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贺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摘要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
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正文: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
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
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
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
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
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
此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仅适用于单独风险,而非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组,后一种情况请参照以下定义。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三章信用保证保险
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国内外市场均得到广泛应 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
现状分析
未来趋势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
03
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在借款人或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相关义 务时,债权人或保险人面临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信用风险的来源
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经营环 境等方面。
总结词
促进经济发展
详细描述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为企业提供融 资支持,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加投资,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案例
总结词
个人金融服务的保障
详细描述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一种保险,帮 助个人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满足个人消费 或投资需求。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 断,定量评估则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和运用数据分析来评估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的管理
市场风险的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收益不 确定的风险。
市场风险的来源
市场风险的来源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商品市 场等。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 政策,鼓励和推动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 展,例如对符合条 件的信用保证保险 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等。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保证保险法规体系, 包括《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信 用保证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基础。
法规体系
政策支持
信用保证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未来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将更加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预警能 力。同时,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090151181 苑梦商学院09级经济学2班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有所不同,认识并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由三则案例,逐步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
一、三则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1日,土木将其所有的丰川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二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
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
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土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
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乎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
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土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土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土木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二: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遭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多家保险公司陇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案例三: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
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则产保险一年。
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
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上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密切相关。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
案例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三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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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 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 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 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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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 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 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 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 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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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 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
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
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
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保险实务的案例分析PPT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 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 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CONTENTS
晚餐时光一天中,我总是期待晚餐时刻的到来。天气冷
飕飕,好想吃火锅!亲爱的妈妈,让我陪您一起去菜市
场买材料,金黄色的玉米、动物造型的丸子,新鲜的蔬
菜,都是我的爱。哇!火锅咕噜咕噜,发出人的香味, 让我不禁口水直流,但是,我要请辛苦的爸妈先来尝鲜,
01
保险的概述
再请爷爷、奶奶和弟弟,一同大快朵颐。大伙儿幸福洋
保险案例分析PPT 难过自己的不当行为、语言与默默反省好想告诉爸爸、
妈妈我会听话你们别生气了。我要做一位好小孩,让你 们骄傲的好孩子。大的享受当!当!当!放学啰!看着
夕阳踩着余晖,快马加鞭赶回家。回到家,入厨房,瞧
见火锅哔波哔波,好料放在桌子上,看见家人们,眉开
眼笑坐在桌子旁,等着我来。开饭了!丸子兄汇弟报撑人竿:跳XX,X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理论与实务》期末论文—保险案例
《保险理论与实务》期终作业学院:管理学院班级:姓名:学号:《保险理论与实务》期终考察作业总论:我对保险的认识。
在学习这门课之前,我对保险的认识同大多数人一样,认为它就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方法,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也接触到医疗保险等保险产品,但对保险并没有系统的认识。
时常也会有困惑,感觉保险多多少少有种欺骗性。
直到这学期学习了《保险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程,在李儒晶老师的引导下,我们逐渐认识了保险,并理解了保险的意义所在。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保险起始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在当今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保险是一个国家稳定社会的工具。
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商业保险产品也是推陈出新,现在保险的功能是越来越完善了,它不仅能有效弥补社保的不足,规划我们的财产,而且就算风险来临时我们也能有一笔钱来周转,为未来做一个充足的准备。
案例内容: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2006年5月18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
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
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
公司员工A和员工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员工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
员工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员工A 向身体健康,而员工B则患心脏病多年。
保险实务案例分析项目7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解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3.三停损失案例:某食品冷冻加工厂与某织布印染厂合资购买装置、共同使用的供电变压器,在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由于雷击感应损坏,造成两厂突然停电事故,致使食品冷冻加工厂正在负荷运转的投料自动设备受到损坏,同时由于停电时间较长,冷库内温度升高;部分冷冻食品遭受损失。
织布印染厂印染车间正运转的高热烘筒因突然停电被迫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烘焦。
该两厂全部财产都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在保险财产发生事故的次晨,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财产保险基本险》关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也负责赔偿的规定,提出了赔偿的要求。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1若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18万、12万,财产实际价值50万。
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如①俺比例责任②限额责任③顺序责任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向王某赔偿多少解:①比例责任甲:(50-10)*[45/(45+18+12)]=24万乙:(50-10)*[18/(45+18+12)]=万丙:(50-10)*[12/(45+18+12)]=万②限额责任甲:(50-10)*[40/(40+18+12)]=万乙:(50-10)*[18/(40+18+12)]=万丙:(50010)*[12/(40+18+12)]=万③顺序责任甲赔40万乙和丙不赔2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实际损失20万。
①当绝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多少②当相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偿多少解:①(100/120)*(1-5%)*20=万②(100/120)*20=万3 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请问:((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解:(1)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①车辆损失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辆损失ד宝来”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80%×(1-15%)=万元②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奥迪”车车辆损失+“奥迪”车医疗费用+“奥迪”车货物损失)ד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0+4+10)×80%×(1-15%)=万元(2)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奥迪”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车辆损失+“宝来”车医疗费用+“宝来”车货物损失)ד奥迪”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30+14)×20%×(1-5%)=万元4 1999年1月27日,个体户徐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A县支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27日24时止。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015年,张先生为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保费,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拒绝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情况。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张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疾病)死亡。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
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认定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理论与实务分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分析
01
保险基本概念与原理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
保险的定义
•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分散风险、转移风险来实现经济保障和社会稳定 •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时,由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通过保险市场的运作,实现风险资源的有效配置
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 董事会:董事会是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 • 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 管理层:管理层负责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实施董事会制定的战略决策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
• 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对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安 排,实现公司盈利、风险控制和发展的平衡 • 资产负债管理的策略:保险公司可采用保守型、稳健型、 进取型等资产负债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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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发展与未来趋势
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与趋势
国际保险市场的趋势
• 保险全球化:保险全球化推动保险公司跨国经营,提高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 保险数字化:保险数字化推动保险公司采用新技术,提高保险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 保险生态化:保险生态化推动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合作,构建保险生态体系, 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国内保险市场的问题
• 市场竞争: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 风险管理:部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存在风险隐患 • 消费者保护:部分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存在投诉和纠纷
保险行业的创新与变革方向
保险行业的创新
• 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应开发创新型保险产品,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 技术创新:保险公司应采用新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提高保险经营效率 和风险管理能力 • 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提供创新型保险服务,如保险科技、保险文创等,提高客户满意度
保险案例分析
2007年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 10万元 2、200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 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 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 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 同年5 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 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 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 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 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 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 给付保险金。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至法院。 给付保险金。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至法院。
4.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 4.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儿子 父母离异 保险金归谁? 保险金归谁?
王某,25岁 未婚,某印刷厂工人,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 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 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 某生母尚在。2008年 某生母尚在。200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 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 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 同年6 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 楼死亡。祸不单行, 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 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 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 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 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 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 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 念在往日情分,故于2008 2008年 念在往日情分,故于200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 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 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 知情。事故发生后, 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范本)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六章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
通过创新的产品特性和服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PART 03
保险产品定价方法与策略
保险产品定价的基本概念
定价定义
保险产品定价是指保险公司根据 市场需求、竞争状况、成本等因 素,为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价格。
定价目标
保险产品定价的目标是确保公司 盈利的同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 产品价格,以吸引和留住客户。
产品推广
通过营销和推广手段,将保险产品推向市场,吸引客户 购买。
案例分析:成功保险产品设计要素
保障全面
成功的保险产品应提供全面的保障,覆盖客户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价格合理
产品价格应与保障范围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客户能够承担得起。
服务优质
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增强客户对产品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PART 02
保险产品设计的原则与流 程
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原则
客户需求导向
保险产品设计应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满足 客户的保障和投资需求。
风险可控
保险产品设计应确保风险可控,避免过度承 担风险和损失。
创新性
保险产品设计应具有创新性,提供独特的产 品特性和服务,以吸引客户。
可持续性
保险产品设计应考虑长期可持续性,确保公 司能够长期稳健经营。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挖掘客 户需求和市场趋势,为产品创新提供 有力支持。
快速迭代与优化
通过用户反馈和市场反馈,不断对产 品进行迭代和优化,提高产品的竞争 力和适应性。
PART 05
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的挑 战与对策
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面临的挑战
市场需求多样性
不同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差异大,如 何满足各类客户的需求是产品设计的一大挑 战。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问题: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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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08年6月,国旅公司与太保公司就国 旅公司所有的闽D—13082大客车签订保 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 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 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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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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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 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 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责 赔偿。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 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即 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 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屈某就该事故于2008年4月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 赔时,保险公司以屈某医疗费已经有事故车主赔偿为 由拒绝赔付。
屈某认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保险为商业保险,不 同于社会保险,双方系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 由不成立。
问题:(1)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 什么原则?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为什么?
《保险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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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3年1月24日,耿某与北京世阔德汽 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购销汽车 合同书,约定耿某向世阔德公司购买厦 装装载机1辆,车价250000元,首付75 000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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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 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年2 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额 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 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要加收罚 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定的保险 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万寿路 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支行。
[管理]《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一)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二)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评析: 1.(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1)1000箱货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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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 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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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应界定于“在营业性修理厂”内,
其含义是指车辆在特定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刘某应国 旅公司要求将车送交国旅公司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车辆已脱离“营业性修理厂”的范围,不属于免 责范围。双方订立合同中仅约定维修保养时免责的地 域范围,并未约定维修保养后的交接条件,只要脱离 了合同约定的限制地域,保险合同理当重新恢复其效 力。 刘某及修理厂是以保险赔偿的方式来支付罗某的损失, 并未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对伤者的赔偿义务。不能视为 他们主动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太保公司应 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
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
支行。23源自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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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
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
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
修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
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 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 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的自热变化造 成,过错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存在混 合过错,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平安保 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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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发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 即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 险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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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公司认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 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工作的员工。中 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 就是中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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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
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
款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
年2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
额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
要加收罚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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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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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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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3日,国旅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 向太保公司申请理赔。太保公司于2009年11 月3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
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处于维修、保养期间, 保险公司免责。且刘某和修理厂在双方责任 不明的情况下与罗某达成调解,损害了保险 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等。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原材料、
产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2亿
元;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个月
(自2003年7月5日12时起至2004年7月5日12
时止);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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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