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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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b)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科技产业部向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下达研发任务书,并开设研发项目代号,财务部按任务书的规定负责资金落实。
c)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研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新产品研制程序和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计划编制由所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所科技产业部备案。
d)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A-2001)要求,采用本所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e)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的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f)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质量标准须参照以下军标:
GJB/Z 72-95 可靠性维修性评审指南
GJB/Z 106A-2005 工艺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Z 114A-2005 产品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 190-86 特性分类
GJB 368A-1994 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GJB 450A-2004 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
GJB 546A-96 电子元器件质量保证大纲
GJB 900-90 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
GJB 906-90 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
GJB 907-2006 产品质量评审
GJB 908-90 首件鉴定
GJB 909-2005 关键件和重要件的质量控制
GJB 1269A-2000 工艺评审
GJB 1310A-2004 设计评审
GJB 2366A-2007 试制过程的质量控制
GJB 2993-1997 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管理
GJB 3872-1999 装备综合保障通用大纲
GJB 3885A-2006 装备研制过程质量监督要求
GJB 4072A-2006 军用软件质量监督要求
GJB 5852-2006 装备研制风险分析要求
GJB 5882-2006 产品技术文件与代码
GJB 1406A-2005 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要求
GJB 9001A-2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所《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2 项目过程管理
所科技产业部、质管办和财务部负责对研发项目计划进程的管理,以强化对研发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有效实施。
a)研发过程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每个阶段末期或整个项目的中期、结束时,按照合同和使用要求,根据有关国家军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以评估该阶段的研发工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只有达到了阶段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研发阶段。具体由研发部和质管办负责,科技产业部和财务部参与;
b)研发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接口问题由科技产业部负责组织,涉及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新业务拓展部负责处理,项目小组之间接口由项目负责人协调,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职责分工;
c)武器装备研发项目进入研发程序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遇重大变故确需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提交书面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用户单位、军代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重要的设计更改,应进行系统分析和验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已定型产品的更改应按定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d)研发部门负责将设计评审、验证和实验结果、阶段检查报告抄报科技产业部、质管办、财务部。
e)由科技产业部、财务部、质管办、研发部门和军代表共同参与项目移交验收,移交成功,签订移交书,所内项目结项,科技产业部取消项目代号,财务部注销账号。
5.3 项目验收
a)研发项目结束后,先由所内组织项目验收,经确认符合验收标准后,方可提交客户验收。
b)申请验收的研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3)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c)所内验收先由研发部自检,质管办专检,科技产业部和财务部参加。
d)项目(或产品)交付时由质管办按规定签署产品的合格证明,出具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以及故障排除记录等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最终产品技术状态更改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