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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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认识】集体企业改制实施
方案
集体企业绝大多数隶属于轻工系列,由于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曾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辉煌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这类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加之生产成本不断增大,市场份额逐步萎缩,多数已经失去昔日的辉煌。通过改制实现凤凰涅磐式嬗变,通过转换经营模式实现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这类企业必然的选择。但据了解,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尚未完成改制,其中认识上的一些问题是这类企业改制工作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就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认识上的探讨,提出一些在集体企业改制实践中形成的个性思考:
1.关于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问题
在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问题上,没有现成的答案。改制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文件规范运作。同时参照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这些法规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基本对应的找到解决改制中所遇到问题的准确答案,而集体企业虽然也是公有制,但它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以及内部经济结构却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照搬国企的政策。只能根据自己的特殊性,参照国企改制政策运作。
那么,如何保证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既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又符合本单位实际呢?我认为
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集体企业的改制首先必须在主管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直接领导和严格监督下进行,不能脱离党的相关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轨道,首先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合法化、透明化。
二是对进行改制企业的厂情要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在不脱离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一厂一策”。并遵循“积极推进,平稳过渡,入股自愿,股份规范,出资配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妥善办理,不留隐患”的原则。在职工分流安置中,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人性化操作的原则。
三是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改制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大问题如审计、评估结果、职工身份确认、改制实施方案、分流安置方案、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要向职工进行公示,并向退休职工告知。
四是改制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要认真进行审计、评估。由主管上级和企业双方共同选定具有一定的资质,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土地由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过权威的有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后,全部资产(有形和无形)减去总的负债,减去清产核资中的欠亏,再减去改制成本之后的余额,最后准确的计算出企业的净资产。净资产多少是企业最大的厂情,是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也是改制后企业经济生根的起点。
2.关于集体企业净资产处置问题
集体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改制的基础和改制后企业的经济起点。没有净资产,企业谈不上改制为现代意义上的有限公司,只能考虑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但改制实践中,在净资产问题上部分职工的认识上总是存在挥之不去的误区,主要是认为:集体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净资产为什么不能分给现有职工作为股份?
集体企业资产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实际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从来没有把集体企业的资产量化到那一个人。所以要在改制时进行量化分割,政策上缺乏依据,实际上也是无法操作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现有净资产,绝大部分是由于改制,国家政策支持将国家曾经无偿划拨给集体企业的土地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权威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后,允许用于核算企业资产。这部分资产首先用于提留安置职工的各项保障性费用和偿还企业债务,这是国家政策,否则企业就无法改制。由此可以看出,其剩余部分并不是企业纯利润。国家至今没有任何政策法规允许将这部分资产无偿分割给个人。不进行改制,不缴纳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永远是国有划拨土地,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它不是纯利润,是不能分给个人的。
其次,集体企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陆续成立以来,历经半个多世纪,以合作社、地方国营、大集体等多种形式组合,所有制形式多次变化,主管上级多次更迭,涉及退休、调出调入、已故的人员十分广泛,就算企业有纯利润,可以分给个人,其权属和应分得数量也无法准确界定到每一个主管上级和每一个人,势必引起更大的争议,导致企业根本无法完成改制。
第三,企业在改制时,改变划拨土地的性质为出让土地,要交纳一笔数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要安置不进入新企业和不参与改制的职工等,这些支出都必须用现金支付,而土地资产在改制时尚未变现,它不是货币形式,无法用以支付这些必须用现金支付的费用的。据此,必须吸收参股职工交付的股金。职工只有出资入股,才能配售各项提留后的剩余资产,这样也就在客观上刺激了现有职工入股参加改制的积极性,使改制企业筹到第一桶金,作为今后新企业的启动资金。因此对各项提留后的剩余资产,只有实行有偿售让的原则,才能顺利完成改制。
3.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不参与入股的问题
集体企业改制中,一部分已经退休的职工提出要分割净资产用于自己入股的问题,其理
由是集体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企业初创时是由老职工你出钱、我出物、他出力组合起来的,现在改制应该有我们一份资产作为股份。实际上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已经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集体企业初创时期个人入社的经济利益当时已经厘清,所欠债务已经基本完成了清偿。极个别老职工持有的当年入社资产欠债凭据,企业在改制时,视同企业长期债务予以结算清偿,不存在资产入股问题。
其二是职工退休之后,党和政府有强大的社保系统作为后盾,所有老职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系统,由国家财政兜底,不承担企业运营风险,也不存在就业和生存风险,这是简单的民间组合式企业所不能比拟的。不象在岗职工,参加改制以后,等于要乘坐在企业这条大船上,冒着市场经济的风浪危险到远洋去“打渔”,不可能继续留在避风港上等鱼了。因此,按照国家规定,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参加新公司入股。
其三是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承人承债式改制,改制前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差、高龄补贴、社会化管理费、已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各项非统筹资金,属于应保必保费用,改制时要在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留,然后由改制后的新公司要逐年逐月支付给退休职工。因而退休职工在改制以后仍然与新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其在社会保障基础之上的各项利益,企业是以现有资产为担保首先给予保障的。因此,不参与入股,既没有无法生活之忧,亦没有投资风险之虞。
既然退休职工不参加入股,为什么在企业改制时还要将改制程序、内容等告知退休职工呢?这是因为虽然退休职工不参加入股,但他们毕竟是本企业的退休职工,他们在企业改制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集体企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所实行的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这种条件下,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在企业改制这个重大问题上,不能因为职工退休了,就忽视职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当然参与权和知情权不等于入股权。面对企业重大变革,退休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