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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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案不同判”概述及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是通俗的说法,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判断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甚或相反,即属于“同案不同判”。尽管“同案同判”作为司法基本原则被普遍接受,但放眼我国司法现状,“同案不同判”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很短的时间段里相同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间还是普遍存在的。

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只被扣1元。之后,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2008年,法院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此前的2001年3月2日,云南的何鹏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遂于当晚和次日分215次取款429700元。2002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以盗窃罪判何鹏无期徒刑。

许多人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 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再如,前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确定性,难免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此外,“同案不同判”现象还较为突出地体现于一些系列案件中。例如,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挂靠公司是否就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实践中至少出现了三种处理方式:安徽、河南、山东、江苏和内蒙等地法院主张应由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天津、福建和辽宁、河南部分地市的法院认为被挂靠人仅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河北、吉林部分地区的法院则主张被挂靠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著名法学家本杰明﹒卡多佐曾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适用平等要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统一。正因为如此,同等情形同等对待,

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而“同案不同判”无疑与这一标准不和谐,其引发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客观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与部分上诉、申诉和上访的原因有着紧密联系;

第二,从长远看来,“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危害转化为社会对司法的怀疑焦虑:一是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的怀疑,进而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二是社会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的统一性的政治能力的怀疑,最终引发公众对法院维护法律适用统一能力深层而长久的怀疑。

总之,“同案不同判”容易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动摇、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蒙羞、极大伤害社会大众的感情,使民意受挫。更与司法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破坏社会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昨日上午,省高院正式向社会公布7个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案例,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下发全省各法院作为指导案例进行开庭断案的参考。

三、解决同案不同判我省试行案例指导制度。公布7个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参考判案河南省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此次发布的7个参考性案例均来自于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有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的,如李新军、韩二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如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有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有指导意义的,如李仁有诉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有在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存有疑难或争议,对审判实践中避免司法偏差有重大指导价值的,如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张孝仁等十七人诉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应将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正确理解转化为对待审案件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断。裁判文书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述理由,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依据。

该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陈锐的赔偿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2004年5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粗略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8元,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979元,死亡赔偿金=18858元×20年,被赡养人生活费=5979元×20年,丧葬费以及受害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略,不同所在地略有差异,合计约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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