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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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川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三章评定机制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回避与复评第六章等级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

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成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3〕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以下简称核查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便民利民、及时准确的原则,采取个人年度核查、死亡人员信息月报以及部门信息定期比对排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核查认证,建立起核查认证工作长效机制,杜绝社保基金的冒领、骗领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方式(一)开展个人年度核查认证工作。

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每12个月内应参加一次核查认证,核查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个人年度核查期。

待遇领取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乡镇(街道)设立的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可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填写《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核查认证;行动不便的,可向其居住地核查认证点预约上门服务;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待遇领取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明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可采取每年向我市任一核查认证点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方式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规范-最新国标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规范-最新国标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服务的工作职责、服务保障、资格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服务流程、资格认证平台以及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经授权的其他资格认证服务机构开展资格认证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4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621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总则GB/T34276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GB/T344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GB/T3770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7973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3术语和定义GB/T31596.1、GB/T315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本文件重复列出了GB/T31596.1、GB/T31596.2的部分术语,并赋予更为确切的含义。

3.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basic old-age insurance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形成基金,对参保并缴纳费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者依法提供物质帮助,在其因年老而退出劳动后,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GB/T31596.1,2.2,有修改]3.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basic old-age insurance benefits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给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及其遗属的资金,包括按月支付的或一次性支付的各项待遇。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21)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21)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21)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及个体退休人员。

第三条生存认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认证范围与时间第四条认证范围:所有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企业离退休及个体退休人员。

第五条认证时间: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部分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认证者生日当月顺延2个月。

第三章认证方式第六条线下认证:(一)身体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员,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退休证)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生存认证。

(二)居住在本地,因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由其亲属到单位、社区或医院出具证明,送交社保局。

第七条网上认证:(一)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进行网上认证。

(二)网上认证需满足以下条件:1. 离退休人员所认证的地方必须能够上网且有摄像头设备。

2. 离退休人员本人需到异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窗口进行网上远程认证。

第八条其他认证方式:(一)自助终端认证:在银行或社保局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指纹或面部识别认证。

(二)移动支付平台认证:如使用支付宝、微信等平台的城市服务功能进行认证。

(三)邮政认证:部分地区允许通过邮局进行认证。

第四章注意事项第九条逾期未参加生存认证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其参加生存认证后给予补发。

第十条各级社保机构应加强生存认证工作的宣传和指导,确保退休人员了解认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生存认证工作档案,对认证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川府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二○○六年四月三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省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逐年增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率达到90%,力争“十一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770万人以上。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函[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

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缴费工资申报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与欠费第四章工伤事故报告第五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服务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及支付第三节一次性待遇审核及支付第四节定期待遇审核及支付第五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及支付第六节先行支付审核第七节其他费用的审核及支付第八节工伤待遇调整和资格认证第七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一节基金收入第二节基金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基金预算第五节基金决算第八章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第九章稽核内控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第十二章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便捷高效、规范准确的原则,不得采取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

第三条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时,任何单位不得向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收取费用。

第四条认证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纳入各地人社部门统一规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认证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认证,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凭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资格认证对象为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对象)。

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机构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窗口)(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和各参保单位。

第二章资格认证的组织第七条资格认证按照全省统筹、市州统一、县级组织、社区经办的原则开展。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和跨省、市、县在本县居住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各认证机构和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导下具体开展认证工作。

第八条各认证机构应使用《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系统》,并积极创造条件,将资格认证与管理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融管理于服务中,实行常态化认证。

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不定期认证。

第九条认证对象应配合认证机构开展工作,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

第十条资格认证对象申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时,应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信息、联系电话、最近人像信息和指纹。

南充市:扎实开展社保待遇资格认证两年行动计划

南充市:扎实开展社保待遇资格认证两年行动计划

南充市:扎实开展社保待遇资格认证两年行动计划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22()5
【摘要】为不断改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多样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南充市社保局制定出台了《社保待遇“资格认证”两年行动计划(2021—2022年)》,将其作为社保基金专项整治的重要整改举措,计划用两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起以自助认证为主、线下认证为辅,比对认证、上门认证等多种认证方式并行的认证服务体系。

【总页数】1页(P55-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充市社保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退休人员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异地认证经办浅析
2.“后集中认证时代”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3.泸州市多举措落实全面取消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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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巴中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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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改进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资格认证工作

五通桥区改进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资格认证工作

五通桥区改进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资格认证工作
本刊通讯员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8(0)9
【摘要】乐山市五通桥区积极探索改进,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开展工伤保险长期领取人年度生存认证工作。

一是多渠道宣传。

在认证工作开始之前,通过区电视台、网络、海报、门头LED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

二是多形式认证。

通过本地或异地镇乡劳动保障所、社区和社保经办机构柜台认证,对行动不方便的通过上门办理或微信视频方式认证。

三是多部门联动追缴。

【总页数】1页(P45-45)
【关键词】资格认证工作;工伤保险;五通桥区;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乐山市;多渠道
【作者】本刊通讯员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59.2
【相关文献】
1.三条措施推进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J], 王丽霞
2.天津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资格核查全部完成 [J], ;
3.浅谈做好领取长期待遇工伤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J], 魏学利; 陈希菊; 陈同杰; 李亚
超; 邢明磊
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J],
5."我为群众办实事"上门认证暖人心——河南省卫辉市社保中心离退休职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剪影 [J], 王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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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成劳社办[2009]18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
补充通知
(成劳社办〔2009〕18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解决好全市“老工伤”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
社发[2007]7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人员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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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认证范围。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退休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职工补充养老金人员、领取财政补贴人员、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关于认证组织。

资格认证由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统一安排,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认证点具体经办,全市通查通验。

三、关于认证信息。

各认证点在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时或首次认证时,收集其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信息、联系电话,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主动收集本辖区认证对象判刑、失踪等丧失领取资格信息,报本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

认证对象住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到就近的认证点修改。

四、关于认证方式。

以个人年度认证方式为基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一)个人年度认证。

认证对象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每12个月到就近的认证点认证一次。

供养亲属先认证后发放待遇。

其中,长期生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认证对象居民身份证、〘住院证明〙到任一认证点认证;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到就近认证点申请预约上门认证。

居住在本市以外
的,可通过当地的异地协查平台认证,也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异地协查通知书〙认证。

国外或境外暂居或定居的,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出具的〘健在确认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认证。

连续24个月未进行认证的,需向各认证点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出入境记录,各认证点实时上传证明资料后,由发放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认证。

逾期未认证人员,从次月起,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

认证后由发放待遇的各社保经办机构恢复。

社会保险待遇在次月补发,社保卡实时恢复使用。

(二)死亡人员信息月报认证。

各认证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搜集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实时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三)信息比对认证。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委、定点医院等部门提供的死亡、判刑、失踪等数据,经比对后及时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

(四)免当面认证。

各认证点在充分掌握本辖区认证对象的情况下,确定免当面认证人员名单,经公示后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免当面认证人员不需每年到认证点当面认证。

五、其他事项。

(一)对有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进行处理。

对举报属实的,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9号)规定予以奖励。

(二)关于异地协助认证。

各认证点对长期居住在本市的异地离退休人员需进行异地协查认证时,应及时办理,提供同城服务。

(三)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生物识别技术、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进行认证。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4〕273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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