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立法的特征及对当代立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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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立法的特征及对当代立法启示
一、唐律形成的背景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并没有创新,而基本上是沿袭隋朝。

唐建国之初,百废待兴,还没有来得及创制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因此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六月下诏废除了隋朝的《大业律》,暂时适用隋朝的《开皇律》。

然后于同年十一月在暂时适用的《开皇律》五刑体系的基础上又新添加了《五十三条新格》进行修改和补充;然后唐高祖李渊再让尚书仆射裴寂等人花费近六年的时间,以《开皇律》为基础,编制属于唐朝自己的新律也就所谓的《武德律》。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发现建国之初的情形和经过休养生息之后的情形有所不同,《武德律》已经有些不能适应此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需要,而且在法条上也有许多空缺和不足之处,因此于贞观元年三月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名臣,在仔细钻研隋律的基础上,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认真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贞观律》,
将主要的刑罚进行了减轻,补充进一些新的条文使得整个法律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为唐朝两百多年的统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唐律的特点
(一)以刑为主 , 诸法合体
由于李渊和李世民虽然都是一代帝王,但是也得曾经在隋朝为官,深知百姓疾苦,也知道为了要巩固自己的统治的地位,因此唐统治者非常重视编制法律。

但是唐开国的统治者自身只是颇有手腕的政治家,并没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而他们也曾亲身体会到隋朝的强大和富足,因此唐律继承了隋朝的基本法律制度,于是就沿袭了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以刑为主 , 诸法合体的体制。

(二)科条简要 , 条理清晰
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的编撰和法律的修订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从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法律制度的存在,但是那时候因为技术条件和经验不足,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到了秦朝的时候,时机已经成熟,再加上商鞅以“范天下不一而归一”为指导思想
在秦国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的两次变法,使得秦国的法律非常完善,再加上之后秦国一向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重视法律在统治方面的作用,因此秦法一向是以繁杂和着称。

到了西汉武帝时期,往往因一件事而设立一法 , 最终导致法律条文非常杂乱 , 不利于
具体的施行。

因此西晋在修律时对于对汉朝的律令进行了大幅度的删改和缩减 , 随后的
《北齐律》最终将法典定为十二篇, 九百四十九条, 这就比秦律和汉朝的律令要精简的多。

隋朝虽然是北周静帝禅让之后建立的统治政权,但是在法律方面却继承了北齐“法令
明审 , 科条简要”的传统 , 而唐朝又隋朝的基础上,在条文之后附加上了注疏做为法律解释 , 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十分精奥, 在中国古代封建的众多法典之中是最为简要、精炼的一部 , 这也显示了立法到了唐代这一时期,已经达到了非常成熟与发达的水平。

(三)礼刑并用 , 礼法合一
清代纪昀在主持编纂《四库全书》评价唐律是“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这就是唐律是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主要指导思想。

这是因为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 , 这种“礼刑并用”的思想就得到了历朝的统治者的重视。

但是这不并不是说唐律之中仅仅只
有儒家思想 , 因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家的思想进行了大融合,此时的儒家已经慢
慢掺杂了其他思想流派的精华。

所以《唐律疏议》当中 , 明显可以看到各家流派的痕迹,
尤其是将德、礼的思想融入到法律之中 , 也正是这种兼收并蓄、水乳交融的特点才使得唐
律的水平达到了成熟完备阶段 , 这也是中华法系不同于其他法系的最为显着的特点。

(四)依礼制律
在经过艰苦的战争之后,唐统治者终于在中国大地确立了自己的统治。

但是由于他们深刻吸取了到强大的隋朝二世灭亡的教训 ,为了唐王朝的万世不拔的基业,唐初的统治者
决定以礼来教化臣民和制定法律 , 这也是因为自汉魏以来 , 礼律结合成为法律发展的主流①,所以唐朝也是以儒家的礼教纲常来作为统治的指导思想。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唐律中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伦理纲常为基础 , 除
了要维护封建皇权和贵族官僚的特权之外还规定了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 , 最重要
的是唐律明确规定了违反封建伦理关系的罪名,例如恶逆、不孝、不睦,这就为唐朝建立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基础的封建家庭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研究唐律对当代立法的启示
唐朝的强大不但受到当时世界各国的关注,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现代立法而言也有着重要意义。

尤其是唐律中立法技术和立法思想都到达了极高的水平,这更是值得我们现在的法律人士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从理论上说,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后世的立法水平和立法思想在唐朝的基础之上,本应有更大的突破和进展,但是由于之后的宋元明清的统治者因为自己修养和外部因素的限制,他们仅仅是因袭唐律,并无重大突破。

仅以成就而言,后世历朝的法典比起唐律都有明显不及。

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注重法律的作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较为显着的成果。

但是我国现代由于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立法权,而众多立法机关之间也并没有紧密交流,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条文之间有着很
大矛盾和冲突,也正因此透彻研究唐朝立法技术和立法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黄明儒 . 浅析《唐律》中赃罪的处罚原则 [J]. 法学评论 ,2002(1)。

[2] 任映艳 . 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的孝亲思想 [J].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07(2)。

[3]蒲坚。

释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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