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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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
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
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
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
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
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
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
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1)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最早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吠——知识的意思)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
(4)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的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的渊源
(5)国王诏令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1.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
与种族、姓氏密切联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
姓为吠舍,从事商业和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
奴隶。
2.所有权。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国王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人,凡
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交纳赋税;私人的财物所有权受法律的保护
3.债权。契约较为简单,种类较少;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的保护
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合乎神意的行为;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
等种姓一夫一妻
5.继承法。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直接挂钩
6.刑法。古代印度的刑法受宗教观念的强烈影响,同时也反映种姓的明显作用
7.诉讼制度。缺乏固定统一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制裁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古代印度法基本贯穿着种姓制度。
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古代印度是古代印度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共
同发展的产物,由于宗教强大的凝聚力和延续性,古代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印度法系。在东南亚历史上有一段印度化时期,模仿印度法建立自己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
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代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
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贝壳放逐法,它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中最富特色的一种制度
简单民主制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第四章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时期。
罗马法的特点:
1.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法学家进行了大量的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
2.裁判官的“告示”,公元前367年,罗马确立最高审判官,按照罗马惯例,内事裁判官可以
颁布各种告示,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从而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利
3.系统的大规模的发电的编纂。公元六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
典的编纂
罗马私法的体系:
(一)人法。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法人制度的形成条件:物质条件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
念的产生和演进;而罗马法学家关于法人的论述则使罗马法人制度进一步理论
化、系统化,并具有后来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法人特征的基本内容
(二)物法。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法。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
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特征。
2.继承法。由“概括继承”(即继承人必须继承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
不足还债时,也须由继承人负责偿还)到“有限继承”(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
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3.债法。四种类型: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诉讼法
1.法定诉讼—仅用于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形成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
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的影响。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私法等,也对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的组成
部分,尤其《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第五章日耳曼法(与教会法、罗马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的特点:
1.法律体系凌乱,内容具体
2.注重形式。特别讲究形式、礼仪。
3.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
1.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2.日耳曼法一起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
文化。
3.日耳曼法还为后世的法律文化提供不可替代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