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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

一、“同案不同判”概述及典型案例“同案不同判”是通俗的说法,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

“同案”主要是指同类案件,判断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二是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

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甚或相反,即属于“同案不同判”。

尽管“同案同判”作为司法基本原则被普遍接受,但放眼我国司法现状,“同案不同判”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室,甚或在很短的时间段里相同庭室的不同法官之间还是普遍存在的。

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只被扣1元。

之后,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2008年,法院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此前的2001年3月2日,云南的何鹏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遂于当晚和次日分215次取款429700元。

2002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以盗窃罪判何鹏无期徒刑。

许多人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 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

再如,前年,成都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

民事案件方面,如王海打假索赔系列案,打假名人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天津市两个区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

院一审认定冯 书凯等 4 人构成_ 盗 窃罪。冯书凯等 德智极 为不满 ,对邓 玉娇进行纠缠 、辱骂 ,在服 被告人 凶不服判决提起 了上诉 ,北京市第一 中级 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 , 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 , 人 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上两个案例中 ,被告 均被 邓 贵大拦 住并 被 “ 推坐” 在 身后 的单 人沙发 上 。
人 擅 自进 入高 尔 夫 球 场 “ 捡 拾 ” 高尔 夫 球 的案 件 当邓 贵大再次逼近邓 玉娇时 ,被 推坐在单人 沙发 事 实相 同 ,贵 州 和北 京 两 地 的法 院却 作 } H 了罪 与 上 的邓 玉娇从 随 身携 带 的包 内掏 m一把 “ 水 果刀 ” , 非 罪 两种 截然 相 反 的认 定 结 论 。为 了 更加 准 确 的 起 身朝邓 贵大 刺击 , 致 邓 贵大 左颈 、 左小 臂 、 右胸 、
N f ) . 2 ,2 0 1 4
广州市公安 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l o u P o | i c e C o l l e g e
总第 9 2 期 S u m 9 2
浅析刑事审判 中的 “ 同案异判"
郭晓红 李文 吉
内容摘要 :我国 当前刑事审判 中的 “ 同案异判”现象较为严重, “ 同案异判”导致刑法认同危机,消 极意义不容小视。 “ 同案异判”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刑法固有的局限性 、司法人员的个体差异、刑法理 论观点的林立、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民意。加强司法独立 、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行案例指 导制度、明确量刑基准、公开案件信息、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是 “ 同案同判”的实现路径。
关 键 词 :同案异判 民意 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刑事审判 巾 “ 同案异判”的现象较 在重大差异等。我 国 “ 同案异判”的现象究竟在

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2023年,法院信访工作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我们常常会面临许多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信访工作。

1. 案件缓办案件缓办是信访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这种情况会发生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例如法院事务繁忙、人员短缺、问题复杂度高等等。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并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以应对更多的信访案件。

2. 案件处理速度慢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案件处理速度慢。

这是因为一些司法部门的运作效率很低,导致案件处理时间变长。

为了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需要给自己设定更严格的时间限制,并加快内部流程。

同时,应该通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流程等方式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速度。

3. 权利保护不够在处理信访工作中,有一些人可能会被错误地定罪,这是因为司法机构的执行力不够、知识技能不足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建立更加科学的司法制度,并增加对员工的培训,以提高对被告的素质。

4. 不断出现的舆情问题信访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性因素,例如公众对司法部门的评价, 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等等。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跟踪公众舆情,并对外开展工作,加强口碑建设,塑造积极的品牌形象。

5. 差评如潮在安徽省铜陵市,权利保护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诉讼受理率较低成为公众投诉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其专业水平,并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监管。

6. 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在信访工作中也是经常发生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与不同的司法部门有关,但更多的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和法官团队在处理同一案件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不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司法机构方面应加强他们的沟通,互相交流,以及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以便他们可以正确地处理同一案件。

7. 公证问题公证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已广泛使用于司法行政部门之中,但在处理信访工作时仍然出现问题。

“同案不同判”危及公众法律信仰

“同案不同判”危及公众法律信仰

“同案不同判”危及公众法律信仰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撞死无名浪流人员车祸,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县法院作出驳回民政局起诉的一审判决。

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富有戏剧性的是,国内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受此案的示范作用,纷纷效仿替流浪汉维权,结果大相径庭。

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原被告达成协议,肇事司机赔偿6.2万元,当天赔付到位;湖南临湘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15.46万元;浙江桐庐县法院、湖北麻城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负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一个案例的判决对其他案件判决的示范作用不容忽视。

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迥异,一时引起轩然大波,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据悉,临湘市法院判决理由是: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相反还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

桐庐县法院判决理由是:2006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中第61条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规定,因而民政局维权也就顺理成章。

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则在进退两难的窘境下,选择了皆大欢喜的调解之路。

而高淳县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是: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合的民事诉讼原告。

同类案件,乃至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的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竟出现3种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尽管判决理由各有所依,似乎并不与法律相悖。

论“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方法

论“同案不同判”问题的解决方法

适用 ” “ 定 范围 内区别 对待”两个 方面 。在 司法 裁判 的实践 构建 成案 例库 。 和 法 在案例 的选摘 上 , 以符合 现 实指 导意义 为 首要 原 中, 也对 应有 普遍 裁量 范 围和个 别化 考量 相协 调两 个层 次 。 但是 则 , 专 家学者 和 资深法 官讨 论后 , 需要摘 录 。案件 性质 应 当 经 按 “ 同案不 同判 ” 的事 实却 对 公 民平 等权 造成 了一 个威胁 。一 些学 重点 突 出民事案件 裁判 的疑难 领域 , 由学者做 出客观 的适 用解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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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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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丘 091( )
论 “ 案 不 同 判’ 题 的 解 决 方 法 同 ’ 问
张楠 楠
摘 要 出于 多种 原 因 ,同案 不 同判” 象在 实践 中 广泛存在 , “ 适 用人人 平等” 则带 来 消极 影 响 。针对 同案 同判 “ 现 对 法律 原 的公 民平等诉 求 与同案 不 同判的 不可避免 之 间的矛盾 , 本文 试从 量刑基 准 、 导性 案例 、 指 法官操 作与培 训 等三个 方 面提 出方

三、 法官 操作 与培训 诉讼 裁量 的依据 除 了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外 , 要 还是靠 法官 在 主 大致 相 同的判 决, 还要抓 紧对 法官 的培 训, 高“ 官职业 的 同质 提 法
于“ 同案 同判 ” 的必 要性和 可行 性本文 不予论 述 , 从操 作层面提 适用 中的实 际操 作 。为保 证 不 同法官 在相 同相 似 的案 件 中得 出 仅
加 重情 节 也可 以纳 入 为纵 列 中,使 其更 直观 地统 一在 整个 体系 其三 , 国地区差 异较 为明显 , 中 各地 可 以参 照本 地具体 情况 ,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

1892020.09爱情婚姻家庭 教育观察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分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主切入点柳博文贵州民族大学摘要:同案不同判的定义是指对于同一案件的裁判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建设的加快,实践中对法官解释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我国的民事审判通常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裁判准则—即根据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性进行判断,但是最终的审判程序也应当合乎法理与情理,不能偏离法理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法律思维;法律适用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应该有固定的标准来衡量,或者法律价值加以指引,否则在审判中很容易出现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但判案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

一、什么是“同案”围绕着同案不同判中的“同案”含义,我国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分类。

通过查找资料和著作,在学界内,多数学者认为“同案”是指同一类型或相类似的案件,然而“同案”具体指什么并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此外,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则表示“对于相似案件处理不同”。

尽管理论界对于“同案”的含义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有部分人认为“同案不同判”的“同案”既包括“同一”也包括“相似”情形。

结合本文讨论的案例,笔者倾向于将“同案”视为“同一”案件,并展开讨论。

二、什么是“不同判”笔者以同案不同判为主题,选取社会上热门案件类型—原被告双方并无借贷合同,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和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以此来加以分析。

借助大数据统计,笔者在法信网上输入“借贷关系”“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等关键词,挑选其中两个典型案例,以证明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诉称: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三百万,至此被告仅偿还了一百万,但还剩 200 万没还。

而被告刘某辩称:首先,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单凭银行转账不足以体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三百万实则是还债于新星公司。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

婚约财产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及建议在现代社会婚姻的信仰观念逐渐解体的背景下,伴随着婚姻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显得重要。

在婚姻状态的解除后,谁有权利继续拥有各式各样的共同财产,这是许多夫妻在离婚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中,婚前财产和彩礼是婚约财产的典型代表,因为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划分成为了法院处理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在处理这种财产问题时,“同案不同判”问题则成为了法院面临的大难题。

一般情况下,对于婚姻中财产划分的原则,一般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划分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需要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彩礼和婚前财产的存在,婚姻财产与离婚财产有较大区别。

而婚前财产或彩礼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这类财产通常是在婚前形成的,婚后作为双方财产的独立部分存在。

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对于婚前财产和彩礼如何处理问题没有详细的规定和原则,就很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问题。

首先,在现行立法中,婚前财产和彩礼的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明确,缺乏具体的法规明文规定,使得很多地区的法官无法对婚前财产的界定、彩礼的范围和划分进行准确处理,导致一些法院在未必直观和确定的情况下,在相应案件中做出了不同的判定。

其次,法官的个人意见和立场、心态等问题也是影响“同案不同判”的一个因素。

由于法官的素质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出现在同一种情况下,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区别。

还有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区域差异、案例经验、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判决时忽略客观事实,或影响对方当事人公平合法的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对婚姻家庭财产的执法引导和注重于司法公正的贯彻和落实。

需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立和完善一套有关“同案不同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平等对待。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知识和素养的培训,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或出现偏见,使得法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取得一致的观点和理解,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处理各种婚姻财产等相关问题。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我国的法律统一与司法公正的追求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通过研究可以看到,法律体系的欠缺、法官个人的差异、法治的形式要求与现状的脱节均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

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加之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也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所以,针对我国制定法本身存在着的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我国法律需要判例指导制度的参考性指导,同时该制度的与时俱进性特点更能弥补制定法的不周延性等漏洞,是我国追求法律统一之道。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判例法,判例指导制度,法律统一一、同案不同判的概述(一)同案不同判的含义和特点同案不同判,其中,同案,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即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不同判,也就是讲,两个或者多个诉讼标的种类相同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在主要方面不一致,甚至相反,或者是同一案件,经过地域不同的法院或者级别不同的法院审判,其审理结果也会出现各不相同的局面。

诚如四年前华南地区某企业向珠江偷排大量的废水以致造成了相关的经济损失,法院给出的判决中所示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三年后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法院则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了判决;再如,关于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孙伟铭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王卫斌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当然还有许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而更早的云南何鹏则被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从上述同案不同判的定义及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同案不同判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案情实例法律事实同一、相似,但是司法判决却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第二,同案不同判现象具有多样性和普遍性,涉及的法院层面极广;第三,同案不同判现象至少涉及了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同一或相似的处理,其波及面和实际影响也是不容小看的;第四,同案不同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引起社会的关注,甚至有些还成为媒体炒作焦点,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

论“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及对策

论“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及对策

盗 窃 罪判 处许 某有期 徒 刑 5年 ,罚 金人 民 币 2万
元。 并退 赔 其从 银 行 获得 的 1 7 . 3 8 2 6万 元 。 许 某 不
服 . 提起上诉。 " 3年 5月 , - 广 东省 高级 法 院驳 回上
0 ) 2 O l 1 、 2 0 1 2 、 2 0 1 3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和 全笈 羼
论 “同 案 不 同判 " 的 成 因及 对 策
周 艳 , 向 明
【 摘 要】司法 实务 中会 出现 损 害 司法公 正 的 “ 同案 不 同判 ” 现 象。导 致“ 同案 不 同判 ” 现 象主要 是 因为
法律 规 定 的模糊 性 、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 必然性 以及 法官素 质 的差 异性 。应 当发挥 案例 指 导制 度优 势来 解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6 7 2 —2 7 2 8 ( 2 0 1 5 ) 0 2 —0 1 1 1 — 0 4
诉. 维持 原判 [ 3 1 。
“ 正 义 的核心 是 平 等 ” [ t ] ( P 2 2 8 ) ,司法 中的 平 等是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平 等 ” 最集 中 、 最 直 观 的表 达 , “ 同 等情 况 同 等裁 判 ”是 人 们对 司法 平等 的最 基 本 的
期 待 。然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同案不 同判 或 同案不 同 罚 的现 象 时 常发生 , 影 响着 法律 公 正 与 司法 统 一 。 必须 最 大程 度 地 消 除这 一现 象 , 改 善 司 法 环境 , 促 进法 治建 设 。
尽 管上 述 两个 案件 的案情 相 似 .但 判 决 结 果 却 大相 径 庭 ,一 时 间 成为 理论 界 与实 务 界讨 论 的 热 点 。相 同的案 情 , 相 同的罪 行 , 两 人 都 尽 快地 将 有 关款 项 悉 数上 缴 或退 赔 ,获 得相 同的 一 审判 决 结果 , 两 人 均 提 起 上诉 , 即 使 通过 再 审 纠正 , 最 终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分析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分析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分析“同案不同判”指的是在同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涉嫌同样的罪名,却被判以不同的刑罚或无罪。

这种现象常常引发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批评。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司法机构、犯罪嫌疑人、证人,到社会和政治因素等各方面原因都发挥了影响。

一、司法机构因素1. 审判程序不同同一案件的审判程序多种多样,包括审前羁押、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申诉等环节。

而其中关键的审理阶段,则分为开庭审理和逐案审理两种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在庭前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从证据、法律适用、事实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罚程度等问题。

而逐案审理则是指对各个案件依次进行审理,通过对案件的逐一处理来形成判决结果。

由于这两种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方式,因此在同一案件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会导致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不同,从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法官主观因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受到个人的认知、理解和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判决结果上产生差异。

比如,国家法律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但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法官看来,可能有着不同的行为特征、结构和结果。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如此主观观点很难用公正的法律规则来制约,因此即便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实际上具有相似的性质,也会因为法官对于案件的认知和立场不同,而被判以不同的刑罚。

3. 证据的不充分同案嫌疑人在受审判前,往往会被依据其犯罪情节和证据,进行羁押或者起诉。

案件是否成功,对于掌握案件证据质量和数量的司法机关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证据不充分或者不足,法官就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解来裁定刑罚结果。

如果证据充分并且精确,法官会很有把握进行定罪和判决,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因素1. 行为经历不同同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有不同的行为经历和行为特征,这些都可能会对其度刑结果产生影响。

例如,某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发生的,他就可能受到法官的宽大处理。

浅谈同案不同判

浅谈同案不同判

浅谈同案不同判一混乱的现实——同案不同判以近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交通肇事案为例,“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四川的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被改为无期徒刑)。

同类案件,出现如此之大的量刑区别,又怎不令人质疑?再看这样两个街头巷议的案件,同是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不当得利取巨款,广州许霆改判5年有期徒刑,云南何鹏仍旧无期徒刑,前后量刑差异如此明显,实在难以服众。

(一)民众的厌恶民众之所以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深恶痛绝,归根结底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根源于人们对平等的追求。

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深入人心的今天,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

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

[1]既然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受相同的法律调整,就不应该出现同案不同判,否则即是不平等,是对正义的亵渎,是无法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的。

(二)社会的危害平等不必然导致公正,但只要存在同等情况不同对待,必然说明存在错误。

只要存在区别对待,对法治的信仰几乎就是空谈。

[3]这必然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损害。

其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产生怀疑,这将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

其次,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的司法不公会引起社会负面情绪膨胀,导致公众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性的政治能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损害。

二纯净的理想——同案要同判社会大众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评价大多建立在生活经验、习俗、表象之上,有时未免有失偏颇,这就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对此做出法律界定,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审判与公众民意。

最高法院要求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制统一.doc

最高法院要求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制统一.doc

最高法院要求避免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制统
一-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崔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统一,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避免出现“你判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发生。

曹建明说,我国立法层级较多,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不同诉讼程序之间也可能发生交叉。

但“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均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

”曹建明说,“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你判你的,我判我的。


最高法院还表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同案不同判问题探讨

同案不同判问题探讨

摘 要我国在很多案件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是司法行为不规范的突出表现。

这个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

笔者从几个典型的案例入手,引出同案不同判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

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危害结果造成老百姓对于司法权威的漠视,和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的不信任。

通过分析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提出一些浅显的观点,希望能对司法的改革,做出自己的一点儿贡献。

本文采取总分结构,逐一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我知道自己的水平不高,但是我在不断思考中,通过阅读文献,查阅资料,提出个人一些不成熟的理论,希望能对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有所抑制,为司法的不断发展提供自己的微薄之力。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同案不同判问题展开论述。

其中第一部分,概述同案不同判,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及其同案不同判的危害表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是个巨大的破坏。

第二部分,分析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同案同判可以实现,分别从我国对于法律的追求;案件的特别属性可以适用同案同判的效果;此外,根据法律的确定性规定,在特定地区针对某一类型按键,可以实现同案同判的结果。

第四部分,提出关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对策,通过不断实践,反复总结,从而抑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再次发生。

希望自己的倡导和对法律实践的粗浅认识,为法制改革完善提供思路。

同案不同判的话题,一直是法学界长期讨论的命题。

之所以受到关注,说明同案不同判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是目前法治社会的一块毒瘤,在现代快捷网络社会,充满了对其的各种评论。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有它深刻的社会原因,经过3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极大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日俱增,随着个人博客的盛行,信息流通更加迅速。

真正媒体的自由报道,将这一社会诟病暴露的一览无余。

这更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集思广益,不断改革提出有效的措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实际情况的方法,从而有效的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件再次发生。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哎呀呀,说起同案不同判,这可真是个让人大跌眼镜的事儿!就好比有两个小偷,都偷了差不多价值的东西。

一个呢,被法官判了很重的刑,像是被打入了冷宫;可另一个小偷,却只是受到了很轻的处罚,就好像只是被轻轻拍了一下肩膀。

这差别,难道不大吗?
比如说曾经有这样两个案子。

甲和乙都因为交通肇事致人伤亡。

甲呢,他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出事后积极赔偿,态度那叫一个诚恳。

而乙呢,吊儿郎当的,对受害者家属不闻不问。

按道理说,甲的情况应该判得轻一些吧?但结果却让人大呼意外。

在这个地方的法庭上,甲被重判了,而在另一个地方,遇到几乎同样情况的乙却被轻判很多!这真的合理吗?这就像同一场比赛,一个裁判给了高分,另一个却给了低分,让人摸不着头脑啊!
“这怎么能这样啊!”很多人都会这么喊。

同案不同判,就像是天平失去了平衡,让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老百姓们会怎么想?他们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啊!法律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就像太阳照耀大地,不会因为谁而特别偏爱或冷落。

在我看来,同案不同判绝对是不行的!必须得重视起来,法官们判案不能只凭着自己的喜好或者当时的心情啊!得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要认真考
量每个案件的细节和具体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人们对法律有信心,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结果。

不能让同案不同判这种荒唐事儿再继续下去了!。

保险诉讼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和解决思路

保险诉讼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和解决思路

2018年11月·上海保险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先判例不是类似案件或相同案件处理的依据,除非在先判例系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截至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十八批共96个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法律体系风格迥异,再加上法官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同案不同判”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不论是民商事案件,还是行政和刑事案件,都客观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

同一个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相似、争议焦点相同的两个诉讼案件,却收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个胜诉,一个败诉,可想而知这将极大伤害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感,极大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和权威。

笔者律师团队长期代理保险诉讼案件,发现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于保险诉讼案件同样存在着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故特作此文提出问题,并尝试分析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伴随着我国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涉及保险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但绝大部分保险诉讼案件均以保险人败诉告终。

有学者曾做过统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生效前适用《保险法》第17条的案件中,保险人败诉率高达96%,《保险法解释二》实施后,在适用《保险法》第17条的案件中,保险人的胜诉率提高至22%,总体而言仍是输多赢少(马宁,2015)。

究其原因,其中有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深层次原保险诉讼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和解决思路何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47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NOV 2018因,也不乏法官对保险原理和保险实务理解不透,以及“重民轻商”“弱势群体利益至上”的司法政策导向所致。

一、保险诉讼案件的整体现状本文所指的保险诉讼案件不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人提起的代位求偿权纠纷等保险纠纷案,还包括受害人或第三者在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案件中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涉保险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时合并审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同案不同判”:可以容忍,不可以放纵

“同案不同判”:可以容忍,不可以放纵

“同案不同判”:可以容忍,不可以放纵从某种意义上讲,个别“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并不表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就一定遭遇到了挑战或破坏,对同案同判原则也不会构成实质性威胁。

甚至于在某些情形下,对具体个案作“同案不同判”的处理,还可能是一种必要和有益的变通。

因此,奉行切实可行的法治标准,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统一作简单化理解,一个理性、成熟的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容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

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毕竟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法律适用平等,必然追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统一。

正因为如此,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同类问题同样处理,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

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无疑与这一标准形成了某种抵触。

换言之,可以有千千万万形态各异的案件,但法律适用的准则和效果应当是统一而严肃的。

法律适用的统一体现到司法案件中,必然要求实现“同案同判”。

正如学者所言,近代民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法的安定性。

因此,即使不排除个别案件中的灵活处理具有某种实质上的正当性,但这种处理仍然可能给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机制带来某种潜在和长久的硬伤。

对于社会和公众而言,出现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是难以解释和接受的,而公众的怀疑一旦产生并定型,不仅难以在短期内消解,还可能因某些个案被进一步强化。

因此,从长远来看,“同案不同判”的消极影响不容置疑,其突出地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的怀疑,构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二是社会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的统一性的政治能力的怀疑。

而缺少公众信任的司法公力,是难以在社会中正常和有效发挥其定纷止争的职能的。

因为法治唯有作为一种信念被信仰,作为一种理想被追求,作为一种制度被遵循和实践,才有可能真正在社会中扎根。

因此,尤其需要对“同案不同判”现象及其消极影响给予高度关注。

同案不同判,并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观认识上的不同

同案不同判,并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观认识上的不同

同案不同判,并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观认识上的不同同一个案子,按照理想状态来说,无论交给那个法官,审判结果应当是基本相同或可预测的,这样能够维护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目的是追求公正,然而,公正却是一个比较虚幻的话题,没有公认的客观标准。

但不公正,却是实实在在的感觉,只要有不公正出现,任何人都能立刻感受到,并且反映强烈,甚至引发众怒。

这是因为,人类天生有一种把他人的不幸遭遇视同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样,进而用同理心去评价事件的心理。

然而,从现实的状况来看,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相似的情况,却时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就拿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的醉驾问题来说,在是否追刑问题上,之前,全国各地的看法不一,裁判结果也不同,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难道只是法官自己的原因,甚至于极端的说是个别地方公检法联合起来的枉法裁判吗?2003年,《人民法院报》案例研究中刊发的文章《朱某行为应定何罪》,对我们今天的理解,仍然很有启示意义。

案例内容: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一个推着摩托车的人非常形迹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

当这个人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便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问道:“你到哪里去?”那人立马弃车而逃。

此时,朱某见四周无人,就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己有。

不料,刚骑了一会儿,朱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

摩托车经估价为人民币3200元。

一个看似很简单的案例,虽然案情相对简单,但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在当时全国各地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以及普通网民中引起了广泛的热议,结果是:众说纷纭,意见分歧很大!为了解惑,《人民法院报》在当时曾刊登了三篇重量级文章。

刑法学界是当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教授的文章《以诈唬手段占有他人放弃的赃物是诈骗》,认为朱某构成诈骗罪。

实务界是当时的最高法刑一庭的高**庭长撰写的文章《本着刑法适用的谦抑原则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朱某不构成犯罪。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改进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改进

“同案不同判”源于缺乏统一侵权赔偿标准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专题调研组,研究侵权赔偿标准统一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对有关调研报告给予高度评价。

他认为,安徽省高院课题组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解决方案和意见,对今后此类问题的立法、修法工作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侵权赔偿类案件在整个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就安徽省而言,2012年受理的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为55963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8.22%。

同样的人身损害后果,只因侵权行为性质是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行政侵权的不同,赔偿结果差异显著;只因选择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不同,赔偿结果大不一样;只因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身份不同、东部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偏远地区地域不同,赔偿结果差异悬殊。

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时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侵权赔偿不统一的现象,究其根源是缺乏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

“从宏观角度看,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存在法律救济路径不统一、赔偿范围不统一、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三个方面的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说,这三个问题是涉及所有侵权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赔偿标准有无统一必要?统一是否可行?怎么统一?这成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决心成立专题调研组加以研究的动力和目标。

张坚决定自己亲自担任课题组的组长。

课题组成员由安徽三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和长期工作在审判第一线、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

张坚说,我国侵权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众多,三大诉讼均有关于侵权赔偿的实体法规定,民事侵权不同的类型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之间不统一、不协调问题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十分必要。

同案不同判的思考

同案不同判的思考

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同类案件下发不同判决的思考作者:张成刚案情回放案例一:2016年3月,果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者的柳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27000 元,果某在庭审中出示了事故认定书、病历档案、医疗费发票及自行委托的司法三期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庭审中法官对果某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并根据果某提供的三期鉴定书的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计算了相应的赔偿金额,逐向案件的当事人下发了判决书,双方当事人按照判决书履行了义务。

案例二:2017年2月,黎某向同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因交通肇事者程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32000 元,黎某同样在庭审中出示了事故认定书、病历档案、医疗费发票及自行委托的司法三期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与案例一系同一人,但本案中该法官认为:黎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损失,不是实际产生的损失,只有住院期间的损失才能计算,人身损害中只能是对已经产生的损失进行判决,黎某用鉴定书请求赔偿,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的鉴定系当事人自行委托,故此,鉴定费不能得到支持。

两个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一样的证据,同一法官审理,对证据进行了不同的认定,笔者从以下进行了分析。

法官用判决对人们进行了指引,并警示了违法者;让社会正常健康发展,案例一中的判决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并自觉履行;判决书给后来的人们提供了一种期望模式,指导后来人的实际行为;法官在案例二的观点下发后,没有让后来人的期望像案例一样得到兑现;法官在案例二的观点,破坏了人们赖以信服的案例一的判决,法官的不一样的判决行为,破坏了判决的指引及法律警示功能、更是破坏了秩序,必将对社会做出了错误的评价。

其行为必将危害法官所在的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8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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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中“同案”之界说
1“同案”是指同类案件
对“同案”的理解,大抵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同案”即指相同的案件,另一种认为“同案”指相似的案件。

首先,从日常讨论中来说,一般人将其理解为,相同案件应获相同判决。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对“同案”的不同解读,其侧重点也不同。

“相同”的侧重点在于“同”,而“相似”的侧重点在于“异”。

①与“相同”相比,“相似”的确包含着差异性或不同。

也就是说,如果将“同案同判”理解为“相似案件应当同判”,那么也就包含着“不同案件应当同判”这样的含义。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将“相似”与“不同”两个概念进行替换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相似”虽然包含了“不同”,但是“相似”并不等于“不同”。

“相似”指的实际上是虽不完全相同,但是多数元素是相同或相近的。

因此,“相似”的重点实际上也在“同”不在“异”。

其次,如果将“同案”就理解为是“相同案件”将会大大降低“同案不同判”这一概念的价值。

因为,真正相同的案件几乎是不存在的。

每一个案件其实都包含着复杂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相同的概率微乎其微,就像这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

如此想来,两个独立发生的案件,完全相同的概率是非常微小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依此解释“同案”,“同案不同判”现象就失去了讨论的空间。

在此情形下,“同案不同判”依然可以用来描述同一案件的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存在差异的情况,而这样的现象在我国也并不罕见。

但是,从目前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讨论的大背景看,存在着更多的被认为是“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判决”没能
通过二审加以纠正。

因此,若将“同案不同判”现象限定于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获得不同判决的案件并不利于对这一现象的讨论。

特别是这当中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在二审或重审过程中得到了纠正的案件,这与通过“同案不同判”现象揭示司法不公正问题的初衷实际上是相悖的。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当中的第九条有如下表述:“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

”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也是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之一。

可见“同案”应当指的是相类似的案件而非相同的案件。

正如拉丁语中的法谚所说“在相似的案件中,救济的手段也应该相似”。

②即使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形成裁判过程中所适用的先例,也是对具有类似案件事实的先例当中的形成的规则类比适用到当前的案件当中,而不要求只有相同案件事实的先例才可类比适用。

由此可见,“同案不同判”当中的“同案”应当指的是“相似案件”而非“相同案件”更为恰当。

2“同案”是指法律事实相似的案件
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基于一定的事实,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并非一个案件所包含的全部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删减取舍的,在法律上被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因为,任何一个案件都可能包含大量的客观事实,各种各样的细节。

这当中的大部分细节,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是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忽视的。

那么此类细节上出现差异时,我们可以不将其视为两个案件的差异,也就是说这两个案件依然可以被认为
是相似案件,甚至可以被认定为是相同案件。

那么,什么样的事实才是有意义的,应当在判断是否为同案时加以考虑的事实呢?就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上有价值的事实,其他的事实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忽略不计。

任何案件,实际上都存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

法官的工作其实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筛选出有价值的事实,再将这些事实对应到法律的框架当中去,最终得出一个恰当的结果。

因此,那些原本就不必考虑的客观事实,完全不会进入到“同案”讨论的视线当中。

正是因为普通人不了解一般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才将很多原本不应当作为“同案”进行讨论的案件误当作“同案”。

例如,几年前脑白金因为进行有奖销售时使用了“脑白金里有黄金”,这样可能引发误解的表述方式。

招来了全国上千消费者的起诉,称其虚假宣传。

这数千案件除了一起,其余全部以消费者败诉告终。

有人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但是,其实这当中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

唯一胜诉的这个消费者,其购买脑白金的药店里面,并没有张贴脑白金有奖销售的具体说明,违反了告知义务,因此这一消费者才最终胜诉。

这一事实虽然微小,但是却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使之由虚假宣传变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

这就是微小但重要的法律事实,导致的舆论对“同案”的错误关注。

3“同案”是指法官认定事实相似之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事实的删减和加工,不仅仅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与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

法官所考虑的事实,无论是法律事实还是包含更多信息的一切相关客观事实,都应当是经过法官认
定的事实,即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很多案件当中,当事人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案件“事实”,但是哪些会被法官认可,则取决于是否能够得到证据的支持。

有些当事人的主张可能的确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但是如果不能够被充分的证据证明,依然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考虑因素。

因此,我们在讨论是否为“同案”时,应当基于对法官认定之事实的比较。

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正是这一问题导致了很多舆论上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夸大。

因为记者往往并非法学专业人员,因此并不注重区分一般事实与认定事实。

那么在很多对现实案件的报道当中所引用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经过法官认定的事实,很多仅仅是一方当时人的主张,而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基于这样的事实再去分析比较不同的案件,进而得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实际上是不可靠的。

因为,舆论当中那些?]有得到证据支持的事实实际上并不会进入法官的考虑范围。

那么,可以说,舆论所讨论的案件与法官审判的案件实际上本身就不属于同案。

例如,前两年引起广泛关注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

加多宝提出的很多主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但是却没能帮其赢得诉讼。

究其原因,就是其多数主张都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没有被法官所采纳。

因此,若据此判断法官断案不公则有失公允。

其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那么,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官拿到相同的案件也可能产生不同认定。

虽然,这并非大家所乐见之现象,我国也通过各种制度设置尽量去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

但是,由于不同个体之间的认知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对于证据的采信一般也都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由此产生的事实认定的差异也
就难以避免。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同案”以相似案件而非相同案件为判断标准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同案”是指具有相似的具有证据支持并经法官认定之法律事实的案件。

相似也就意味着不完全相同,意味着存在差异性。

但是并不是任何差异都是在可被接受的范围内,只有在恰当程度以内的差异才会被认定为相似。

而这一恰当的度,应当以一般法官的认知为标准。

即,一般法官会认为两个案件的法律事实基本相同,据此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应当相同,那么这两个案件就应当被视为“同案”。

注释:
①张志铭.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之认知.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3期.
②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01页.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

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2、“我欲”是贫穷的标志。

事能常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3、人生至恶是善谈人过;人生至愚恶闻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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