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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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县社安监部门,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社安监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
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社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县社安监部门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被挂牌单位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
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三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XX年3月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