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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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认证范围。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退休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职工补充养老金人员、领取财政补贴人员、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关于认证组织。资格认证由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统一安排,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认证点具体经办,全市通查通验。
三、关于认证信息。各认证点在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时或首次认证时,收集其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信息、联系电话,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主动收集本辖区认证对象判刑、失踪等丧失领取资格信息,报本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对象住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到就近的认证点修改。
四、关于认证方式。以个人年度认证方式为基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一)个人年度认证。认证对象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每12个月到就近的认证点认证一次。供养亲属先认证后发放待遇。其中,长期生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认证对象居民身份证、〘住院证明〙到任一认证点认证;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到就近认证点申请预约上门认证。居住在本市以外
的,可通过当地的异地协查平台认证,也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异地协查通知书〙认证。国外或境外暂居或定居的,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出具的〘健在确认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认证。连续24个月未进行认证的,需向各认证点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出入境记录,各认证点实时上传证明资料后,由发放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认证。逾期未认证人员,从次月起,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认证后由发放待遇的各社保经办机构恢复。社会保险待遇在次月补发,社保卡实时恢复使用。
(二)死亡人员信息月报认证。各认证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搜集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实时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三)信息比对认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委、定点医院等部门提供的死亡、判刑、失踪等数据,经比对后及时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
(四)免当面认证。各认证点在充分掌握本辖区认证对象的情况下,确定免当面认证人员名单,经公示后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免当面认证人员不需每年到认证点当面认证。
五、其他事项。(一)对有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9号)规定予以奖励。(二)关于异地协助认证。各认证点对长期居住在本市的异地离退休人员需进行异地协查认证时,应及时办理,提供同城服务。(三)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生物识别技术、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进行认证。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4〕273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