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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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目前认可的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和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跃层式 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可参见《高规》图集中关于商业服务网 点的图示。对于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走道连通的,均 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建筑不应定性为住宅。
❖ 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整体建筑仍定性为普通住宅, 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置仍参照住宅的标准 设置。
第4.2.2条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 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 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4.2.3条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 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 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4.00m。
应注意的问题:
❖ 高层建筑应形成两个长边通车,单边通车或者 一个长边加一个短边通车都不符合要求。
❖ 对于沿街长度较长的建筑当无法形成环形消防 车道时,应设中间穿过的消防车道。
❖ 应急消防车道在总平面图上应定位、标明。
第4.3.4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 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层建筑,其大小不宜小于18.0m×18.0m,对于二类高层建筑其 大小不宜小于15.0m×15.0m。 ❖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符合通车要求。一般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 径为9米,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米,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 为16-20米。 ❖ 建筑下穿车道应注意净高度(扣除楼板厚和梁高)不应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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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平面布局
2.1 防火间距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4.2.1的规定 。 第4.2.7条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 测量防火间距应在相对的外墙面之间测量,对于错开成较大角度(如90
应注意的问题:
❖ 在防火间距适当减小情形中,应区分两栋建筑相对外 墙面的高、低侧及不同要求。当只是低侧外墙为防火 墙时,不能贴邻建造。
❖ 注意贴邻建造和一体建筑的区别。贴邻建造的两栋建 筑分别定性和设防,一体建筑统一定性和设防,不存 在间距问题。
2.2 消防车道
第4.3.1条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 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 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 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第4.3.5条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 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 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 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第4.3.6条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 均不应小于4.00m。
应注意的问题: * 消防回车场的大小应与其所服务的建筑类别相适应。对于一类高
❖ 顶层的局部功能用房应计入建筑层数和高度。
❖ 住宅的中间跃层应计入层数。
1.2 高层建筑定性 第3.0.1条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
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医院和高级旅馆应直接划分为一类
高层建筑。 ❖ 建筑高度超过24米但不超过50米的高层商住楼和综合楼应
第2.0.7条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
第2.0.8条 商住楼:底部Biblioteka Baidu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 层建筑。
应注意的问题:
❖ 建筑物内设有为项目自身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 库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 建筑物首层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跃层式 (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的管理等配套用房,当以上部分为住宅时,该建筑 可按居住建筑设计。
度)的两面外墙不适用防火间距。 ❖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要注意塔楼和裙房的要求不一样,两者应同时满足防
火间距的要求。 ❖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较高,且未规定可以减少
防火间距的措施,在设计单位勘察现场时,应尤其注意周边范围内的工 业设施和工业建筑,尤其是易燃易爆建筑,应特别注意。 ❖ 注意项目周边多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对于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防火间距 会适当增加。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郭盛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要内容:
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中常见的问 题,从五个方面:
1. 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2. 总平面布置 3. 建筑平面布置 3. 水灭火系统 4. 消防电气 5. 防、排烟系统
1. 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1.1 建筑高度和层数 第2.0.2条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 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 房和楼梯 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注意超过24米部分的塔楼各层的建筑面积,如超过1500或 1000平方米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 办公楼、教学楼分类时不考虑塔楼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大小。
❖ 当建筑裙房之上有多栋塔楼,且塔楼高度、层数、功能不同 时,塔楼部分可分别定性,裙房应按最高类别的建筑裙房设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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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7 条 商业服务网点:
应注意的问题: ❖ 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外地坪起算,不应
从室内设计相对零标高起算。
❖ 坡地地形下建筑高度和层数的确定:从设计 零相对标高起算的高度不一定能作为建筑高 度起算,根据规范,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 外地坪起算,对于没有采用《重庆市坡地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 坡地建筑,应从室外最低地坪标高起算。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 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 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 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应分别独立设置。
应注意的问题:
2.3 消防扑救面和扑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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