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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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
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
款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
年2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
额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
要加收罚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
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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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3日,国旅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 向太保公司申请理赔。太保公司于2009年11 月3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
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处于维修、保养期间, 保险公司免责。且刘某和修理厂在双方责任 不明的情况下与罗某达成调解,损害了保险 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 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 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的自热变化造 成,过错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存在混 合过错,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平安保 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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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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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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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
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
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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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
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
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
修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发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 即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 险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15
16
平安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 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工作的员工。中 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 就是中禾公司。
26
国旅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应界定于“在营业性修理厂”内,
其含义是指车辆在特定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刘某应国 旅公司要求将车送交国旅公司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车辆已脱离“营业性修理厂”的范围,不属于免 责范围。双方订立合同中仅约定维修保养时免责的地 域范围,并未约定维修保养后的交接条件,只要脱离 了合同约定的限制地域,保险合同理当重新恢复其效 力。 刘某及修理厂是以保险赔偿的方式来支付罗某的损失, 并未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对伤者的赔偿义务。不能视为 他们主动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保公司应 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等。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原材料、
产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2亿
元;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个月
(自2003年7月5日12时起至2004年7月5日12
时止);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损失 。
14
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 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
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
款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
年2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
额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
要加收罚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
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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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3日,国旅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 向太保公司申请理赔。太保公司于2009年11 月3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
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处于维修、保养期间, 保险公司免责。且刘某和修理厂在双方责任 不明的情况下与罗某达成调解,损害了保险 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 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 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的自热变化造 成,过错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存在混 合过错,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平安保 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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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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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
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
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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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
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
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
修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发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 即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 险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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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 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工作的员工。中 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 就是中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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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应界定于“在营业性修理厂”内,
其含义是指车辆在特定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刘某应国 旅公司要求将车送交国旅公司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车辆已脱离“营业性修理厂”的范围,不属于免 责范围。双方订立合同中仅约定维修保养时免责的地 域范围,并未约定维修保养后的交接条件,只要脱离 了合同约定的限制地域,保险合同理当重新恢复其效 力。 刘某及修理厂是以保险赔偿的方式来支付罗某的损失, 并未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对伤者的赔偿义务。不能视为 他们主动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保公司应 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等。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原材料、
产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2亿
元;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个月
(自2003年7月5日12时起至2004年7月5日12
时止);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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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 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