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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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分析和现实对策

“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分析和现实对策

“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分析和现实对策作者:殷增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一、何谓“同案不同判”——解析同与不同同案不同判或同案异判是通俗的说法,指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案件,没有得到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判决结果,通常被认为是对法制统一、司法确定的悖离豍。

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

拉丁语中有“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相似的案件中,救济的手段也应该相似”的法谚,而且相应的也有“对不同情况,也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的说法。

“相似并不等于相同,因为没有相似的东西是相同的”豎。

两个事物如果完全等同——在时空本体上都一致——那就意味着其只是一个事物。

同与不同都是相对的,都有着时空条件的限制。

在无限抽象的意义上,所有事物都有无尽的相同;在无限微观和具体的意义上,所有的事物都不尽相同。

同,更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其存在于某个具体的时空条件下人们针对几个事物进行同视角的比较之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却完全可能存在两个事物某个角度的共同特征。

物质上的区别是相对容易的,而判断两件事情、两个案件、两个行为、两种想法是否相同,就比较困难,甚至可能超出人的语言和思维所构建的评价体系。

人们常用巧妙的方式进行评价——圈定特定的领域,划定特定的标准,力争将问题简化到技术上能处理的问题。

这就是现代法治的真谛,也是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普世价值的真谛。

同与不同都是假定的,需要首先在观念上明晰比较的角度和要素。

法治视野中的同与不同首先是在法律评价体系下而言的,所以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

完全可能存在相同的两个行为,两个情节,两个罪名,因为所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都被先验的拟定了一个前置规则——都是走上了司法轨道的纠纷,都意图通过司法来处理,接受法律的一体评价,于是对于有着可比性而且能够用相同规则度量的案件都被要求同样的处理也就成为了可能甚至必须——这就是法律领域同案同判或者同案不同判的奥妙所在。

“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精品文档5页

“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精品文档5页

“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1“同案”是指同类案件对“同案”的理解,大抵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同案”即指相同的案件,另一种认为“同案”指相似的案件。

首先,从日常讨论中来说,一般人将其理解为,相同案件应获相同判决。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对“同案”的不同解读,其侧重点也不同。

“相同”的侧重点在于“同”,而“相似”的侧重点在于“异”。

①与“相同”相比,“相似”的确包含着差异性或不同。

也就是说,如果将“同案同判”理解为“相似案件应当同判”,那么也就包含着“不同案件应当同判”这样的含义。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将“相似”与“不同”两个概念进行替换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相似”虽然包含了“不同”,但是“相似”并不等于“不同”。

“相似”指的实际上是虽不完全相同,但是多数元素是相同或相近的。

因此,“相似”的重点实际上也在“同”不在“异”。

其次,如果将“同案”就理解为是“相同案件”将会大大降低“同案不同判”这一概念的价值。

因为,真正相同的案件几乎是不存在的。

每一个案件其实都包含着复杂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相同的概率微乎其微,就像这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

如此想来,两个独立发生的案件,完全相同的概率是非常微小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依此解释“同案”,“同案不同判”现象就失去了讨论的空间。

在此情形下,“同案不同判”依然可以用来描述同一案件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存在差异的情况,而这样的现象在我国也并不罕见。

但是,从目前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讨论的大背景看,存在着更多的被认为是“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判决”没能通过二审加以纠正。

因此,若将“同案不同判”现象限定于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获得不同判决的案件并不利于对这一现象的讨论。

特别是这当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在二审或重审过程中得到了纠正的案件,这与通过“同案不同判”现象揭示司法不公正问题的初衷实际上是相悖的。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当中的第九条有如下表述:“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哎呀呀,说起同案不同判,这可真是个让人大跌眼镜的事儿!就好比有两个小偷,都偷了差不多价值的东西。

一个呢,被法官判了很重的刑,像是被打入了冷宫;可另一个小偷,却只是受到了很轻的处罚,就好像只是被轻轻拍了一下肩膀。

这差别,难道不大吗?
比如说曾经有这样两个案子。

甲和乙都因为交通肇事致人伤亡。

甲呢,他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出事后积极赔偿,态度那叫一个诚恳。

而乙呢,吊儿郎当的,对受害者家属不闻不问。

按道理说,甲的情况应该判得轻一些吧?但结果却让人大呼意外。

在这个地方的法庭上,甲被重判了,而在另一个地方,遇到几乎同样情况的乙却被轻判很多!这真的合理吗?这就像同一场比赛,一个裁判给了高分,另一个却给了低分,让人摸不着头脑啊!
“这怎么能这样啊!”很多人都会这么喊。

同案不同判,就像是天平失去了平衡,让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老百姓们会怎么想?他们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啊!法律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就像太阳照耀大地,不会因为谁而特别偏爱或冷落。

在我看来,同案不同判绝对是不行的!必须得重视起来,法官们判案不能只凭着自己的喜好或者当时的心情啊!得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要认真考
量每个案件的细节和具体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人们对法律有信心,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结果。

不能让同案不同判这种荒唐事儿再继续下去了!。

"同案不同判"现象研究

"同案不同判"现象研究

不 一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 以纠正 ,不得 关键 词 : 同案不 同判 ; 平 ; 公 平等 ; 法律信 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 。我 国是成文法 国 仰; 自由裁 量权 家, 法律规则 比较详细 , 一方面限制 了 这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进而 减少相 同案件 出现不同审判结果 情况 的出现 ,另一 方 【 中图分类号 : 8 DF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9 1 1( 02 0 — 4 0 10 — 4 62 1 )3 3 — 2 【 收稿 日期 :02 0 — 7 2 1 — 5 1 【 者 简介 : 作 季程 (9 7 )女 ( 1 8一 , 汉族 )辽 ,

法律赋予 了法 官在 法律 许可的范 围 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不同法官就会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 情形 ,按照法律 、 法 规 的精神在一定的范围 内对 没有具体规 定的事项作 出裁判 , 甚至还会出现自由裁 量权的滥用 , 在这种 情形下也容易发生法 律适用的不统一 , 从而 出现同案不同判现 象。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来源于法律的授 权, 任何 超过授权范围的 “ 自由裁量权 ” 都 是越权而应当受到禁止的。 ( g 界各种因素的干扰 四) b
面由于我 国法律 系统复 杂 ,法律条文 繁 多 ,因而引起一个 案件 的审判可 以依 多 个法律审判 ,甚 至这 些法律规定还有 相 互矛盾的 时候 , 以在法官 判案 时 , 审 所 若 宁鞍 山人 ,鞍 山 市 铁 东 区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判依据的方 向不一样 , 很可 能出现 同案 庭 法官 , 学学士 , 法 主要从 事民商法 学 不同判” 现象。
要 : 法律 面 前人 人 平 等 的 宪 法原 则 我国公 民的平等权 受到了侵害 , 浙江 律依据 , 如“ 进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 民法通 则》 《 同法》 法律 中都 有 嘉兴变相期货大 案 “ 、合 等 ,云南 许霆案 ” 。很 ( ) 国法律 制度不 够完善 , 二 我 存在 具体体现 ,表 明 了在 审判 中应 “ 同案 同 多人感到 司法不 公 , 并且为 当事 人鸣冤 , 漏洞和争议较多 判” ,这样 才有 利 于国 家法制 建设 的进 这使 我国 司法权威 受到 了严重 的威 胁 。 由于我 国法律 制度发 展不 成熟 , 我 行 , 证 公 平 , 进 人 民的 法 律 信 仰 的 形 对于 “ 保 促 同案不 同判 现象产生的 司法危 害 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法律法规 中不免 成 与 成 熟 。但 是 在 审判 实践 中 , 些 相 同 一 及不 良影响 , 我们必须认 真应对 , 认识 和 存在漏洞 ,也有 很多 法律 法规中存在 争 类 型 的 个 别 案件 , 于合 议 庭 不 同 , 审 分析总结这种现 象的必要和途径 ,并为 议和分歧 ,同一个基层 法院内部对于 同 由 或 理 法 院 不 同 , 所 作 出的 判 决 结 果 却 大 相 完善我 国司法审判机制的规范性 提出相 类案件 的相似 事实的认 定缺乏统一的标 径庭 ,同类型案件不 同的 当事人 拿到不 关建议 。从 而促 进和谐社会中法 制的健 准和尺度 ,尤其 是对于证据是否有效 的 同判 决 结 果 的 裁 判 文 书 时难 免 会 对 法 院 全与完善。 认 定、 是否超过诉讼 时效的认定 、 伤害赔 的 公 信 力 和 权 威 性 产 生 怀 疑 。特 别 作 为 “ 同案不 同判 主要是 指对相 同或相 偿 数额 的认定上缺乏统一的认 识 ,往往 典 型的成文法 国家,在 中国法官的 自由 似 的案件 ,由于依据不同的法律 或适用 不 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意见 ,必然 会导致 裁量权 受到 了很 大的限制 ,而在 这种情 的程序不同或受其他因素影响, 造成不 同 同类案件结果上的差异 。 况 下, 出现 大量的“ 却 同案 不同判 ” 象 , 甚 至相 反的判决 , 现 我国立法层级较多 , 法 ( 法官对 自由裁 量权 的把握尺度 三) 摘 很 明 显 的 体 现 出 了我 国 司 法 制度 的 不 完 律体 系较为复杂 ,不同法律规 范之间有 善, 使我 国公 民的平等权受到 了侵 害, 如 时会发 生冲突 ,不同诉讼程序之 间也可 “ 江嘉 兴 变相 期货 大 案” “ 南许 霆 能发 生交叉。但无论是行政案件 还是 民 浙 ,云 案” 。这 种 现 象 违 背 了法 律 公 平 正 义 的本 事 案件 , 在裁 判发 生法律效力后 , 对于当 质 , 多人 感到司法不公 , 很 并且为 当事人 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 均具有拘 鸣 冤 ,这使 我 国 司 法权 威 受 到 了严 重 的 束 力 ,其他法院不得作 出与 生效裁判不 威胁 致的裁判 。即使生效裁 判确有错误 , 0C Z L 0 LI 0Z — Z0 》1 一 ∽ ) Z一 0 ∽n0 I _ ( 0 _ ; I 0LI n Z口 一 一 匕∽ n

论“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方法

论“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方法

适用 ” “ 定 范围 内区别 对待”两个 方面 。在 司法 裁判 的实践 构建 成案 例库 。 和 法 在案例 的选摘 上 , 以符合 现 实指 导意义 为 首要 原 中, 也对 应有 普遍 裁量 范 围和个 别化 考量 相协 调两 个层 次 。 但是 则 , 专 家学者 和 资深法 官讨 论后 , 需要摘 录 。案件 性质 应 当 经 按 “ 同案不 同判 ” 的事 实却 对 公 民平 等权 造成 了一 个威胁 。一 些学 重点 突 出民事案件 裁判 的疑难 领域 , 由学者做 出客观 的适 用解 并
Lg l ytm n o it e a se A dS cey S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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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丘 091( )
论 “ 案 不 同 判’ 题 的 解 决 方 法 同 ’ 问
张楠 楠
摘 要 出于 多种 原 因 ,同案 不 同判” 象在 实践 中 广泛存在 , “ 适 用人人 平等” 则带 来 消极 影 响 。针对 同案 同判 “ 现 对 法律 原 的公 民平等诉 求 与同案 不 同判的 不可避免 之 间的矛盾 , 本文 试从 量刑基 准 、 导性 案例 、 指 法官操 作与培 训 等三个 方 面提 出方

三、 法官 操作 与培训 诉讼 裁量 的依据 除 了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外 , 要 还是靠 法官 在 主 大致 相 同的判 决, 还要抓 紧对 法官 的培 训, 高“ 官职业 的 同质 提 法
于“ 同案 同判 ” 的必 要性和 可行 性本文 不予论 述 , 从操 作层面提 适用 中的实 际操 作 。为保 证 不 同法官 在相 同相 似 的案 件 中得 出 仅
加 重情 节 也可 以纳 入 为纵 列 中,使 其更 直观 地统 一在 整个 体系 其三 , 国地区差 异较 为明显 , 中 各地 可 以参 照本 地具体 情况 ,

对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对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对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作者:林莹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2期“同案不同判”是指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美国著名法官、法学理论家本杰明·卡多佐曾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

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

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

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

[1]“同案能否同判已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2]普遍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招致了猛烈的批判,成了人们诟病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一个口实。

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一个法院以王海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是否有确定性,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

又如2010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同时刊载了北京市二中院和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两起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同样是在北京,同样是在判断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在婚后予以物权登记后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一个适用《合同法》,认为签订合同后取得全部债权,物权为自然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仅为行政手段而已;另一个则适用《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认定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婚后取得的物权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作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

再如福建某法院审理的三起案件都是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盗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结,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移动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判断上诉人的原审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上,该院不同庭室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定结果。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

1892020.09爱情婚姻家庭 教育观察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柳博文贵州民族大学摘要:同案不同判的定义是指对于同一案件的裁判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建设的加快,实践中对法官解释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我国的民事审判通常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裁判准则—即根据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性进行判断,但是最终的审判程序也应当合乎法理与情理,不能偏离法理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法律思维;法律适用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应该有固定的标准来衡量,或者法律价值加以指引,否则在审判中很容易出现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但判案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

一、什么是“同案”围绕着同案不同判中的“同案”含义,我国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分类。

通过查找资料和著作,在学界内,多数学者认为“同案”是指同一类型或相类似的案件,然而“同案”具体指什么并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此外,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则表示“对于相似案件处理不同”。

尽管理论界对于“同案”的含义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有部分人认为“同案不同判”的“同案”既包括“同一”也包括“相似”情形。

结合本文讨论的案例,笔者倾向于将“同案”视为“同一”案件,并展开讨论。

二、什么是“不同判”笔者以同案不同判为主题,选取社会上热门案件类型—原被告双方并无借贷合同,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和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以此来加以分析。

借助大数据统计,笔者在法信网上输入“借贷关系”“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等关键词,挑选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以证明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诉称: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三百万,至此被告仅偿还了一百万,但还剩 200 万没还。

而被告刘某辩称:首先,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单凭银行转账不足以体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三百万实则是还债于新星公司。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我国的法律统一与司法公正的追求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通过研究可以看到,法律体系的欠缺、法官个人的差异、法治的形式要求与现状的脱节均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

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加之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也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所以,针对我国制定法本身存在着的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我国法律需要判例指导制度的参考性指导,同时该制度的与时俱进性特点更能弥补制定法的不周延性等漏洞,是我国追求法律统一之道。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判例法,判例指导制度,法律统一一、同案不同判的概述(一)同案不同判的含义和特点同案不同判,其中,同案,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即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不同判,也就是讲,两个或者多个诉讼标的种类相同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在主要方面不一致,甚至相反,或者是同一案件,经过地域不同的法院或者级别不同的法院审判,其审理结果也会出现各不相同的局面。

诚如四年前华南地区某企业向珠江偷排大量的废水以致造成了相关的经济损失,法院给出的判决中所示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三年后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法院则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了判决;再如,关于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孙伟铭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王卫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当然还有许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而更早的云南何鹏则被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从上述同案不同判的定义及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同案不同判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案情实例法律事实同一、相似,但是司法判决却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第二,同案不同判现象具有多样性和普遍性,涉及的法院层面极广;第三,同案不同判现象至少涉及了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同一或相似的处理,其波及面和实际影响也是不容小看的;第四,同案不同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引起社会的关注,甚至有些还成为媒体炒作焦点,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

论“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及对策

论“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及对策

盗 窃 罪判 处许 某有期 徒 刑 5年 ,罚 金人 民 币 2万
元。 并退 赔 其从 银 行 获得 的 1 7 . 3 8 2 6万 元 。 许 某 不
服 . 提起上诉。 " 3年 5月 , - 广 东省 高级 法 院驳 回上
0 ) 2 O l 1 、 2 0 1 2 、 2 0 1 3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和 全笈 羼
论 “同 案 不 同判 " 的 成 因及 对 策
周 艳 , 向 明
【 摘 要】司法 实务 中会 出现 损 害 司法公 正 的 “ 同案 不 同判 ” 现 象。导 致“ 同案 不 同判 ” 现 象主要 是 因为
法律 规 定 的模糊 性 、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 必然性 以及 法官素 质 的差 异性 。应 当发挥 案例 指 导制 度优 势来 解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6 7 2 —2 7 2 8 ( 2 0 1 5 ) 0 2 —0 1 1 1 — 0 4
诉. 维持 原判 [ 3 1 。
“ 正 义 的核心 是 平 等 ” [ t ] ( P 2 2 8 ) ,司法 中的 平 等是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平 等 ” 最集 中 、 最 直 观 的表 达 , “ 同 等情 况 同 等裁 判 ”是 人 们对 司法 平等 的最 基 本 的
期 待 。然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同案不 同判 或 同案不 同 罚 的现 象 时 常发生 , 影 响着 法律 公 正 与 司法 统 一 。 必须 最 大程 度 地 消 除这 一现 象 , 改 善 司 法 环境 , 促 进法 治建 设 。
尽 管上 述 两个 案件 的案情 相 似 .但 判 决 结 果 却 大相 径 庭 ,一 时 间 成为 理论 界 与实 务 界讨 论 的 热 点 。相 同的案 情 , 相 同的罪 行 , 两 人 都 尽 快地 将 有 关款 项 悉 数上 缴 或退 赔 ,获 得相 同的 一 审判 决 结果 , 两 人 均 提 起 上诉 , 即 使 通过 再 审 纠正 , 最 终

浅议民事审判“同案不同判”检察监督机制

浅议民事审判“同案不同判”检察监督机制
情况 , 深化执法监督力度 。
( ) 制 的 完 善 二 机
使 它在 面对鲜活变化的社会现实时束 手无策。法律需要相对
稳定更要不断发展 ,成 文法体 系不可能是 一个尽善尽美的体 系, 需要判例法 的补充 。 民事审判 一类案件 问题 的检察监督 对 保护公 民利益 , 更加公平正义的方 向发展 。 ( ) 二 民事审判 一类问题监督的可行性
渊源的国家 ,而制定 法在适用过程 中的 固有缺陷是 同案不 同 判 现象产生 的主要原 因。
正 、 进司法统 一的共 同 目标 指引下 , 促 对审判监督 问题上对立 冲突的局面有 了极大改观 ,审判监督 已成为检法两家提高执 法水平 , 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立 足点 。 共
三、 一类问题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
( ) 类 问题 检 察 监 督 的工 作 机 制 一 一
第二 ,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自由裁量 权是 指在 民事诉讼过
程 中, 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 围内、 律规定不全面或 法
迄今为止 , 国检察 机关 的检查 监督方式 , 括了抗诉 、 我 包
检察意见、 纠正违法通知、 侦查与初查 等多种监督方式 。 l 抗诉 。抗诉是对法院具体 司法裁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 是 检察权对 审判权 的监督 与制 约 , 因此 , 应以整个 民事诉讼 中法 院的司法 活动产生 的具体结果 为对象 ,惟 有如此才能真正体
发现带有普遍性 、 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 加强监督
1 . 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对于类 案问题 的检察监督 在工作中, 总结 一年 中人 们争议 较大的类案 , 相同案件 将
中的一类问题进行分析 比对 ,较快发现 同案不 同判 案件 中的
的能力 , 放大监督 的效 果。要 进一步完善与法院联席会议 、 工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分析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分析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分析“同案不同判”指的是在同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涉嫌同样的罪名,却被判以不同的刑罚或无罪。

这种现象常常引发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批评。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司法机构、犯罪嫌疑人、证人,到社会和政治因素等各方面原因都发挥了影响。

一、司法机构因素1. 审判程序不同同一案件的审判程序多种多样,包括审前羁押、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申诉等环节。

而其中关键的审理阶段,则分为开庭审理和逐案审理两种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在庭前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从证据、法律适用、事实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罚程度等问题。

而逐案审理则是指对各个案件依次进行审理,通过对案件的逐一处理来形成判决结果。

由于这两种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方式,因此在同一案件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会导致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不同,从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法官主观因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受到个人的认知、理解和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判决结果上产生差异。

比如,国家法律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但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法官看来,可能有着不同的行为特征、结构和结果。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如此主观观点很难用公正的法律规则来制约,因此即便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实际上具有相似的性质,也会因为法官对于案件的认知和立场不同,而被判以不同的刑罚。

3. 证据的不充分同案嫌疑人在受审判前,往往会被依据其犯罪情节和证据,进行羁押或者起诉。

案件是否成功,对于掌握案件证据质量和数量的司法机关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证据不充分或者不足,法官就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解来裁定刑罚结果。

如果证据充分并且精确,法官会很有把握进行定罪和判决,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因素1. 行为经历不同同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有不同的行为经历和行为特征,这些都可能会对其度刑结果产生影响。

例如,某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发生的,他就可能受到法官的宽大处理。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两个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股权回购条款系常见的对赌条款,在“赌”的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主体需要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

股权回购条件触发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合同约定的回购主体履行回购义务应无其他争议,但是随着小马奔腾案判决的尘埃落定,投资方成功的将回购义务主体的配偶一并列为了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浅谈同案不同判

浅谈同案不同判

浅谈同案不同判一混乱的现实——同案不同判以近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交通肇事案为例,“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四川的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被改为无期徒刑)。

同类案件,出现如此之大的量刑区别,又怎不令人质疑?再看这样两个街头巷议的案件,同是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不当得利取巨款,广州许霆改判5年有期徒刑,云南何鹏仍旧无期徒刑,前后量刑差异如此明显,实在难以服众。

(一)民众的厌恶民众之所以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深恶痛绝,归根结底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根源于人们对平等的追求。

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深入人心的今天,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

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

[1]既然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受相同的法律调整,就不应该出现同案不同判,否则即是不平等,是对正义的亵渎,是无法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的。

(二)社会的危害平等不必然导致公正,但只要存在同等情况不同对待,必然说明存在错误。

只要存在区别对待,对法治的信仰几乎就是空谈。

[3]这必然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损害。

其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产生怀疑,这将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

其次,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的司法不公会引起社会负面情绪膨胀,导致公众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性的政治能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损害。

二纯净的理想——同案要同判社会大众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评价大多建立在生活经验、习俗、表象之上,有时未免有失偏颇,这就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对此做出法律界定,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审判与公众民意。

同案不同判问题探讨

同案不同判问题探讨

摘 要我国在很多案件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是司法行为不规范的突出表现。

这个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

笔者从几个典型的案例入手,引出同案不同判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

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危害结果造成老百姓对于司法权威的漠视,和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的不信任。

通过分析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提出一些浅显的观点,希望能对司法的改革,做出自己的一点儿贡献。

本文采取总分结构,逐一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我知道自己的水平不高,但是我在不断思考中,通过阅读文献,查阅资料,提出个人一些不成熟的理论,希望能对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有所抑制,为司法的不断发展提供自己的微薄之力。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同案不同判问题展开论述。

其中第一部分,概述同案不同判,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及其同案不同判的危害表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是个巨大的破坏。

第二部分,分析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同案同判可以实现,分别从我国对于法律的追求;案件的特别属性可以适用同案同判的效果;此外,根据法律的确定性规定,在特定地区针对某一类型按键,可以实现同案同判的结果。

第四部分,提出关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对策,通过不断实践,反复总结,从而抑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再次发生。

希望自己的倡导和对法律实践的粗浅认识,为法制改革完善提供思路。

同案不同判的话题,一直是法学界长期讨论的命题。

之所以受到关注,说明同案不同判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是目前法治社会的一块毒瘤,在现代快捷网络社会,充满了对其的各种评论。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有它深刻的社会原因,经过3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极大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日俱增,随着个人博客的盛行,信息流通更加迅速。

真正媒体的自由报道,将这一社会诟病暴露的一览无余。

这更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集思广益,不断改革提出有效的措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实际情况的方法,从而有效的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件再次发生。

商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商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商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40号案件综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48号案件适用了《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直接认定该案适用《民通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40号案件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维持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因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48号案件判决股权转让有效(维持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有效)。

上述两个同时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看起来是同类型的案件——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效力,在短短的时间内(两个案件的判决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20日和2014年5月28日)却出现了看似大相径庭不同的判决(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是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类问题有了新的指导意见?是否关于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取得收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该类股权转让纠纷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形式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近期,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48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引起热议,且在上海法院的部分判例中有持类似“观点”的判例。

从部分法律圈朋友的转发以及非法律圈朋友的转发评论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案件尤其是48号案件的判决给大家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即:“配偶持股一方只要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且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就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有效”吗?那么, 40号案件与48号案件真的是“同案不同判”吗?只要持股配偶一方转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就一律有效吗?我们简要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以期能够给存在困惑的朋友或同行带来些许解惑。

同案不同罚情况汇报

同案不同罚情况汇报

同案不同罚情况汇报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涉及的多名被告往往会面临不同的判决结果,即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进行汇报和分析。

首先,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

在处理同一案件时,法官往往会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做出不同的判决。

这种差异化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个性化审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差异化认定和惩处。

其次,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对被告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准确评估,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对于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如果其犯罪行为存在明显差异,或者个人情况、认错态度等方面有显著不同,那么其所面临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司法裁判的正常表现。

然而,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应当面临相同的判决结果,以体现司法的公正和平等。

他们认为,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同样的惩处,避免出现“一案多罚”的情况,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针对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我们需要客观理性地进行分析和思考。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的个人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社会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

综上所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我们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平等的前提下,对同案不同罚的现象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以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案不同罚抗诉书

同案不同罚抗诉书

同案不同罚抗诉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向贵庭递交此份同案不同罚
抗诉书,希望对XXX的判决结果进行申诉和辩护。

首先,我认为XXX被判处的罚款数额不合理。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违反某项规定的处罚应当是合理、公正、切实有效的,并且应该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然而,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XXX的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和损失。

因此,判决中的罚款数额并不符合罪行轻微原则,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之处。

其次,XXX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展现了对错误行为
的认识和悔过之态。

他/她自愿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赔偿并向受
害人道歉,表明对其造成的损失深感遗憾。

这种积极行为应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贡献和对自身可矫正性的判断,应当在判决时予以适当考虑,而非过分强调罚款的金额。

最后,我特别请求法庭对XXX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保
判决结果具备了切实可行性。

XXX的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无
法承担过高的罚款数额。

如果XXX被迫支付过高的罚款,将
严重影响其个人、家庭和就业状况,从而对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甚至危害。

基于上述理由,我恳请贵庭审慎考虑XXX的情况,并符合公
正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一、案情介绍2015年,某公司因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费用。

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导致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该案中,原告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证明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原告遭受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一份证据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被告还提供了一些证据表明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不当行为。

基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在初审中判决被告胜诉,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赔偿金额进行了相应的减少。

三、不同判决的原因在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各自的主张,但最终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1. 证据充分性不同:原告虽然证明了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和被告未履行合同的事实,但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违约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清晰的反驳证据,导致法院对原告的违约行为存有疑虑。

2. 法官主观判断不同:不同的法官对于证据的解释和权重可能存在差异,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判断结果。

3. 相关法律适用不同: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时,可能因为对法律精神理解有所不同,导致对案件的判断结果不同。

四、对同案不同判的反思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对于原告和被告双方来说,不同的判断结果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影响。

为此,我们需要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同案不同判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1.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准备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以避免在法庭上因证据不足而被动。

2. 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在诉讼前,双方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听取专业意见,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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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案不同判”概述及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是通俗的说法,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

“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判断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

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甚或相反,即属于“同案不同判”。

尽管“同案同判”作为司法基本原则被普遍接受,但放眼我国司法现状,“同案不同判”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很短的时间段里相同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间还是普遍存在的。

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只被扣1元。

之后,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2008年,法院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此前的2001年3月2日,云南的何鹏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遂于当晚和次日分215次取款429700元。

2002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以盗窃罪判何鹏无期徒刑。

许多人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 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

再如,前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

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一个法院以王海是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为由,驳回了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而另一个法院却支持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同样的事实,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确定性,难免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此外,“同案不同判”现象还较为突出地体现于一些系列案件中。

例如,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挂靠公司是否就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实践中至少出现了三种处理方式:安徽、河南、山东、江苏和内蒙等地法院主张应由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天津、福建和辽宁、河南部分地市的法院认为被挂靠人仅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河北、吉林部分地区的法院则主张被挂靠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著名法学家本杰明﹒卡多佐曾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

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适用平等要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统一。

正因为如此,同等情形同等对待,
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

而“同案不同判”无疑与这一标准不和谐,其引发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客观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与部分上诉、申诉和上访的原因有着紧密联系;
第二,从长远看来,“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危害转化为社会对司法的怀疑焦虑:一是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的怀疑,进而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二是社会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的统一性的政治能力的怀疑,最终引发公众对法院维护法律适用统一能力深层而长久的怀疑。

总之,“同案不同判”容易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动摇、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蒙羞、极大伤害社会大众的感情,使民意受挫。

更与司法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破坏社会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昨日上午,省高院正式向社会公布7个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案例,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下发全省各法院作为指导案例进行开庭断案的参考。

三、解决同案不同判我省试行案例指导制度。

公布7个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参考判案河南省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此次发布的7个参考性案例均来自于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有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的,如李新军、韩二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如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有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有指导意义的,如李仁有诉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有在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存有疑难或争议,对审判实践中避免司法偏差有重大指导价值的,如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张孝仁等十七人诉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相邻关系纠纷案。

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应将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正确理解转化为对待审案件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断。

裁判文书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述理由,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依据。

该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陈锐的赔偿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2004年5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

粗略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8元,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979元,死亡赔偿金=18858元×20年,被赡养人生活费=5979元×20年,丧葬费以及受害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略,不同所在地略有差异,合计约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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