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
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关系消费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合规意识对公司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
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单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单选

B:大学本科以上学位;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D: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8 年以上
答案:D
3.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的情形不包括以
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A:5 个工作日
B:10 个工作日
C:20 个工作日
D:30 个工作日
答案:B
16.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 )内工作情况
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A:2 年
B:3 年
C:4 年
D:பைடு நூலகம் 年
答案:D
6.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 )个月
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A:1
B:2
C:3
D:6
答案:B
7.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A:1
B:2
C:3
D:6
答案:C
8.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涉嫌严重损害
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
( )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A:1
B:2
C:3
D:4
答案:C
10.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
响的下列人员( )
A: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B:总公司精算部总经理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3.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
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4.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
以上学位。

6.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
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7.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多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多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多选试题1.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

A: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B: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C:具有必要的资质履行职务D: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答案:ABD2.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

A: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B: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C: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D: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答案:ABD3.保险机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 )。

A: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B:临时负责人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C: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D: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答案:ACD4.保险机构作出下列哪些决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A: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B: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C: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D: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答案:ABCD5.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A: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B: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C: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D: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答案:ABCD6.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的素质包括( )。

A:诚实信用的品行 B: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C: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D:高尚的品德答案:ABC7.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指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5。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2.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3。

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1.董事、监事。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

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独立董事。

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5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无犯罪记录;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职务;3.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领导能力;4.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或违规名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提名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

2. 资格审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审议,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保证其资格合法有效。

3. 任职程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任职手续,签署书面聘任合同,并向公司监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1.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2.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3.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4.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客户权益。

五、违反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等。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更,须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监管部门。

以上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望相关人员遵守执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本办法所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代销银行基金代销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银行严禁选聘或者调任高级管理人员,严禁违反规定同意全权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展开监督管理,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供职条件和审查程序第六条提出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供职资格,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许可机构非政府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科学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禁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时任人)供职资格展开审查的提出申请及供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人员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时任人的实地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时任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供职条件、供职程序合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审批事项,其涉及人员的任命和担任高级职务的能力和资格。

以下是关于该服务指南相关的内容。

一、服务对象该服务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

二、审批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审批。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2.具有清晰的思路和较强的组织能力;3.具有一定的领导和协调能力;4.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具有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和业绩,符合本公司的要求;6.无患有影响担任职务的疾病或缺陷。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公司的暂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2.个人简历及职业经历;3.个人信用报告;4.近期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给保监会;2.保监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若初审通过,保监会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省级保险监管机构审批;4.省级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复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5.复审通过后,申请人须再次提交申请材料至保监会;6.保监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保险公司任职人员资格数据库。

六、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为中国保监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申请人应注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申请人应遵守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常更新和学习新的保险知识;3.申请人应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对保险行业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行业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有关《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更加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得到有效管理,维护社会风险的有效把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合法应任保险公司高管人士,根据《办法》发放任职许可,并及时发出公告。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拟任职责任人,须向保监会提交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及任职人员任职资格、个人态度、经历、履约能力及对职务具有必要的先进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高管任职制度,明确高管拟任职的职责和限制权限,技术知识及技术职能等,要求公司高管拟任职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配备办公物资及报酬福利等。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送高管拟任职的监督报告,向保监会定期报告高管人员任职和离任状况,并根据保监会要求完善任职资格审核。

第六条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依法落实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积极抓好审查及公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办法》,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予以追究。

第七条保监会经审查后,可根据拟任职人员的资质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发放任职许可或者否决拟任职申请,同时发出公告,并监督其任职情况。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判断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判断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判断试题1.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何时候都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答案:×2.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 )答案:√3.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其任职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失效。

( )答案:×4.保险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 )答案:√5.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内容不包括刑罚和行政处罚情况。

( )答案:×6.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 )答案:√7.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 )答案:√8.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答案:√9.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答案:×10.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保险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答案:×1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监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

答案:×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保险监管机关撤销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答案:√13.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关依照《保险法》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1【实施日期】1999.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10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制定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委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一、总则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是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稳健、良性发展。

二、董事任职资格管理
1. 基本条件
董事候选人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扎实的业务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具备独立思考和良好判断能力。

2. 任职程序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决策。

任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符合公司治理最佳实践。

3. 任职资格审查
董事任期届满前,须经主管监管部门核准并重新审核董事资格。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1. 岗位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保险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熟悉保险法律法规,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 资格评定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工作职责相匹配。

3. 任期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任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审核他们的资格和能力。

四、监管和处罚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资格管理规定的,主管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当经主管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执行,确保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障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是指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责任与风险相匹配原则;(四)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四)熟悉保险业务,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犯罪记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金融、保险行业工作经验;(二)具备良好的决策能力、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三)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金融、保险行业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决策能力;(四)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要求。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2014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面对客观社会环境的变化,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促进保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高度和多样性,本文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券人士、注册会计师、银行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士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确保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经验的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能力积极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如下任职资格:(1)保持坚定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2)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能够严格执行公司制度。

(3)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把握市场变化,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或至少8年以上关联行业从业经历;(2)受过职业资格认证;(3)能得到保险公司股东对安全经营政策的认可;(4)经过专业机构的职业资格评估。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申请,应表明拟任职的名称和职责、拟任职的期限以及附有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的完整信息材料,并提交至保险公司审核。

第五条保险公司新任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保险公司安排的入职培训活动,以保证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公司营运管理知识,正确遵守公司制度,按照规定工作。

第六条于任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申请者,保险公司应及时函告申请者,并向其说明理求,方便申请者依法尽快做出有效处理。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有权做出处罚:(1)警告;(2)撤销船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3)暂停任职一段时间;(4)对其拘留或者起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月6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3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保监会令[2002]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1【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第2号)现发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