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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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司竞争力,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决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达到信息技术和生产经营的相互融合,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网络、硬件、软件、系统、数据和数据安全等管理工作,指导信息化工具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为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健全完善和数据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重点突破的方针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人员职责第四条公司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技术保障部设置负责公司信息化工作。

负责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拟定公司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组织信息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统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信息化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软件系统维护及信息收集、汇总、整理、申报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设备管理第七条本规定所指企业信息化设备包括信息终端设备和网络设备等:(一)信息终端设备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不间断电源、主机配件等。

(二)网络设备包括: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无线设备、光纤设备、网卡网线等。

第八条技术保障部应建立全公司所有信息化设备的台账,健全设备配置、采购和使用时间、供应商信息等各项记录。

负责保存、管理大型设备的技术资料,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第九条相关部门有配备信息化设备的需求时,需求部门应提交固定资产购置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批后,由技术保障部对拟增配设备的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审定,优先由公司内闲置设备调剂,确需购买的,应统一采购,安装调试。

采购信息化设备应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供应商,坚持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市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市教委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高教处邮箱。

同时,各高校要组织做好大创项目的宣传工作,务必将《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实施细则通知到每位参与大创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稳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我市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7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激励保障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与市级大创项目。

第三条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解读

《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解读

《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解读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范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运维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近日,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当前,互联网与信息化成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作效率,省直各单位相继建成了政务服务、视频会议、安全防护等不同用途、数量众多的信息化系统,对提升机关服务效能和管理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证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省直各单位普遍每年需要支出一定的日常运维费,并且随着政府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运维费用总体规模还将继续增加。

但由于我省尚未建立完整的信息化运维项目预算支出标准,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普遍存在方案编制不规范、预算明细不合理、运维内容边界不清晰等问题。

为了规范省级信息化运维项目方案编制,提升项目预算的精准度和合理性,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省直单位的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除包含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外,还根据省直单位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视频会议系统、安防系统及其他信息化运维项目。

涉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明确信息化运维内容本《规定》将信息化运维内容分为5类,分别为:1.基础设施维保,主要包括机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通信链路租赁等。

2.硬件设备维保,主要包括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网络和安全设备、音视频系统和其他设备维护。

3.软件运维,主要包括产品软件、定制开发软件和信息资源维护。

4.等保测评、密码应用及安全服务,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二是密码应用服务;三是安全服务,如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

关于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统筹与协同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单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项目卡片第三条项目基本信息采用卡片式管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工作类型、项目状态、项目成员及承建公司(供货商)等信息;第四条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执行人负责录入、更新和维护。

当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项目执行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新。

项目移交给运维后, 项目基本信息由运维负责人负责录入、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项目类型与工作类型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

其中,小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金额小于5万元的XXX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 5 万元小于20万元的XXX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大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XXX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XXX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工作类型(即项目类别)包括货物类、工程类、集成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监理、维护等服务类项目。

其中,货物类项目是指合同标的为信息化软硬件产品、零部件、耗材等货物,且不需要承建单位提供合同标物之间标和合同标的物与其他网络软硬件环境集成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工程类项目是指合同标的涉及机房环境、智能会议室和多媒体培训室等土建施工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注:基础配套设施包括综合布线、消防、供配电等);集成类项目是指合同标的涉及合同标物之间标或合同标的物与其他网络软硬件环境之间或其他集成服务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应用软件开发项目;软件开发类项目是指合同标的为应用软件开发的信息化项目;服务类项目是指合同标的为顾问咨询、项目监理、维修维护、运行维护等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项目类型与工作类型(项目类别)由综合规划科负责更新维护;各科部人员在建立项目时,按上述规定正确选择项目类型与工作类型(项目类别)。

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各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和服务。

楼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常规办公通信、会议室装修、系统日常运维和零星软硬件成品购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数据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管理各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价等工作,牵头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发改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管理,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采购的监督管理,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流程闭环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项目建设要求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数字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突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并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资源,按要求部署到市级政务云平台,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机房、云计算平台、实体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应接入级公共数据平台,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应按目录编制规范及时编入公共数据目录管理系统,明确数据共享开放条件和更新频度,按要求将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到级公共数据平台,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规定

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规定

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是公司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由集团各分公司各部门参与,集团信息部负责组织与协调。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需求变更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原因、需求、效益预测、投资成本估算、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调查、以及初步实施计划等内容。

需求变更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的补充,纳入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程序。

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条项目立项申请是确定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由各部门按照立项申请规范填写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向集团信息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六条集团信息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
1。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科学配置信息资源,确保政务系统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经委2018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科学配置信息资源,确保政务系统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政府系统国家电子政务内网运维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函〔2017〕122号)和《天津市进一步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内网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是指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城市管理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项目。

主要包括:通信链路和网络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保密设备;电脑、服务器、存储设备、终端及相关设施;视频监控和视频会议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环卫设备和垃圾处理系统、夜景灯光系统、市级公园信息化系统等应用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库、机房及配套设施;政务内网、外网、专网设备及信息资源;各类数据、口令、密码、电子签章;其他相关设备和系统。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 xx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二)产品采购类:( 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 UPS 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1)软件开辟类:按照业务需求彻底或者部分定制开辟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者部份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份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1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份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 (以下简称“信息办”) ,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

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预信息化建设管理。

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一) 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 规划、子集团业务 IT 规划;2(三) 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工信规〔2018〕2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工信规〔2018〕2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工信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津政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5日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节能审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津政发〔2018〕22号)要求,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为区域能评改革实施部门,负责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各区域的节能审查、制定细则和评审指南、开展业务培训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以下简称市级节能审查机关)。

滨海新区负责辖区内区域能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域能评是指由功能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能评管理部门),编制本功能区或园区的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总量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

第四条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或滨海新区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一)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科委和用户单位签收;(二)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转移;(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四)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五)通过监理或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六)供应商向科委提请验收,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二、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硬件设备清单,并现场核实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

(二)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三)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四)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模块开发卷宗、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五)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页脚内容1(六)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七)对于科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100万元以下项目3份,100万元以上项目5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组织验收,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100万以下项目,邀请2位行业专家;100万以上项目邀请4位行业专家。

(三)验收会议由区科委应用推进科主持,并组织专家和用户代表(1名)组成验收专家组。

并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应用推进科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XX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XX 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依据《XX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具体是指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质准入。

凡在XX省境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集成资质证书》),没有《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并在省信息产业厅备案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

第二章资质备案管理第六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已取得《集成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或外省企业须到省信息产业厅核实备案后方能从事本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七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质的备案以及对本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不需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等级变更的备案。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管理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津发改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附件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升级项目”)是指为推动现代服务业显著提升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领域实施一批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转型升级项目选择要遵循创新性、功能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等原则,重点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下统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及推动。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推动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化的新建、升级、改建、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满足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九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项目库,统筹规划和管理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申报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二)技术方案;(三)投资预算表;(四)招标投标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和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验收第十六条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或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项目评估、统一平台支撑、统一应用开发、统一安全保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数据资源局、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委网信办参与全信息化项目规划,负责对全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行论证、评审、验收、备案。

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或备案,配合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财政局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和预算投资审核,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需求提出、建设方案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解读

《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解读

《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解读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范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运维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近日,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省级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当前,互联网与信息化成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作效率,省直各单位相继建成了政务服务、视频会议、安全防护等不同用途、数量众多的信息化系统,对提升机关服务效能和管理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证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省直各单位普遍每年需要支出一定的日常运维费,并且随着政府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运维费用总体规模还将继续增加。

但由于我省尚未建立完整的信息化运维项目预算支出标准,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普遍存在方案编制不规范、预算明细不合理、运维内容边界不清晰等问题。

为了规范省级信息化运维项目方案编制,提升项目预算的精准度和合理性,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省直单位的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除包含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外,还根据省直单位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视频会议系统、安防系统及其他信息化运维项目。

涉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明确信息化运维内容本《规定》将信息化运维内容分为5类,分别为:1.基础设施维保,主要包括机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通信链路租赁等。

2.硬件设备维保,主要包括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网络和安全设备、音视频系统和其他设备维护。

3.软件运维,主要包括产品软件、定制开发软件和信息资源维护。

4.等保测评、密码应用及安全服务,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二是密码应用服务;三是安全服务,如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26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化建设,提高人社信息化质量和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信息化项目”是指按照人力社保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任务,经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和应用。

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以项目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的设备采购、应用系统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建设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局信息化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决策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审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综合计划信息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拟订信息化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协调信息化年度建设预算;(四)组织编制立项文件并开展立项工作;(五)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六)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科函〔2019〕191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强国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管理科技发展水平,根据《天津市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优技术推广等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信息处是我委科技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监督以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经费使用、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鼓励创新、强化监管、突出成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技信息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集科技项目建议,提出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论证,经委领导审议通过后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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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信计划〔2008〕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任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申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任务工作及支持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与市财政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六条市级政府机关部门、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天津市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须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和《天津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
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应用需求、内容和目标、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的信息化项目,须经所属区县、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审核同意,于每年4月底前将《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九条建立项目数据库和专家数据库。

项目数据库由通过初审的项目组成。

项目数据库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滚入下一年作为备选项目,连续三年信息化资金未予安排的项目自动从项目数据库中剔除。

专家数据库由计算机网络领域专家、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专家、通信领域专家、信息安全领域专家、信息化理论与标准领域和产业领域、管理领域及财务专家组成。

专家数据库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条初审。

每年5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所申报的信息化资金项目所属不同领域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项目初审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采取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每年6月组织专家分领域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按得分高低对项目进行排序。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现场论证评估或网上评审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组在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情况介绍或书面说明后独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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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成后的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建单位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项目经费须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专款专用;
3.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4.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6.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规模较大的项目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设备采购及工程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过程监督。


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或阶段性论证,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书签定后,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不能变更。

若主要实施内容或资金概算变更超过20%或延长实施周期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信息化专项资金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由于第(一)款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中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必须作出财务决算,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处理意见,项目剩余资金应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由于第(二)、(三)、(四)款项目终止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撤销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处置已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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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后,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自检和初步验收,并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需提交《天津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相关附件等项目验收文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系统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四)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情况;
(六)项目资金决算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剩余尾款拨至项目单位。

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经信委将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 6 -
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单位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市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于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开展项目运行绩效评价。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运行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和带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通知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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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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