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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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种隐患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利益,根据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及上级文件精神,配合医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医师良好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医德高尚,医术高明、受到患方表扬的;

2.工作成绩突出,模范的执行医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历次测评均为优秀,受到医院表彰、奖励的;

3.年内受到上级卫生部门、人事部门表彰、奖励的;

4.年内有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或市科技局三等奖以上;

5.在执业过程中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二、医师不良行为

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年内发生医疗事故,在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违规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诊断、治疗及证明文件,违规开具诊断证明的;

5.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未经批准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7.不按规定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放射性、毒性药品的;

8.不注意保护病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者;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社会影响较坏者;

10.收受药品回扣,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凡上述发生情况均记录在执业医师考核档案中。

Xx县人民医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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