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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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
(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
(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
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
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
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
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
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文件规定: 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统一全国的税政、税目和税率; 税收的立法; 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 税务工作者要坚持优良作风; 公营、合作企业一律照章纳税; 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
同日,政务院还公布了《全国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等。
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货物税照证及印花税票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月16日至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货物税业务会议。
会议研究了各地区在贯彻执行《货物税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拟订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
3月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令》。
《通令》指出,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 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 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为了完成征收工作, 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政务院公布《公营企业交纳工商税暂行办法》。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统一盐税税额办法》, 自发布之起施行。
3月15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3月20日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
《决定》指出, 为了克服目前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 为了节约支出, 整顿收入, 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 政务院决定: 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公粮及其所征的代金或其他实物、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税款一律解缴总金库。
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
社论指出, 我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 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提高, 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
并指出,
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地方税业务会议。
会议研究并拟定了全国统一的地方各税的条例草案。
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
4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五种暂行条例(草案) 的通知》。
4月12日至4月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计会议。
研究讨论和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
5月19日至6月1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 并邀请了全国各大城市私营工商业代表参加。
会议强调“依法办事, 依率计征”, 以正确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精神, 会议决定于1951年1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5月30 政务院第3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
夏征公粮的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产物的13%, 地方附加的征收额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
新解放区系指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按累进办法征收夏粮。
6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陈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讲话。
6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陈云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
财政部长薄一波同志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
6月19日至7月16日海关总署召开全国海关业务会议。
会议制定了《海关法》(草案) , 规定海关任务为: 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等实行监督; 征收关税; 查禁走私。
6月2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 决定自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公营企业一律自七月一日起交纳利息所得税的通知》。
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9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征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
9月8日政务院发表《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10月16日至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计划工作会议。
会议拟定了《计划工作规则》; 制定了统一的税收计划、统计报表格式。
10月28日至1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检查工作会议。
会议制定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规定了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任务。
11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派得力干部加强财政税收工作的指示》。
12月9日财政部颁发《统一财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
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工商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12月19日, 政务院公布了这些文件。
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工商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2月28日财政部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
12月29日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进出口商报交工商业税办法》。
1951年
1月4日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3月20日至4月6 财政部召开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总结了1950年的税务工作,提出了1951年度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
会议研究了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交易税的税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纳税问题, 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
的组织领导和干部待遇问题。
3月29日政务院公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3月30日政务院财政委员会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4月1日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同日财政部公布《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5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
5月1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5月2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
6月16日至2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第一次直接税业务会议。
会议检查了一年来的直接税工作, 总结出工商税征管的四条基本经验, 明确了今后直接税工作的重点。
6月2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指出: 老解放区仍实行比例税; 新解放区尚未实行改革的地区, 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7月5日财政部发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 规定了查田定产的进度和方法。
8月8日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并规定即起施行。
8月3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必须贯彻查田定产, 依率计征的指示》。
9月1日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
9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要点说明的通知》。
9月19日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
9月20日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合作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开征土布货物税,停征土布交易税的命令。
11月5日至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第二次全国地方税业务座谈会。
会议检查了一年来的地方税工作, 总结出了搞好地方税征管的一些经验。
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第二次全国税务计划、检查工作会议。
会议检查总结了上年制定的《计划工作规则》、《检查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验。
12月1日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各级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联系的规定》。
具体规定了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范围。
12月财政部批准军事工业用盐配售及管理暂行办法。
1952年
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 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展开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
3月3日财政部发布《调整临时商业税税率的通知》。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处理“五反”运动中工商业户偷税漏税案件的补充规定》。
5月16日政务院第136次会议批准1952年新区农业税税率方案。
6月16日政务院发布《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8月14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
9月16日中财委批转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1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 1952年农业税收, 既应满足国家需要, 又须使农民负担适当和公平合理, 因此, 必须贯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
11月2日至12日财政部召开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 讨论了税制改革问题, 两年来税务工作的基本总结, 以及1953年税务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12月26日政务院举行第164次政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财政部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 批准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
同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财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3年
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发修正税制后现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6月5日政务院第181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决定今后3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 不再增加。
6月至8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近4年来我国经济工作的经验教训。
毛泽东主席在讲话中批评了修正税制的问题。
周恩来总理在总结发言中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和税收政策。
7月22 财政部发出《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8月1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
8月28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指出, 今后三年内, 农业税应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 不再增加。
9月14日陈云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作了题为《克服财经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报告。
9月19日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
1954年
1月5日为了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 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财政部发出《关于1954年度继续免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商业税的通知》。
1月22日中财委发出《关于征收私有林木的育林费作为育林基金的决定》。
1月中共中央提出管理财政的6条方针, 进一步扩大地方的财政权限。
9月13日至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0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国营企业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制度的规定》。
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正现行工商各税暂行条例对检举偷漏税案件的提奖规定的通知》。
1955年
3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权限规定的通知》。
6月23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营企业、合作社经营粮食纳税简化办法》。
8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达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凡有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都应由财政、税务部门办理, 企业主管部门不应自行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8月财政部召开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检查了修正税制中的问题, 明确了税制方向, 并对今后两三年税制作了初步规划,解决了若干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9月17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征税问题的意见的报告》。
10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有关缴纳工商业税问题的通知》。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
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
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牛的屠宰税税率为5%的通知》。
1956年
1月至2月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 长、税务局长会议。
会上, 税务总局李予昂局长作了《关于工商税收计划和税制规划问题的说明》。
吴波副部长作了《关于税务方面若干问题的综合发言》。
3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有关稽管征收问题的通知》。
4月财政部召开商、货两税业务座谈会。
会议讨论了关于改进公私合营工厂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商货两税稽征管理问题、关于简化商货两税照证制度及关于商货两税的计税价格问题等。
4月2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对于个体农户和别的公民所栽培林木, 在没有收入的年限内也予免税。
5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
决定自该日起, 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2年。
5月4日财政部发布《文化娱乐税条例实施细则》。
5月15日财政部发布《各级税务机关监督工作细则(草案) 》。
8月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
《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课税, 大体上按照国营企业课税原则加以具体规定。
8月14日财政部发出电报, 规定原由省、市财政厅局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自9月1日起, 移交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工作。
9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企业利润移交税务机关监交后的几项通知》。
9月28日财政部、农产品采购部发出《关于1956年农业税秋征棉花作价付款办法的规定》。
10月17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国合企业纳税监督检查的报告》。
11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57年
1月4 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
要求除1956年9月已实行这一规定的九个部门外, 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石油、电力、森林、一机、电机制造、建筑工程、地质等十一个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利润, 自1957年1月起开始实行。
1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将猪牛羊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
2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
会上, 税务总局李予昂局长作了《关于1956年税务工作基本总结和1957年主要工作任务的报告》。
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就税制改革、税收法制等问题作了综合发言。
2月20日至31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 长会议。
会议总结了1956年财政工作, 研究了增产节约的潜力和措施, 以及农业税税法、工商税税法的改革和财政体制等问题。
4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小商小贩纳税办法的通知》。
对1956年8月3发布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
4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的通知》, 决定除雪茄烟、烟丝、焚化品、鞭炮、原竹5个品目外, 其余土烟叶、肥皂、香皂等12个品目一律不再使用完税照、完税证、查验证。
5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10条所得税减免的规定》。
7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粮食、农垦、教育、卫生、民用航空局、广播事业局等七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联合通知》。
这七个部门的所属生产、供销、建筑安装系统的全部国营企业利润, 自1957年7月1起实行由税务机关监交。
7月1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铁道等十一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的通知》, 决定铁道部、对外贸易部、邮电部、水利部、文化部、外交部、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字改革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新华通讯社、人民报等11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 自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
8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代用品、废弃果木酿酒征税问题的通知》。
9月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
吴波副部长作了综合发言。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7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
对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酌情提高, 但最高不得超过正税额的30%。
12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农业税条例(草案) 的请示报告》。
1958年
3月15日财政部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
会议研究了改革工商税制和改进税收管理体制以及1958年税收计划第二本帐和当前税政的几个问题。
3月22日中央同意财政部的报告, 决定对我国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
(1) 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统一税”。
(2) 把原来的多次征税, 改为工业品在工厂只征一道税。
4月18日财政部发布规定, 先在棉纺织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个行业试行。
4月5日, 中央批准财政部和商业部提出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和调整工商利润的报告》。
《报告》说, 我国现行工商税制改革应采取“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 简化简制”的方针。
(1) 减少税种; (2) 简化征税办法; (3) 奖励协作生产; (4) 按工厂销价计税; (5) 统一税率; (6) 实行区别对待。
4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
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一切企业机构, 在缴纳上述税款时, 统按其应纳税款的1%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 各机构不得因缴纳工商税附加而提高产品价格; 逾期不交者按滞纳税款办法交纳滞纳金。
4月28日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对工商税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5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提高临时商业税税率的通知》指出, 临时商业税的税率由8%提高到10%, 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条例规定,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
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凡是由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的税收, 应当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
若干仍由中央管理的税收, 在一定范围内, 给省、市、自治区机动调整的权限。
允许省、市、自治区制定税收办法, 开征地区性的税收。
6月9,国务院发布此《规定》。
6月19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
规定自7月1起监税交由税务机关办理。
8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总局的监交利润工作, 业务移交由本部各主管财务司办理的通知》。
9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吴波作了《关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的说明》。
会议原则通过《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
9月13,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草案) 。
9月16日财政部在广东湛江召开全国税收工作跃进现场会议。
吴波副部长在会上作了《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总结》。
9月17日财政部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
10月15日至23日在西安召开了全国财贸工作会议, 根据人民公社迅速建立的情况,讨论了改进农村财贸体制问题, 认为应当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
“两放”是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 “一包”是包财政任务。
同年12月20, 中央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规定》, 在全国实行。
1959年
1月6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报告》, 同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1月财政部指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鸡市、湖北省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