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武器装备科研制度模板
武器装备科研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武器装备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武器装备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战略需求、融合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推进武器装备科研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活动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其他科技项目的衔接与协调。
第六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系,明确科研机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的职责与权益。
第七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科研人才,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产学研用结合,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第三章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第九条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武器装备发展计划确定,突出重点,聚焦瓶颈,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条武器装备科研经费应当保障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第四章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科研与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科研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过程控制,确保科研活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保密与安全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七条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安全管理,预防和应对科研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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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科工法字[1999]21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委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2
【相关文献】
1.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2.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调整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J], ;
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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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装备研发与管理制度
军事装备研发与管理制度军事装备研发和管理制度是保障军事实力提升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军事装备研发的流程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两个方面,探讨了军事装备研发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军事装备研发流程军事装备研发是指针对国防需求,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军事装备进行研究开发的过程。
军事装备研发流程一般包括需求调研、方案论证、设计开发、试验验证和批量生产等几个环节。
首先是需求调研阶段,军队根据战备需求,通过与作战力量、科研院所和国防工业企业等多方面的沟通,明确装备研发的需求和目标。
其次是方案论证阶段,根据需求调研的结果,科研单位或国防工业企业提出不同的方案,并通过模型仿真、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论证和评估,选择最适合的方案。
接下来是设计开发阶段,根据方案论证的结果,进行具体的设计和研发工作。
这一阶段需要多学科的协同合作,包括工程师、设计师、技术人员等不同专业人才的参与。
然后是试验验证阶段,通过对研发的装备进行系统的试验和验证,确保其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最后是批量生产阶段,将试验验证通过的装备进行批量制造,准备投产使用。
二、军事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军事装备管理制度是保证军事装备研发和使用的正常运行和秩序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军事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是科学规划原则,即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战备需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装备研发计划和投资计划。
这要求政府和军队各级部门加强战略研究和科技评估,以确保军事装备的研发进程符合整体需求。
其次是市场导向原则,即在装备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商业化运作的因素。
这要求军事装备研发机构要与国防工业企业合作,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提高装备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再次是法制化管理原则,即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装备研发和管理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
这要求立法机关和军队相关部门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装备研发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现将《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0〕592号)、《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科工二司〔2017〕15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2024年7月5日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根据国家科研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核技术研发科研计划安排的,与核科技发展相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包括反应堆及核动力、核燃料循环、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支撑技术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核技术研发科研项目模式包括审批立项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立项后,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获得项目验收批复后,根据评定等次,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一般用于技术成熟度高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的成果在核工业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前瞻性、示范性和支撑性作用,经成果征集、审查评估和公示后,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发布日期】2010-09-30【生效日期】2010-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现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项目立项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国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2010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性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军民结合取得了显著进展,军工行业完成了由比较单一的军品结构向军民品复合结构的战略性转变,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民用工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但还存在军工相对封闭、军民结合产业支撑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不高、机制运行不畅、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不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基本要求,确立发展目标(一)基本要求。
适应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着力精干军工主体、扩大协作配套范围,着力完善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着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着力培育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着力健全有机协调、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推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发展目标。
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部际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武器装备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满⾜武器装备研制⽣产需求,由国家和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进⾏的配套整机、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产、协作活动。
第三条协作配套⼯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协同、⾃主创新的发展⽅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第四条协作配套⼯作遵循下列原则:(⼀)军品优先、质量第⼀,配套基础能⼒与武器装备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协调,实⾏分级、分类管理。
(三)明确协作配套⼯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强化合同主体责任。
(四)引⼊市场机制,扩⼤协作配套范围,⿎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的单位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承担协作配套任务和采取⾃筹资⾦、风险投资等⽅式研制配套产品。
第⼆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防科⼯委负责研究制定协作配套⼯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集团的协作配套重⼤问题,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六条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协作配套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协作配套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政府⽀持解决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条军⼯集团公司根据武器装备科研⽣产计划,组织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完成协作配套任务;监督检查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套⼯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提出任务单位和承担任务单位的职责:(⼀)双⽅应严格按照协作配套合同约定履⾏权利和义务。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科工法[2001]514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8.14【实施日期】2001.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科工法[2001]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管理的需要和国防科工委“三定”规定,国防科工委自1998年以来,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解和检查这些规章尤其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确保新体制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包括:国防科工委有关内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检查下列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3.《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4.《关于加强“高新工程”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产管理暂行规定》;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型号研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科工经[2007]71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1.24【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科工经[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保密资格证书;(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5月27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二)编制并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三)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手续;(四)监督检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以及使用情况。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二)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范文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范文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工作,保障科研活动的规范、有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军队内部从事武器装备科研活动的各级单位。
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组织和指导科研工作,加强科研管理,提高科研水平。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要坚持党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发挥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应当注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任聘制度的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应当加强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是指针对某个具体科学研究目标,通过实施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来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目标和任务,明确项目执行周期和成果指标。
第九条科研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科研项目工作计划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和结题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评审、验收和结题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重视科研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和论文发表,加大对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
第三章科研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科研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人员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选拔、使用、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建立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武器装备科研人员管理应当坚持职称评定和职务任聘制度的改革,注重科研人员的业绩和贡献,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十五条武器装备科研人员管理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科研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科研水平。
第四章科研成果管理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科研成果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归属和使用制度,明确科研成果的产权和处理方式。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武器装备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包括军事科学院、国防科技大学、军工企业等。
三、管理原则1. 尊重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2. 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科研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3. 坚持科研项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4. 着力提高科研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的水平和质量。
四、项目立项1. 科研单位应根据国防和军队的需求,制定科研项目的立项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2. 科研项目的立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 科研项目的立项过程中,要注重与军队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符合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五、项目实施1. 科研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进行;2. 科研人员应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攻克科研难题,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3. 科研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合理、科研资料的保密和安全。
六、成果评定1. 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单位应组织评审会议,对项目的成果进行评定;2. 评审会议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历的专家组成,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实际应用价值进行评价;3. 评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以便对项目成果进行认可和应用。
七、成果转化1. 科研单位应加强与相关企业和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2. 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科研人员提供切实的激励和支持,确保科研成果能够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挥。
八、许可和奖励1. 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2. 对表现突出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其继续努力和创新。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8.记录样张
武器装备
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
(武科任务书号)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年月日
第一条自任务书下达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甲方按任务书规定向乙方核拨研发经费;乙方应实行专款专用,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在任务书周
期内按任务书所列节点接受甲方的检查,检查前应向甲方提交本阶段项目执行情况
进展报表。
第二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任务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任务书不能履行的证明。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任务书的要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
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本任务书完成后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软件版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职务技术成果
的完成人有署名权、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当该成果转让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件或附加条款将作为本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甲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乙方:
代表(签字): 项目责任人(签字):
日期: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实验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实验管理制度科研实验是武器装备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管理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实现。
为了规范和管理科研实验的过程,保障科研活动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制定了以下武器装备科研实验管理制度。
一、总则1.科研实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科研实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科研实验的正常开展和成果稳步提升。
2.科研实验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科研实验活动,包括实验设备、实验环境和实验人员的管理。
3.科研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安全和合法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实验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实验设备管理1.实验设备的购置、调配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设备台账的登记和管理。
2.实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实验设备的借用或使用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严禁私自挪用或转借实验设备。
三、实验环境管理1.实验环境应当保证整洁、安全、无污染,符合实验需求。
2.实验环境的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规定,严格遵循实验规程和操作流程。
3.实验环境的消防设施应当完善,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四、实验人员管理1.实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科研实验资质和技能,严格遵守实验规程和操作流程。
2.实验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实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守则,保障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实验安全管理1.实验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整个实验过程,确保实验活动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2.实验安全应当重点关注实验设备的安全运行、实验环境的安全保障和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3.实验活动中如出现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安全的恢复和整改。
六、实验数据管理1.实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存储应当符合科学实验的规范和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可靠。
2.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得到保障,严禁随意篡改或捏造数据。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做好军品市场监管工作,2007年1月,国防科工委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科工经[2007]71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要求,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为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的范围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2007年进行现场审查的单位)。
二、年度检查材料的受理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自查,并于2008年3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做好第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检查材料的受理工作。
三、年度检查材料的审查在收到持证单位的年度检查材料后,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做好审查情况记录。
对于依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在报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并在现场检查后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
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检查总体情况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1.2010年3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令第13号公布2.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
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三)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四)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
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扎实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 虞列贵
作者机构: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
出版物刊名: 国防科技工业
页码: 11-13页
主题词: 科研生产管理 国防科技工业 武器装备 管理条例 生产许可 国务院总理 法律体系建设 中央军委
摘要:3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一部规范军品研制准入,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体系建设的重要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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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1.目的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4.职责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5.1 项目立项5.1.1 项目来源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b)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科技产业部向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下达研发任务书,并开设研发项目代号,财务部按任务书的规定负责资金落实。
c)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研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新产品研制程序和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计划编制由所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所科技产业部备案。
d)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A-2001)要求,采用本所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e)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
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的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f)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质量标准须参照以下军标:GJB/Z 72-95 可靠性维修性评审指南GJB/Z 106A-2005 工艺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GJB/Z 114A-2005 产品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GJB 190-86 特性分类GJB 368A-1994 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GJB 450A-2004 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GJB 546A-96 电子元器件质量保证大纲GJB 900-90 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GJB 906-90 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GJB 907-2006 产品质量评审GJB 908-90 首件鉴定GJB 909-2005 关键件和重要件的质量控制GJB 1269A-2000 工艺评审GJB 1310A-2004 设计评审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GJB 2366A-2007 试制过程的质量控制GJB 2993-1997 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管理GJB 3872-1999 装备综合保障通用大纲GJB 3885A-2006 装备研制过程质量监督要求GJB 4072A-2006 军用软件质量监督要求GJB 5852-2006 装备研制风险分析要求GJB 5882-2006 产品技术文件与代码GJB 1406A-2005 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要求GJB 9001A-2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所《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2 项目过程管理所科技产业部、质管办和财务部负责对研发项目计划进程的管理,以强化对研发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有效实施。
a)研发过程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每个阶段末期或整个项目的中期、结束时,按照合同和使用要求,根据有关国家军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以评估该阶段的研发工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
只有达到了阶段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研发阶段。
具体由研发部和质管办负责,科技产业部和财务部参与;b)研发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接口问题由科技产业部负责组织,涉及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新业务拓展部负责处理,项目小组之间接口由项目负责人协调,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职责分工;c)武器装备研发项目进入研发程序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遇重大变故确需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提交书面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用户单位、军代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对重要的设计更改,应进行系统分析和验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已定型产品的更改应按定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d)研发部门负责将设计评审、验证和实验结果、阶段检查报告抄报科技产业部、质管办、财务部。
e)由科技产业部、财务部、质管办、研发部门和军代表共同参与项目移交验收,移交成功,签订移交书,所内项目结项,科技产业部取消项目代号,财务部注销账号。
5.3 项目验收a)研发项目结束后,先由所内组织项目验收,经确认符合验收标准后,方可提交客户验收。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b)申请验收的研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2)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3)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c)所内验收先由研发部自检,质管办专检,科技产业部和财务部参加。
d)项目(或产品)交付时由质管办按规定签署产品的合格证明,出具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以及故障排除记录等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最终产品技术状态更改的执行情况。
e)交付的产品需经顾客验收合格,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测量设备和其他保障资源。
f)核准结项后,相关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科技产业部负责项目有关技术资料的归档;2)财务部负责经费结算(科研经费余额由所收回);3)科技产业部通知财务部撤消该项目代号。
5.4 其它5.4.1 项目责任人负责制a)为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为研发部门的第一主管)拥有组织方案实施、人员调配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任务书约定的责任。
b)项目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在计划任务书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5.4.2 项目经费管理a)研发项目经费实行全成本核算,主要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人员人工成本费、必需购置的设备、仪器仪表或设备(5万元以下)、场地租赁费、材料费、业务费(包括市场、调研、差旅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不得列入研发项目成本。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材料、设备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帐、领用手续,其所有权归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长期占用。
b)项目立项后根据科技产业部下达的项目代号,财务部设立专用账号进行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资金。
所财务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质量手册》有关要求,负责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验收时,同时提交项目实际使用经费决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所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5.4.3 项目奖励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a)由所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决定给予项目组及项目技术和管理人员实施表彰,所建立研发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和办法给予配套实施。
b)项目按任务书如期如约完成,所长办公会议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推广价值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按不超过本项目预算总金额5%的比例,对完成和参与该科研项目及其为该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5.4.4 知识产权经所开发立项形成的科研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一所。
5.4.5 保密要求武器装备研发管理严格按照《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4.6 例外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例外,由所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
5.5 附则本办法由所科技产业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管理办法同时自动失效。
6.相关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汇编质量管理制度汇编保密手册科研生产现场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生产管理规定7.相关记录武器装备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研究开发项目进展报表研究开发项目进展检查表8.记录样张武器装备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武科任务书号)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年月日武器装备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项目代号项目来源项目经费(元)项目起止时间研制部门项目负责人任务内容第一条自任务书下达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甲方按任务书规定向乙方核拨研发经费;乙方应实行专款专用,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在任务书周期内按任务书所列节点接受甲方的检查,检查前应向甲方提交本阶段项目执行情况进展报表。
第二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任务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任务书不能履行的证明。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任务书的要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本任务书完成后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软件版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署名权、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当该成果转让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件或附加条款将作为本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甲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乙方:代表(签字):项目责任人(签字):日期:日期:研究开发项目进展报表WJ/FRITT.KC.05 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日期:年月日到年月日项目总投资:万元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已到位投资已到位投资总额万元项目支出(可附支出明细表) 资金支出合计万元其中:本产品开发及试制万元人员薪酬万元设备租赁万元房租水电万元其它万元项目进展情况□ 1.按计划进行 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撤销项目进展情况为3.4.5.的请选填主要原因(最多三项,按重要程度顺序填写):□□□1.计划性调整 2.设备、材料不落实3.协作关系影响 4.资金不落实(不到位) 5.市场变化 6.技术骨干变化7.立题不当8.不可抗拒因素9.其它原因(可附页说明)项目当前所处阶段□1.设计阶段 2.样机阶段 3.用户试用阶段4.小批量生产 5.其它项目产品进入市场情况□1.已进入2.尚未进入项目已产生效益产品销售收入万元净利润总额万元交税总额万元项目责任人(签字)日期:研究开发项目进展检查表WJ/FRITT.KC.06 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承担单位自检管理部门检查意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包括: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进入市场情况(包括项目市场开发、销售及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签名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科产部: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