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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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042607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f.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 77期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服务中心2009年11月10日【产业聚焦】
![第 77期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服务中心2009年11月10日【产业聚焦】](https://img.taocdn.com/s3/m/31b7040c6c85ec3a87c2c58d.png)
第 77期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服务中心 2009年11月10日【产业聚焦】北京市将设3亿元引导基金定向支持文创产业发展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又逢甘霖。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其中明确表示本市将安排3亿元作为“种子基金”,定向支持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该基金有望带动社会投资数十亿元。
《办法》称,从今年起到2011年,本市将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亿元,累计安排3亿元作为引导基金。
有了这笔基金,本市将从社会上的创投机构中选择条件出众者作为合作伙伴,与其共同发起设立创投公司,再由该创投公司来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文化创意企业,而要通过创投公司来做,是为了实现资金的二次放大,带动更多社会投资。
目前我国已有各种创投机构上千家,得知北京将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多家创投机构明确表示将与该基金合作。
什么样的创投机构才会得到青睐?《办法》列举了具体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投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管;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等。
据了解,创投基金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伙伴,有意合作的创投机构须提交投资方案,经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后确定最终的入选机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经验交流】用什么打造文化主题公园在安徽芜湖,有一个名为“方特欢乐世界”的主题公园,颇引人注目。
开园两年来,游客超过360万人次,门票收入达到4.5亿元,仅次于黄山,超过九华山。
该园不仅吸引了安徽及周边省市的游客,其项目还整体输出到沙特、伊朗、南非、乌克兰等国,品牌实力已初露锋芒。
这个项目所体现出来的活力,充分表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勃勃生机。
作为一个主题公园,方特欢乐世界的兴起不禁让人联想到美国的迪斯尼乐园。
自1955年,第一个迪斯尼乐园创办以来,这一品牌相继落户亚洲、欧洲,成为享誉世界的游乐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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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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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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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区县政府职责:(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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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4条)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0号)加大财税支持。
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
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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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录简介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产业政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介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产业政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出发而设立的,专门针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行扶持专项资金。
编辑本段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文化创意产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强化首都功能定位,紧抓奥运发展机遇,通过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扶持优势企业,打造驰名品牌,逐步形成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大力提升北京的文化软实力和城市影响力,促进北京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编辑本段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提升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和文化创意产业主导力量的影响,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创造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的能力,使文化创意产业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柱,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的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中心、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中心、动漫游戏研发制作中心、广告和会展中心、古玩和艺术品交易中心、设计创意中心、文化旅游中心、文化体育休闲中心。
规划期内,预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到2010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2%。
编辑本段重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着力做好十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营造良好环境,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文化创意人才发挥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调整产业结构,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建设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四是整合优质资源,培育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五是提升城市形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北京特色的文化精品和知名品牌;六是精心运筹谋划,做好奥运会场馆的赛后利用,为文艺演出、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等开辟新的空间;七是增强创新能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文化创意产业创新体系;八是推进科技应用,促进高科技同文化内容的融合,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九是完善产业链,加强社会相关行业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配套支撑;十是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建设发达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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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京财文[2010]2170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文〔2010〕21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
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
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
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文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
![文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842f2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a1.png)
文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为助推北京文化创新工场产业园产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创业项目,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加入创新创业,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成立文创天使投资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运营宗旨.文化创意产业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文创天使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文创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构建产业园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 (风险投资)分段投资体系,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资本运营、会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服务,助推创业企业成长。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设立文创天使基金2亿元万元人民币,政府引导资金由“财政拨付5000万",引入社会其他天使投资机构1。
5亿共同成立文创天使基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
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方式:委托******(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天使投资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天使合作机构1。
5亿,由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设立专户管理及运营,并代持相应股权。
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与合作机构共同成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二)******公司每年初从天使投资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
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为委托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总额的3%.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份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支持对象.由创新工场牵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配合建立创新创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文创之星"计划。
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园“文创之星”中的优秀企业,且应符合产业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动漫网游类、广播影视类、文化发展类、设计服务类、广告产业类、文体旅游类等.第六条项目来源.由北京市文化创新工场牵头,各产业园区及文投旗下企业参与,******公司配合建立“文创之星"项目库。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958daa866fb84ae55c8d98.png)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京文创办发﹝200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 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
北京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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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专项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管理办法。
(二)拟发年度项目征集指导意见。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征集、初审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
(四)按照联席会议决议,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总体监督管理,做好项目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
(二)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专项资金预算。
(四)对拟定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五)根据联席会议决议,拨付专项资金。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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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汇总第一部分国家级规定序号发布部门文件名称(文号/实施日期)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后续政策1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3.09.04)第四条(十五)款: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争取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特别是内容产业文化产品的生产给予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支持。
—2 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国办发〔2003〕105号)第一条1款: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41号)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
具体包括:(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3 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09.26)第四条(二)款:加大政府投入。
……。
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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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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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东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6〕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2月17日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统筹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发〔201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阶段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科学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6年至2020年,东城区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四条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讨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使用管理相关事项。
项目运行采用“分口受理、归口评审”的方式进行,即由区产促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东城园管委会、区文促中心等部门按职责负责专项资金评审标准及办法的制定、征集公告发布、前期申报受理、项目初审工作,对受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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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基金由专业机构运作管理,用于投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等优质项目,参与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投资逻辑,优化资产配置,强化风险管控。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该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注重项目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对出资方和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披露,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出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的管理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九条:引导基金应当每年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进行业绩评价和资产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情况、业绩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所有。
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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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规范文化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优化结构、促进发展;(三)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公开透明、高效廉洁。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设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对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四)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其他与引导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方式: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基金或增资参股基金;(二)跟进投资方式:引导基金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运作;(三)其他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二)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引领性;(三)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四)项目单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与重点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一)文化产业核心领域:包括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旅游等;(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包括文化创意、数字内容、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版权运营等;(三)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包括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发展园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等。
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重点:(一)扶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项目;(二)支持文化产业新兴领域和优势产业项目;(三)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四)推动文化产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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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海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7〕2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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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东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6〕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2月17日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促进东城区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特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文促中心申请设立,区政府批准并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投资,特别加大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力度。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度投入规模为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行确定引导基金规模。
财政资金投入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引导基金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在东城区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放大效应不低于1:4,引导基金不分享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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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
(京文创办发﹝200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
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
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
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
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2.机构申报。
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3.专家评审。
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4.社会公示。
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5.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
6.实施方案。
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
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
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第二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