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罚2700元。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私设排污口案
南充市高广家禽发展有限公司
川环法高环立〔2017〕072501号
该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4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长生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201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3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案
张洪田养殖场
川环法南高环立字〔2017〕061502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汇入水池,以渗坑形式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3000元。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南充市高坪区青居永兴页岩砖厂
川环法高环立〔2017〕080802号
该砖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30301号
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并未完全竣工和投入使用。该厂未建成环评要求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涉嫌“未验先投”。
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5.2.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尚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263352元人民币,责令停产整治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南充达锦机械有限公司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12504号
该公司项目建设在未环保验收的前提下,投入生产,涉嫌“未验先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4万元
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和对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备案
南充通源汽车有限公司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21802号
该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标牌,在转运危险废物时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未对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经查该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标牌,在转运危险废物时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未对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二)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4.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罚款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千元),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久久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501号
根据市环保局督查应急科督查高坪区需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工作安排,我局执法大队于2017年6月12日配合市局对我区青莲街道办事处牛市坝村的久久养殖场(负责人:唐传六)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有两通圈舍,一通圈舍养殖生猪(80头),一通圈舍养殖肉牛和少量羊(合计30余头)。建有7口沼气池,共计容量210m³。两通养殖圈舍的养殖废水经养殖场内沟渠经沼气池处理后,再由沟渠汇入养殖场边的堰塘内(未防渗、防雨处理),再沿地势流往下游。现场检查时废水正在排放中。该养殖场虽建有沼气池,但并没有配套的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废水外排,其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堰塘和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南充市太登食品有限公司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2601号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苏家桥幼儿园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21501号
该园在未完成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该园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还未备案,涉嫌“未验先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5.2.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尚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代码
案件简要情况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龙门古镇老酒坊
川环法高环立〔2016〕021901号
该公司在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前提下,投入生产,且在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以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涉嫌建设项目已批未验收、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情况。
罚款40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和改变养殖类型未报批案
南充市高坪区圣灯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81001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且该养殖场项目建设在未环保验收的前提下,投入生产,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罚款壹万元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永红页岩机砖厂
川环法南高环立字〔2017〕051901
该砖厂在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6.5.2.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万五千元。
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和对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备案
南充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21801号
罚款2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南充市隆泽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911号
养殖废水外排,其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堰塘和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罚款12万元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南充市高坪区永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罚款5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超标排放污水和闲置水污染治理设施等案
川恒一食品有限公司/李映平
川环法南高立字〔2017〕021803号
污水处理站中的曝气设备和二氧化氯发生器长期无使用痕迹,且无运行记录和台帐;生产废水经管道外排公司外清溪河。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公司内暂存10千克废机油,未设置专门的存放室,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牌,未按照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未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私设排污口案
南充市高广家禽发展有限公司
川环法高环立〔2017〕072501号
该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4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长生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201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3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案
张洪田养殖场
川环法南高环立字〔2017〕061502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汇入水池,以渗坑形式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3000元。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南充市高坪区青居永兴页岩砖厂
川环法高环立〔2017〕080802号
该砖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30301号
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并未完全竣工和投入使用。该厂未建成环评要求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涉嫌“未验先投”。
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5.2.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尚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263352元人民币,责令停产整治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南充达锦机械有限公司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12504号
该公司项目建设在未环保验收的前提下,投入生产,涉嫌“未验先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4万元
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和对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备案
南充通源汽车有限公司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21802号
该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标牌,在转运危险废物时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未对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经查该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标牌,在转运危险废物时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未对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二)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4.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罚款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千元),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久久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501号
根据市环保局督查应急科督查高坪区需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工作安排,我局执法大队于2017年6月12日配合市局对我区青莲街道办事处牛市坝村的久久养殖场(负责人:唐传六)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有两通圈舍,一通圈舍养殖生猪(80头),一通圈舍养殖肉牛和少量羊(合计30余头)。建有7口沼气池,共计容量210m³。两通养殖圈舍的养殖废水经养殖场内沟渠经沼气池处理后,再由沟渠汇入养殖场边的堰塘内(未防渗、防雨处理),再沿地势流往下游。现场检查时废水正在排放中。该养殖场虽建有沼气池,但并没有配套的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废水外排,其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堰塘和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南充市太登食品有限公司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2601号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苏家桥幼儿园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21501号
该园在未完成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该园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还未备案,涉嫌“未验先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6.5.2.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尚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代码
案件简要情况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龙门古镇老酒坊
川环法高环立〔2016〕021901号
该公司在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前提下,投入生产,且在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以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涉嫌建设项目已批未验收、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情况。
罚款40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和改变养殖类型未报批案
南充市高坪区圣灯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81001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且该养殖场项目建设在未环保验收的前提下,投入生产,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罚款壹万元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永红页岩机砖厂
川环法南高环立字〔2017〕051901
该砖厂在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6.5.2.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万五千元。
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和对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备案
南充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川环法南环立字〔2017〕021801号
罚款2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南充市隆泽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911号
养殖废水外排,其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堰塘和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罚款12万元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南充市高坪区永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罚款5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超标排放污水和闲置水污染治理设施等案
川恒一食品有限公司/李映平
川环法南高立字〔2017〕021803号
污水处理站中的曝气设备和二氧化氯发生器长期无使用痕迹,且无运行记录和台帐;生产废水经管道外排公司外清溪河。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公司内暂存10千克废机油,未设置专门的存放室,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牌,未按照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未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