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在中国市场举步维艰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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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人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投保人投保下列之“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并缴付约定保险费,同意在下列保险期间依据本保险合同,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了解并同意,本保险单、保险条款、特别条款、批单,投保书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特立本保险单存证。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 公司补偿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4.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

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法释义第⼀百七⼗三条第⼀百七⼗三条【对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百六⼗⼀条⾄第⼀百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释义与适⽤】本条是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50条修订⽽成。

⼀、保险类机构的违法⾏为,其机构董监事和⾼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保险公司的违法⾏为。

保险公司违法属于法⼈违法。

法⼈违法是指法⼈意思表⽰机关的⾏为违法。

保险公司的意思表⽰机关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级管理⼈员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关。

因此,保险公司违法,除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对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违法⾏为,构成犯罪的,对该犯罪⾏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该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定期限直⾄终⾝的任职资格,对其他责任⼈员责令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禁⽌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定期限直⾄终⾝进⼊保险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的⾏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各该⾏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罚:(1)违反保险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拒不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的;(2)超额承保的;(3)为⽆民事⾏为能⼒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的;(4)未按照《保险法》第97条规定提存保证⾦的,或者违反这条规定动⽤保险⾦的;(5)违反《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设⽴保险公司;(6)违反《保险法》第7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设⽴分⽀机构的;违反《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设⽴⼦公司、分⽀机构、代表机构;违反保险法第80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擅⾃设⽴代表机构;(7)违反《保险法》第8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公司或者分⽀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或者分⽴、合并的;(8)违反《保险法》第95条规定,超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9)未按照《保险法》第98条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的;(10)未按照《保险法》第99条规定提取公积⾦的;(11)未按照《保险法》第100条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的;(12)违反《保险法》第105条规定办理再保险的;(13)违反《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利⽤保险公司资⾦的;(14)未按照《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将应当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15)违反《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作⼈员从事欺骗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投保⼈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履⾏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被保险⼈、受益⼈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保险法》规定,挪⽤、截留侵占保险费、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式套取费⽤等违法活动、利⽤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2023-08-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9727.4 1180.0 967.0 937.5 708.2 300.0
\ \ \
2023-07-18 2022-09-30 2023-01-10 2022-10-28 2022-09-22 2022-11-16 2022-10-26 2022-09-01 2022-11-10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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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500-10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3.3%。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2)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1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保险行业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

保险行业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
投保注意事项
• 如实告知:企业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风险情况,避免影响保险效力 • 保险期限: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确保保险责任覆盖整个履职期间 • 保险金额: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
理赔程序
• 事故报案: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 理赔申请:企业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引入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 • 21世纪初,中国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市场逐步成熟 • 近年来,中国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种类
• 法定责任保险:保障董监事及重要职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 职业责任保险:保障董监事及重要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职业责任 • 公司高管责任保险:保障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措施
• 风险识别:通过风险评估,识别董监事及重要职员的职责和风险 •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事件进行预警 • 风险控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董监事及重要职员的责任风险 • 风险转移:通过购买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特点
• 针对性:针对董监事及重要职员的职责和风险提供保障 • 灵活性:可根据企业需求定制保险责任和保额 • 综合性:涵盖法律责任、职业责任和风险预防与管控等多方面的保障
02
保险行业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操作风险管理教材

操作风险管理教材

•小资料:高管责任险
• 工行于2006年12月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批准由美亚保险公司牵 头为工行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责任保险。
• 高管责任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公司或第 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投保。
•按件数
•按金额
•阎庆民收集了2000--2009年公开报道的599起操作风险案件 ,并以此为样本,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特征进行统 计分析,主要结果如下:
•按件数
•按金额
三、操作风险的特征
➢普遍性 ➢模糊性 ➢内生性
操作风险可能潜伏在各个网点、各 类业务发各个操作环节中。
操作风险的范围和内容很难清楚地 界定,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存在 交叉。
第二节 操作风险的评估
一、度量操作风险的基本思路 二、基本指标法 三、标准法 四、高级计量法
一、度量操作风险的基本思路
确定操作 风险敞口
确定风险 因子及概率
估计风 险损失
可依据风险来源 ,并考虑:1、 变化因素;2、 复杂性因素;3 、管理失控;等 等
分别估计每一 来源的风险发 生概率。 可划分不同档 次对风险发生 概率赋值
包括预期损失和 非预期损失。 通常用绝对数值 来表示。可通过 专家估计,也可 通过经验统计或 其它
中行的操作风险严重度评级
二、基本指标法
• 采用一个指标来表示一个机构整体的操作风险 水平
• 是计量操作风险的最基本方法 • 公式:
二、基本指标法
➢ 关于参照指标的选择,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是 :
➢ 理由➢是: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机构组织

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程远凤 苏州科技学院商学院徐银香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摘要:我国大中型企业陆续设立财务总监职位,在职位越来越耀眼的同时,其面临着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双重法律风险亟需引起关注。

本文分析了财务总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健全财务流程、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推进责任保险制度等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总监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财务总监;法律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326-02作为一个潜力巨大的职业群体,财务总监越来越受人追捧。

设置财务总监职务,是企业所有者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需要。

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财务建议,财务总监作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话语权极重,然而,隐藏在财务总监背后的法律风险也亟需引起关注。

一、财务总监的含义及定位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其目的在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西方,公司首席财政官或财务总监称为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被认为是现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是掌握着企业财务信息和现金资源的灵魂人物。

[1]我国法律界及理论界对财务总监还没有形成的统一认识和界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到财务总监。

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有相应的规定。

如《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程序等。

实务中,“财务总监”的身份和地位各不相同。

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相当于“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首席财务官”CFO。

二、财务总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有些混乱,主要体现在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监事会等岗位(或机构)之间关系交叉、定位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研究与中国实践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研究与中国实践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研究与中国实践作者:胡国柳常启国来源:《会计之友》2021年第05期【摘要】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簡称“D&O保险”)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形象的一个良好实践。

D&O保险引入我国资本市场虽已近二十年,但仍未引起国内企业和保险机构的足够关注。

基于此,文章对D&O保险的起源与内涵进行了归纳,梳理了其需求动因和治理效应的文献,同时对推动我国D&O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目前国内实际应用情况进行了总结,最后分析了我国D&O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并对未来做出展望,认为构建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准则”的D&O保险制度体系,是确保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功能的关键。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需求动因; 治理效应; 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05-0017-11一、引言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全称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指由企业或企业与高管共同出资购买,对高管在履职过程中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机构负责民事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费用的一种特殊职业责任保险。

D&O保险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大萧条引起的股市大崩盘催生了投资者对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需求,随后美国政府初步确立了证券市场问责机制,这使得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执业风险明显增加。

以此为契机,英国伦敦劳合社率先在美国推出了董事高管保险,随后逐渐成为欧美国家上市公司降低诉讼风险的主要工具。

1980年代,华尔街财务丑闻曝光,欧美国家管理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详尽审查和责任风险。

自此,D&O保险开始盛行于西方国家。

董监高责任险:华丽的摆设

董监高责任险:华丽的摆设

作为A股中为数不多为董监高投保责任险的上市公司,索菱股份(002766.sz)的高管变动频繁令人瞠目,短短两个月内走了2个财务总监,5个董事,1个监事会主席……按理说,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然而这一险种自2002年引入A股市场后,不仅问者寥寥,更成为部分“动荡”公司让高管逃避责任吃定心丸的工具。

16年来,也没有公告过一起保险公司对A股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赔付案例。

索菱怪象10月30日,索菱股份披露2018年三季报,两位董事王刚、雷晶在三季报中表示,因为“信息资料少,尚不能全面了解问题”,无法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故投出反对票。

随后,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说明原因。

两位董事回复,收到三季报的时间与董事会召开时间仅相隔两个工作日且公司仅提供前述报告并未提供其他说明、解释材料或财务资料,二人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了解前述报告的相关内容。

此外,二人自2018年9月27日起担任公司董事,截至董事会召开日,任职仅32天,获取的有关公司经营活动资料较少。

投出反对票后,王刚、雷晶于11月5日提出了辞职,雷晶在此前的10月16日已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而2018年9月4日至9月6日,公司副总、董事叶玉娟,监事会主席林晓罡,董事、副董事长吴文兴,董事副总邓庆明,财务总监王大威先后辞职。

兴许因为高管密集辞职,9月8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称,为促使董监高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同时加大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每年不超过1.5亿元,保险费总额每年不超过25万元。

即便这样,刚上任一个多月的董事王刚和雷晶还是辞职了。

082083东,对于一些严重违规或违法的上市公司董事要么移交司法问责,要么经济处罚,要么就是市场禁入,而要求其承担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处罚比较少。

既然没有一位董事因决策过失而承担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哪会有公司或董事去购买责任险呢?目前重要的是完善法律法规细则,由司法和监管部门共同完成对董事不履职或乱履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追责。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互动影响研究_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互动影响研究_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

保险研究2012年第3期INSURANCE STUDIES No.32012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互动影响研究———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许荣王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关于董事责任保险通过鼓励董事高管积极进取从而改善公司治理效力,还是通过增强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从而削弱公司治理效力存在争论。

在已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董事责任险条款有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考察了董事责任保险实际购买需求影响因素和董事责任险实际购买对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

实证结果发现,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增加公司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同时董事责任保险购买又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机制、降低公司代理成本。

[关键词]董事责任险;投资者权利保护;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2)03-0068-11一、引言董事责任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Misconduct)(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董事责任险在1934年产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大陆法系国家。

美国Tillinghast Towers Perrin 公司2005年调查报告①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几乎100%的美国公司和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

而来自Markel International的报道显示②,在我国香港地区,大约60%的上市公司已经购买了某种董事责任保险。

1996年,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了中国第一张“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单。

董责险介绍

董责险介绍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内部培训
市场拓展部 二○○八年六月
目录
➢ 董事责任险基本情况 ➢ 董事责任险保单解读 ➢ 董事责任险市场情况 ➢ 董事责任险的展业
目录
➢ 董事责任险基本情况 ➢ 董事责任险保单解读 ➢ 董事责任险市场情况 ➢ 董事责任险的展业
董事责任险的发展背景
董事责任险在美国的起源
董事责任险案例1
虚假陈述案例——侨兴环球在美遭遇诉讼案
2006年9月,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侨兴环球(XING.Nasdaq)在美国 正面临两起集体诉讼危机。日前,两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分别向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 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侨兴环球及其特定高管违反了联邦证券法。
事情起因:侨兴环球在7月17日宣布,在审计子公司侨兴移动通信财务数据的过 程中,该公司发现了其2005年、2004年和2003年财报中存在的特定错误。在重申的 财报中,侨兴环球的2005年净利润减少了人民币380万元,2004年净利润减少了2150 万元,2003年净利润减少了1630万元。
Cover C (C-side)
赔偿
Cover D (D-side)
董事和高管个人财产风险 无免赔额 D&O保单
董事和高管个人财产保障
公司财产风险
公司补 偿保障
有免赔额
D&O保单 团体扩展 证券类
团体扩展 雇佣类
公司风险转移 公司风险转移 公司风险转移
董事责任险保障范围
➢ 保了谁: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 如果涉及到雇佣纠纷,所有雇员都可以获得保障。 ➢ 在投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担任高管的职员。 ➢ 投保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配偶。 ➢ 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 ➢ 外派至外部实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担任退休金计划或员工福利金计划的托管人、管理人及其雇员。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样本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承保范围一.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 公司补偿保险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 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 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4.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

样本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的第一项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

四、“连续承保日”: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记载的日期。

待决及以前的诉讼的连续承保日是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日期。

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计算,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向本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本公司接受为条件。

董责险发展问题与思路

董责险发展问题与思路

董责险发展问题与思路一、董责险的发展问题1.市场份额有限:相比其他财产险和人身险,董责险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

原因在于,对于很多企业而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较低,对于购买董责险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

2.保费定价困难:董责险的保费定价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较大,且相关赔偿金额较高。

这导致保险公司在定价时面临较大的困难,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3.产品定制化需求不足:董责险在国内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经验相对较少。

同时,不同企业的风险面临的风险情况和需求各不相同,需要定制化服务。

然而,目前市场上的董责险产品多为标准化产品,缺乏灵活性和个性化。

4.法律环境不完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董责险的保障范围和金额没有明确规定。

这给保险公司的董责险产品设计和赔付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5.行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不足:董责险的发展需要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准确评估企业的风险状况,并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然而,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董责险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相对较弱。

二、董责险发展的思路1.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董责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保险公司可以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加强行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2.优化产品设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董责险产品和服务。

通过灵活的产品设计,满足企业的特殊需求,提高产品的定制化程度。

3.科技创新: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和预测能力,提高董责险的保费定价的准确性。

同时,可以利用科技手段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和效率。

4.加强监管和法律保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董责险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董责险的保障范围和金额。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增加公司的审计费用吗?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增加公司的审计费用吗?
[[[收 基 作稿 金 者日项简期目介]]]2国 曾01春家7华自0(然919科725学9—基 金),项女目,四(7川15简62阳01人0),;海国南家大自学然经科济学与基管金理项学目院(教71授66,2从009事)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研究,Email:zch7548@ 163. com;李源(1991— ),男,山东泰安人,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司财务与审计研究。
关于D&O 保险的相关研究,国外学者开始的较早,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一部分学者认为, D&O 保险的购买使得保险公司为了尽可能制止被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被 保险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股东财富可能受到的损害[12];另一部分学者 则认为D&O 保险使得被投保人机会主义行为成本有所下降,进而导致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 股东受到损失[13]。我国引入D&O 保险的时间较晚,所以相关研究近年来才陆续展开。已有研究结 果表明,在我国转轨经济和新兴资本市场的特殊背景下,D&O 保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经济后 果的影响同样存在异质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购买D&O 保险能够明显降低代理成本、改 进企业绩效并提高股东价值以及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14 16],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内引入D&O 保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治理效应;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分别从盈余管理、投资效率、管理层激励等角 度展开研究,结果发现D&O 保险的引入会诱发管理层机会主义[17 。]19
自中国证监会2001 年12 月24 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 号———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以来,审计费用作为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风险水平估计的直接反映,其 披露受到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这一政策直接导致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费用所 传递的信号有了更多的关注。2006 年7 月31 日,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因蓝田股份事件被法院判决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成为我国第一起审计师民事赔偿案,审计师开始面临实际意义上的民事赔偿风 险。也就是说,若被审计单位存在较高的审计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很可能会被审计师所感知,那么这 种情况下审计师为了降低风险,会延长审计时间或增加更多的审计程序,进而会提高审计费用;反之, 若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风险在一个可以被接受的水平时,便不会实行增加审计程序或是延长审计时 间的措施,从而不会导致审计费用的增加。审计师是否会认为D&O 保险的购买助长了被保险人的机会 主义行为,从而使审计师为了降低风险而延长审计时间或增加更多的审计程序、进而提高审计费用呢?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现状调查问卷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现状调查问卷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现状调查问卷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保监会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的工作要求;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保监局将组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于2007年8月召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产品说明会..为全面了解企业在科技保险方面的现状及需求;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先期开展“科技保险现状调查”活动..此次问卷调查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调查结果仅供研究之用..请各有关企业能支持本次调查活动;帮助填答问卷;我们将依法严格保护您在问卷中提供的任何信息..联系人:王文君2007年7月19日说明:1. 请在您认为合适的选项序号上打“√”..2. 如未特别说明;所有问题均为多选..一、背景资料部分1.贵公司属于哪个行业A、电子信息B、生物医药C、光机电一体化D、环保新能源E、其他2.贵公司的研究成果主要用于A、自己的生产经营B、技术转让 C自己生产为主;兼技术转让3.企业发展的动力中;;您认为以下几条的顺序如何请按重要性排序A、技术优势B、资本充足C、发展战略D、政策支持E、风险控制1、 2、 3、 4、 5、4.企业经营发展中;以下哪些风险会引起您的注意A、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B、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预计毛利润的损失C、机器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D、由于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E、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F、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G、由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造成企业的损失;H、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I、其他请列明5.风险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负面影响;甚至严重打击企业的正常经营;您倾向选择何种方式控制风险A、雇用专业人士监管控制B、股份经营;分散风险C、购买保险;转嫁风险;以保证经营稳定性D、其他6.保险已逐渐为一些企业管理者注意并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您企业的现状如何A、未购买企业保险产品;且不感兴趣B、未购买企业保险产品;有了解相关信息的打算 C、已购买企业保险产品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且比较满意D、已购买企业保险产品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但不满现有产品的服务或价格7.在如下传统保险产品中;按您的需求度排序;前五位的应是什么A、企业财产保险B、机器损坏险C、利润损失险D、建安工险E、现金保险 F货运险G、公众责任险 H、产品责任险 I 雇主责任险J、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K、团体意外险或健康险 L、其他1、 2、 3、 4、 5、8.对于传统险种;您最关心的是A、保障责任范围B、费率C、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承保能力D、服务E、其他9.您企业每年保险费成本为多少A、20万元以下B、20-50万元C、50-100万元D、100万元以上10.您认为理想的保险公司是A、收取保费、及时赔偿的机构B、提供咨询、分析客户风险并提供风险解决方案的机构 C、参与企业经营、以风险控制技术入股 D、其他11.您企业由哪些部门负责保险工作A、办公室或行政部门B、计财部C、人力资源部D、其他部门二、高科技保险需求调查一对于近几年保险市场上新开发的产品12.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为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而被他人提出索赔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贵司的需求是: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13.对于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您最关心的是A、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B、费率C、赔偿限额D、服务14.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出口到国外的产品因为存在缺陷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贵司的需求是: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15.对于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您最关心的是A、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B、费率C、理赔网络D、风险管理服务16.专业技术开发人员的职业责任险保险责任是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中因存在不当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贵司的需求是: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17.对于职业责任保险;您最关心的是A、保险责任范围B、赔偿限额C、费率D、服务二本调查中提及的险种都是现在在国内市场上刚开展的特种保险产品;您的意向将决定下一步产品的研发和推广..Ⅰ关键研发设备保险18.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保护您的关键研发设备;您对于其中哪些方式更感兴趣A、在产品研发中;因操作失误、原材料缺陷等导致关键研发设备损坏;赔偿设备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B、在产品研发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关键研发设备损坏;赔偿设备的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19.贵司是否有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的需求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Ⅱ产品类保险20.产品设计责任保险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保护您的产品和声誉;您对于其中哪些方式更感兴趣A、国内销售的产品因为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B、出口产品因为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C、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召回;赔偿企业召回产品的费用;D、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21.贵司是否有产品保险的需求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Ⅳ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短期健康保险22.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保险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保护您企业的核心员工以及您企业的正常运作;您对于其中哪些方式更感兴趣A、企业人员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您企业社会医疗保险的免赔部分;赔偿您企业关键员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免赔部分B、企业人员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赔偿超过社会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C、为企业人员投保高保额、高保障的保险产品..23.贵司是否有产品保险的需求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Ⅵ数据及文件保险24.数据及文件保险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保护您企业的营业数据;您对于其中哪些方式更感兴趣A、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数据丢失;赔偿您修复数据的费用;B、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数据丢失;赔偿估计的营业损失;C、采取异地备份手段或雇请专业风险管理机构保护数据..25.贵司是否有数据及文件保险的需求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Ⅶ技术产品研发保险26.技术产品研发保险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保护您企业的正常研发工作;您对于其中哪些方式更感兴趣A、研发过程中发生完全中断;重新研发所需要的费用;B、转让给他人的研发技术成果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设计或修改的费用;C、因为研发技术成果存在设计缺陷;生产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D、研发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7.贵司是否有技术产品研发保险的需求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Ⅷ风险评估服务28.风险评估服务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服务;其可以综合评估企业的风险;参考风险情况为企业综合设计风险控制方案;贵司是否有风险评估服务的需求A、有强烈的需求B、有需求C、无所谓29.贵司能够接受的风险评估费用约占保险费用预算的百分之几A、5%或更高B、5%至1%C、1%或更低感谢贵企业和您的支持与配合请准确填写以下信息;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和贵企业传递本课题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填写时间:2007年月日名词解释一、背景资料部分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机器损坏险: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利润损失险:本保险是保险人承保的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与主保险合同同时使用..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载明处所经营的业务;因保险人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的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所发生的毛利润、工资、审计师费用..建安工险: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因本条款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货运险: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公众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规定负责赔偿..产品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者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也叫雇员中承担保保险;是指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二、科技保险需求调查二本调查中提及的险种都是现在在国内市场上刚开展的特种保险产品;您的意向将决定下一步产品的研发和推广..Ⅰ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Ⅱ产品设计责任保险: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Ⅲ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短期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续保无90日限制后因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该险种可以承保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较高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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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在中国市场举步维艰的原
因分析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事责任险”)即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并在60年代后得到较快发展。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或其执业机构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险种董事责任险是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因疏忽或过失对公司、股东、雇员及社会公众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来进行赔偿的特殊的职业保险。

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国家,D&O责任险出现行情看涨的趋势。

统计显示,在美国,96%的上市公司投保D&O责任险;在加拿大,上市公司投保的比例高达88%;高科技、生物、银行等几个被认为风险较大的几个行业D&O责任险则更为普遍。

D&O责任险费率也一路攀升,达到保额的5%。

美国保险市场上,AIG保险集团是D&O责任保险市场的龙头老大,其次依次是Chubb、Aetna,其他著名的保险人还有CIGNA、Crum and Forster、Home等等。

如此明显的对比之下,中国的董事责任险市场更显冷清。

综合分析双方市场的
差异,并结合我国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总结下来,我国董事责任险发展困境所导致的原因如下。

一、法律和司法环境的差异
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还存在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判罚的操作都影响到投保人考虑通过保险转嫁损失赔偿的投保
需求,也是董事责任险确定赔偿责任和支付赔款的依据。

案例1:国律实业通过拍卖受让了ST炎黄5万股法人股,当时成交价为每股2.822元,总价14.11万元;但到2004年6月,却曝出ST炎黄存在重大违规担保事项。

国律实业据此起诉,要求ST炎黄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并将高管一起告上法庭。

这本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五位高管却由于决策失误或是失察而与公司一起“连坐”。

虽然起诉已被驳回,但五位高管已经为此付出了不少精力和财力。

从以上的案例来看,如果拥有董事责任险,五位高管则可以轻松很多。

被告可以指定事前批准的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抗辩。

如果相关情形在承保范围之内,“一条龙”的服务将负责从最初被诉到最后判决时,所有因此产生的调解金、律师费、诉讼费、专家费、鉴定费、担保费等。

不仅仅是民事诉讼,另三种原因产生的费用也将由保险
公司“买单”:赔偿请求、官方调查、监管程序或质询所产生的费用。

同时,不论原告是股东、合作伙伴、债权人,还是客户、供应商,或是专业咨询人士,只要是针对投保的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赔偿请求都可以获得保障。

到目前为止,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诉讼中,有51%来自股东,27%来自公司员工,10%来自客户,其它还包括监管机构、竞争对手、投资者甚至所服务的公司。

董事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就应对此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
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也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国家鼓励大力发展包括董事责任险在内的责任保险。

二、内地董事责任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不均衡,费率厘定层次不齐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对上市行为有非常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美国、英国、香港等海外融资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尤为如此。

董责险属于责任险的一类,其责任限额的设定并无一个绝对的衡量依据。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单下所有的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共享该限额,损害赔偿金
及抗辩费用也共享该限额。

根据我们的市场经验和投保惯例,上市公司购买的限额一般为募集资本的10%左右,并且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公司的性质和行业、公司规模、公司本身对于风险的看法、公司对保费的预算、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公司的股票流通量、公司股价的波动幅度、同行业过往的损失记录等。

三、董事责任险的投保主体缺乏保障意识
董事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1、第三方对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由于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而提出
的赔偿。

在我国,对于董事责任保险上的“不当行为”,可以概括为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因为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导致
第三人提起赔偿。

2、第三方以不当行为为由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证券索赔。

对于被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主要指被保险公司之事实的或被指称的违反义务、违反信托、过失、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称述、遗漏、违反担保或授权,或其他行为。

3、员工以劳动用工过失(例如种族、性别、宗教歧视,性骚扰等)为由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雇佣索赔。

赔偿金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公司依法对第三人应予负担的损害赔偿金,或和解、判决中所支付的赔偿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为索赔进行的调查抗辩费用。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较低,保费也较低,和董事责任险发展成熟的国家相比,保险发挥的
作用比较有限。

这说明我国董事责任险发展的动因不足,进而导致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开发该产品。

但是保险市场永远是要抓住机遇的,在外资公司的竞争面前,国内公司不能只做共同保险人,而应在多年积累的其他责任险经验的基础之上,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

董事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完善法律制度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期间还可能出现新的问题,需要不断修订法律法规来调整各方的利益。

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扩大承保的数量累积承保经验,一方面要做好处理保险事故的准备。

通过上述努力,保险产品得以完善,可以更加容易地被市场接受,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董事责任险才能加速发展起来。

作者简介:
石砻,女,1983年9月28日,民族:汉,籍贯:山西,学历:本科,单位:利宝保险有险公司,研究方向:董事及高管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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