;(三)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四)非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教育机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偿补课。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案例三:教育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2020年,某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家长的孩子提供一定时间的学习辅导。
法律保护教师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老师,女,35岁,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
在某市一所中学担任语文教师已8年。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学校管理层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不断加大。
在此背景下,张老师因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然而,学校管理层并未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反而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对张老师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罚,包括降低工资、取消评优资格等。
张老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向某市教育局提起申诉。
二、案情1. 张老师向学校管理层反映身体不适,希望得到休息和调岗,但学校管理层未给予重视,仍要求其正常上班。
2. 张老师因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住院治疗期间,学校管理层未派代表探望,也未给予相应的关怀。
3. 张老师康复后返回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层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降低其工资,取消评优资格。
4. 张老师向学校管理层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工资和评优资格,但学校管理层未予理睬。
5. 张老师向某市教育局提起申诉,要求调查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四、处理结果1. 某市教育局接到张老师的申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学校管理层的行为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发现,学校管理层在处理张老师身体不适的问题上存在失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幼儿教师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师,女,30岁,是一名具有5年教龄的幼儿教师。
她在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担任大班班主任。
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张老师深受家长和孩子们喜爱。
然而,在2020年,张老师在工作中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待遇,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事件经过1. 工作强度过大:张老师所在幼儿园实行的是两班制,即一天内要同时照顾两个班级的孩子。
由于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张老师经常需要加班,甚至有时需要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长时间的加班导致张老师身心疲惫,健康状况每况愈下。
2. 待遇不公:张老师的工资待遇与其他教师相比明显偏低。
尽管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但园方以“工作量不大”为由,拒绝给她调薪。
此外,张老师还被剥夺了参加教师培训的机会,导致她的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提升。
3. 职称评定受阻:张老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获得“优秀教师”称号。
然而,在职称评定中,她却因“非在编教师”的身份而遭到不公平对待,未能顺利晋升。
4. 合法权益受损:在一次家长会上,张老师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家长进行了耐心劝导。
不料,部分家长将情况反映到园方,导致张老师被指责为“态度恶劣”。
园方未进行调查核实,便对张老师进行了通报批评,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老师作为幼儿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
然而,园方却以各种理由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
1. 工作强度过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园方未按规定安排张老师的休息时间,导致其身心疲惫,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师法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起涉及教师法相关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李某诉某市XX中学教师职务评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XX中学教师。
2018年,李某因工作表现优秀,被学校推荐参加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定。
在评定过程中,李某发现部分教师的评定材料存在虚假成分,包括工作业绩、论文发表等方面。
李某向学校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审查评定材料。
然而,学校未予理睬,导致李某未能通过高级教师职务评定。
李某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教育局经调查后认定李某投诉属实,要求学校重新组织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教师职务评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依据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教师职务评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存在违规行为。
李某依法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教师权益保障:本案中,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维护。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教师权益的保障,也提醒广大教师,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敢维权。
2. 教师职业道德:李某在发现其他教师评定材料存在虚假成分后,敢于提出质疑,体现了其高尚的职业道德。
这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师德典范。
3. 教育公平:本案反映出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有助于维护教育公平。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1年4月15日下午,张某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李某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过程中李某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到墙壁,导致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李某头部受伤,需住院治疗,并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的追逐打闹行为,导致李某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且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与学校无关,不同意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存在管理失职行为;2. 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是否属于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范畴;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及数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学校在事故发生时,已尽到管理职责,对学生的课间休息时间进行管理,不存在管理失职行为;2. 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虽然发生在学校范围内,但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3. 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时,已尽到管理职责,对学生的课间休息时间进行管理,不存在管理失职行为。
同时,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虽然发生在学校范围内,但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
教师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教师法相关法律案例层出不穷,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师法的实施和教师的权益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教师职务晋升争议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王某在任教期间表现优秀,连续多年获得优秀教师称号。
然而,在最近一次教师职务晋升中,王某因票数不足未能晋升为中级教师。
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学校领导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职务晋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王某未能晋升的原因是票数不足,而学校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不符合晋升条件。
因此,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处理结果】经调查,学校领导确实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此表示歉意,并撤销了王某未晋升的决定,重新组织晋升程序,确保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案例二:教师工资待遇争议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学校发生争议。
李某认为,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且工资水平低于同地区其他小学教师的平均水平。
李某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学校支付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本案中,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李某工资,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经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学校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学校立即补发李某工资差额,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了整改,确保其他教师的工资待遇得到保障。
四、案例三:教师权益保障争议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学校请假,但学校以“影响教学秩序”为由,拒绝批准其请假。
张某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学校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享有依法休假的权利。
本案中,学校以“影响教学秩序”为由拒绝批准张某请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高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高校教师因教学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高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如何依法行事。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化学系教师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实验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发生火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学校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教学事故,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造成事故,而是由于操作失误,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经复查后,维持了原处分决定。
李某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实验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火灾,虽然并非故意为之,但确实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符合《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实验室火灾,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学校有权依法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教学事故根据《高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学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本案中,李某因实验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火灾,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符合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师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师,一位在教育行业工作了多年的资深教师,在某市一所知名中学担任语文教师。
2021年,张老师因一次课堂管理事件与家长发生了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诉讼。
二、事件经过2021年9月,张老师所在的班级中,一名叫李明的学生(化名)在课堂上多次扰乱纪律,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学习。
张老师在多次劝阻无效后,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对李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课后与李明的家长进行了沟通。
李明的家长,王女士(化名),对张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表示强烈不满。
她认为张老师的教育方法过于粗暴,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并可能对孩子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在多次与张老师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三、法律纠纷王女士以张老师侵犯了李明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老师则认为,自己在履行教师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并未侵犯李明的任何权利。
张老师还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李明在课堂上扰乱纪律的记录、与其他同学的证言以及学校的处理意见等。
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了如下分析:1. 张老师作为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以维护课堂秩序。
2. 张老师在批评教育李明时,虽然措辞较为严厉,但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也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李明。
3. 李明的行为确实对其他同学的学习造成了影响,张老师的教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
4. 王女士提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老师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并未侵犯李明的任何权利。
因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老师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案例启示本案给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教师在履行职责时,要注重方式方法,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2.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行为表现,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完整版)教师法案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案例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
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
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
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
举例教师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为教师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教师法律救济案例,探讨教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一:教师被非法解聘案案例简介:某教师因与学校领导发生矛盾,被学校以“工作态度不端正”为由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教师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被非法解聘,主要原因是学校领导与教师发生矛盾。
在此情况下,教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教师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三、案例二:教师被拖欠工资案案例简介:某教师因所在学校拖欠工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学校拖欠工资行为属实,要求学校支付教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处理结果:学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支付了教师拖欠的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被拖欠工资,主要原因是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
在此情况下,教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本案中,教师依法维权,最终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
四、案例三:教师遭受校园暴力案案例简介:某教师在校内遭受学生暴力袭击,导致身体受伤。
教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学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教师进行了赔偿。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遭受校园暴力,主要原因是学生行为失范。
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教师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教师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一:教师因学生受伤被索赔案例简介:某小学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之间的打闹,导致一名学生在活动中受伤。
学生家长将学校及涉事教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学校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进行保障。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学生的受伤负有责任。
3. 教师责任: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进行监护。
本案中,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之间的打闹,对学生的受伤负有间接责任。
法律建议:1.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能力。
2. 教师在组织学生活动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形成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
三、案例二:教师因言论不当被投诉案例简介:某中学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导致学生心理受到创伤。
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要求对涉事教师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 教师责任:本案中,教师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教师法中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权益保障和教师管理的重要法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教师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法中法律责任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一: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开除案例背景: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多次在课堂上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经过调查核实后,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开除李某。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李某因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依法对其进行了开除处理。
三、案例二:教师泄露学生个人信息被处罚案例背景:某中学教师张某,在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将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家长发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张某因泄露学生个人信息,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学生、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张某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三:教师抄袭他人论文被查处案例背景:某高校教师王某,在撰写学术论文时,未经允许抄袭他人作品。
经查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给予王某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学生、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也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育法律责任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家长的法律意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案例【案例一】某中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侮辱性语言,并体罚学生。
事后,家长和学校发现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三)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李某被学校解聘,并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学校对受害学生进行了心理辅导和关爱。
二、学校管理不善案例【案例二】某小学在组织学生参加户外活动时,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受伤。
经调查,学校未按规定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本案中,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学校被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赔偿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用。
教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教师资格证的取得是成为一名合格教师的前提。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冲突时常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冲突,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张老师,某中学历史教师,拥有多年的教学经验。
一天,学校组织了一场关于“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班会,要求各班学生撰写一篇关于抗战历史的文章。
在班会上,张老师针对这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日本侵略者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是永远无法洗刷的,并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然而,在班会上,有一位名叫小李的学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老师言辞过激,损害了日本人民的感情。
小李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学校给予张老师处分。
二、案例分析1. 教师职业道德冲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遵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道德规范。
在本案例中,张老师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批评,体现了他的爱国情怀和正义感,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爱国守法要求。
然而,张老师在与学生小李的交流中,未能充分尊重学生的观点,导致学生家长的不满。
这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关爱学生和为人师表的要求。
2. 教育法律法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三)按照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受教育者,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要求学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张老师,女,45岁,某中学语文教师。
2018年9月,张老师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批改任务。
学校认为张老师未履行教师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老师警告处分。
张老师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张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张老师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批改任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
(2)学校对张老师的处分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违反本法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对张老师给予警告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3)张老师是否有权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张老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2. 案例启示(1)教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师职责。
张老师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完成作业批改任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提醒广大教师应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师职责。
(2)学校应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张老师给予警告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教师申诉制度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张老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这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案例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案例【案例一】获取报酬待遇权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案例二】教师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2004年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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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案例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
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
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
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
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
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
《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3〕拖欠教师工资追究县长责任2003年12月26日《南方日报》载:昨日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的责任”,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省政府规定,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人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
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
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责任。
据了解,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地方还不能保证按定编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学杂费被错位使用甚至被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按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好。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黄牌警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教师法》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挪用经费”等政府行为,本法条明确规定“上级机关必须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
这样就把政府也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并且也尽量减少上下级之间的推诿。
〔案例8—4〕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
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
江某该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在1993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93年工资套改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64元,纳入新的工资标难,剩余部分暂予保留。
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
按照国务院工改(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
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
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案例8—5〕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8—6〕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9—7〕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
《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