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2022四川成都市10级工伤赔偿新标准
2022四川成都市10级⼯伤赔偿新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泛,其中成都市10级⼯伤赔偿新标准也是⼈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家解决这⽅⾯的问题,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家带来帮助。
⼀、⼯伤赔偿标准根据《⼯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府有关⼯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在成都市范围内,⼗级⼯伤的赔偿项⽬和赔偿标准如下:1、⼯伤医疗待遇:购买了⼯伤保险的企业,属于报销项⽬由社保机构承担,不属于报销项⽬的,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没有为职⼯购买⼯伤保险,则全由企业承担。
2、住院伙⾷补助费:本单位出差标准的70%。
3、住院期间护理费:⾸先需要确定需要护理;其次,标准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资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
5、出院后休息期间的护理费:确定在出院后需要专⼈护理。
6、经过护理鉴定后的护理费: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30%,由⼯伤保险基⾦按⽉⽀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购买⼯伤保险,则全由单位负担)。
7、营养费:⼯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适当要求。
8、停⼯留薪期待遇:原福利待遇不变,计算到伤残鉴定之⽇。
9、⼀次性伤残补助⾦:6个⽉本⼈⼯资。
10、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赔偿项⽬⼯伤索赔的赔偿项⽬有以下⼏种情况:1、造成⼀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补助费、⽣活护理费、⼯伤期间的⼯资、交通⾷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补助费、⽣活护理费、⼯伤期间的⼯资、交通⾷宿费、辅助器具费、⼀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次性伤亡补助⾦、供养亲属抚恤⾦。
4、职⼯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要分不同情况⽽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川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2021年四川省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赔付项目 计算方式
2021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三、护理费(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对照表
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四川省工伤赔偿 标准一览表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摘要:
1.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概述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
4.工伤9级伤残赔偿的具体金额
5.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9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例如,若受伤前工资为6000元,则可获得5.4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残疾,并提出辞职,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金额因地区而异,需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金额同样因地区而异,需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4.具体金额:四川工伤9级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些金额根据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得出,因地区而异。
5.法律依据: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
6.参考资料: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计算。
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存在差异,请务必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总之,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金额根据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
2023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2023年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
1.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
费等。
根据不同情况的工伤程度和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具体的费
用标准如下:
- 轻伤: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的80%进行报销。
- 重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凭证和费用清单等
材料。
二、工伤护理费用
1. 工伤护理费用是指因工作伤害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护理照料的费用。
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和护理费用的实际情况,具体的费用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护理费用按照月工资平均值的60%支付。
- 二级伤残:护理费用按照月工资平均值的50%支付。
- 三级伤残:护理费用按照月工资平均值的40%支付。
- 四级伤残:护理费用按照月工资平均值的30%支付。
- 五级伤残及以上:护理费用按照月工资平均值的20%支付。
2. 工伤护理费用的支付需要提供相关的伤残鉴定证明和护理费用清单等材料。
三、工亡丧葬补助费
1. 工亡丧葬补助费是指因工作伤害导致死亡的职工家属,用于支付丧葬相关费用的补助。
具体的补助费用标准如下:
- 一次性补助:根据死者的月工资平均值确定,最高不超过3个月工资。
2. 工亡丧葬补助费需要提供相关的丧葬费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2023年四川省的工伤赔偿标准,请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赔偿。
如有更多疑问,请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
成都市八级工伤最新赔偿明细
成都市⼋级⼯伤最新赔偿明细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成都市⼋级⼯伤最新赔偿明细⽅⾯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成都⼋级⼯伤赔偿标准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11第三⼗七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级⼀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1、⼀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2、⼀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单位⽀付;上述两⾦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伤保险条例或⼯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三、停⼯留薪期⼯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注:成都地区的⼯伤可以参照《成都市⼯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
四、停⼯留薪期护理⽣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付护理费,成都地区⼀般为60-80元/天。
五、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宿费职⼯住院治疗⼯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为了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决定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说明:网上的一些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为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没有讲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本文为现最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各位工伤工友可参照此决定通知主张工伤待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定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四川省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4;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6;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七、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规】工伤-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doc
互联网金融绩效与薪酬(份)
最新招聘规划全攻略(份)
名企企业文化建设(家企业)
人才梯队建设(份)
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及应用指南(份)
高效工作的个实用公式(具体案例)
员工管理全案(份)
企业文化建设与管理宝典(份)
人力资源预算管理大全(份)
企业年终人才建设与管理(份)
企业战略规划(份)
资料全集(份)
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川府发[]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金
一级
个月
六级
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个月
七级
个月
三级
个月
八级
个月
四级
个月
九级
个月
五级
个月
十级
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工资的计算;低于的,按计算。
伤津
甘孜工伤补助标准表
甘孜工伤补助标准表
甘孜工伤补助标准表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的工伤保险补助标准。
根据最新发布的甘孜工伤补助标准表,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 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万元、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
2. 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至八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和70万元。
二、伤残津贴标准
1. 一级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的,享受一级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金的40%;
2. 二级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的,享受二级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金的30%;
3. 三级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三级的,享受三级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金的20%;
4. 四级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的,享受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金的10%;
5. 五级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1. 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万元、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
2. 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至八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和70万元;
四、死亡补助金标准
1. 死亡补助金标准为30万元;
2. 如死亡人数多于一人,按每人3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以上是甘孜工伤补助标准表的相关内容,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动,建议您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四川省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相关计算标准
四川省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相关计算标准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工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一到四级伤残:(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Y;四川省人口预期寿命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为Z;)1、护理费: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其中完全护理依赖不得低于14个月,大部分护理依赖不得低于10个月,部分护理依赖不得低于6月。
)2、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伤残待遇不得低于100个月,二级不得低于90个月,三级不得低于80个月,四级不得低于70个月)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Y×Z×0.3(月),职业病加发0.3月;并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不得低于10个月。
4、如已装伤残辅助器具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补助费用!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享受待遇1、子女未满18岁的,计算到18岁;2、其它亲属,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招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1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1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1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放90%的本人工资2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放85%的本人工资3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放80%的本人工资4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发放75%的本人工资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到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6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14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6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48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12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5-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每月伤残津贴按70%的本人工资;六级:每月伤残津贴按60%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3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8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2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9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1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10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1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010年四川省职工平均26952元/年,成都市职工30515元/年)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发〔2010〕19号各区(市)县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摘要:一、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概述1.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定义2.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二、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金额计算方法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停工留薪期工资5.住院伙食补助费6.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7.辅助器具费用8.生活护理费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丧葬补助金11.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4.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5.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6.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标准7.辅助器具费用标准8.生活护理费标准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10.丧葬补助金金额11.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四、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申请流程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决定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申请工伤保险待遇6.工伤保险待遇审核7.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正文: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在四川省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发生9级伤残时,所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机构及其职工。
四川工伤9级伤残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和标准,需要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
2022四川成都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2022四川成都市⼀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泛,其中成都市⼀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也是⼈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家解决这⽅⾯的问题,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家带来帮助。
⼀、成都⼀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公式⼀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赔偿基数×⽉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
(⼆)⼀级⾄四级不享受。
因为⼀级⾄四级伤残职⼯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的问题。
(三)五级⾄六级:五级30个⽉、6级25个⽉。
条件之⼀:1、经⼯伤职⼯本⼈提出,职⼯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的。
2、⽤⼈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付责任:⼯伤职⼯所在单位。
(四)七级⾄⼗级:七级20个⽉,⼋级15个⽉,九级10个⽉,⼗级5个⽉。
条件之⼀:1、劳动合同期满终⽌;2、⼯伤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4、⽤⼈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付责任:⼯伤职⼯所在单位。
⼯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付全额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不⾜5年的,每减少⼀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成都⼯伤休养⼯资怎么算依据《⼯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留薪期的⼯资标准按照原⼯资标准计算。
(⼀)发⽣⼯伤前在本单位⼯作已满12个⽉的,按⼯伤前12个⽉应发⼯资的⽉平均⼯资(含基本⼯资、奖⾦和津补贴以及加班⼯资)计算其原⼯资标准;(⼆)发⽣⼯伤前在本单位⼯作未满12个⽉的,按⼯伤前实际⼯作⽉数应发⼯资的⽉平均⼯资计算其原⼯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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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比照成都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的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统筹地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
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
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六、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