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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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

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文件规定: 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统一全国的税政、税目和税率; 税收的立法; 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 税务工作者要坚持优良作风; 公营、合作企业一律照章纳税; 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同日,政务院还公布了《全国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等。

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货物税照证及印花税票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月16日至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货物税业务会议。会议研究了各地区在贯彻执行《货物税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拟订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

3月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令》。《通令》指出,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 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 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为了完成征收工作, 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同,政务院公布《公营企业交纳工商税暂行办法》。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统一盐税税额办法》, 自发布之起施行。

3月15日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

3月16日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3月20日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指出, 为了克服目前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 为了节约支出, 整顿收入, 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 政务院决定: 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公粮及其所征的代金或其他实物、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税款一律解缴总金库。

3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 我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 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提高, 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并指出,

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地方税业务会议。会议研究并拟定了全国统一的地方各税的条例草案。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

4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五种暂行条例(草案) 的通知》。

4月12日至4月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计会议。研究讨论和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

5月19日至6月1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 并邀请了全国各大城市私营工商业代表参加。会议强调“依法办事, 依率计征”, 以正确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精神, 会议决定于1951年1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5月30 政务院第3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夏征公粮的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产物的13%, 地方附加的征收额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新解放区系指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按累进办法征收夏粮。

6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陈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讲话。

6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陈云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财政部长薄一波同志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6月19日至7月16日海关总署召开全国海关业务会议。会议制定了《海关法》(草案) , 规定海关任务为: 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等实行监督; 征收关税; 查禁走私。

6月2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 决定自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公营企业一律自七月一日起交纳利息所得税的通知》。

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9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征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

9月8日政务院发表《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

10月16日至27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计划工作会议。会议拟定了《计划工作规则》; 制定了统一的税收计划、统计报表格式。

10月28日至1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税务检查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规定了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任务。

11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派得力干部加强财政税收工作的指示》。

12月9日财政部颁发《统一财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

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工商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2月19日, 政务院公布了这些文件。

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工商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2月28日财政部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

12月29日政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进出口商报交工商业税办法》。

1951年

1月4日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3月20日至4月6 财政部召开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总结了1950年的税务工作,提出了1951年度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会议研究了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交易税的税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纳税问题, 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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