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竹西君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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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五代⼗国及宋朝法制的概况,理解唐朝之后,宋朝法制在⽴法指导思想、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上所出现的变化,重点掌握宋朝法制与唐朝法制的不同之处。

课程内容 第⼀节 五代⼗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律形式的发展。

⼆、法制内容的演变 刑罚空前酷烈;增设罪名,加重量刑;民事法制渐趋完备。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监狱制度。

第⼆节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 ⼆、崇⽂抑武,儒道兼⽤ 三、强调慎法,法贵⼒⾏ 四、义利并⽤,通商惠⼯ 第三节 宋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及⽴法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法学成就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节 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民商事法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义庄;买卖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商事法律。

三、⾏政法制 ⾏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

第五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 ⼤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知识点 《⼤周刑统》;刑罚空前酷烈;凌迟;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义庄;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的步骤:“⽴继⼦”、“命继⼦”:“市舶司”:“枢密院”:“三司”;地⽅⾏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的选拔、任⽤、考课与待遇;审刑院;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要求 ⼀、五代⼗国的⽴法概况 识记:《⼤周刑统》。

⼆、五代⼗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识记:刑罚空前酷烈;凌迟。

三、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崇⽂抑武,儒道兼⽤;强调慎法,法贵⼒⾏;义利并⽤,通商惠⼯。

四、宋朝的主要⽴法 领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契约制度
(二)西周婚姻、继承制度
(三)西周的诉讼制度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三、秦代的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二)秦代刑罚(八大类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三)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四、汉代的法制
(一)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二)汉律的儒家化
(三)汉代司法制度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
(二)《晋律》
(三)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法律教育网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竹西君老师预测内容与考查内容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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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刚刚结束,网校辅导受到广大学员一致好评。

网校辅导名师竹西君老师201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查内容与预测内容对比96%完全重合,下面是竹老师整理的考查内容与预测内容对照表,请学员查阅:
竹西君老师简介:法学博士,师从我国著名宪法学家林来梵教授。

主讲理论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法律谈判等课程。

司法考试辅导经验丰富,讲课富有激情,对理论法学的难点、重点、考点把握准确,将枯燥的理论法学转化为简单记忆的方法,使得广大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不再惧怕理论法学。

课程中生动幽默、深入浅出,对知识的归纳、总结清楚、细致,便于记忆,深得广大考生的赞誉。

竹西君老师授课风采:。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第一篇: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解析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法典创造期-一、法史的概念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

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

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

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

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共63页)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共63页)

法律硕士考前串讲: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例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2002年法硕联考题)A 商刑B 汤刑C 吕刑D 九刑2、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

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yì]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

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

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

◆剕[fèi]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

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刑,。

《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

可见殷代已有此刑。

《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

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

”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2010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一章古代法治史(4)

2010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一章古代法治史(4)

2010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章古代法治史(4) 第⼀章中国古代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改⾰: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第三,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步。

【记忆⼝诀】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议此时⼊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精简法律条⽂,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诀】 司马代魏西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较,“取精⽤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的法典。

(关键词记忆:取精⽤宏;20篇)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对封建后世的⽴法影响深远。

【记忆⼝诀】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篇⽬⼀共⼗⼆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恶。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汉代法律制度Keyword:春秋断狱本节重点:法律儒家化与汉代刑制改革。

汉代:西汉(202B.C.-9A.C.)→新莽(9A.C.-23A.C.)→东汉(25A.C.-220A.C.)西汉共有十二帝,历经211年,首都长安。

东汉共有十二帝,历经196年,首都洛阳。

汉代包含新莽,约有420年,可以想见这个时期对中国制度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形式(一)审判机关中央:秦代:1.廷尉2.御史大夫(最高监察机关)3.丞相汉代:汉承秦制,汉官多源自秦官。

秦代中央的审判机关,为汉代所承袭1.廷尉“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

景帝中六年(144B.C)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137B.C.)复为廷尉。

宣帝地节三年(67B.C)初置左右平。

秩皆六百石。

哀帝元寿二年(1B.C.)复为大理。

”2.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与廷尉有关审判的职掌有同有异。

总的来说,廷尉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审判机关之一。

成帝绥和元年(8B.C.)更名大司空。

3.丞相汉代最高审判机关是廷尉,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兼理司法,也是审判机关。

丞相因“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故亦得参与审判。

西汉成帝绥和元年(8B.C.),改丞相为大司徒。

丞相改名司徒后,其职掌亦大幅度缩减。

皇帝交给尚书令等其他官员来行使。

地方:秦代:地方为郡县制汉代:地方审判程序可以分为:1.县的审判程序(乡诉讼),2.郡的审判程序,3.州的审判程序。

1.县西汉时期,乡设啬夫,职司听讼。

汉代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乡啬夫有初审权。

2.郡西汉时期,除死罪案件及疑狱案件外,郡守都有权结案,并加以执行。

3.州东汉时期,州刺史由监察官转为行政官,承上启下,成为一州之最高政务长官。

于各郡政务,无所不统。

在审判上,州刺史对于郡案件有覆审权,得亲自审理案件。

(二)法律形式汉代法律立法的时间点西汉初期:删除秦法汉文帝:倡议废除肉刑汉武帝:频繁立法、以儒抑法东汉:先缓后严1.律-九章律的制定秦法严酷,天下怨之。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段重要的社会变⾰时期,中国法制在此时发⽣了重⼤转变。

学习本章,重点把握法律变⾰问题,理解春秋时成⽂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内容。

课程内容 第⼀节 春秋时期成⽂法的公布 ⼀、⽴法活动 楚国、晋国、郑国的⽴法活动;郑国⼦产铸刑书于⿍,这是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

⼆、成⽂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叔向和孔⼦对公布成⽂法的异议。

三、成⽂法公布的意义 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逐渐打开;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中国法学伴随成⽂法的公布⽽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 ⼀、法制指导思想 厉⾏法治;法律公开;轻罪重罚。

⼆、《法经》 制定;内容;历史地位与影响。

三、商鞅变法 背景;主要内容;意义。

考核知识点 楚国、晋国、郑国⽴法活动的概况;郑国⼦产铸刑书于⿍,这是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郑国、晋国公布成⽂法所引起的争论;成⽂法公布的意义;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法经》的制定、内容、历史地位与影响;商鞅变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考核要求 ⼀、春秋时期的⽴法活动 1.识记:楚国、晋国、郑国的⽴法活动。

2.领会:郑国⼦产铸刑书于⿍,这是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

⼆、春秋时期成⽂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领会:郑国、晋国公布成⽂法所引起的争论。

三、春秋时期成⽂法公布的意义 领会:成⽂法公布的意义。

四、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五、《法经》 领会:《法经》的制定、内容、历史地位与影响。

六、商鞅变法 识记:商鞅变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法制史精讲(法大版)

法制史精讲(法大版)

法制史精讲(法大版)一、常考知识点(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目的、方法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从总体而言是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时也包括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并行的太平天国农民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通过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明了法制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变动的结果和反映,法制的兴废是衡量国家治乱的重要尺度。

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总结、借鉴历史经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可以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执法和守法的观念;可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各部门法打好基础。

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这些方法主要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认清各种类型法制制度的基本特点;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充分利用各类参考书;树立严谨、勤奋的学习态度。

(二)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国家和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就形成了。

其形成的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君主、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以及贡赋制度。

夏朝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正式形成而产生,并得以不断发展。

2.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基于氏族社会的天地鬼神观念而形成的“奉天罚罪”的天讨、天罚思想。

禹刑是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主要罪名为昏、墨、贼、杀等。

主要刑罚表现为五刑:墨刑(亦称黥刑)、劓刑、剕刑(也作刖刑)、宫刑、大辟。

大辟为死刑的总称。

墨、劓、剕刑、宫、大辟五刑为中国奴隶制时期代表性刑罚,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数千年之久才被封建刑罚所取代。

夏已有监狱,“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土即夏朝监狱,除此之外还有夏台,亦称钧台。

司考过来人教你攻克法制史

司考过来人教你攻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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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过来人教你攻克法制史
司考点睛: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听课记口诀,把近十年真题中遇到的法制史部分都弄明白。

学员Silanigu:法制史怎么学,好乱啊!一点头絮都没有!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优秀学员赵海峰回复:法制史也是我最不擅长的部分,复习时只是听了竹西君老师的基础班的课和后来记了宋光明老师总结的口诀,还有就是把近十年真题中遇到的法制史部分都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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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宋代的司法制度Keyword:鞫谳分司历史背景宋(960-1127-1279)。

唐末,藩镇割据,战乱不已。

五十余年间,陆续建立梁、唐、晋、汉、周五个朝代。

这五个朝代因战乱频仍,其所用法律多沿用唐律令格式,亦有所损益。

宋太祖建国后,朝臣即奉旨编修法典。

此后,北宋历朝亦陆续编修法典,南渡后,南宋历朝亦同。

一、宋代的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立法背景: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二月,窦仪等奉诏复位《大周刑统》。

同年七月,完成《建隆重详定刑统》﹙以下简称《宋刑统》﹚。

从建隆四年二月奉诏重新详定,七月完成,八月下诏颁行,为时不过半年。

这部法典编修时间短暂迅速,是因为宋太祖急于稳定新政权,透过编修《宋刑统》,建立新政权法统。

《宋刑统》共502条,30卷。

条数与卷数与《唐律》相同。

《宋刑统》的502条律文、律疏与《唐律》律文、律疏基本上并无差异,《宋刑统》的律文、律疏是《唐律》的翻版。

但这并不表示说,《宋刑统》没有创新之处。

1.改律为刑:刑统是“刑律统类”简称,“刑名之要,尽统于兹”。

2.与敕合编,附于律疏之后《宋史刑法志》曰:“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

”目前流传于世的《宋刑统》是将律和少部分宋初的敕令格式﹙177条﹚分门别类合编。

皆具有法律效力。

而实践上,宋代经常是“以敕破律”,或“以敕代律”。

但宋初之后,朝廷不断编敕,宋律律文始终未变。

3.分门别类:《宋刑统》将唐律十二篇目,分为213门,所谓“分门别类”,即是“以类相从”。

将条文归类为“门”,门下列律文正条,律文后有唐代的疏议,如加有晚唐、五代、宋之敕令格式则加一“准”字,表示经过宋廷核准。

【准】文内如经过删节,会注明“节文”,有的会注有“臣等参详”、“臣等起请”。

宋并将唐律内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编纂在《名例律》之后,“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内有44条文。

2014中国法制史第二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二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二讲春秋战国法律制度一、中国法思想的发展(一)自然崇拜时期在原始的氏族社会中,人普遍相信超自然力量的存在。

此即天人感应之道。

禁忌是规范人行为的举措,可视作原始社会的法规范。

(二)天罚(道)秩序时期社会的群体组织出现→氏族长→共主受命于天,躬行天罚(三)由天返人的时期时间:770B.C-221B.C 周到秦二、社会结构的变动(一)生产力的提高1.农耕铁器的普遍使用,以及灌溉施肥的技术使得耕地面积扩大。

(二)宗族土地所有制与家族共耕经营的转变《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孟子的理想:《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公田制崩溃,私田大举兴起。

(三)诸国的土地改革田租齐国:(685B.C.)管仲,相地而衰征(按土地的质量与产量来决定税额,收取多少地租)。

晋国:(645B.C.)爰田(赏田、轮田、易田)。

鲁国:(594B.C.)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有土地者,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

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军赋楚国:(548B.C.)书土田,定军赋,量入修赋。

郑国:(542B.C.)《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

”杜预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

”结果:宗法制度的破坏,各国实力的加强三、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一)孔子(551-479B.C.)儒家思想中对法的看法:以仁为中心,讲求德治、人治1.孔子的中心思想是“仁”。

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为仁由己,而由仁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2.德治a.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2014年法律教育网冲刺班法理学-竹西君讲义

2014年法律教育网冲刺班法理学-竹西君讲义
【判断】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正确) 【判断】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错误) 【判断】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正确) 【判断】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正确) 【判断】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正确) [ 讲义编号NODE504599000001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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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01讲 一般答题技巧
一般答题技巧 一、价值评价/价值判断 【判断】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错误) 【判断】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正确) 【判断】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 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 送至医院。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正确) 【判断】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错误) [ 讲义编号NODE5045990000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判断】《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 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正确)
【判断】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错误) 【判断】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错误) 【判断】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正确) 【判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正确) 【判断】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正确) [ 讲义编号NODE5045990000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

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

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中国法制史第一部分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1、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

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

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

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中国法制史讲义共3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共37页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中国法制史讲义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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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之礼)凶(丧葬之礼)军(行兵仗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嘉(冠婚之礼)(3)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三)契约法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答疑编号5067051012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的契约法规。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四)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缔结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妻只能有一个,这是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族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不合法,称为“淫奔”。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04-1-15)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 [答疑编号5067051012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时期婚姻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女子至家。

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长子,不论贤愚;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论长幼。

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例题·单选题】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3-1-16)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疑编号506705101203:针对该题提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法制。

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才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所以选项A 错误。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所以选项C 错误。

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所以选项D 错误。

(五)司法机关 中央周天子 最高裁判者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专门的司法属吏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六)西周的诉讼制度1、刑狱民讼狱讼 (1)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审判技术的发展: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外在表现等,来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一)铸刑书与铸刑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向社会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公之于众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新兴地主阶级的重大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的立法原则。

【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1-10)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疑编号5067051013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明确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不为刑辟”的含意应为不公布成文法。

(二)《法经》1、《法经》的内容 《盗法》《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狡、城、嬉、徒、金禁。

《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的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例题·单选题】《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03-1-6)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疑编号5067051013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所以选项D 错误。

(三)商鞅变法商鞅把自己的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

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分户令;军爵律。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续表主要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①“以法治国”、学法明法,“以吏为师”;内容 ②轻罪重刑,重罪不来;③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制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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