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随着2021年的结束,我们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也迎来了年终总结的时刻。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经历了各种挑战和机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在这篇年终总结中,我将对我们企业在2021年的所得税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企业在2021年的所得税缴纳情况。
根据我们的季度申报表,我们在2021年共计缴纳了XX万元的所得税,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的增长。
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企业的利润增长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所致。
尽管所得税的缴纳额有所增加,但我们依然能够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这表明我们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所提升。
其次,我们需要对我们企业的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按时、按规定提交了所有的所得税申报表,严格遵守税法法规,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这充分展现了我们企业的诚信和合规意识,也为我们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我们还需要对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情况进行评估。
在2021年,我们积极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这不仅有利于我们企业的经营发展,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积极响应。
我们将继续关注并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最后,让我们来谈谈未来。
2022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诚信经营、合规纳税”的原则,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确保所得税的及时缴纳和申报。
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合理规划企业的财务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利润空间。
总之,2021年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我们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运作效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开创企业的美好未来!。
31050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核定征收)
31050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核定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纳税人识别码:征收管理码:纳税季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会计主管人签字:代理申报人签字:企业盖章:填表日期:税务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帐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有明显差异的,企业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七、填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2.征收管理码: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管理码。
3.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4.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
6.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7.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8.港澳台:企业应在此注明是港资、澳资、台资企业或非港澳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6月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完整版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适用核定征收)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减免申报。
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全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减免申报。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税款所属期间:年月至年月
存两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3、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第5行“适用税率”:根据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确定的适用税率或者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6、第7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
其中,第6行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讲解(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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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 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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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变化1.修改项目名称 第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5.1+5.2+6+7)”。 原第4行调整为第5.1行,名称修改为“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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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类)》(A200000)
变化2.为了让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原表单第14行和第 15行之间新增第L15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 申报表讲解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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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修订背景 2 修订内容 3 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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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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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23号)同时废止。
(整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厦门发票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一)税款所属期间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行次说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0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7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19“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以24第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9行×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说明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免税收入时也使用本表。
税收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统称税收协定),其他类协定是指享受税收协定以外的其他类协定税收优惠,例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等。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用中文填写。
七、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1.税款所属期间:按公历年度日期填写,季度申报时填写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年度申报时填写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企业在季度中间或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或纳税年度。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核定征收季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1.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高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应税项目: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凡同一项目项下,发生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情况的应税劳务的,均应按照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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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11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第3行填报4行+5行+6行+7行+8行的合计数。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其他免税收入”: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9.第9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9行=第1行-2 行-3行。
10.第10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1行=第9行×10行。
12.本表第12行至第14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
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13.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4.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应税所得率”)×第13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5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1行×15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4行×15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
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2.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2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20行=第16行-17行-19行。
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核减减免税额之后的数额)。
税务机关统计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时,按照该行次数额,根据情况倒算减免税数额。
(五)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
1.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①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②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③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④纳税人第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2.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
(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
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
(2)“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9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第13行。
4.第16行=第11行(或第14行)×第15行。
5.第17行=第11行或第14行×15%(或5%)的积。
6.第20行=第16行-第17行-第19行。
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