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确定——从“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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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作者:钟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热议已经持续很多年,社会舆论、学者观点一直莫衷一是。

本文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的争论,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内“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以及“命价”的双重含义等问题。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作者简介:钟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97-02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

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

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

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

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救 治 疗 情 况赔 偿 本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费 用外 ,还 应 当赔偿
丧 葬费 、 被 抚 养 人 生活 费 、 死 亡 赔 偿 金 以及 受 害 人家 属 办 理 丧
属 补偿 的意 义 , 其 中不 存 在 任何 合 同行 为 中所体 现 的对 价 , 更 不 可 能像 人 身 保 险 金 一样 被理 解 为 对 死 者生 前 投 入 的一 种 扩
2 0 1 3年 1 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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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0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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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胡 胜 兰
( 河北大学 , 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因死 亡 赔 偿 金 引起 的 纠纷 越 来 越 多 , 由于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对 死 亡赔 偿 金 的 分 配 及 其 相 关 问题 没
有 做 出明确 的 规 定 , 司法 实践 中法 官 对 于 死亡 赔 偿金 性 质及 其 他 方 面也 存 在 分 歧 导 致 判 决 结 果 的 不 统 一 .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法 院判 决 的公 信 力 。统一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确 定标 准 , 解讨 的 热点 。 本 文提 出 了死 亡 赔偿 金 的 确 定 标 准及 其应 该 注 意 的 问题 , 希望通过分析寻求公平 , 寻 求 一 个 最佳 标 准 以减 少

简论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简论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

简论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看“同命不同价”问题论文摘要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热议已经持续很多年,社会舆论、学者观点一直莫衷一是。

本文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切入,分析在“同命不同价”问题上的争论,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内“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以及“命价”的双重含义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

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

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

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

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

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

不同国籍、行业、年龄也会导致赔偿金的差异。

其次,即便取消了城乡二元标准但城乡经济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

如果使用统一标准则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虽然解决了各个地区内部的城乡差异矛盾,却仍存在着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势必形成攀比之风。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内容提要: 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 结合不同观点, 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 并通过对生命价值的研究, 得出不存在独立于物质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之外的其他赔偿类型, 民法传统的赔偿模式具有合理性。

同时, 论证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应指死者亲属的抚养费, 而非其他。

此外,本文还对人身损害的整体不可能具有“同价性”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以及“同命同价”口号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进行了具体解读。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1]赔偿标准近年来在民法理论中出现了颇大争议, 导火索为一起对比强烈的典型伤害赔偿案,[2]由该案而引发的讨论首先见诸新闻媒体, 后来逐渐扩展至司法界、理论界和社会大众。

各方对此观点尖锐对立, 媒体将争议焦点概括为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应该“同命不同价”。

到目前为止, 争论虽然仍在继续, 但其影响非比寻常, 已经影响到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存废,[3]甚至对未来相关民事立法也将存在深远影响。

由此可见, 法律真正完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取决于全社会对“同命不同价”争论的结果,此争论上升到人格是否平等的问题, 而探讨人格平等, 则需要解决法律对人格的尊重程度问题。

本文拟沿着这一逻辑主线展开讨论。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类型化(一)关于人身损害分类的争议;由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取决于损害本身, 因而损害的类型决定了赔偿的类型。

由此出发,人身损害分类与赔偿机制的争议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二元论。

在传统民法中, 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4]前者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 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这种划分概括了人身损害的全部损失, 不承认在此之外还另有其他损害情形和其他赔偿类型, 法律也一贯以此为标准建立相关的赔偿类型机制。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

死亡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分析作者:李玲玲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5期摘要: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死亡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够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使民众产生了命价赔偿的误解,“同命不同价”这一伪命题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实际上,作为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之一的死亡赔偿金,其主要赔偿的对象并非死者而是死者近亲属、赔偿的内容并非命价而是死者的预期收入。

为了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理应把目光转向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以期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确定一个较为精细的公式。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平等;同命不同价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21-032006年1月8日,邬某在成都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邬某的近亲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同年7月9日,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农村户口的邬某之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6.77万元,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高出11万余元。

该法院的主审法官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确立了城乡二元化的赔偿原则,但未明确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邬某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是由于其在成都市区已经连续居住数年且以非农收入为主,因此可以将邬某等同为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此案判决结果公布后,社会上不少人建议,最高法院应当尽快考虑修改城乡二元化赔偿原则,将标准统一以实现同命同价[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29条规定自2003年颁布后遭到了无数人的“批评”:有人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宪法相违背[2];又有人指出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本来就有缺陷,应当借此机会对我国的城乡户籍制度进行修改;还有人认为生命本来就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是对生命的亵渎。

论同命不同价

论同命不同价
笔者上网略一搜索:关于涉及“同命不同价”的探讨已经超过百万条,内容无非是通过案例、通过理论、通过有关地区的实践来说明“同命不同价”的错误之处,条条口诛笔伐,加上两会期间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又承诺近期要解决这一问题,各大新闻媒体又推波助澜,部分有关法律人士又在乍胆放言,一时间,“同命不同价”似乎成了历史的罪人,并且已经成了被判处死刑即将执行的罪人。然而,我们能不能在排除哗中国多数收入较低人群之宠的情况下,去仔细分析我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合理性,能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符合国情和法理的优秀的值得推敲的建议?应该可以,但是,如此讨论“同命不同价”似乎只能起到矫枉过正的结果。不妨看笔者的观点是否正确。
摘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民事律师实务(“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
其一,《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不能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于是,《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总额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就是说,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可以得到证实。 笔者认为,用国家赔偿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本身没有可比性,因为,国家赔偿产生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人身损害,其产生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为了履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完全属于城镇范围,如果用一种不太恰当的话来讲,实际上是公民被迫履行国家公务职责,只不过国家公务是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或遭受人身损害是被动接受国家公务,如此看来,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身就是定型化赔偿和填补损失原则的一种体现,是建立在国家公权力行使基础上的,与民事上的私权力没有可比性。更何况这种定型化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矛盾百出,一个普通公民可能对这种赔偿认同,一个能够创造很多财富的公民受到这种灭顶之灾后,几乎难以平心静气地去接受。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两次判决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两次判决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魏杰
农家参谋 ADVISER OF PEASANT FAMILIES 2008,(2) 0次
本文链接:/Periodical_njcm200802052.aspx 授权使用:西安交通大学(xajtdx),授权号:5c37fd98-f868-4b48-a0c8-9ea700f6fcfa 下载时间: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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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园地・2008年第2期
・37・
从“@命不@价”到 @命@价"的两次判决
2007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改判。在北京务工11 年的江西省南昌县农民陶红泉在遭遇车祸死亡后, 一审法院以陶系农业户口为由,判决肇事方赔偿 7.86万元死亡赔偿金。7个月之后,二审法院以陶的 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为依据,终审 判决肇事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17.653万元。由此,一审“同命不同价”的赔偿被终 审改判为“同命同价”的赔偿。 来京务工11年一朝车祸身亡 1995年初,陶红泉从南昌县农村老家来到北京 从事个体屠宰业。2006年10月16日晚上的一场车 祸.让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3l岁。当晚他驾驶三轮 摩托车行驶到朝阳区朝阳北路青年路路口时,与北 京宣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大型作业车相 撞,陶红泉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朝阳区交通支队认 定,陶红泉与大型作业车驾驶员刘江,对交通事故负 同等责任。 2006年12月,死者陶红泉的家属胡海香等人聘 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为代理律师向 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宣鹏混 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辆承包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对死 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北京市2005年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为标准、以20年计算,然 后再按照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提出。 一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 一审开庭时,两被告均提出,陶红泉为农业户 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 算他的死亡赔偿金。2007年3月23日,朝阳区人民 法院双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 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原告方 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于法无 据”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加上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判处被告赔 偿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6万元,比按北京 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少了近1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刘晓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按农 村居民标准来判赔死亡赔偿金是适用法律 交了上诉状。 二审改判赔偿金多10万 在二审庭审时,刘晓原律师提出,陶红泉从江西 农村来到北京务工已经11年,他从事个体屠宰业,虽 然没有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并一直在朝阳区大黄 庄租房居住,这些事实都由一审时提供的暂住证和屠 宰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因此,应当认定陶红泉 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 活费,应当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和判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晓原律师的 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陶红泉依法办理了暂住 登记,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为 北京。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北京,上诉人要求按照本市 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 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判决对此适用法律 有误,本院予以改判。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3日 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死者家属胡海香等人获得 死亡赔偿金17.6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1703万 元,丧葬费8202元,交通费486.5元,住宿费8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44.77215万元。 期望新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终审法院的判决,除了没有支持陶红泉之妻胡海 香的误工费外,对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其他赔偿费用基 本上予以了支持。刘晓原律师对记者说:“胡海香作为 —个29岁的农民.虽然在家务农没有固定工作,但在 农村却是个壮劳力,丈夫遭遇车祸身亡后,她在北京 奔波数月,对她难道就不应该进行误工补偿吗?”他认 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 尽管如此,刘晓原律师和陶红泉家属对终审“同 命同价”的判决还是感到满意的,但让刘晓原感到苦 涩甚至悲哀的是,改判的依据仅仅是一纸暂住证。他 说:“社会各界对暂住证的批评由来已久,而且目前 不少城市已经逐步取消了暂住证,但法院在审理此 类案件时,如果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暂住证 等证据证明已在城市打工多年,法院仍然会按农村 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这种满足一定条件的‘同命 同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早在去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 就表示将就“同命不同价”问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刘晓原律师对新的司法解释充满了期待。“我希望可 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 准,不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死者的生命应当是等 价的,按照城乡统一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才能体 (魏杰) 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对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思考09物流管理/朱文辉/L509140562005年12月15日,在重庆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但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为5.07万元,而对两个城市户口的少女家庭的赔偿却为20余万元。

同样都是一条生命,因死亡的身份不同而赔偿标准不相同,生命的价值是否应当有所不同,为什么造成这种同命不同价的后果,怎样才有可能实现同命同价?那么还是让我们从我国对死亡赔偿制度现状开始了解吧。

一、我国对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现状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法律。

但死亡赔偿规定得较为模糊、原则,不便于操作。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金额计算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死亡赔偿的范围为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数额的标准为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规定了非常具体的赔偿项目,第一次详细规定了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范围和具体的计算办法。

第一次提出了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

规定了对国家赔偿中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操作性强,规定死亡赔偿的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全国统一,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范畴。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

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
21 0 0年 6月
湖 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科 学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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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 第 6 期
浅议“ 同命不同价” 现象
以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为视 角 彭 佳 , 李 琼
( 南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南 长 沙 4 0 8 ) 湖 湖 10 1

要: 因我 国 司法 解释 中对 死 亡 赔偿 金 规 定 了不 同的 赔偿 标 准 , 会 公 众对 “ 社 同命 不 同 价 ” 象 广 泛 关 注 。本 现
死 亡 赔 偿历 来 就 存 在 争 议 .最 早 可 以上 溯 至 2 纪 6 0世 o 年 代 。 16 9 3年 3月 2 1日, 黑龙 江省 最 高人 民法 院 就 “ 通 肇 交
事 是 否 给予 被 害 人 家属 抚恤 的 问 题 ” 最 高人 民法 院 请示 , 向 称 “ 于 交 通 肇事 致 被 害人 死 亡 . 否要 给予 被 害 人家 属 抚 恤 的 对 是 问 题 。 两种 不 同的 意见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害人 是 有 劳 动 能 有 被 力 的人 并 遗 有 家属 需 要 抚 养 的可 以给 予 抚 恤金 .被 害 人 如 是 没有 劳 动 能力 的老 人 或 儿 童则 不 给 予 抚恤 金 :另 一 种 意见 认
养( 养) 扶 费用 但 不限 于抚 养 ( 养 ) 扶 费用 。 9 5年 5月 2 16 6日最

论死亡赔偿中的“命价”赔偿

论死亡赔偿中的“命价”赔偿
同价 ” 的真正时代其实还没到来 。
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七条 规定 , 自然 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 自然人死 亡后 其人格或者遗体遭 受
侵害 , 死者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和 近亲属可 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 。 十条规定 . 第 精神损 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 以 下因素确定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的手段 、 场合 、 为方 式 行
美 国法律哲学 家埃德 ・ 博登海 默是 这样解释法律平等 的 :
“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 同含义 的多形概念 , 它所指的对象可 以是政治 参与的权利 、 收入分配 的制度 , 也可 以是不得势群体 的社会地 位和法律地位 , 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 的平 等 、 机会 的平 等和人类 基本 需要的平等 。 是 , 但 法律平等 的本质含义应
i epce , tesmeft wt h r e n teetni — t te fl ra zt n o oi ut e s x etd “h a a i tepi ”i h xes n e h c o o h ul elai fsca jsc. i o l i
Ke y wor : De t c mpe ai n;The a e f t ds ah o ns to s m ae;Sa e m prc ie;Lies v
情节为标准 ,对 因受 害人 被侵权致死所造成 的其 亲属精神损
害进行抚慰 , 由法官酌定 。 数额 我们发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
准并不统一 , 在城乡和地域差别 , 存 因而最后 的数额也 会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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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农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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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异 , 至差别较 大 。同命 不同价” 甚 “ 的症结 便在此 。但 由于死 亡赔偿金赔的本就不是“ 价” 而是可预计 的损失 , 以难 以 命 , 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为何同命不同价?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为何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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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是一种不 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带有 歧视性的 区分. 有 且
与宪法规 定 的“ 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 平 公
点是车祸伤亡 赔偿为何 同命不同价 ? !
我们不妨 回放一下这 两件事: 其一 , 重庆 发生一起 车祸 , 三名搭 乘
同一辆 三 轮 车 的花 季 少女 不幸 命 丧 黄
泉 。这三名女孩 . 二人有 城市户 口, 得 各 赔偿 2 O多万 元 :而那位 农 村户 口的 女 孩, 赔偿 费尚不及城 市女孩的一半 。 生命 价值 如此悬殊 , 事后 自 引发议 论纷 纷。 然 其二 , 不久 前 . 山东省颁布 该省从 今 年 五月一 E执 行的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 损 l

从死亡赔偿制度看“同命不同价”-最新资料

从死亡赔偿制度看“同命不同价”-最新资料

从死亡赔偿制度看“同命不同价”一、“同命不同价”的来源一般来说,“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例如2005年底,重庆市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在同一条街遭遇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不及其城市同学的一半。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现象,这还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说起。

根据“法释〔2003〕20号”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样就把死者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分别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以2008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20多万元。

根据这个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悬殊很大,“同命不同价”由此产生。

二、影响“同命不同价”的因素在当今,从总体上看,影响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同的主要因素有:第一,受害人住所所在地。

例如: 山东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中的第五个问题是关于不同赔偿标准的使用,其规定“如果该农村人口在该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第二,死亡事故原因。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当然适用这条规定,首先是基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原因是共同的,(一般表现为在同一个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情形,例如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

其次是造成多人死亡的。

第三,被扶养人之年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 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计算。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赔偿以及人道补偿 3 . 2万元 , 合计 9万元 。“ 何源” 案 中由于 3 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就是采用继承丧 个受害人户籍不 同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 的极大差异 ,引起 失说 的立 场 。 了人们 的广泛关注 , 案件造成 了强烈的舆论反响, 舆论焦点主 同, 为何“ 同命不 同价” ? 继承丧失说拓展了死 亡损失 的计算空间,有利于增加赔 民法宗 旨。但此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将赔偿 的数额与受害 要集中在 : 同样是人, 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 仅仅因为 “ 出身” 不 偿数额 ,在某种意义 上此理论也更符合最大 限度填补损害的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采 用 了 继承 丧 失 说 的 立 场 , 对 死亡 赔 偿 金
1 死 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
具体是对受害人 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占理论主流并深切影 响立法实
选择的是客观标准 ,即把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足 之 处在 于 :
在被害人死亡后,有权 向加害人提 出赔偿。数额 为被扶养人 这也是不符合抑强扶弱 的传统道德观 的。另外 ,把处于弱势 在受害人生前依法可获得的金额 ,或能够维持一般生活水平 地位的被扶养 人的利益与其他近亲属利 益同等对待 ,而不是
的必要金额。
给予优先照顾, 这也有悖于恤孤济贫 的伦理道德底 线。 ( 2 ) 在救济方面 , 因为计算方式上的变化 , 使得被扶养人
可 得 财 产 也 就不 尽 相 同, 所 以应 结 合受 害 人 生 前 的 难。事故发生后, 另外两位女孩 的家属分别获得了 2 O余万元 水平 不 同 ,
的赔 偿。然而 , 因何源是农村户籍 , 其父母只获得 5 . 8 万元的 收入 能力等因素计算实际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首次回应“同命不同价”现象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首次回应“同命不同价”现象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首次回应“同命不同价”现象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张景勇、周婷玉)“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什么态度?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常委会一次专题讲座中表明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相关负责人士首次表明观点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根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去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

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死亡赔偿“城乡二元化”备受质疑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

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

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

关于“同命不同价”争论的几点思考

关于“同命不同价”争论的几点思考

关于“同命不同价”争论的几点思考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赔偿,不是“命价”,而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对死亡赔偿金究竟采用单一标准抑或两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权衡利弊,以作出应对。

标签:死亡赔偿金;财产性赔偿;赔偿标准;应对之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从2004年年底开始,该赔偿标准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有关该赔偿标准歧视农民、违反宪法的言论频频出现于各类媒体。

2004年,西安、重庆各有律师向全国人大提出对该《解释》的违宪审查。

2006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一则《三少女遭遇车祸同命不同价》的报道更是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该《解释》规定的两个赔偿标准再次受到舆论的质疑。

①笔者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解释》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赔偿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第37条第8项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又规定了“死亡补偿费”。

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均采取在“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同时给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的模式。

不过,此“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究竟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性赔偿,上述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以案说法-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

以案说法-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 同命不同价

以案说法: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基本案例:甬温特大交通事故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

这次事故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

据千龙网报道,7月28日,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国务院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表示,调查组要在9月15日之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争取在9月中旬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温家宝总理2011年7月28日上午实地察看事故现场并召开中外记者会。

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约5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约1.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约27万元等。

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2010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乘以20年得出。

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认定为一起设计缺陷、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刘志军、张曙光负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我们注意到,此次赔偿方案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第一次在现实中大规模的采用“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是对以往不同户口居民身份获得不同赔偿数额的一次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这就造成现实中,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于身份不同,得到的赔偿也不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额可能相差好几倍。

对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思考

对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思考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对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思考姓名:任艳霞学号:0741001200014学校:河南省直电大指导教师:马骊写作时间:2008年5月目录一、提纲 (2)1、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1)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的界定(2)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3、完善我国立法的一些建议4、结语二、内容摘要 (3)三、关键词 (3)四、正文 (3)五、参考文献………………………………………………………………………………………1 3提纲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一)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的界定(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三、完善我国立法的一些建议四、结语对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思考论文摘要: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等原因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引起社会上一片强烈的反响。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究竟同命是否就要同价,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权利主体、赔偿标准的探讨,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更理性清醒的认识。

最高院应声而动,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表示将在两会后适当时机出台相关规定。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赔偿标准措施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何某和两个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

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对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压住三轮车,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

而14岁的何某是农村户口,虽然从出生起就在郭家沱街道生活,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这一事件经媒体的渲染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使被称为“同命不同价”的话题再度成为焦点,引起了人们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司法解释中有关死亡赔偿金条款的几乎呈一边倒的批评。

“我凭什么就低人一等”,这样一声呼喊让无数的人无言以对。

确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原则

确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原则

在制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之前也要有个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涵盖着赔偿金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体现着各方面利益的地位以及他们的博弈。

1.平等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指对不同身份、地区、年龄、收入的死者其死亡赔偿金不应相差过大。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

不能否认,侵权人的手段、方式、场所的不同对死者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打击程度不一,但这种程度我们无法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而且在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中亲人的死亡所带来的伤痛应是主要的,因此,即使不同死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其死亡赔偿金也不应相差悬殊。

同时,过于悬殊的死亡赔偿金已经在社会上受到了“同价不同命”声音的声讨,虽然我们说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但是其间接地体现了生命的意义,因为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即潜藏着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

从这个角度上说,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具有平等性。

2.合理原则。

平等不等于绝对相等,而是应该允许不同死者赔偿金之间存在合理化的差异。

人的差异有很多种,有性别差异、年龄差异、民族差异、地区差异、健康差异、收入差异、职业差异等。

而我们所说的合理化的差异与个体的主观努力程度无关,也不应是死者的个体性差异,因为这个标准是普遍适用的,其针对的是所有人而不是单独个体。

从死亡赔偿金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状况来看,影响赔偿金数额的一个主要的客观因素是死者的地区差异。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异比较大,不因地制宜地考虑赔偿问题,赔偿很难达到合理的标准,因为合理不是绝对的,它是在一定环境下的相对合理,而这个环境就是我们的生活环境。

3.公平原则。

此处的公平是指在赔偿人与受偿人(一般是死者家属)之间要实现利益的平衡。

诚然,受偿人因亲人的丧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但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主观性,外人无法判断和衡量其程度,因此,我们很难用一个科学的公式计算出弥补精神损害的数额。

为了便于立法的操作和赔偿的执行,对受偿人我们只能给予在一般人的能力承受范围内的赔偿金额。

超过一般人的能力承受范围的赔偿对于受偿人而言可能只是一张白条,因为赔偿人没有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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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 O.1 2, 2 013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2期
论死亡赔偿 金标准 的确定
— —
从“ 同命 不 同价 ’ ’
张 琪 悦
( 厦 门大 学法学院 , 福建 厦门 3 6 3 1 0 5 )
3 . 1 . 2 法 律 因素
表可读性 , 对 监 督 机 构 有 积 极 作 用 。 对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企 业 的 经 济 业 务 和 会 计 准 则 与 制 度 都 属 于 国 家 的 法 律 范 畴 。 所 以 选 择 哪 性 质 , 分为三个层 次 : 会 计制 度 、 会计 准则 和会 计制 度补 充 。
2 “ 同 命 不 同价 ” 的 法 律 依 据
3 对“ 同命不 同价 ” 的 质 疑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的体 现
在 反对的声音 中 , 很 大一 部 分 是认 为 “ 同命 不 同价 ” 的 2 0 0 3年 颁 布 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形 成 过 程 与 结 果 均 为 违 宪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 第2 9条 规 定 : “ 死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或 最 高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法 律 效 力 , 是 一切 普通 法律 、 中 央 及 地 方 者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 , 按2 O年 计 算 。但 6 0周 岁 以 上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基 础 。一 切 关 于 同命 同 价 或 不 同 价 范, 制度具 有很强 的强制 性和 统一性 , 方 便 管 理 。 通 过 市 场 内容 不 一 致 性 。 第 二 , 目 前 我 国 的 社 会 制 度 和 会 计 准 则 的 对 资源进 行优化 是市 场 经济 的主要 特 点 , 市 场 可 以 公 平 的 类 别 很 多 , 既 有 一 些 企 业 要 实 行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也 有 不 少 进 行竞争 , 因此 经 济 主 体 就 应 该 具 有 一 定 的 自主 权 利 , 国 家 企 业 要 逐 步 并 轨 到 新 的 制 度 上 来 。所 以 企 业 往 往 不 知 道 到 对 此不能 管理过死 , 而 准则只是 一种 规范 , 正 好 满 足 这 一 需 底 要 执 行 哪 一 个 制 度 。 求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已 经 改 革 , 而 会 计 政 策 应 该 满 足 经 济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制 度 应 该 加 强 一 致 性 。在 不 同 阶 段 的 建 设 需 求 而 建 立 或 发 展 。所 以 准 则 的 出现 就 存 在 必 然 性 。但 是 中 , 应 随一方变化 而 适 当改 变 , 允 许 存在 重 复 , 但 不 可 以 有 我 国处 于 市 场 经 济 初 级 阶 段 , 需 要 稳 定 的 发 展 需 要 国 家 指 较 大 冲 突 ; 对于两 者 分 工应 该 明 确 , 保证 信 息 真实 , 确 保 报 导, 而且具有理 论基 础 , 因此一定要保证 会计制度 的执行 。
管 因同一原 因、 在 同一事故 中丧生 , 三 女 生 获 得 死 亡 赔 偿 金 却 相 去 甚 远 。 这 一 现 象 引 发 了社 会 广 泛 关 注 与 高 度 争 议 。 因地域差异 而不 同 是较 为 常见 的现 象 。由此 看来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同命 不 同 价 ” 是合理 、 可接受 的 。
分析 死亡赔偿金 性质入 手 , 从 法 律 经 济 学 角度 , 尤其是社 会成 本 的观 点 , 分 析 探 讨 同 命 同价 与 不 同价 的 合 法 、 合 理 性依 据 ,
及 此 项规 定 的 完善 。
关键 词 : 同 命 不 同价 ; 死亡赔偿金 ; 生命 权 ; 法 律 经济 学 ; 社 会 成 本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2 - 0 1 4 2 — 0 2
1 案 情 简 介
的, 年 龄 每 增 加 1岁 减 少 1年 ; 7 5周 岁 以 上 的 , 按 5年 计
” 这样 的立 法规 定是 以人 口的户 籍所 在 地 为依 据 , 与年 2 0 0 6年 , 在 重 庆 市 发 生 的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了 社 会 广 算 。 龄 的 差 异 而 有 不 同 , 即 使 是 相 同 、 类 似 的 情 形 中 , 由 于 全 国 泛 观 众 。 搭 乘 同 一 辆 三 轮 车 的 三 位 女 学 生 在 遭 遇 车 祸 后 不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以及省 级行 政单 位 中的市 、 县 等 地 幸丧生 。两位城 市 户 籍 的女 生获 得 2 O多 万 元 的 死 亡 赔 偿 内 各 省 、 金; 而另一位农 村 户籍 女 生仅 获得 6 . 8万 元 损 害 赔 偿 尽 方 因上一年 度职工平 均工资标 准不 同 而导致 人身损 害赔 偿
摘 要 : 人 身损 害赔偿标 准的确定 , 尤 其 是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制 度 的 明晰 , 是 我 国 立 法 及 司 法 实 践 中 尚 未 解 决 和 急 需 完 善 的 问 题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这 一 既 存 事 实展 开 讨 论 , 分 析 我 国现 存 法 律 对 于“ 同命 同 价 ” 及“ 同命 不 同 价 ” 的规 定与依据 , 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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