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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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政谈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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