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标常用废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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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检查表格

废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1)交货期(项目实施周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质保期(软件产品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的;

(4)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5)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明显不利于招标人或为招标文件所不允许;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7)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8)投标报价未以人民币报价的;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9)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1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2)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与证明文件不相符的。

(1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送交给联系人,过期按弃权处理。

(15)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招标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拒绝对该投标人授予合同。

(16)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如有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17)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投标单位承担责任和风险,凡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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