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研究综述
外国法制史论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 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 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 其中 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 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 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 的乌尔纳姆王创制 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 A.禁止巫术 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 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 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 其中既有僧侣贵族 高级官吏 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 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 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 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 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 公元前621年 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 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 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 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 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 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 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 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国法制史—绪论
绪论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是以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外国法制史的体系与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相适应,外国法制史的体系整体上包括古代法、中世纪法、近现代法三个部分。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概况(一)古代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大约自公元前4千年起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覆灭时为止的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人类法律文明最早发端于东方文明古国,先后出现了古代埃及法、两河流域法和古代印度法,随后古代希腊法、古代罗马法也相继产生,并迅速发展。
特别是随着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资本主义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自公元5世纪起至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为止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民族封建法律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法律渊源的多样化是贯穿西欧各地整个中世纪法律的最主要的特点。
(三)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时间自公元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获得胜利起,至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过渡至垄断资本主义时为止。
各国法律先后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确立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贯彻资产阶级刑法、民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充分体现了自由主义和放任主义的时代特征。
(四)现代法律制度20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动了法律的变革,基本实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之下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现代化发展。
在现代社会,各国法律的发展呈现出较多的共性。
外国法制史
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1,英国革命及其殖民扩张——英美法系形成 2,美国法出现及发展 3,法国法的发展——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大陆法系的出 现 4,德国法的发展——德国民法、行政法 5,日本法迈向近代——民治维新——《大日本帝国宪法》 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 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 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 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 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 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 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 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前1500年的征服:阶级Fra bibliotek立--种姓制度 (二)、发展 1,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国教——社会基本制
度:种姓制度出现 2,前6世纪,佛教产生,一度成为印度国教 3,前3世纪时期,阿育王统治时期 4,公元4-7世纪,封建的印度法出现,新型国教— —印度教出现
三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第一讲
导论
1,何谓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3,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方法? 4,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发展概述
1,何谓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研究中国外的世界上其他国 家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的一门科学。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前19世纪,故巴比伦王国建立 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出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三个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0.外国法制史导论(总结性)
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出现,是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 的重要历史渊源。
创建于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法是在中世纪社会中别树一帜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导论
研究 对象
体系 地位
产生 演变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近代法律制度(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兴起
外国法制史导论
研究 对象
体系 地位
产生 演变
外国法制史导论
真题演练
例1 名词解释:楔形文字法
【参考答案】 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城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 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总结
本章为了解性内容,不需要额外记忆负担, 但是需要形成对《外国法制史》各章节名称的了 解,因为考试题基本按照章节顺序。
的习惯法,后来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律被后人称作楔形文字法。 古代印度法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公元前11世纪左右,西亚的巴勒斯坦产生了希伯来奴隶制国家,出现了希伯来法。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后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的法典编纂集罗马法之大成。
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 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 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 “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系”
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美国法与英国法并列 成为这法系的组成部分。
外国法制史导论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简介本篇论文将研究为何澳大利亚法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并被视为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我们将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体系特点和法律发展等方面,探讨其成功因素。
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澳大利亚法制的发展与英国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在其法律发展的早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后来随着殖民地的自治权力的逐渐增强,澳大利亚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现代澳大利亚法制的基础。
澳大利亚法制的体系特点澳大利亚采用了联邦制度,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级。
同时,澳大利亚法制借鉴了英国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形成了混合法系的特色。
这种混合法系的特点使得澳大利亚法制在处理各种不同法律问题时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和司法判决逐步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例如,澳大利亚在人权、环境保护、平等权利等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结论澳大利亚法制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独立的法律体系、灵活的混合法系特点以及持续的法律改革。
这些因素使得澳大利亚法制能够应对社会的变革和需求,并保持与国际接轨。
澳大利亚的法律发展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Smith, J. (2010). "The Development of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Legal Studies: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30(2), 123-145.- [2] Jackson, M. (2015). "The Evolution of Australian Law". Australian Law Journal, 89(4), 289-302.。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日本是近代继受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比较成功的一个国家。
日本在它的法律形成历史上,和中国有着更多的渊源。
人们都说,中日两国有着非常悠久的、相似的传统文化。
如日本从隋唐时期起,就大量引入当时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日本最早的法律条文都是按照当时中国古代唐律拟定的。
法|律教育网原创但是中日两国也有一个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也就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点——文化传统。
有人说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真的有很大的差别吗?实际上我们强调的是两个东西。
一个是说曾经在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具体的文化现象,中日两国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是对这样的一种文化现象的取舍,各自形成了一道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做法,这就是对待文化的传统。
日本有他自己的特点,后人归纳日本这个民族非常善于吸收外来文明,在历史上当中国在政治经济上走在世界前例的时候,日本这个民族就善于吸收中国政治文化中的长处。
如,在中国的唐代和宋代,日本会广泛的派遣人员到中国来学习,像遣唐使等等。
到了近代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更为有优势的时候,日本这个民族转而学习西方,所以在亚洲继受西方法律问题上,日本应该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
在司法诉讼制度上,也体现着这样的特点。
日本从明治维新后,开始比较全面的接受西方这套法律制度。
日本这个民族有许多的优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在对待西方文化上,日本人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对于这些外来的文化,就像随着四季换衣服一样。
”然后也对中国人比喻:“说中国人则不同,你们像脱皮一样,你们的过程要来得非常缓慢,而且非常痛苦。
法律教育网原创更重要的是在变化过程中,你们会很冒风险。
”这个比喻是很形象的。
在近代的司法诉讼制度上,日本也是广泛的采用欧洲大陆法的一套结构,如在法院制度的设计上,日本往往被称为叫做“裁判所”,这样一套制度,后来又直接的影响到中国清末民初的司法诉讼制度。
当然,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二战之后,由于受美国占领,受到了越来越多普能法因素影响。
外国法制史
四. 中世纪东西方封建制法的相同特 点是:
1. 共同本质是承认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2. 家族成为法律考虑的中心和出发点,至于 个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必须受家族的约束 3. 都极为重视对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与保护, 不动产所有权在各国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4. 关于妇女的地位都贯彻男尊女卑的原则 5. 在法的表现形式上都是习惯法和成文法并 重,而且出现了判例法
三.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1. 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 独立的规范体系、作用范围、立法者和执法 者,宗教的任何细小变化都会影响法律的渊源 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 种姓制度,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为他们规 定不同权利义务。
外国法制史与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 1. 外国法制史与政治制度史的关系
2.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 3. 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4. 外国法制史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及发展的基本 过程、一般规律
基本过程:
古代奴隶制法------中世纪封建法-------近现代 资产阶级法及社会主义法 形成发展的一般规律: 1. 法的形成和发展,以经济发展的状况为前提
(3).土地制度:古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 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土地占有形 式大致可分为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两种形式 (4).契约制度:有关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 半,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寄存、雇工、建筑 工程、运输等 (5).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肯定家庭关系是家长制 家庭关系,婚姻以契约为基础,无婚约的婚姻在法 律上是无效的 (6).刑事法律规范:法典涉及的犯罪种类主要有侵犯 人身、侵犯财产和侵犯家庭三大类,刑罚种类主要 有死刑、体罚、罚金、驱逐等 (7).司法制度: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不服法院 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地方司法权分别由 国王下属的大小官吏来行使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三十一届年会综述
孙 晓鸣
胜 景 天 然 别 , 精 神 人 画 图 。 山 一 分 四 顶 , 三 面 瞰 平 湖 。 年 20 1 8 9月
至 22 日
23 日
由 全 国 外 国 法制 史 研究会 主 办 的 全国 外 国 法制 史 研 究会
,
第 三 十一 届年 会 , 在 美丽 的 古城合肥正式 召 开 。 来 自 全 国 各大高校 、 科
开幕 式 上 ,
全国外 国 法制 史 研究 会会 长 、
华东政法 大学何 勤华
教授 发 表 了 热情 友好 的 欢迎 辞 。 本届 年会 的 主 题为 “ 法 律文 明 的 起 源
和 变迁 — 以 五 大古 文 明 为 中 心 ” 何 勤华 教授 指 出 文 明 和 法律 文 明
,
,
是 20 1 8 年 会 议 的 关键词 , 并 就 此提 出 了 文 明 是 整 体 的个 褒 义词 还 是 中 性 词 、 文 明 是 孤立 存在 的 还 是 互 动 交 流 中 成 长 的 、
文 明 是 一 个动 态还 是静态 的 概念 、 文 明 也 曾 经 历过 自 我 扬 弃 自 我完 善
的 过程 、 文 明 是 否 具有普世价 值 、 中 国 古代 文 明 的 本 质特征 是什么 七 个
运用
重 据 法 三 “ 证
”
,
对在 宝鸡发 现 的M 1 7号墓 穴 中 的考古学 资料进 行研究 , 同 时 结合人 类学
家所 写 的 《 伊 隆戈人 的 猎 头 》 , 以 及 书 面 文 献中 对 炎 帝生 活地 区 的 描 述 ,
通过发挥想 象力 为 中 国 法 律起源 中 的 “刑 起 于 兵 ” 提供 一个独 特 的 注 ,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法治研究综述
法治研究综述一、引言法治研究是一门涉及法律、政治、社会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旨在研究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对法治研究进行综述和深入分析,对于深化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认识,推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治研究的发展历程1. 法治研究起源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在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开始关注如何通过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的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关注推动了早期法律思想家对于公正与正义等概念进行深入思考。
2. 法制思想在中世纪欧洲得到发展中世纪欧洲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创新。
例如,在英国出现了普通法体系,在大陆欧洲则形成了民事法典体系。
这些创新为后来现代国家建立法治体系奠定了基础。
3. 法治研究在近现代得到进一步发展近现代以来,法治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尤其是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影响下,法治原则开始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
4. 法治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古代就有了丰富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近代以来,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吸收和融合。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对于法治研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
三、法治研究的理论框架1. 法律哲学视角下的法治理论从哲学角度来看,对于什么是合理和公正的相关部门行为以及如何通过制定合适规则来实现公正等问题进行探讨。
这一视角强调规则与价值观念之间相互作用关系。
2. 相关部门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法治理论从相关部门与社会关系出发,研究相关部门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影响,以及通过法治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问题。
这一视角强调相关部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社会学视角下的法治理论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对于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
这一视角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关系。
四、法治研究领域与方法1. 法治与政治研究相关部门权力如何通过制定合适规则来实现公正,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规范相关部门行为。
外国法制史
日耳曼法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以马尔克制度为基 础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沿革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后建立国家 的过程中由习惯发展而成的。
日耳曼法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
绪论
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
对象——
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 变化的过程、规律和所产生的进步作用。
绪论
二、时期划分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近代法制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制度—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 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 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 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 《汉穆拉比法典》结构和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 一。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 总称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 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得 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 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 4、佛教经典。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 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 5、国王敕令。
《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外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科学。
它是通过历史上外国各种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了解其阶级实质,探讨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一样,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又与其他部门法密切联系。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它与各部门法学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可涉及各部门法,并通过各种部门法及理论,综合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法律制度,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基本法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同时,也需要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决定了它的体系。
一般来说,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外国法制史体系的划分依据。
有的也按照世界历史分期,将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部分,这与按照四种历史类型进行划分是相对应的:古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即封建制的法律制度;近代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现代则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两种法律制度。
我们的教材就采取了第二种体系,按照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的顺序编写。
以下就各编的主要内容和线索做简要的介绍。
在古代法律制度一编里包括了楔形文字法律、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古代希腊法律制度和古罗马法律制度。
楔形文字法和古印度法都长期保留着土地公有制形式、保留着原始公社的许多残余、借神权维护奴隶制专制君主制的统治,是世界历史上奴隶制早期阶段的法律制度。
以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备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对后来西亚等地区的法律制度有巨大影响;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则以具有浓厚的宗教法色彩为特点,对东南亚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九届年会综述
作者: 于明[1];程延军[2]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师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49-152页
主题词: 外国法制史;年会综述;研究会;华东政法学院;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法学期刊
摘要:八月的呼和浩特,天高云淡,气候宜人。
由内蒙古大学与华东政法学院共同承办的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十九届年会于8月1日至3日在内蒙古大学隆重召开。
来自全国50多所高校和10余家法学期刊、出版机构的130多位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在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内蒙古大学及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及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畅所欲言、讨论深入的热烈景象,并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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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外国法制史课程文献综述范文
普通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文题目《论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权利保护机制》学院法学院学生姓名闫明昱学号 0052602 专业法学届别 2005级指导教师夏秀渊职称副教授完成日期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文献综述前言本毕业论文题目是《论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权利保护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已经成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重点。
但是在我国目前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了,这些情况的出现,除了证人“厌讼,恶讼的心理、法制观念淡薄、司法人员认识不足”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后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和经济利益补偿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证人出庭难这一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因此本文也是主要从这一问题出发,通过中外的对比,引出对我国的立法构建。
正文一、我国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规定得过于笼统,保护对象狭窄,保障措施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
对此,作为证人,在将要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时,不得不瞻前顾后,三思而后行。
(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都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宪法》第41 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除规定吸收证人协助调查和为证人保密外,第49 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第56、57 条也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 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且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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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研究综述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本课程,是关于外国法律制度发展或演变历史的一门法律学科。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外国法制史主要介绍国外各个历史时期、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阐释其立法和司法中呈现的特点与规律,及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其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
一、两河流域法
两河流域法,又称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的早期代表。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的典型代表。
二、古代印度法
古代印度法即古代印度历史上先后出现的被赋予法的强制力的各种宗教教规教义,其中《摩奴法典》是婆罗门教最重要的经典。
三、古希腊法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法律制度特色鲜明,各城邦国家法律差异较大。
其中雅典“宪法”的许多理念与制度构成近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和基础。
四、古罗马法
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其中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
经由中世纪的文艺复兴,罗马法影响了欧洲各国,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
五、教会法
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构成欧洲中世纪法律二元化的独特形态。
教会法内容广泛,不仅涉及宗教制度,还深入到世俗生活领域。
教会法的理念、原则和具体制度都曾对西方近代法律产生直接影响。
六、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与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同时形成的,并伴随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而形成影响深远的伊斯兰法系。
《古兰经》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
七、英国法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来源和基础。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体和核心,衡平法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与普通法共构成英国判例法。
英国是近代宪政制度的发源地,其宪法属“柔性宪法”。
英国法有着极强的历史连续性,法官和律师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八、美国法
美国法在继受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其创设的联邦制、分权制衡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创立和实施,在美国政治制度史上有重要作用。
九、法国法
法国法是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经典代表,从内容到形式乃至发展过程都具有典型意义。
特别是1804年公布的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史上的里程碑,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大陆法系。
同时法国拥有发达的行政法,且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部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十、德国法
德国法代表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它既阐释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影响广泛。
魏玛宪法是“社会化”法律的代表,同时经济法和社会立法规模庞大,体系完备,内容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