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贸市场活禽宰杀过程的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从活禽宰杀前的检疫检测、屠宰环节的规范要求和卫生措施、销售环节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全面介绍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一、活禽宰杀前的检疫检测在农贸市场进行活禽宰杀前,应进行严格的检疫检测工作,确保禽类养殖和运输过程中的疫病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相关部门应对活禽进行检验,对疫情高发地区的禽类进行疫病筛查,并确保无疫情的禽类进入市场。
同时,对活禽的来源和运输方式进行审核,并要求销售商提供活禽的养殖环节信息。
二、屠宰环节的规范要求和卫生措施在农贸市场进行活禽的屠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和规范要求,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对食品卫生造成污染。
屠宰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杀禽机、杀禽台、屠宰器具等,并要求操作人员佩戴卫生手套和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同时,对屠宰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场内环境清洁整洁,排水系统健全,并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
屠宰过程中,要进行禽类的沥血工作,以减少可能带来的污染。
三、销售环节的监管措施在农贸市场进行活禽销售的环节中,应有专门的监管措施来确保食品安全。
销售商应具备合格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要定期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销售商要对销售的活禽进行有效的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禽类的来源和养殖情况。
销售环节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消除可能存在的卫生隐患,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同时,农贸市场也应设立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卫生间等,方便消费者和销售商做好卫生措施。
四、执法监督和处罚措施为了有效推行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和处罚措施。
通过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经营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以确保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活禽交易和行业乱象。
总结:农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确保活禽宰杀过程的卫生和规范。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摊位的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买卖的摊位,包括市场、街边摊位等。
第三条活禽摊位管理原则为依法经营、安全卫生、守法经营、良好服务。
第二章活禽摊位设施要求第四条活禽摊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要求,设施必须完善,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条活禽摊位应具备防疫设施,包括消毒设备、饮水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六条活禽摊位必须设置合适的标识,包括摊位经营者信息、禁止吸烟标识、食品安全标识等。
第三章活禽摊位经营要求第七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包括商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过期的动物产品。
第九条活禽摊位必须贴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确保销售的活禽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四章活禽摊位卫生管理第十条活禽摊位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包括台面清洁、地面清洁、设备消毒等。
第十一条活禽摊位不得存放过多的动物,必须保持卫生和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二条活禽摊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清理培训废弃物,以确保环境卫生。
第五章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卫生安全的培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如实报告销售情况,不得违规销售动物产品。
第十五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人员的抽检。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活禽摊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对恶意违规者,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限制经商。
第十八条对于影响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关闭活禽摊位。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中不断完善,确保市民购买安全放心的活禽产品,维护市场秩序。
愿所有经营活禽的商家都能遵守管理制度,共同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禽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在经营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XXX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XXX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合法养殖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以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市场,以及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三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全过程防疫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推行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鼓励活禽生产加工企业、电商平台、合作社等发展禽类产品网络交易和直销经营。
第六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禁止从事活禽交易:(一) XXX区、XXX区、XXX区;(二)XXX区、XXX区、XXX区的建成区。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禁止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划,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有活禽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场提升改造。
第九条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
活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一、前言活禽经营市场是指以活禽交易、养殖、屠宰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
活禽经营市场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禽类产品,同时也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活禽经营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合规经营、卫生条件差、动物疫情风险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旨在推动活禽经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二、总体目标在____年内,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全面整治活禽经营市场,达到以下总体目标:1. 实现活禽经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所有活禽经营市场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提升活禽经营市场的卫生水平,确保活禽产品安全无害;3. 减少活禽经营市场中的不合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4.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动物疫情,保障公众健康。
三、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1.1 制定和修订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1.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模式,包括日常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1.3 加强对活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确保活禽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1.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果。
2. 加强市场管理和规范经营2.1 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市场档案,对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2.2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和追踪;2.3 加强市场分级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经营情况,分类制定管理措施;2.4 制定并强制执行市场规范经营标准,包括市场卫生、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2.5 定期开展市场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市场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关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将第五条中的“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做好畜产品检疫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畜产品的进口由海关统一监督管理,进入本市市场后,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活禽经营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活禽经营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包括活禽产地不明、养殖环境不规范、饲养管理不当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整治工作,建立规范健康的活禽经营市场,确保活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任务:1.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管理;2.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提高饲养环境和管理水平;3.加强活禽产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加强对活禽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5.建立健全活禽产品追溯体系,提高活禽产品的可追溯性;6.加强对活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活禽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二、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一)加强活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加强对养殖场的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养殖场要限期整改或者关闭。
(二)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养殖管理,确保禽类健康和屠宰前的检疫。
要求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消毒操作,遏制禽类疫情的发生。
(三)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组织专家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养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
三、加强对活禽产品的检测和监测(一)建立活禽产品的质量检测体系,对活禽产品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包括华立氏菌、沙门氏菌等常见病原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指标。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活禽经营者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活禽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活禽产品的溯源管理,建立活禽产品追溯体系。
要求活禽经营者标注活禽产品的来源、养殖厂家、养殖日期等信息,确保活禽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加强对活禽产品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活禽产品中的问题。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活禽市场包括各类活禽交易市场和禽类批发市场。
第三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有责、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从业人员和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活禽市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方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活禽市场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市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活禽市场内的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对自己的店铺及经营活禽的场所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加强对活禽的管理,保障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活禽市场内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逃生通道,并明显标识。
第十五条活禽市场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六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2023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活禽经营市场是城市中一个重要的市场形式,也是城市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活禽市场管理不善、卫生条件差、存在非法贩卖活禽等问题,给城市公共卫生带来一定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整治,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食品安全。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提升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水平,创造安全卫生的经营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2. 任务:(1)改善活禽市场的卫生条件,提升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2)严厉打击非法贩卖走私活禽行为。
(3)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标准。
(4)提升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管理能力。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具体措施与步骤1. 改善卫生条件(1)对活禽市场进行全面清洁卫生打扫,重点清理死禽、禽粪等污染物。
(2)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摊位摆放整齐、通道畅通、垃圾分类投放。
(3)提升市场的消毒和杀菌措施,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4)引导和鼓励市场相关方使用无害化处理技术处理禽粪等有害物质。
2. 打击非法贩卖行为(1)加强巡查和监测工作,重点关注非法市场和非法贩卖活禽行为。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非法活禽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非法贩卖活禽的检查和打击力度。
3. 加强监管和管理(1)制定并完善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市场的经营规范和管理要求。
(2)加强对活禽市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管理能力。
(3)建立活禽市场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市场的经营情况,并及时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4)建立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对经营规范、卫生状况良好的市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4.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活禽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提高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了解和关注。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1日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
第三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活禽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活禽贸易环节的监管,制定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对活禽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度框架。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和乡村的活禽市场。
一、综述1. 活禽市场是指供应和销售活体家禽和野生鸟类的市场,包括禽类、野生鸟类和家禽养殖产品。
2.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活禽市场的安全卫生,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控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二、市场规划1. 活禽市场应设置在离集镇区较远、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周边环境卫生条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卫生标准的地方。
2. 活禽市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尽量与居民区隔离,建设配套设施,包括轮候区、停车场等。
3. 活禽市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验收。
三、市场设施1. 活禽市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包括市场场地整洁、无臭味、无噪音、无废弃物堆积等。
2. 活禽市场应设置有计划的消毒清洁制度,对市场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3.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确保市场内空气流通,防止疫病传播。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物品检查区,对市场进出的活禽进行检疫,确保市场的疫情安全。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计量设备,确保市场的商品质量和数量。
5. 活禽市场应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确保市场的火灾安全。
6. 活禽市场应设置定期检查市场设施和设备的制度,确保市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要设置维修和保养的专门人员。
四、市场经营1.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地方贸易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活禽市场经营的规定,保证市场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公平合理。
3.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备的商品采购台账,确保其商品来源合法合规,避免销售非法野生动物。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合工商〔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活禽交易规范(试行)合工商〔2018〕70号根据《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一)本规范适用于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二)本规范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活体。
(三)本规范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符合规范要求的城区菜市场中设置的活禽交易场所。
(四)本规范所称活禽经营是指菜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二、基本要求(一)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交易和销售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二)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城区菜市场应持营业执照经营。
(三)活禽交易市场应单独设置活禽集中屠宰间。
(四)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定期防疫制度。
每月10日为定期防疫日,应当提前3天在经营场所公示防疫日期。
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经营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及出入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
(五)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菜市场设置活禽交易市场要求(一)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划的规定。
(二)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三)菜市场建筑面积应大于1000㎡。
(四)新建菜市场原则上不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四、活禽交易市场建筑及设施要求(一)菜市场内活禽交易区域应单独设置,与其他经营区域封闭式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布局合理。
(二)活禽交易区域面积应大于30㎡,每间活禽营业用房面积应大于10㎡,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m。
合肥、福州等更多城市准备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中国科学家研堯揭示低聚木槍可變解餐呜肠道损伤合肥、福州等更多城市准备全面禁止活會荧易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单胃动物饲料创新团队研究表明低聚木糖可通过重塑肠道微生物区系,缓解蛋鸡肠黏膜屏障损伤,改善蛋鸡生产性能,研究结果为低聚木糖等益生元在无抗蛋鸡生产中的应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据团队首席武书庚研究员介绍,动物肠道健康是绿色健康养殖的前提,饲料中易氧化的物质饲喂蛋鸡以及多种因素都可能损伤蛋鸡的肠道屏障。
该项研究以改善蛋鸡肠道健康为出发点,用氧化鱼油建立肠道损伤模型,发现低聚木糖可缓解氧化鱼油诱导的肠黏膜屏障损伤,重塑肠道菌群结构,改善肠道形态和蛋鸡生产性能。
该研究得到中国农科院科技创新工程、北京市家禽创新团队和山东省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等项目资助。
世卫组^:h5n8型禽流感人传人风险•較低近日,世卫组织通报足叫型禽流感相关信息。
世卫组织于18日收到俄罗斯在人类临床样本中发现了7例足弘型禽流感病例的报告,病例年龄介于29~60岁之间,其中5例为女性,均为无症状感染者,其密切接触者也没有出现任何明显的临床症状。
2020年,在保加利亚、捷克、埃及、德国、匈牙利、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荷兰、波兰、罗马尼亚、英国和俄罗斯的禽类和野外鸟类中也发现了出叫型禽流感病毒。
世卫组织通报指出,需要更多的遗传学和血清相关信息以全面评估风险,目前信息显示,HN 型禽流感出现人传人的风险较低,不建议对进出俄罗斯的旅行者进行相关检查或采取贸易及旅行限制。
世卫组织建议继续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监测,并分享病毒信息。
自2020年底比禽流感大规模爆发以来,风雨飘摇的活禽市场再次受到管控和限制。
近日,全国各地再次针对活禽交易作出相关规定和限制。
从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规范活禽屠宰行为,确保禽肉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该市出台《福州市活禽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全市活禽规模化集中屠宰加工比例达85%以上。
方案指出,将全面推行鸡、鸭、鹅等活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杀白上市”制度,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5个活禽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投产运营,到时将关闭闽侯南道海峡活禽批发市场。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6•【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6日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交易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传统家禽以及其他特种家禽。
本办法所称家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家禽实行集中、公开、现场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规划,指导设施改造,保障市场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家禽防疫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卫生防疫、疫情预测监测,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及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禽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推行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倡导食用冰鲜禽产品,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合政秘[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禽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3〕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禽业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就扶持我市禽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种禽保护。
对存栏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的保护按照皖政明电〔2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对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扶持发展养殖加工。
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中市、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照1:1比例分担;对全市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免除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
其他政策按照皖政明电〔2013〕2号文件执行。
三、做好禽业产销对接。
禽业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享受到政策实惠。
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渡过难关、减少损失。
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禽类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收储的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中市、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照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局2019年城区活禽交易季节性休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局2019年城区活禽交易季节性休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合工商〔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局2019年城区活禽交易季节性休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工商〔2019〕12号根据《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城区活禽交易市场季节性休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自2019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2019年4月30日(农历三月二十六),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季节性休市。
休市期间,城区禁止所有活禽交易,清空交易场所内活禽,并按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为认真做好2019年城区活禽交易市场季节性休市工作,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成立合肥市城区活禽交易季节性休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反馈。
各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上报合肥市城区活禽交易季节性休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处)。
二要强化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
各区开发区要通过下发文件、张贴通告、发布信息、召开市场开办(管理)方和经营户会议等方式和公告栏、横幅、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载体广泛宣传活禽交易市场季节性休市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解释休市政策,让市场开办者、经营户和广大市民知晓政策、支持工作,自觉遵守休市规定,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合肥今年试行家禽集中屠宰
合肥今年试行家禽集中屠宰
佚名
【期刊名称】《黑龙江畜牧兽医》
【年(卷),期】2007()3
【摘要】2007年,合肥市将率先试点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市场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在省辖市推开。
【总页数】1页(P118-118)
【关键词】合肥市;市场销售;定点屠宰;禽类;家禽集中屠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8.3
【相关文献】
1.珠海:首批三家家禽集中屠宰厂挂牌经营每天可屠宰
2.6万只家禽 [J], 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2.实行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势在必行--对庐山区家禽检疫问题的思考 [J], 丁百花
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 [J],
4.安徽合肥家禽推广集中屠宰、检疫 [J],
5.确保上市家禽及产品安全放心杭州市全面启动家禽集中屠宰 [J], 陈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195 号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12月11日
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
第三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商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交易、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
第七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
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
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八条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
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
第九条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
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
第十一条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
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
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
每月10 号为定期防疫日。
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
第十三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防疫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四)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留存活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制定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阳性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
停市场等措施,并配合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人员疫情监测等工作;
(十一)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活禽交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禽批发经营者应当将活禽批发给活禽零售经营者,
当经营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日期、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日期、流向、名称、数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
(四)活禽零售经营者出售活禽时,应当经集中屠宰间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五)对活禽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于每日收市后进行清洗,配合市场举办者实
施消毒和废弃物、死亡禽类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六)发生禽流感等疫情时,对收市未售出的活禽予以宰杀处理,实现零存栏,不得继续饲养或者返回养殖场;
七)执行定期防疫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八)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设置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活禽交易市场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通报监测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活禽交易市场内的活禽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控制、扑灭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禽经营者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活禽交易实行季节性休市制度。
原则上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阳历4 月
30 日实行季节性休市,休市期间,关闭活禽交易市场。
市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疫情监测和季节性发病规律评估工作,并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发生紧急疫情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立即关闭全市活禽交易市场。
年度季节性休市的具体时间、范围、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监测和季节性
发病规律评估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依法行使活禽交易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利用农贸市场摊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场举办者未及时履行制止义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农贸市场外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设置规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不得继续运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防疫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未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动物防疫
条件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活禽经营者未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市场举办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活禽经营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季节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