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报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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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报告规章制度
1.人员
各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应有至少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网络直报,负责本单位各种报告卡的收集、填报工作;负责根底资料的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有专人承担职业病网络直报及管理工作。
2.设备
各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应至少有1台计算机,并能进展网络直报。
3.报告流程
各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职业卫生填卡人员在填报相关纸质卡片时应首先对原始资料进展审核,确保填报的报告卡(尤其是必填项)无缺项、漏项、错项、逻辑错误等;职业卫生网报人员在收到纸质报告卡时,应再次对报告卡进展审核,确保网报卡片(尤其是必填项)无缺项、漏项、错项、逻辑错误等。
对需要订正的报告卡,在时限内经过核实后在原记录下写清楚订正结果并网报订正卡片;对补报卡片,记录和流程与报告登记一样处理。
4.报告时限
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非急性)于诊断后15日内上报;急性职业病报告卡(包括疑似急性职业中毒)在诊断后2小时内上报;农药中毒报告卡在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安康监护卡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在报揭露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
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且人数到达突发事件标准的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要求进展报告;中毒人数在突发事件标准以下的事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平台上以相关事件进展报告。
订正和补报卡片从发现之日起7天内及时订正和补报。
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展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展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展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展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总那么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视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安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2.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展安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2.3事故处置完成有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当地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
2.4公司或者部门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5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公司个人或者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回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